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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23.04.11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通用。

在我国普法工作越来越全面的今日,需要用到合同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您也在搜寻可以参考的优秀合同模板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具体金额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该笔融资以甲方拥有的则甲方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融资贷款的年利率不超过30%.

第二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融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无论融资款是否分期到账或一次性到账,甲方收到首笔融资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具体贷款额度以融资计划为准)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 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融资服务,甲方承诺并同意若甲方的亲属代理人授权人未经透露之受托人或其他有亲密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的公司)与乙方所提供的资金方(包括资金方关联主体或个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内容如约支付乙方中介费。

第五条 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泄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承诺融资贷款的年综合成本为33%;借款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不再实际使用借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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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1条会员服务和密码

甲方自愿选择注册成为_______________信息会员。

对服务内容进行完善或更新时,不另行通知会员

在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文本后,甲方得到一个专有帐号和密码,甲方对其专有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应对以其专有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出现问题,乙方将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如情况紧急乙方有权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甲方的使用,甲方对此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如乙方发现甲方异地使用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有权加以限制。

如果在乙方多次通知甲方非法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后甲方不听从乙方的劝告,甲方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和甲方的协议,同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每一非法用户收取同类信息会员的________年费用)。第2条服务的项目和费

甲方选择的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人民币大写为_________元整);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发出正式发票。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3条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应甲方的需求,乙方尽最大可能提供协议内容以外的相关需求的信息服务。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的原则,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乙方把并确保该项目不是最低标中标,且甲方有相应的利润空间。

一、中介费用:

甲方按工程造价的%作为乙方的中介费用(雇佣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中介费(付款方式)

按开发商支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一致。每次开发商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款项后一周内同比例付给乙方。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与开发商协商事宜和合同签约,配合甲方使其及时进场施工。

(2)、施工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开发商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有关事宜协调工作,督促开发商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后及时督促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决算等。

(4)、如开发商不遵守合同拖欠工程款,乙方及时出面调解办理。

(5)、乙方同意对甲方内部的机密做好保密。

(6)、如乙方不能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四、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聘请、代理或合作关系,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到的规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的工程款质保金到帐为止,为有效期。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4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20xx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20xx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20xx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118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20xx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5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世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克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春扬,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胜路134号泰合广场30-31层。

法定代表人邓贵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明,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葵,湖北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龙公司)与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三峡证券)收购中介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克毅、傅春扬,被告三峡证券的委托代理人许明明、徐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作为财务顾问和服务中介收购上市公司,由被告推荐选择符合原告收购要求的目标公司且保证原告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收购成功,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则应支付另一方100万元风险责任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但被告直至协议届满后,仍未能为原告选定可供收购的目标公司,致使这一收购业务失败。于是,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风险责任金、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属居间合同,被告在此协议中处于居间人地位,仅起中介介绍的作用,该协议中确定的通过被告的中介作用促使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之日为收购成功即中介成功,中介不成功,被告不存在向原告赔付100万元风险损失补偿问题,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要求的目标公司即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提供中介服务应尽的义务。本次收购不成功也并非被告的责任,其原由在于政府的行为即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原告在此次收购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在事后退还了原告预付的20万元中介费,但并不表明被告自己承认违约。有鉴于此,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中介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条件的目标公司,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为此次收购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公关工作。在此次中介活动中,被告共支出费用210280.94元。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10280.94元,并承担反诉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依据此前由被告三峡证券投资银行部提供给原告关于《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壳上市建议书》为基础,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中介服务,选择并推荐在1998年内原告控股后可实施配股、且流通股占股本的比例达4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原告取得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成功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取得更改目标公司名称的权利,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收购成功。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在此次活动中充分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配合被告开展工作,负责筹措本次收购所需的全部资金。如收购成功,原告被告在1998年作为原告控股上市公司的配股主承销商和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地位。协议约定,本次收购中介费用包括中介人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公关费用、差旅费,以委托人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签署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金额的3%收取。原告分三期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预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的70%在收购成功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剩余款项在原告资产注人目标公司后两周内一次付清。关于协议的执行,双方还约定,如果在协议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已经或可能对本次收购行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双方可协商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协商解决方案;如非因中介方原因、非第三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执行,则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收购中介费用,并需另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被告方的中介服务补偿;如非因以上因素导致本次收购不成功(包括超过约定时间),中介方应返还委托方已付的全部中介费,并赔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委托方的风险损失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2月23日向被告预付了20万元中介费。被告为原告制作了一份《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项目建议书》,依此建议书,确立了以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并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达到买壳上市洽谈计划,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被告先后两次赴银川进行收购洽谈。通过公关工作,促使银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办考虑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资产转让问题。1998年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以转让新华百货母体国有资产实质上涉及上市公司发起人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执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条的规定为由否定了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转让,致使被告为原告制订的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促成原告与新华百货商店达成任何有关收购国有股权的书面协议。合同期满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于1998年7月7日将20万元预付中介费退还了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了反诉,本院连同本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另查明,根据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8)32号文“关于同意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现“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武汉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批复的日期为1998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签约时,提供给原告有关收购股权的建议书,买壳上市建议书,工作日程安排表,银川市体改委有关文件以及原告支付中介费的支票凭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未将己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促成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不超过一定期限。被告在履行过程中,虽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最终未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致使原告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此外,被告所选择的目标公司即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符合合同关于目标公司的条件,作为该上市公司的发起之一的银川新华百货商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3年内是不能转让的。故被告在选择目标公司方面也存在过错。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该合同是居间合同,在此协议中仅起联系和媒介作用,但这一辩称显然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协议虽名为中介协议,但其内容与居间合同的特征相背,被告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联系和介绍活动,而且通过中介活动达成最终结果即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为此制订详细的工作日程表,约定了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和风险保证条款以及有关制约双方履行义务的条款。因此,从合同约定内容及协议签订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在此协议中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居间人的身份,被告以居间合同为由提出的抗辩和反诉均不能成立。被告没有遵从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中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应认定为违约条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被告认为协议未能履行主要在于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事因的抗辩,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从本案事实来看,无论是买壳上市抑或是收购控股股东的股权,均会牵涉到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的批准问题,因此,协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应视为被告在此协议中应尽的义务,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上市建议书和购买股权建议书中也表明被告在缔约前对这一工作难度和风险已有所预见;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来看,有关政府部门对某些交易的合法监管行为并不构成一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而予以免除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请求和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峡证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告三峡证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此项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支付违约金时一并付给原告)。反诉受理费566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______年固定回报率_______%收取______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_______%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______年固定回报率______%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_______先生/女士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_______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_______%______年=_______%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7

安排放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建设 项目需要,委托甲方策划引进人民币项目贷款。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经协商,双方就下列问题取得一致,协议如下:

1.贷款用途:此款只能用于建设 项目需要,不得挪作它用。

2.贷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贷款期限:以操作银行规定的文件为准。

4.贷款年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年利息率支付。

5.乙方以 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

6.乙方保证遵守关于银行贴息和咨询服务非的承诺。

7.乙方保证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文件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甲方对项目的调查,考察和核实工作。

8.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信誉保证金50万元/项。此款将在贷款成功后,从甲方所得的咨询服务费中扣除。(此款由湖北海外联谊咨询中心代管)

9.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保证90天内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进行本项目;不得退出与甲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的信誉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

10.如90天内,甲方无法安排放款方进行实质性操作(除非乙方同意继续运作),甲方应将信誉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

1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员的往返交通及操作期间的膳宿费用。

1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三份。本协议签字即生效。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8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支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二、房屋使用性质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为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同时甲方应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为服务费。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费

1、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乙方以_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为付_________押_________、

2、物业管理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若是代理人签约,应还带好代理人有效证件和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书),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证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属设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范本 篇9

本协议书订立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就以下双方:

(1)______________,中国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档案编号(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登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客户”);

(2)xxx有限公司,其登记地址为xxx号中远大厦xx楼xx室。

客户将会/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推行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人。

客户已经与长江证券订立合约开设一个证券投资户口(下称“主合约”),作为买入及/或持有有关资产以乎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要求。除主合约内所订立的条款外,长江证券已经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开设一个证券投资户口并提供有关设施予客户。

本合约是附加于客户与长江证券双方所签订的主合约(下称“附加合约”)。

兹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及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不同要求,在主合约及资本投资入境计划内所有的短语及词语均适用于本附加合约并具有相同意义。

“资本投资入境计划户口”指客户为乎合资本投资入境计划的有关要求而于长江证券开设根据客户指示操作以作买入及/或持有指定金融资产的证券投资户口。

“入境事务处处长”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处长。“规则”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计划”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指定金融资产”指入境事务处处长为资本投资入境计划而不时界定的资产类别。

“工作日”指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声明及保证

1、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开立并按其指示运作的指定账户中,只可持有:

(1)指定金额资产(其定义按照入境事务处处长为施行计划而公布的《计划规则》中所指者);

(2)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额资产变卖后所得的现金收益;

(3)申请人/投资者存入指定账户,用以投资于指定金融资产的现金;

(4)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息。

2、申请人/投资者存入指定账户的现金,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融资产变卖后所得的现金收益,必须并按照《计划规则》的规定投资或再投资于指定金融资产上。

3、金融中介机构在实际知悉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后,必须于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处长。

(1)申请人/投资者已从指定账户内提取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

(2)申请人/投资者发出指示,要从指定账户内提取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

(3)申请人/投资者没有在下列期限内(或在当时施行的《计划规则》所订明的其他期限内),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指定金融资产变卖后所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其他指定金融资产上:

(a)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b)在计算上文(a)项所述的期;

“立约日期”指协议(不论是否书面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不包括所指的首日,但包括所指的最后一日;如该期限的首日/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该日将顺延至随后的一个工作天,该期限亦相应延长。

(4)申请人/投资者发出任何指示,要把指定账户或该账户内的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股息或利息除外)转往任何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或转给他人;

(5)(除了为保证付款而设定的留置权或金融中介机构的正当收费和开支外),申请人/投资者已把指定账户内的任何资产(包括累积在该账户内并仍存于该账户的现金股息或利息(如有的话))进行押记、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

(6)申请人/投资者不再是指定账户内全部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的实益拥有人;以及

(7)申请人/投资者发出取消指定账户的指示。

4、在处长向申请人/投资者批予"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内,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如金融中介机构在该周年日仍然管理指定账户,则该中介机构必须:

(1)以书面通知处长指定账户在该周年日的组合成分,以及指定帐户内持有的指定金融资产在该日的购入价(不包括一切交易费、佣金和印花税);

(2)以书面各处长证实该中介机构已尽其所知,在紧接该周年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已充分履行上文所述的申报责任,或已把所有应在该期间申报的事宜以书面通知处长。

5、金融中介机构须尽速回答处长各其提出的关于指定账户的所有查询,并须按处长的要求提供兴指定账户有关的文件(不论副本或正本)。申请人/投资者须受权金融中介机构答复该等查询及提交该等文件,而此项授权是不可撤销的。

6、在上述条文,"工作天″指星期日、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后两者的定义兴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71(2)条的定义相同)以外的日子。

7、就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一事,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后7个工作天向处长提交合约的副本;每当合约有修订或更改(必须符合下文第9段的规定),金融中介机构亦须于7个工作天各处长提交显示修订或更改内容的文件副本。

8、本文第1至9段所载的条文如与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所订立的合约条文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一概以本文第1至9段的条文为准。

9、未经处长的书面同意,上述条文不得更改。

双方在以下签署表示同意并执行本协议。

双方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机构: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投资者

姓名: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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