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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8.17

保密协议合同(实用十一篇)。

什么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合同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密协议合同”的知识请参考下面的资料,希望您在阅读中有所收获!

保密协议合同【篇1】

本合同签订时间为:【】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 甲方:【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乙方拟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而甲方将因此向乙方披露本协议定义的保密信息。为保证此类信息不被未经授权地披露、使用,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

1.1 保密信息: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业务、服务、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所有商业信息/数据、计划、策略、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商业计划和战略、相关项目介绍和产品或服务要求、员工名单、员工福利计划、人事事务、顾客清单/数据、市场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方法、财务信息、或关于财务计划的信息、关于为资本结构和流动性需要制定的当前规划以及选择性的考虑等相关的信息、任何客户合同或关于某客户合同的提议、投资者信息、关于任何研究或试验计划的测试数据、在制品、现在或将来的产品;

(2)所有计算机程序(包括目标和源代码)、软件程序、系统书面记录、技术诀窍或创意,以及运算法则;

(3)所有用户手册、系统文档、保密报告、通信、备忘录或与前述第(1)款和(2)项描述的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和投标文件、述标文件等;

(4)乙方在履行与甲方间任何合作时,接触到的第三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以书面、口头、图形、电磁还是其他任何形式披露。

1.2 保密义务人: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人均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人具体包括:

(1)本协议项下的一方;

(2)一方的关联企业:由一方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一方共同控制的同一家企业且能对该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一方受同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母公司、各级子公司(包括该一方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与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一方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

1.3 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职员,无论是在职职员还是离职未满2年的职员。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1 乙方将仅限于为评估其是否将与甲方建立服务合作关系,以及在服务合作关系建立后为执行合作关系之必要而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2.2 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对自己的保密信息保护的程度。

2.3 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如乙方规章制度或为执行本协议而特别制定的规定等)来避免非经授权而披露、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

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向第三方告知或暗示双方间存在合作关系。

2.5 一旦乙方发现任何人错误地获得或使用了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乙方将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3.1 除直接参与本协议项下工作的公司职员之外,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且未与第三方另行签订不低于本协议保护程度的正式书面保密协议的情形下,乙方不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它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其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2 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的有效方式约束上述接触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保密义务人不能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2)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乙方的保密义务人将不会为任何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目的自己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3)乙方保密义务人未经甲方许可或授权,并在非法律强制的措施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保密信息。第四条 例外情况

如果乙方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需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如不能事先通知亦应在该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有效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第五条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另行明确书面授权,乙方不能认为据本协议甲方授予了乙方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第六条 保密期限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就建立服务合作关系可行性的任何沟通以及在建立服务合作关系后的任何信息交流均受本协议条件和条款的约束。

6.2 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否则乙方保密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对所收到的保密信息持续地承担保密义务。第七条 救济方法

7.1如乙方保密义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同意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全部赔偿法律责任。在乙方保密义务人因过失、故意等其他任何理由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促使知悉保密信息的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因第三人原因所引起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赔偿金及第三人所违反本保密协议的一切责任)。

7.2 双方承认,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保密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披露或使用将对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双方确认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计算这样的损失的具体金额可能比较困难,因此双方认为事先确定一个违约金比例是合理的,为此双方确定如果发生乙方违约:

(1)乙方应当立即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将保密信息提供、泄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则违约金的最低支付额应增加至1000万元;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并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转让均为无效。

8.2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8.3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法庭认定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将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8.4 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8.5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后自前述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任何于本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8.6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合同【篇2】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工程;

鉴于双方就该工程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行销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程有关或因工程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工程有关或因工程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承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承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 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群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 能书面证明承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应他的资料;或者,

4] 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承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承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那么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那么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当。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局部、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局部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局部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密协议合同【篇3】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浙江省临海市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9号,邮编:317000(以下简称“吉利”),作为本协议之甲方;

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邮编:(以下简称“”),作为本协议之乙方;

在本协议中,“吉利”与“”单独称为各方,一并称为双方。

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就(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以下条款达成共识:

第1条 定义

1.1 “信息的公开”

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1.2“披露方”

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3 “接受方”

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4 “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

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1.5 “保密信息”

1.5.1 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

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内容的信息。

1.5.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必须在披露时标明有“内

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标志。

1.5.2.2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

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

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1.5.3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

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之信息(背景保密信息)以及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

生之信息(新保密信息)。

1.5.4 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

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1.5.4.6

1.5.4.7

1.5.4.8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

义务的信息;

1.6 “背景保密信息”

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1.5.2.1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1.7 “新保密信息”

所谓“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术、经营保密信息。

第2条“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

2.1 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

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2 “接受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

员,“接受方”有义务要求必需知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并经常检查其雇员对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2.3 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

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关联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2.4“接受方”有权将“保密信息”传达给其“关联方”,但条件是该等“关联方”应接

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的约束。

2.5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

2.6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发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时,发现方

有义务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书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发现方可以协助被泄密方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一步被泄露。发现方因阻止该等“保密信息”被进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费用,由被泄密方承担。

第3条 “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

3.1 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

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

3.2 本项目开发期间所产生的“新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4条 保证条款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其它保证,包括对于商业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证。

第5条 “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

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应在其自披露方处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五(5)年内有效。

第6条 继受及受让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每一方各自的继受人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等继受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不过,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当任何一方通过吸收合并、重组、新设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方式转让给某一权益继承人时,则无须该等同意。

第7条 争议解决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

7.2 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该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举证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第9条 其它

9.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协议语言:

如果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英文只具参考之用。

9.3协议修改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9.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9.5协议效力

9.5.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吸收并取代双方之前有关其保

密义务的所有交流。

9.5.2 本协议是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所规定内容

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证。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合同【篇4】

投标工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参加“XXXX”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相关保密条款要求,为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工作组成员向新能源公司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1.为进行本次投标之目的,由新能源公司以书面、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编标过程形成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均作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仅限于本次投标工作组成员进行讨论。

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之规定,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信息的使用、保管和传递

3.1乙方保证仅为本次投标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有关的各种图纸、数据、资料,并不会以任何形式输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和国家。

3.3乙方保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公司内部、外部人员等任何人泄露、公开、传播、散布、讨论任何保密信息。如为本次投标之目的,确须向新能源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由新能源公司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采取保密措施,并将保密协议报公司备案。

4.保密信息的返还、删除或销毁

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一旦公司要求,乙方保证按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返还、删除或销毁。

5.保密义务的不可转让性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负的保密义务不得让与他人。

6.法律责任

如乙方因故意、过失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公开或为第三方知晓,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保密协议自签署后生效,不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投标项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保密义务均保持有效,除非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

8.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

保密协议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医院信息网络保障医院运营与患者就医的重要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您的工作能够接触到医院信息网络私密数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特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协议书》如下:

1、严格遵守与信息化保密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信息系统涉密工作。

2、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医院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操作员密码口令、医院数据等医院信息。3、如确有必要进行信息发布,需严格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要求,如实进行登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

4、以上泄漏(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口头、书面、通讯工具、互联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等方式进行。

5、自愿在遵守本保密协议规定下从事信息系统相关操作,对于因违反本规定给医院、患者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愿意接受医院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保密协议合同【篇6】

协议签订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于 年 月 日起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可能掌握或接触甲方重要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2、甲乙双方确认,一旦上述商业秘密被公开或泄露,将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甲方丧失竞争优势,因此有必要对上述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3、乙方在甲方任职,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保密的期限,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约定,一律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或作息时间,而无论该加班或作息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范围,包括甲方自行拥有的或者甲方所投资/所属的企业所拥有的或者甲方依法从任何第三人处取得或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在内的各类信息及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

第四条 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经营的合同、经营计划、行销计划、交易条件、策略、诀窍、客户资料、成本计算、生产计划、计算机程序、客户名单、销售资料、财务报表、采购计划、定价政策、报价方案、进货渠道、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经营策略及各种备忘录、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五条 管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管理的合同、电脑程序、各项规章制度、人事薪资资料、财务资料、人事决策和决议、人员档案、现职人员之信息(姓名、职称、技术专长、联系方式等)、管理策略、管理方法、往来函件及其他与管理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信息,包括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公司的重大业务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的方案;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境内外投资、捐赠、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产权变动、资产重组及转让等;公司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

第七条 高新技术及知识产权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有关技术的合同书、计划书、报告书、实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技术数据、甲方标准作业程序、制造方法、设计图、作业流程、技术图纸、新产品研发计划书、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其他依法正在研制或将要研制的技术之信息及其他与技术有关的一切信息;

2、知识产权: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由本协议第三章决定。

第八条 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一切事项,以及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或指明为秘密及或采取措施限制接触接近的各项信息。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九条 乙方于在职期间所产生的构思、发现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包括各种形态之电脑程式)、专有技术、营业秘密等资讯,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其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依下列原则处理:

1、乙方职务上之构思、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著作、专有技术或营业秘密,不论是否利用甲方资讯材料、仪器设备或其他设备而完成,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应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不得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无关的且非使用甲方之资讯材料、仪器设备或其他设备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4、乙方没有申明并经甲方核实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 对于甲方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一条 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内部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四章 保密规章与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所有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必须仔细阅读如下的保密规章和保密措施,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视为已经全部接受了甲方所规定的保密规章与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本协议第三章中规定的保密内容和范围,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保密的内容划分保密等级,并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定义为绝密文件和信息。双方承认绝密文件和信息事关甲方根本利益或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是甲方最重要的秘密,对其的泄露会使甲方的权利或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第十四条 甲方的绝密文件和信息,只能由公司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门人员根据职权持有。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探听、套取、交易甲方的绝密文件和信息。乙方如处于职权而持有绝密文件和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履行职务职权范围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如在职权之外基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持有了甲方的绝密文件和信息,应当立刻向甲方报告。在此之前乙方应尽量避免探知所获得的绝密文件和信息,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泄露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一旦乙方违反绝密信息和文件的保密义务,不论是乙方主动获得或是出于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获得,导致绝密信息和文件被泄露给了甲方非必要知情人员或任何公司外人员,或是因乙方未遵守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而导致绝密文件和信息的损毁,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在甲方的一切职务,且甲方有权根据本保密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的保密文件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或者安排专门的人员管理、保存。密级最高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保管。

第十八条 非经甲方公司章程、制度中规定的处理机密信息的人员的批准,乙方不得复制和摘抄属于甲方的需要保密的文件和信息。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属于甲方的机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主管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乙方的对外社交中,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保密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任何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秘密牟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口述、交付文件、磁片或者其他磁性记录物、录音带、录像带或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之方式,将甲方秘密泄露给于职务上无权接触该等秘密之人,该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其他员工、甲方所投资/所属企业之员工、客户、合作厂商、竞争对手或有竞争关系之对手、交易客户、潜在客户等。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将废弃物及时粉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接待来访参观者时,由甲方制定接待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接待来访者的人选,交流内容,参观路线,时间安排等。乙方在接待来访参观者时应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如乙方代表甲方参与涉及技术信息的贸易,乙方首先应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定,然后才能开展技术谈判。如该涉及技术信息的交易,按保密协定,要求对方在若干年内不得使用己方已向其公开的技术、信息,并须保守秘密,否则就是违反协议,违反方要赔偿损失,有争议可诉诸法庭。

第二十五条 乙方根据职务范围或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包括董事会议在内的各个会议时,甲方会将会议讨论的议案等资料同时送达乙方。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措施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离职游说和鼓动,以达到甲方工作人员从甲方离职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若乙方违反上述全部或任何一项保密规章或保密措施,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一旦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能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总经理或相关处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甲方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保密手册,分发给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作为学习和遵守的准则。

第三十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并已明确告知乙方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十一条 如果乙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甲方保密事项,或乙方泄露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并构成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刑事侦察部门控告乙方。甲方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以罚款等处罚形式与乙方达成解决。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保密协议时尽心尽职,在日常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并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甲方可以自主决定给予乙方奖励。该奖励与乙方的报酬或其人事管理无关。

第五章 甲方承诺

第三十三条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的全部条款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完全了解并且批准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高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乙方承诺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完全了解并且同意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承诺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论故意或过失、主动或被动,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受保密协议约束的或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都完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规章条款和保密措施条款中的全部义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承诺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偿还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赔偿。

第七章 保密期限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内,乙方持续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具体的任职期限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离职后仍永久性地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 竞业禁止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一切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该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四十二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贰年。 第四十三条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非经政府机关调派或征用或甲方书面同意,不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之事业;不担任业务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之公司或商号之受雇人、受任人或顾问。乙方承诺,其于聘用结束后,不使用其在职期间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乙方自己发明或著作而依本协议属甲方所有之各种权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则甲方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乙方警告、记过、留察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最近三年年度平均销售额十倍的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若乙方离职后违反本协议关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应同样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最近三年年度平均销售额十倍的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同时主张该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若乙方违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免责

第四十八条 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乙方掌握或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被损毁、泄露、散播或信息的载体遗失、损毁或被他人获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发生上述不可抗力的事由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该采取一切必要、可能的措施加以弥补。

第四十九条 乙方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甲方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公开领域的,或由乙方在先合法拥有的,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甲方相关第三方、或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所获得的,或由第三方基于诚信并有权提供给乙方的。乙方对于上述商业秘密或信息的使用或传播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财物的返还

第五十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五十二条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该信息与载体无法分离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三条 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二章 权利不放弃

第五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请求对方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条款的相关义务,并不等于放弃请求对方履行该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不构成其对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对方的义务的豁免。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法律。

第五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予以解决;若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愿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或本协议双方在争议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如本协议之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与相关法律抵触,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之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双方可以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合同【篇7】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双方确认,深圳万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财富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经营信息: 包括甲方经营方针决策、投资决策意向、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方案、经营状况和实际实力、认证模式和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等;

2、甲方交易信息:包括与万盈财富公司有合作关系企业和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合作意向、投资合同条款、营销网络和渠道、客户抵押物信息、成本价格、拍卖标的底价、收费标准、购买万盈财富理财产品的客户资料、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3、甲方管理信息: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人事资料、理财投资客户材料、业务投资资料 (客户调查审查报告、会谈记录、公证书、合同、表格等)、业务标准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资料等。

4、甲方其他信息: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所有其它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无论在正常或非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均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单位内部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外部的)人员泄露自己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参与组织、策划或者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项目和活动,不在与甲方经营项目类似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3、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除继续遵守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从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并对甲方经济利益有不利影响的公司或机构。

4、乙方因业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机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机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发生工作变动时,乙方应该认真办理各种工作移交,包括各种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

5、未经允许或非工作需要,不查阅、不复印、不拷贝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涉密的材料,不打听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和他人薪酬。

6、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将公司重要文件、资料等带出办公场所。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临时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桌面

7、不在公共场所、亲朋好友或客户来访时当众谈论甲方内部事务和保密事项,不随意向客人提供随意阅读甲方的各类文件的便利。

8、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印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机密内容的文件时,应注意及时清理打印坏的纸张。

9、如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时,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以便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三条 保密期限

1、双方签署同意的劳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依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保守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接受处罚或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将酌情予以乙方警告、扣除当月绩效处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除以记过、扣除当月绩效并赔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处以降级、降职处分、扣除当年绩效并赔偿损失;

4、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如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保密承诺,并对甲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诉讼等办法,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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