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0.01

买卖合同必备。

合同已然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好伙伴”。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家知道怎么书写正规的合同吗?您是否想了解更多有关“买卖合同”的信息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您提供,请您收藏一下本网页以便下次访问!

买卖合同 篇1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卖合同 篇2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规范

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的确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规范

依《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办法加以避免,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适用规范。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如果被出卖人滥用,则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

2.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则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2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月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需求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当考察销售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需方建设标工程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一致,就二三项料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详见购物清单表:产品名称;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

风险告知: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1、表中数量、金额为暂定数量、金额,需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金额为准。供方不得以暂定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

2、表中单价均为到货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均已包括在单价内,若货物数量比较少,需方可到供方店面自提。

3、单价:按照金温工程指挥部下发限价表为依据,限价表中未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必须有使用单位签字的书面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时,经需方、供方双方共同市场调查,重新下限价。

4、材料数量:根据需方需求,供方提供相应规格的材料数量。

5、结算总金额:金额暂定,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供方所供物品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供方所供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必须符合需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满足需方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风险告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按《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2、供方对其供应物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供方按国家规定包装货物,货物不得散落,包装物不回收。

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需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运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至需方,货物交付前得风险由供方负担;产权的转移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供方根据需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需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如计划变更,需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供方。

4、需方指定收货人为二项目部: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四项目部: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汽车运输,货物的运输、装卸由供方负责,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2、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供方应在货物装车前24小时之内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4、供方在运输、装卸过程应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如发生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情形,与需方无关,供方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结算及付款: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货到需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供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需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需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需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

3、结算后,供方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每月15日前,例如:需方在上月验工计价款到帐后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六个月)汇票方式支付供方上月结算货款金额的80%,另20%货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供方上期供应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以上所有款项,需方以银行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供方贴息)的方式支付给供方。需方银行的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银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合同执行中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5、结算方式:乙方分别跟甲方下属二、三、四、五项目部结算,发票分别开给四个项目部。

第十条 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目前担保法中的担保、抵押中的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需经过登记之后担保、抵押才生效,才在债务的履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完本合同之后应当进行担保、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1、供方供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需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2供方供应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经需方提出后,供方供应的货物仍不能满足需方通知要求的;

3.3供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需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

3.4需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货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需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货物部分解除合同。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因需方通知错误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供方货物,造成供方已经运至需方工地指点地点的货物与需方需要的货物不符的,需方承担供方因该次货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1.2、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供方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支付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供方供应货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供方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需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供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货物;如供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已卸至需方工地现场,供方应自行保管并在48小时内自费将货物清理出需方工地现场,当供方不按时清理时,需方有权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费用,供方不得向需方要求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

2.2、因供方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需方工程出现事故或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供方应承担需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2.3、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货物,应按未及时送达货物价值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与需方协商具体供应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当批次需方需求数量的20%及以上或需方的计划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应时间,需方有权另选厂家供应,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是因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在约定管辖时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由买方在违反约定的日子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卖方在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以外,毁坏、灭失的风险从合同成立开始以后起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依然要运输,当卖方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将标的物交付至规定地点,买方没有按照规定收取标的物,如在这段时间内标的物发生损坏,则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没有出示关于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会影响到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如果因为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可以不接受标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买方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则由卖方承担。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第一条合同标的要求:

1、设备名称、品牌、型号:____ 。

2、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____ 。

3、质量标准: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说明书所载明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第二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列设备台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 。

2、该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主机价(含____米管件)。

第三条支付方式:

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四条设备的验收程序:

1、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常,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2、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于各种原因,使用不正常,乙方按2、3万每月付甲方一个月租金,设备进场费由乙方负责,设备出场费由甲方负责。

第四章其他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

乙方:

买卖合同 篇5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有权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书面形式催告三日内,买受人仍未清偿的,买受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辖,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则出卖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二)本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用现金缴付全部余额(或未兑付全部票据)及偿还出卖人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可以取回原标的物。其取回位置,由买受人自行决定。

(四)其他未定事项,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至买受人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出担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买受人已付的价款合计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买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卖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采购方 (甲方):

供货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成活,人为造成苗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果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 年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 ,运费由(甲/乙方) 负责。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 (具体写明质量要求)

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几%。

八、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几%。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7

供方: 编 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合同金额:

1、总购货金额为:人民币 5868600 元,伍佰捌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含产品金额、包装、装卸、运输、税费等全部费用。

2、最终合同金额以需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总量结算。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

供方收到需方交付的每笔货物及相关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付货款。

四、交货、包装及验收:

1、交货地点:供方指定仓库。

2、包装:供方应将产品按照产品特性采用新包装,并标明出货日期,保证产品不被水浸泡、不被污染等。 3、验收:需方收货前就产品的数量及重量进行清点,对于产品的颜色、质量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颜色、质量等不符合约定,需方有权拒绝收货,需方应在三日内进行调换。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对皮鞋的相关质量标准、需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六、需方权利义务:

1、及时向供方下订单,说明所需的皮鞋种类、货号、数量等。 2、按照约定及时接货,如出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与供方沟通。

七、供方权利义务:

1、按照需方订单要求,按时按质足额提供产品。

2、保证产品本身质量,如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调换、补货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八、违约责任:

1、如供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当笔货款的2%按日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减。

2、如因皮鞋质量存在问题,供货方应立即予以调换、补货等,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包括运输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每次供货可以传真等书面方式下订单,传真件视为原件,每个订 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体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