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8.14

代理合同优选。

随着国家对法律的普及,在交易完成之前一般先要签订好合同。如果不能做好合同签订的工作,可能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会受到阻碍,你知道什么样的合同书格式才具备法律效应吗?我们编辑了“代理合同”以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如果你发现了一家好的餐厅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代理合同 篇1

代理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利益,而一般只有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那么代理人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此时,在代理合同当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在代理的过程中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处理。

延伸阅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

违约责任有哪些特征

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哪些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为什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在实践是怎么认定的呢?无权代理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前面两个问题。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陈某的女儿替被告立据向原告彭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0%,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1999年初分别归还原告600元和400元,20xx年5月归还1000元,20xx年2月归还300元。彭某追要余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审判]

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儿代理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应属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原告依借据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时,被告没有表示否认,且已实际偿还了部分本息,应视为被告已追认其女儿的行为,故而被告应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被告代理的本人并非一定不利,因此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非一定无效。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例如,被代理人接受相对第三人的义务履行或向相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都视为追认。但追认须是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承认,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使其效力从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该无权代理行为自行为成立时就对被代理人发生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对于陈某的女儿代理借款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并未向彭某表示反对,相反,陈某以自己还款的行为追认了其女儿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就应承担其追认的后果。

2、第三人有催告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在来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作出是否追认的明确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第三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第三人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不确定状态早日确定下来。催告权行使的对象为被代理人且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而撤回行使对象为无权代理或被代理人。若第三人明知代理无权代理还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享有撤回权。本案中,彭某不知陈某女儿是否有代理权,在陈某追认前,可以撤回实施借款的意思表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但在陈某追认后,彭某则不能以陈某女儿的所为为无权代理为由行使撤回权。

3、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陈某女儿代为立据的无权代理行为,经陈某事后追认,已变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对陈某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陈某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情]:被告姜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于被告某实业公司经营。20xx年1月4日,姜某因酒后驾车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因该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xx年4月5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及其车辆挂靠单位某实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讼期间,王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两被告共赔偿原告135000元。后两被告均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舅舅穆某代原告从被告实业公司收取了赔偿款,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实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协议已达成,以后与该公司无关。

20xx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穆某出具的承诺书,认为穆某作为原告的舅舅,一直参与前期赔偿事宜的处理,在双方对前期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穆某又代原告收取了赔偿款,穆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认为是穆某的个人行为,对原告无约束力。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已委托他人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此,被告实业公司也是明知的。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现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故穆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实业公司仅以穆某是原告的舅舅来推定其具有代理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则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姜某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对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实业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承担责任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等等。基于这种种客观的事实,使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相对人据此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客观的表象,仅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本案中,原告与穆某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但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故穆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及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有哪些?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又是如何采取的?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这样,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但这种方式需方一般不会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9、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如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对于诉讼标的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10、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好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问题,如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内容?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应的事情,但一般代理人都是有代理权限的。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究竟我国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法律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我国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要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被代理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滥用代理权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

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为使甲方____________游戏版号顺利申请,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书,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代理游戏版号申请名称: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代理期限

____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________游戏版号申请合法总代理商,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总代理商。

2、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3、甲方保证游戏质量,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乙方

1、乙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游戏产品的各项手续。

2、因乙方不依法申请,违反代理合同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以甲方总代理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四条 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公司或经营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网络。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资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如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分歧,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___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 其他

1、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提出方承担。

2、签订本合同时,乙双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证书,企业有关资质证明。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可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作概况及工作内容

1、升办资质内容:房屋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装修专业承包二级。

2、要求:乙方必须在承诺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任务,如因国家政策变更停办,经甲方了解属实,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工期

房屋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装修专业承包二级,甲方拿证(资质证书)时间为公司建造师满足办理公司资质要求后_________个月内。

三、合同价款包干价

代理费总价为_________元。(乙方不提供咨询服务发票。)

四、办理资质甲方需提供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扫描件各一份)。

2、办公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原件、扫描件各一份)。

3、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原件、扫描件各一份)。

4、法人及技术负责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一寸证件照各一份,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照片各一份。

5、_______名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B证原件、一寸证件照各一份。

6、_______名安全员考核合格C证证书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一寸证件照各一份。

7、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各一份(社保发票及人员明细)。

8、中级职称人员_______人职称证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各一份。

9、施工、质量、安全、机械、造价、劳务等人员_______人证书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各一份。

10、技术负责人业绩扫描件各一份。

11、_______名中级技工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各一份。

以上资料甲方至少提供前8类,其它不足部分乙方可负责补充。

五、乙方义务与责任

1、负责把甲方建造师注册至甲方单位;如有需要延期的乙方负责达到。

2、负责把甲方工程师、技工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系统并上传相应资料。

3、完成全部办理资质所需所有材料并且保证通过。

4、负责收集相应人员证件及与资质相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的资料。

六、款项的支付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_________元定金。

2、房屋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省建设局网上公示后,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3、乙方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完毕,证件到甲方单位后,一次性支付尾款_________元。

七、支付方式

以上工作乙方完成后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账户,若乙方对上述证件未办理成功,乙方无条件将甲方先期支付款额退还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说明

1、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单方面更改,终止合同,办理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2、合同履行期满,乙方未给甲方办理好资质证书,乙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即每超过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月,若甲方要求乙方退款则乙方不承担违约金,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

3、因甲方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所需费用并由此引起的资质申报或领取资质证书时间延长,由甲方承担后果。若乙方逾期办理资质证书超出_______个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终止合同。

4、因甲方提供资料原因延误时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若由于乙方代办工作的过失或其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期内甲方未能通过资质核准,乙方一次性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6、乙方在受甲方的委托过程中,若是由于建设厅政策性等原因造成甲方所申报的资质不能核准以及延长核准时间的或不能领取资质证书,不属违约范围,双方协商解决。

7、甲乙双方遇见不可抗力的事件,均不属违约。甲乙双方相互商定、相互认定的行为,不属违约,且乙方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收到甲方办证所需材料及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貮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高品牌及产品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甲方将现生产经营的牌商标的包装品、物,特许给乙方网络销售总代理。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代理产品名称:牌商标的商品、包装品及宣传品。

2、代理区域:在互联网上进行直销和分销。

3、代理期限:3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二、双方责任、权利:

(一)甲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在网络销售成为合法网络总代理商。

2、甲方依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乙方代理范围的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货款到账天内发出货品(特殊订货除外),并保证产品长期供应。

4、甲方积极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积极配合和实现乙方提出的产品设计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

5、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6、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实行的质保承诺。

7、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

8、甲方授于乙方“代理授权书”并享受调价时的库存差价补偿与其它优惠措施。

(二)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应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2、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授权代理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代理协议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营销指导及考核。

4、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在所属范围内,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并经常性、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合法有效的网络推广宣传活动。

5、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以甲方网络总代理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三、网络总代理商从事的业务范围:

1、网络销售网站的建立,淘宝品牌旗舰店的建立,其他大型网络商城的进驻销售。

2、网络分销渠道的建设,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批发、团购等销售业务。

3、密切与学校,或与各类教育部门及需求单位直接合作。

4、经常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及促销活动,提升甲方在网络上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四、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公司或经营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网络。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等)。

3、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对其规定的首批进货额,季度进货额。

4、乙方与网络代理商,二级经销商等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甲方、乙方、经销方三方共同签订,或乙方签订后报甲方备案。

5、乙方在网络销售运作中,应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经销价格体系进行网络销售,乙方供给二级代理商的供货价格按限定供货价的规定执行,乙方区域内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最低可以下浮35%,如需超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执行,否则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同时赔偿甲方为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但对于房地产工程的批量供货可由总代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业务培训及营销指导内容:

(1)产品各项功能的操作及使用。

(2)甲方营销政策及营销思路的贯彻。

(3)市场网络建设、规划及销售人员队伍建设。

(4)通过多渠道开拓终端销售业务。

五、其它事项:

1、乙方如自动放弃代理权或违约被甲方终止代理权,乙方所有产品不得低于甲方全国统一市场价格的折销售。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在该地区销售的损失。

2、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调查情况,在质保时间及围内的产品给于换货,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六、付款、运输方式:

1、乙方款到甲方账上,甲方即可发货,并告知运费价格。

2、运费由乙方负责。

七、宣传、技术支持:

1、宣传资料按乙方提货比例配送,并可提供宣传资料光盘供乙方大批量印刷宣传使用。

2、甲方提供代理授权书,技术培训资格证书。

3、甲方免费提供包装袋、宣传喷画和培训手册。

4、乙方完成首批进货额时,如需派员到甲方进行技术培训时。交通自理,食宿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进行大项目同时,甲方可派员进行技术支持,交通费甲方自理,住宿由乙方负责。

5、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

九、违约与仲裁:

1、未经甲方同意,如乙方违约跨区销售,一经确认,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的额赔偿给甲方。

2、自乙方代理资格生效之日至代理资格失效之日内,甲方不得再到乙方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有违反,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数额赔偿给乙方。

3、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分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十、附则:

1、在甲方未设立产品总代理地区,为扩大销售量,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向该地区销售代理产品。

2、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提出方承担。

3、签订本协议时,乙双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证书,企业有关资质证明。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称需方) 编号: 乙方: 浙江涛涛门业(建湖总代理) 签订地点: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自愿签订,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需方同意购买,供方同意出售 下述商品: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产品配置、价款及其它:

注:1、以上产品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计算,单价含运输费及安装费等全部费用。

2、产品的质量要求: 供方按第一条产品订单中各栏填写的内容向需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标准的产品及配置。

二、送货时间

甲方必须提前30天告知乙方,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和货物到达工地时间,以

利于乙方公司安排生产。乙方应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送达。

三、送货地点: 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工地。

四、安装与验收方式

(1)乙方产品运到甲方工地后,甲方先对乙方产品的数量、质量、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数量验收单给乙方。乙方必须随产品一并附上相应的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资料,并负责保证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2)由乙方负责产品安装,甲方及监理方须在乙方产品安装完成后7日内完成竣工验收(若分批安装,则分批验收)。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验收时间;若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由于甲方故意拖延验收超过十日的,则乙方可以视为验收合格。

(3)乙方产品进场施工,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用电等基本的安装条件来保证乙方的安装进度。

(4)乙方安装施工期间应遵守现场管理秩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违反施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原因致使甲方遭受 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保修

产品保修期为壹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免费维修,乙方承诺在接到报修后及时上门维修,如超期未上门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期满后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货物运到工地,甲方签收,支付合同总价的

(3)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余款于 前 一次性结清。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约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每逾期10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滞纳金。

(2)若乙方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有损坏或遗漏的,或在安装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或遗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产品安装完毕至使用前,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由乙

方收取配件成本费并提供免费服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补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八、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条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若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浙江涛涛门业(建湖总代理)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6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一、授权经营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经营冰淇淋,在授权范围内,允许乙方自建终端,同时允许乙方的零售终端(所有的零售终端均需要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销售XX食品,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分销业务。

2、零售终端可以定义零售产品,建议产品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容器及冰淇淋勺盛装,每杯两个球,标准为70+-克,建议零售价40元/杯。

3、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乙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完全遵守本特许经营条例,合法经营。

4、甲方视成本及市场原材料变化有权更改供应价格,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冰淇淋产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甲方应及时准确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4、乙方负责进行在授权范围内的市场推广活动。

5、乙方必须尊重甲方对推广方案的评审意见,并根据双方商定的工作日程提供相应推文方案。

6、甲方负责核实乙方零售终端的食品经营资质、监督零售终端合法经营。

7、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甲方按本合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方泄漏前项秘密。以上规定双方保密义务在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8、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经乙方的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三、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先款后货结算

2、终端配置物料清单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物流配送方式

甲方将冰淇淋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地址 ,送货费,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职责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签字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异议,由乙方提出续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布报纸广告,具体投放计划如下: 投放时间 媒体 版位 规格 颜色 刊例价 折扣 实付

合计:人民币 (¥ ) 。

付款日期:

交稿日期:

付款方式:支票/汇款 账户名称: 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1. 乙方必须确保广告在双方及媒体最后确认的版面、规格、日期中刊出。

2. 甲方按乙方要求如期交付广告稿件,否则乙方不保证刊期。

3. 甲方违约撤版,由甲方承担相关媒体的排版罚款。

4. 甲方送交的广告稿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否则所造成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

5. 如因媒体原因调整广告刊出的版位,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8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

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

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

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

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大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情形。

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大陆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的规定比大陆法系更有灵活性。

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已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

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大陆法系的限制,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限制,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行使权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独立成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限制条件可作如下概括:

1.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

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

三、结论

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商行为乃至商法典独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使之真正成为统帅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

代理合同 篇9

甲方:乙方:

____市毅颖专利事务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申请商标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11张,如保护色彩还需交11张彩色图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二、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要的费用:检索费:260元注册费:2200元大写:仟佰元整人民币。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申请程序启动。

三、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被驳回等有关事宜,因存在时效性问题,故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或电话等通知后在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给到乙方处办理有关事宜,预期不来办理,至使申请失效,乙对不负任何责任。

四、若因乙方失误造成的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支付给乙方的代费(不包括官费)。本协议自签定正合同之起生效。

五、信息资料

甲方(签字):______机构代码身份证:

乙方(签字):______地址:

银行帐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XX岭支行

电话:_____邮编:_____日期:_____

代理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为拓展市场,促进商品在市场的流通,提高产品知名度,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各尽权利、义务,严格执行下列协商的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授权之产品,在______的总经销商,并负责该产品在上述地区范围内的经销。

二、乙方须具一定的清洁用品销售经验和网络,有专业人员促销,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甲方根据乙方订货计划,保证为乙方按期按品种提供货源。产品质量和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保质期内,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若在保质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运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货损,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切有效证件。

四、乙方须在本合同执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甲方产品铺进乙方代理区域内80%的清洁保洁公司及清洁保洁用品商店。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出规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损害甲方及其他经销商利益。否则按零售价两倍处以罚款。

五、乙方在本协议年度内,需完成销售6万元的营业额。如果完成6万元销售额,可获6%现金奖励,每超额1万元增加1%的现金奖励,完成10万元以上按10%的现金奖励。

六、乙方须在本协议执行之日起,前三个月进货量不低于2万元,并向甲方每周提供库存、发货等资料,并提供甲方所需之市场的铺市情况和相应的市场调查报告。首批进货额不低于1万元。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起五天内,由甲方负责将货物办理托运,运输费由乙方承担。有关货物破损等事宜,必须在收货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过期甲方不予受理。

八、乙方享受甲方最优惠供货价格,产品价格按出厂价65%折为结算价。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方可生效。

九、甲乙双方属购销方式,乙方将货款电汇至甲方银行帐户内或将现金直接交到甲方财务部。款到发货。

十、在没有甲方公司盖章专函承诺下,乙方有责任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支取现金,代垫费用和调货,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以上各条之前提下,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再发展经销商。

十二、本协议执行之日起,违约方负责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如遇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否则,向珠海市经济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满后如须续约,须经双方同意。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同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十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无进货,则本合同自动取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11

委托方(简称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代理方(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订约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转让(销售)的标的为: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整。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经甲方同意,转让价格可适当下调。

第二条委托代理转让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为转让标的寻找意向买方,向意向买方详细介绍标的情况,带领意向客户实地看样;

2、居间撮合甲方与买方成交,代理甲方与买方前期谈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约提供协助;

3、代拟项目转让合同及相关文件、文书等。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转让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如实详尽地说明转让标的情况及瑕疵,并向丙方提供有关的权属登记证件、资料、建设文件、物品清单等,及时解答丙方的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解答不真实或无效的,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代理转让期间,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转让本标的,亦不得直接与买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甲方应将承接的购买客户及时交由丙方统一洽谈交易事项。

3、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五条代理服务报酬:

1、甲方应按转让成交价款的%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2、若转让成交价大于转让底价,则对于超出底价部分甲方还应给予丙方的奖励金。以上款项支付时间:在甲方与买方订立项目转让合同并收到买方定金或第一笔交易价款后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凡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代理转让期间甲方与买方订立房产转让合同,均视为乙方完成代理居间义务,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报酬。凡在本合同代理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推介的客户(包括该客户所控股或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订立房产转让合同,均视为乙方完成代理居间义务,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报酬。

第七条关于标的交付的约定

1、甲方应依照房地产转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

2、转让标的实物移交时间:转让价款全部付至乙方代收账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具体以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3、权属过户变更登记时间:以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4、交付(转移)的方式:甲方与买方办理产权过户及标的实物移交。

5、标的在证照变更、产权过户过程中需支付的各种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房产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标的在移交前如存在欠费,则由甲方承担并及时结清。

第八条关于转让价款的相关约定

转让成交后,买方应于成交之日起月内分期付清全部成交款:此付款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与买方的项目转让合同为准。

第九条转让标的:

合计转让底价:万元整。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经甲方同意,转让价格可适当下调。

第十条委托代理转让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方办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