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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6.15

保证的借款合同8篇。

你知道在工作当中时间是过得最快的,我们即将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了,写一篇工作总结可以检验工作的完成情况,要想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工作总结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你知道工作总结应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你带来的保证的借款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1)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证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11月 日起至20xx年12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借款借据与银行转账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目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圆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借款人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以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1) 现金交付。现金交付的,借款人应在收款后出具借款借据。

(2) 直接划入借款人下列指定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甲方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人自愿按照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即在20xx年11月 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六、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人应对逾期借款向债权人每日加付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七、借款人承诺: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承担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快递方式进行的提醒和催收,对所预留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的真实性负责。

八、本合同在借款人和债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空格处手写部分双方均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电话: 电话:

住址: 住址:

日期: 日期: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2)

受益人:

根据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 号合同项下的贷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下列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__ %的罚息。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 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承担被担保人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始履行。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2.3 根据协议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第一条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种类)贷(大写) 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 (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 万元,其中自筹____ 万元,其他____ 万元,向贷单位申请(贷种类)____ 贷____ 万元。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继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 号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 (签章)

保证人联系地址: 电话:

保证人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3)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信,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白云市长水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美,女,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农民。

 基本事实

2005年9月,白云市长水乡兴旺砖瓦厂与山河村村委会协商,约定由山河村委会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说明借款用途为“购买装载车”,2005年9月6日兴旺砖瓦厂作为借款人、山河村委会作为保证人与长水农信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装载车;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利率为月息7.3125‰;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即自2006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以上贷款经手人为长水农信社信贷员赵信;借款人为兴旺砖瓦厂,经手人是江君。

兴旺砖瓦厂是江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经营期限自200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江君与王美是夫妻关系。江君因病于2006年8月病故,长水农信社要求赵信作为此笔贷款经办人按中国银监会和信用社的内部管理规定承担责任。赵信为保住工作于

2006年9月17日向长水信用社支付了105871.90元。同日,长水农信社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赵信已经代为还清这笔借款,将债权转让给赵信,并书面告知了王美。赵信与2007年9月20日代江君向债务人追回欠款3万元。

2008年9月1日,赵信为索要其垫付剩余借款,以山河村委会、王美为被告起诉至白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利息5971.9元,共计75971.9元。

 判决情况

2009年2月6日,白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山河村委会作为担保人为兴旺砖瓦厂向长水农信社借款十万元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赵信还清了砖瓦厂的借款,砖瓦厂与农信社的借款关系即自然终止,村委会也就不再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农信社与兴旺砖瓦厂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其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山河村委会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美与江君系夫妻关系,在江君作为兴旺砖瓦厂业主经营期间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故江君的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原告赵信为江君偿还借款的数额为105971.9元,由于原告已代江君追回3万元,被告王美应偿还原告的数额为75971.90元。判决:

1、被告王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信75971.9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告王美承担。

赵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8日,白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兴旺砖瓦厂与长水农信社、山河村委会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长水农信社已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履行了义务。因兴旺砖瓦厂、山河村委会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农信社的规定,作为该贷款的经手人赵信被迫为其垫付借款,长水农信社将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了赵信,并通知了王美,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赵信依法取得向兴旺砖瓦厂、山河村委会主张债权的权利。一审认为赵信还清了兴旺砖瓦厂的借款,兴旺砖瓦厂与长水农信社的借款关系即自然终止,山河村委会也就不再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赵信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判决:

1、变更白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赵信75971.90元及利息;

2、撤销白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3、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村民委员会对本判决第一项和一审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申诉理由及反驳意见

山河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S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于2011年11月3日又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

1、赵信为不适格的主体,从其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看,与山河村委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对方主体为长水农信社,并非赵信;

2、主合同已变更,申诉人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并且申诉人不久前才知道江君是借新贷还旧贷。

被申诉人赵信意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诉人王美无反驳意见。

 检察机关核查取得的证据

检察机关受理立案后,在审查期间进行了核查:

1、经调查,兴旺砖瓦厂于2004年9月1日向长水农信社借款10万元到期后,是用2005年9月6日的这笔贷款由长水农信社直接从兴旺砖瓦厂账户划转偿还了2004年9月1日的借款本金。

2、据赵信反应,以新贷还旧贷一事村委会是知情的,其实兴旺砖瓦厂以前就是村委会开办的,因村支书换了人,所以对以前的事都不认账了。村委会确实已进行了改选。而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对兴旺砖瓦厂之前的旧贷并不知情,兴旺砖瓦厂与其无关。

3、王美说这些贷款的事情都是他丈夫生前办的,她一个农村妇女啥都不知道。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4)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通讯地址(住址):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通讯地址(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第1条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1.1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万圆整(小写:元);前述借款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已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1.2乙方将前述借款作为经营资金使用;乙方保证其借款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a.本合同约定之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____月,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月;

b.乙方逾期未还的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利率为%月,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未还本金利息)%月;

c.若乙方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按照a款约定借款利率2倍,向甲方支付罚息。第3条本金及利息清偿

3.1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足12个(不含本数)月的,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当____日偿还所欠甲方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结算当年利息。

3.2乙方归还金额不足以偿付前款所述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则按如下顺序清偿:

a.实现债权的费用;

b.罚息;

c.利息;

d.本金。

3.3前款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第4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甲方借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借款挪作他用。第5条违约责任

5.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条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达10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20 %的赔偿金。

5.2乙方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违法使用借款或未按期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的,适用

5.1款规定。第6条合同担保

6.1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约定之担保方式:

a.股权质押担保由乙方所持有之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等;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全额清偿之日止。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若因任何原因未办理的,不影响前述股权质押担保之效力。

b.保证担保由保证人(身份证号:)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6.2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本条之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之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年;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7条其他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签字或盖章见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4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第8条合同附件

8.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8.2乙方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乙方配偶(签字)签约日期:________年月____日签约地点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5)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保证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6)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由各方签章后生效,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7)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甲方向乙方甲方民币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第二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甲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甲方和乙方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甲方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乙方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甲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乙方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甲方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方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五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借款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借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的借款合同(篇8)

借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一起借款担保纠纷为例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霍吉栋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25日,A城市信用社与B化工总厂签订编号为2001年城字第1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47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24日,借款用途约定为流动资金。同日,A城市信用社与C集团公司签订2001年城字第130号《保证合同》,由C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次日起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B化工总厂未偿还所借款项。

2004年1月6日A城市信用社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B化工总厂、保证人C集团公司偿还130号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因涉及B化工总厂申请破产,该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法院审理。A城市信用社在B化工总厂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但未得到清偿。

[法律分析、代理思路及庭审过程]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C集团公司的委托后,进行了仔细的事实和法律研究。发现从主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效力、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方面均无使保证人免责的可能。但原告起诉状上两个字引起了代理律师的注意:“2001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转贷)…”。主合同莫不是以贷还贷?这可是一个可能使保证人免责的途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保证人C集团公司有可能被免除保证责任:

1、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2、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人。

3、保证人C集团公司不知道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顺着这个思路,代理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

1、1999年7月6日,A城市信用社和与B化工总厂签订编号为106号、1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80万元、293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6日至1999年12月20日。同日,A城市信用社与D工贸公司签订106号、107号《保证合同》,由D工贸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B化工总厂未偿还所借款项。2、106号借款合同的180万元贷款和107号借款合同的293万元贷款相加之合恰好是130号借款合同的473万元贷款。

3、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书中可以看出,473万元的贷款利息并不是从130号借款合同生效时(2001年5月25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从106号和107号借款合同生效时(1999年7月6日)开始计算的。

4、从2001年6月13日B化工总厂的转帐凭证中发现,130号借款合同中的473万元短期贷款并未实际贷出,而是在B化工总厂的账户内进行了转帐。

再加上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表述已构成自认,故代理律师判断:130号借款合同的473万元贷款实际是用于偿还106号借款合同的180万元贷款和107号借款合同的293万元贷款,其性质属于以新贷还旧贷;且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人。

在确认了130号借款合同是以新贷还旧贷,并且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后,解决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保证人C集团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30号借款合同是以新贷还旧贷”。130号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以及贷款借据中都清晰明白的记载着,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因为主合同并没有写明是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C集团公司就不知道这是以新贷还旧贷,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保证人C集团公司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这是以新贷还旧贷。

不出代理律师所料,庭审时,原告对130号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无异议,最终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C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时,对130号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是否知道?原告称C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时知道主合同系以贷还贷;被告称其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

于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落在了举证责任分配上--谁应该对“保证人C集团公司知道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被告主张自己不知道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所举证据就是130号借款合同,因为主合同上面并没有写明以贷还贷。既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保证人C集团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就应该对“保证人知道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为了更好的说明举证责任的问题,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代理词时,同时提交了一份最1999年1月“关于以贷还贷”的庭务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如果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主张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举证。如果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的,应当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1年5月25日,原告与B化工总厂签订的编号为2001年城字第1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及的473万元系用来归还1999年7月6日106号、1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两笔合计为473万元的借款,即主合同为以贷还贷。被告C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所提供保证的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否则就构成《担保法》第30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纵观本案证据,无论借款合同还是保证合同,均无以贷还贷的明确记载,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其他证据。由于原告举证不能,故法院认为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小结]

1、熟悉保护己方权利所有可能的途径,逐一核查,敏锐发现案件突破口,认真调查取证,充实达成代理目标的必要条件。

2、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熟练运用证据规则,以确定最佳诉讼策略。

【律师简介】

霍吉栋律师:男,1975年8月出生,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英语六级。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曾在高校法律系任教数年,主讲民法和国际贸易法。现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金融部执业律师,获该所2005先进工作者称号。专长办理民商事法律业务,尤其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企业融资、企业改制并购、金融债权清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

执业理念: 秉承敬业精神、运用实践理性,在规则和想象力之间寻求平衡,从法律角度为客户的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5层,邮编:730030,传真:0931-8456612,电话:0931-460722转520,电子邮箱:hjd_z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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