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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7.27

工资合同汇集。

“工资合同”是我花费时间整理的内容,若要方便查看,请将本页添加到书签。伴随着当代社会法律观念逐渐改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措施。

工资合同 篇1

工 资 协 议

(格式文本)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现经双方协商,企业职工劳动报酬采取以下分配制度和形式:

1、企业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前;

2、工资分配形式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其他工资形式);

3、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为企业分配方案中的,且不低于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与员工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以及经营效益情况,确定年度内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5、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为下列第种情形

(1)以员工的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以员工的为基数计算,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员工的假期工资:甲方依法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

1、本企业职工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做到:

(1)遵守厂规厂纪,按时完成本岗位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

(2)尽职尽力确保产品质量,努力降低成本。

(3)努力提高整体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4)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不出责任事故。

(5)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积极支持,并按定额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6)职工若有重大事宜需要与厂方协商的,应首先通过工会出面协商解决。

2、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做到:

(1)生产(工作)定额应具有科学合理性。生产(工作)定额要在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任务的基础上确定。

(2)当年职工货币工资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范围适度合理增长,具体增资方案为:。

(3)职工在法定假日、公休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必须按《劳动法》支付标准执行。企业对平时加班加点需要安排职工休息的,应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后安排。

(4)企业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扣发、降低职工工资待遇。

(5)企业经济效益发生严重滑坡时,确定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职工其它工资福利待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经双方商定的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它内容,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协议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条款,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所列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合同 篇2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入场前公司应与每个农民工鉴定劳动合同书,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培育教育、劳动纪律及与农民工有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项目部负责每个入场工人的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对于承包工程量的,由预算科算出当月工程量,报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制定每月农民工工资花各册。

第四条:每月项目部要将农民工出勤记录张贴公布,如农民工有疑问,及时查对考勤记录,如属项目部错误,公司更正后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工资发放以季度为单位,便于农民工现金保管及人员流动管理,但财务部应每月制定工资表,最晚于每个季度末发放不低于工资全额的80%。

第六条:工资发放形式以公司财务部到施工现场发放,并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及考勤记录人员到场,发放以农民工实名制形式,不准代领,严禁将工资发放到施工班组长及专项承包人手中。

第七条:工资发放过程中,要求每个农民工签字领取工资,如本人有其他情况不能领取工资者,需本人尽快到公司财务部领取,不得让别人代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领取者,要求有五人以上同地区其他农民工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工资代领证明上签字、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人员要及时处理质量相关问题,不得在工资中扣除维修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

第九条: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用工告示牌,注明投诉地址、注明项目经理、公司经理、监管员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电话,做到农民工投诉有序。

第十条:对农民工工资有疑问时,公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对恶意损害公司总裁形象,散布不真实言论的农民工公司要对其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建筑管理部门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工资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_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管理处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管理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甲乙双方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四条乙方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元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按双方协商每月_元发放(包含了平时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

第五条甲方实行每月发放现金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六条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

第七条乙方工作实行包干制,纯属自愿,保证满勤,无论在岗或离职,除协议工资外,都不再向管理处索取任何名目的加班费。

第八条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乙方未按管理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条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工资合同 篇4

工 资 协 议

年月日书

甲方(聘用方)

姓名:职务:

乙方(受雇方)

姓名:岗位:

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真诚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壹年。即从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聘任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规划设计岗位。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做职业岗位范围内的事情。

2、合同期间,若乙方取得注册证书,甲方的工程项目有权使用乙方取得的注册证书。

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4、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签定协议后,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履行职责。

2、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五、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拾万元整(保底)。甲方每个月按照工资的形式先支付乙方肆仟伍佰元整,截止顺延年底补齐剩余款项共肆万陆仟元整。

六、解聘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不得无故刁难。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八、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九、续聘

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采用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相关证明文件返还乙方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十四、争议解决办法: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工资合同 篇5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 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2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本公司新建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 年3月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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