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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4.1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0篇。

为了更好的去保护我们,合同的重要性是越来越高了。合同能够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大家撰写合同会有觉得有难度吗?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敬请您阅读并收藏本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铝型材供应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内容:

(1)产品名称:坚美牌铝材

(2)表面处理: 素材、粉末喷涂、氟碳喷涂

(4)合金状态: 6063-5 ,高精级;6063-6,高精级。

(5)订单数量:约400吨

(6)工程名:

二、产品价格、结算方式

(1)素材门窗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粉末喷门窗型材(国内知名品牌常规色):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氟碳三涂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

(2)包装方式:按厂统一纸包装,重量约60177;5G

(3)交货地点:甲方生产工厂

(4)计算重量方式:实磅计重。

(5)以上报价含税含运费,合金状态为6063-5,6063-6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另加500元吨,特殊金属和特殊表面处理价格面议。

三、交货时间:

(1) 合同签订后,收到甲方第一批订货单后在现有模具情况下约15天交货,(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后批的订单约20天交货。

(2)如果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果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是甲方货款不到位的原因,乙方不负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定金,订单完成后,每车(12吨内)货到工地后十五天内支付该车货款,订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甲方不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2)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五、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按国家标准GB5237-20或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双方确认的订单)。

六、相关事宜:

(1)乙方按甲方的订货单进行生产(订单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否则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下错单,或其它原因,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需退货的,须经乙方同意,退货价格按回收当天“南海灵通”A00相应铝锭的七折执行(不含包装物)。

(2)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订单和产品型号、长度、厚度生产则由乙方负责(尤其是壁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在有模具情况下,若乙方超出25天仍未能完成交货,乙方需按该批货的货款的3‰天的罚金付予甲方。

(4)订单完成后,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提货,若甲方在20天内不提货,甲方需按该批货货款的3‰天的滞纳金付予乙方,甲方在50天内不提货,视为放弃提货,按六

(1)项退货价格处理。

(5)甲方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需在收到货后三天内反馈给乙方,乙方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退、包换和赔偿有关损失。

(6)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任何模具和产品,如果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发生经济纠纷等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由此带来乙方的各项损失。

七、铝材运输、贮存、使用及保养注意事项:

1、铝材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应在承载车周边垫放软物、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上铝材。

2、贮存时应注意存放在XX、干燥的室内,需露天堆放的,必须将外层包装物全部拆除。如铝材遭淋雨、雪,应立即拆除所有包装物并将铝材单支分隔开。

3、安装使用时,铝材连墙处应进行防腐处理,须避免被石灰、水泥、沙浆等强酸、强碱材料污染;不得使用高粒度和遇光照易分解的薄膜或包装物包裹、捆扎铝材,以免腐蚀铝材表面。

4、清洗铝材时,请使用柔布,用自来水或5%的中性肥皂水擦洗,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溶剂二甲苯、丙酮等清洗和使用钢丝球刷洗。如违反以上注意事项,造成本乙方品出现表面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变形、凹凸、变色、斑迹、划痕、水印、脱膜、粉化等)均不属于乙方承诺的产品质量责任范围。

八、其它: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至。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2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031107115朱杰 摘 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关 键 字 卖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

内 容

为了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968年,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权利义务包括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指的是卖方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具体说,卖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保证义务包括:1.卖方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必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卖方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卖方具有处分权的情形。而卖方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2,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二、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还涉及到卖方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像进口国或转售国。国际买卖也因此比国内买卖要复杂得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

a、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 b、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在该国抢注的;

c、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考虑到实际交易中的情况复杂,也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滥用权利,就买方行使权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1、时间限制条件。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2、地域限制条件。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起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1)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转售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也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

5、在卖方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情况下,若买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而不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那么买方就丧失了要求卖方对其承担责任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二)、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许可证贸易无疑是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技术,而受让方则是支付技术的酬金。许可证贸易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与普通商品贸易中的卖方和买方相比较,有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在货物买卖中,卖方要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同样许可证贸易中,出让方也应对其出让的技术及其技术的使用权向受让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但是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涉及的范围更广,合同执行的时间更长。特别是许可证贸易中,受让方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许可证贸易中出让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也有别于普通货物买卖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在技术贸易尤其是许可证贸易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可能出自以下几种情况:

a、出让方提供的技术是通过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根本就没有处分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

b、出让方虽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但却与他人签订了独占或独家许可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就不得再次成为其他许可证合同的标的,但出让方违反此项义务的;

c、有权实施该项技术的一方出让该技术未得到技术所有人授权的;

d、出让方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实施该从属专利应当取得相应的基本专利专利权人的许可。但出让方出让该从属专利时,没有得到基本专利专利权人许可的; e、出让方提供的技术侵犯他人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的;

f、出让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属于共有知识产权,出让时未经其他知识产权共有人许可的。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出让方因其对技术的垄断或领先往往占有优势,因此受让方所在国往往制定强行性法规以保护本国利益。在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技术贸易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要求时,出让方就应当向受让方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

(三)、其他知识产权担保

(1) 版权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在版权贸易的许可证合同中,必须要求许可人保证其所许可使用的作品中,不包含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这一条款中还应写明:如果日后发现有这种内容并引起被侵权人的诉讼,应由许可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被许可人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当然,比“非侵权担保”条款更重要的'并作为这种担保的基础的是许可人应保证他是有权许可使用作品,并签订许可合同事宜的人。

(2) 公司出资入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

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法还规定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

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由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在核实资产时知识产权担保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说来,出资入股者应提供下述担保:

1.合法性担保。出资入股方应保证自己是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真实权利人,不存在假冒、剽窃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该权利的情况。

2.独立性担保。出资入股方应保证自己的专利技术不是从属专利,使用该技术不必再经第三方的许可。如果出资入股方事先说明其专利技术实际状况,比如说明在其之上存在基本专利的则例外,但是这种情况要在资产作价时予以考虑,有可能会降低其作价。

3.出资入股方还应保证在其出资入股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之上不存在其他权利,比如质押权的情况。

三、权利担保义务的运用分析

(一) 国际货物贸易中权利担保义务的必要性

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公约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无瑕疵所有权的货物。货物买卖交易不仅需要转移货物的占有权,而且还需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从卖方购买并收取货物,有权对货物享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因此,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权利担保义务对于减少买方因货物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货物权利担保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担保权利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权利担保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2)权利担保义务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权利担保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4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

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5

案例1: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纠纷案

案情摘要:

1975年,我方某公司与荷兰某商号进行了化学产品C514的买卖洽谈,双方就此笔交易进行了多次来来往往的发盘及还盘,以下是双方来往函电的主要内容:

1)75、6、27发盘

你26日电报C514 200公吨,CIF鹿特丹每公吨人民币195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2)75、7、2来电

你27日电C514 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问候。

3)75、7、3去电

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迳恰,尽快回复。 4)75、7、7来电

C514你3日电,感谢你的合作,请航空寄2公斤样品,请再次考虑减价并增加数量。问候。 5)75、7、10去电

你7日电C514 2公斤昨天已航邮,数量可供300公吨,最优惠价为人民币1900元,尽速回复。

6)75、7、14来电

你10日电C514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300公吨人民币1900元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需一周左右作出最后决定。

7)75、7、17去电

你14日电C514 300公吨,同意延至7月25日有效。

8)75、7、22来电

你17日电C514我接受3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9)75、7、24去电

你22日电歉,C514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致良好问候。 10)75、7、25来电

你24日电,悉C514 300公吨已售,对此我不能接受,你7月17日电已将该盘延至今天(25日)才到期。我坚持你已接受我方的订单。撤回一项有效期的实盘是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假如你欲略调高价格,我可再次向我的顾主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望电复。 11)75、7、29去电

你25日电,前报300公吨C514,我确实已售出,深表歉意。但应你的请求,我尽最大努力又取得200公吨货源,并报你C515 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C&F欧洲主要口岸,九月份装船,7月31日复到有效。

12)75、7、30来电

你29日电C514不能接受,我被迫保留仲裁权利,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荷兰C商品贸易协会或者通过其它相应有权的机构进行仲裁。我坚持我7月22日电已接受你方实盘。为了合作起见,我可同意300公吨延至8、9月装船代替即期装船,否则我索赔人民币232950元,根据你目前报价每公吨2650(C&F)和已成交价1900(C.I.F)的基础进行计算。

13)75、3、2去电

关于300公吨C514一事,在我7月17日电报中仅同意延长发盘的期限至7月25日,但并

未说该盘是Firm Offer 也未注明firm offer 字样。我们的老顾客都了解我们的习惯是凡国外的订单都需要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考虑到我们双方过去和将来的友好贸易关系,我们于7月29日重新取得新货源,报你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从你30日来电中惊悉,你提出了仲裁问题。我们仍然考虑按照适宜的价格报你200公吨,请电复你的友好意见。谢谢。

14)75、8、4来电

你8月2日电歉,不同意你的意见和理由。因我是7月22日接受电报是在你盘规定25日前有效的期限以内。十二万分地抱歉,必须按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严格执行。为表示我方的良好愿望,可同意8、9月份装船。请立即电告合同号码我将开出信用证。如你不同意,要么由你执行合同,否则提交仲裁,以求得公证解决。请急电复或者通过北京电传答复,以免浪费时间。

15)75、8、9来电

我8月4日电未收到你方答复,请急复。

16)75、8、12去电

你8月4日电,我们考虑到双方友好得贸易关系,我决定出售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吨9月份装船,其余100公吨10月份装船。不能提供产地证,包括为每袋75公斤单麻袋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函详。

17)75、8、13来电

你12日电C514我接受你的决定,同意200公吨9月份装船,100公吨10月份装船。请告合同号后即开信用证。我理解你的困难处境,鉴于双方友好关系,希望能在将来的交易中得到补偿。请求航邮一公斤装船样。问候。

问题:

一、我方发出的是否实盘?

二、合同有否成立?如成立,何时成立?

三、可以吸取的教训有哪些?

案件分析:

一、我方发出的是实盘,是要约。我方的发票有名称、数量、价格等交易条件,无保留条件,写明有效期,所以是实盘。

二、合同随着对方对我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对方7月22日来电时成立。

三、从法律的角度说,对方在7月22日的承诺中附加了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尽管不能改变承诺的有效性,但是,对发出要约者给予了拒绝的权利,如果当时我方能够用好这个机会,也许结局不会如此被动。

从业务的角度说,我方没有做好市场调研,在对方一再延长时间,增加数量时,我方没有敏锐地觉察到该产品的市场变化,以至于将国际市场价格上涨的C514产品低价买给了对方,没有利用好商机,遭受了损失。

案例2: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性

北京某物资公司与韩国××商事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原告:北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被告:韩国××商事会社(以下简称商事会社)

1996年2月9日物资公司欲购2000吨苯乙烯,物资公司即向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询

价,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于1996年2月14日以电话方式向物资公司报价,同日下午,物资公司以传真形式予以承诺。双方确定的具体条款如下:物资公司认购商事会社韩国产苯乙烯2000吨,规格ASTMD-2827-88,到货期为1996年4月10日至4月15日,价格为USD560/MT(每吨560美元),CFR湛江,付款方式为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 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件,其主要内容是:因情况变化,已无法按原商定条款供货,建议物资公司购买另一批苯乙烯,价格为575美元/吨,到货时间为4月1日。

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方接受贵方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方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D-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000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当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并称,“关于2000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TMD-2827-88;数量,2000吨+-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 CFR ZHANGJING,CHINA(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之前;付款方式,L/C AT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40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40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30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经被卖掉了。

1996年3月6日,物资公司发传真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称:“我司与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签约定于4月中旬进货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届时原料不到,我司将赔偿工厂停工费、储罐轮空费等损失;现经我方努力,已找到一个货源:永晖公司供应价格6450元人民币/吨,按此价格计算,贵司应赔偿我司68.33万元人民币,折8.20万美元。

1996年3月6日,物资公司发传真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称:“我司与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签约定于4月中旬进货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届时原料不到,我司将赔偿工厂停工费、储罐轮空费等损失;现经我方努力,已找到一个货源:永晖公司供应价格6450元人民币/吨,按此价格计算,贵司应赔偿我司68.33万元人民币,折8.20万美元。

对于物资公司自1996年3月6日所发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的上述传真,商事会社均未予以正式答复。后物资公司曾就其损失的赔付问题与商事会社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起诉。

另外,物资公司与永晖公司于1996年3月8日签订买卖苯乙烯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原告物资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在1996年2月14日已就买卖2000吨苯乙烯一事形成合同关系。因被告违约不能供货,双方就如何弥补此事进行过协商,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补救措施被告再次落空。被告商事会社所提出的补救措施并非是新的要约,被告对此争议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95201.20元人民币,这笔损失包括:第一,因价格上涨后另行定货的损失为人民币961961.20元;第二,原告损失代理手续费人民币139944元;第三,原告应向进口委托方支付罚金人民币93296元;第四,原告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860元,以及翻译费、诉讼费等。

被告商事会社辩称,原告误将其3月1日向被告发出的新要约认定为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以为双方已达成购销合同,这完全是原告对合同和相关法律的错误认识或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在双方并未达成生效合同的前提下,被告无任何违约责任可言,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的问题:

原告物资公司于1996年2月14日发给被告商事会社的传真件,因具备承诺的要素,且原、被告双方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该传真件是物资公司对商事会社此前有关要约的有效承诺,因此,原、被告之间于1996年2月14日就有关买卖2000吨苯乙烯一事,已协商一致,并确立了存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的终止及是否有新的买卖合同产生的问题:

1.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表明,商事会社在不能按约履行1996年2月14日其与物资公司确定的买卖合同时,试图经过协商与物资公司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终止双方已确立的合同关系,从而免去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对于商事会社的这一期望,物资公司在3月1日发给商事会社的传真中已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时提出对于双方新确定的交货条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签订确定书时,方为合同成立”的规定,在物资公司已明确提出需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后,正式合同文本尚未签订的情况下,依据中国法律,不能认为双方已就重新协商的供货条款确立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但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合同即告终止 。因此,在物资公司明确表示接受商事会社提出的新的交货条件后,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此前于1996年2月14日已经确立的买卖2000吨苯乙烯的合同关系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终止。

2.1996年3月1日,商事会社再次给物资公司发去传真件,从该传真件的内容看,符合要约的基本条件。因此,这份传真件属于一项新的要约。商事会社在这个要约中明确提出到货时间为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前,显然,物资公司明确表示排除了4月1日到货和4月1日以前到货的交货时间。因此,物资公司3月1日的这份传真件,并不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是对要约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构成新要约。所以,到此时为止,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3.从1996年3月5日被告商事会社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事会社误将物资公司1996年3月1日的传真认定为是对商事会社所发要约的“确认”,但如前所述,物资公司对于商事会社2月29日和3月1日传真件的答复,均不够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而商事会社以物资公司所发的确认传真到达商事会社时已超过韩国工作时间,货已被卖掉,进而使商事会社无法供货而不能承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商事会社于1996年3月1日所发要约中,并未明示承诺的期限。尽管商事会社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但客观上商事会社并未对物资公司1996年3月1日新要约予以承诺,因而,仍然不能认为在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之间已经产生了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3、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买方付款与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时间

【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国某株式会社

被告: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

1992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92F-001成交确认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花岗岩石料,交货期为5月底。5月下旬原告代表刘某到货场看货,由于时间紧迫未能逐块验货;5月22日,刘某发传真给被告,建议:“(1)如有信心,贵司就发货;(2)待仔细验货后,等下一航次发货。”被告考虑到取消航次会造成运费的损失,因此即装上船。

货到日本后,原告的客户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提出索赔。被告予以认可,并许诺在今后的贸易中逐步给予赔偿。

1992年8月5日,双方签订92F-012成交确认书,分三批装运,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第一批履行时,被告告知原告,货物因故缺少4块,原告收货后,经清点短少6块。原告立即告知被告短货的具体编号和数量。在第二批货履行时,原告告知被告,因故无法及时开出信用证,要求改为电汇付款,被告同意后,将货物装船发运。货到日本后,双方就先交提单或先付款无法协商一致。最后,被告将货物降价出售,共计损失15,850美元。

另外,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均为带佣合同。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买卖花岗岩石料合同系有效经济合同,92FL-001合同的质量问题,被告已在电传中承认,现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缺乏应有的证据。92FL-012合同第一批货,被告在主动提出货物短少问题后,对方电传短少货物的数量和编号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92FL-012号合同第二批货的结算方式,经双方同意由信用证改为电汇,因而失去了银行对履行合同的监督,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即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是同等的。由于92FL-012合同第二、三批货未有履行,收取佣金缺乏依据。现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承担92FL-001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不合格所致损失。

2、被告赔偿原告92FL-012合同第一批货的货物短少损失。

3、92FL-012合同第二批货损失15,850美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较多,现详细分析如下:

关于92FL-001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检验货物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丧失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代表刘某到货场看货,但未能详细验货,于是建议:“(1)如有信心,贵司就发货;(2)待仔细验货后,等下一航次发货。”可见,原告此时并没有放弃检验货物的权利,而被告的发货行为也默认了原告的做法。

但货到日本后,原告并未尽快检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一款,“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由于原告已将货物转售,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因错过检验期而丧失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但是,原告对被告提出索赔后,被告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再在法庭上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关于未履行的92FL-012合同第二批货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把进口方履行付款的义务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方安全迅速收到货物,而同时也保证进口方取得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且据此取得货物。在本案中,原告称因故无法及时开出信用证,要求改为电汇付款,被告表示同意。被告对该要求的承诺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8条,修改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交货与付款的时间。而日后货到日本,双方就先交货还是先付款无法协商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6

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市用____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7

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8

1、计价货币:_________;单位价格金额:_________;总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运费待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________预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a、商业发票

b、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保险凭证

c、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9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1.品名 品名是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品名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也可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

2.商品品质表示方法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名商品的品名外,还应订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二)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达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3. 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1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离岸加运费价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时间内,将货物由装船口岸直接船运到中国口岸,在未经征得买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For CFR Terms: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y a direct vessel sailing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 to China Port. Transhipment enroute is not allowed without the Buyers' consent.The goods should not be carried by vessels flying of the countries not acceptable to the Buyers.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UGZU PEKING)租定舱位。卖放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船期限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The shipping space for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be booked by the Buyers or the Buyers'shipping agent,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Address: Er LiGou Beijing Cable Address:ZHOUGZU PEKING)。The Sellers shall undertake to load the contracted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s on any date notified by the Buyer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货物装运前10―15日,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只名称、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可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有关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情况发生,买方或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10―15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inform the Sellers by cable if the contract number,name of vessel, ETA of vessel, quantity to be loaded and the name of shipping agent, so as to enable the latter to contact the shipping agent directly and arrang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e Sellers shall cable in time the Buyers of the result thereof. Should,for certain reasons,it become necessary for the Buyers to replace the named vessel with another one, or should the named vessel arriv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rrival as previously notified to the Sellers, the Buyers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advise the Sellers to this effect in due time. The Sellers shall also keep close contact with the agent of Zhougzu.

(C)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所通知的时间如期装船时,则空舱费及滞期费等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但如船只临时撤换、延期或退关等情况而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者,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 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all expenses such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 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hould the vessel be withdraw or replaced or delayed eventually or the cargo be shut out,etc.,and the Sellers be not informed in good time to stop delivery of the carg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oss for storage expens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us sustained at the loading por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oading date notified by the agent to the Sellers(or based on the date of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in case port in case the cargo should arrive there later than the notified loading date)。The above-mentioned loss t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16th day after expiry of the free storage time at the por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s still undertaked to load the cargo immediately upon the carrying vessel's arrivel at the loading port at their own risks and expenses. The payment of the afore-said expenses shall be effect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vouchers after being checked.

2.装船通知: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起运口岸、开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

Advice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ver, name of goods, quantity or weight loaded,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ssel, port of shipment, sailing date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Should the Buyers be made unable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owing to the Sellers' failure to give the above mentioned advice of shipment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l damage and/or loss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rue.

(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如系成本加运费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离岸价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b)已签署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及装船码头。(c)注明尺码的装箱单/或重量单2份。(d)本交货条款第5条规定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各1份。(e)本交货条款第2条规定的装船港通知电报副本1份。

The Sellers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pay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payment:(a)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freight prepaid” for C}F Terms or “freight to collect” for FOB Terms,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notifying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b) Five copies of signed invoice,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s.(c)Two copies of packing list and/or weight memo with indication of measurement.(d)One copy each of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as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5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e) One duplicate copy of the cable advice of shipment,as stipulated in the Chause 2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

(B)卖方需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副本各1份随船带交目的口岸买方收货代理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The Sellers shall despatch,in car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one copy each of the duplicates of Bill of Lading,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to the Buyers receiving agent,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C)船启航后立即将1份全套单据副本航空邮寄买方,另2份航空邮寄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Immediately after the departure of the carrying vessel,the Sellers shall airmal one set of the duplicate documents to the Buyers and two sets to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4.危险品说明书: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货物,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质、运输、仓储及装卸注意事项和急救、防治、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将此项说明书随同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各3份。

Dangerous Cargo Instruction Leaflets:For dangerous and/or poisonous cargo,the Sellers must provide instruction leaflets stating the hazardous or poisonous properties,transport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remarks, as well as precautionary and first-aid measures and measures against fire. The Sellers shall airmail, together with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three copies each of the same to the Buyers and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5.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之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卖方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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