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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7.14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经典6篇)。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合同成了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规范,看起来正式且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工作总结之家为大家准备了一篇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精彩文章,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您继续向下阅读!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1

发包方(甲方):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发包土地概况:

1、该地块为______新增耕地,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

2、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年月______日止。

3、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______元,共计______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依法监督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指导、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执行市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乙方搞好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

3、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每年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乙方应承担合法税费的落实上交等工作,监督乙方积极完成。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实际出发积极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5、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矛盾、确保承包合同的履行与兑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流转权、以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2、土地承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挖掘开发土地使用资源,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积极改善生产条件,培肥地力。管好用好承包土地内集体兴建的水利设施等附属物。

4、按规定,及时向甲方缴纳每年的土地承包费。

5、根据镇(街道)村两级的种植业结构调整计划,积极发展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四、双方商定

1、承包期内,乙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请甲方备案,属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还必须报发包方批准,并在甲方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及时登记土地使用、流转管理台帐。

3、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都应服从,甲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事宜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于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的土地承包费。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缴纳(违约金额的)%的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六、其他事项

七、合同期限及管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办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年。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经两村委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  的土地  亩,租给乙方作为综合用地发展种养殖和综合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并按农业用规定价格收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荒芜、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5、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收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原批准政府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应按实际亩数计算交纳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亩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村委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10%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证明人:

乙方:

拓展阅读

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4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甲方及其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约 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年,从20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乙方根据镇政府规划用于 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 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 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法流转。

(3) 承包期满,有优先承包权、

2、义务

(1)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承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

六、 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

承包金总额为 ,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给甲方作定金,在 年 月 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土地承包款,剩余承包款项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和双倍退还定金。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付定金和承包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但逾期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 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协商补偿事项,乙方未与政府达成征用补偿协议前,甲方不能单方面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黄圃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壹份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拓展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甲方:县镇村;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乙方: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均不在承包范围内。

乙方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得买卖、出让、转让、出租给第三方。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坐落于县镇村东。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甲方保证承包土地的边界与其他单位、个人不发生争议,如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总面积大写亩(小写亩),此面积包括、、。承包土地的平面界址由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之内共同指认确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面积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实际面积为准。

承包土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一。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用途为土地综合开发。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承包土地时的土地条件为交付时的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年期为五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款第一期为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每亩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承包价款的计算以承包土地总面积亩为基数。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面积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的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土地承包价款的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承包价款。由乙方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第十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和本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的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十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的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五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六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七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八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九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十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十一条 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如需进行开发建设,应当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乙方投资项目建成后,要聘用镇村村民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河北省统计部门确定的当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给镇村所有60岁以上村民每月叁佰元的生活补贴。乙方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于每月1日将涉及的所有村民的生活补贴交由甲方发放。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承包开发的土地。

第十五条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承包土地,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收回;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乙方已经缴纳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甲方同意续约的,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承包年限和承包费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期限届满,甲方不同意续期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十九条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应付款项。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承包价款的,逾期60日内,乙方愿意按合同承包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小写5%)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已支付的承包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甲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且不予补偿乙方,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甲方已收取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承包土地。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解除,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且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已缴纳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安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一) 甲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的变更;

(三) 甲方或乙方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五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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