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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0.26

委托理财合同精选。

下面是工作总结之家小编为您搜集的与“委托理财合同”有关的相关资料。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起草合同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签订合同后要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每一项要求。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参考,并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理财合同(篇1)

1、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代理进行理财投资,若理财投资产生收益则按照第三条中约定条款向乙方支付酬金,若没有收益或者亏损(即负收益)则不付酬金。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投入的理财资金,全权由乙方独立的根据市场行情、技术趋势进行股指期货和现货黄金两类产品的投资交易,甲方不得干预、不得私自交易。

3、为保护甲方理财资金安全,由甲方开立投资交易产品的交易账户和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网上电子银行,银行账户资料及密码、资金划转支付全权由甲方负责;投资交易账户及密码交由乙方负责管理,定期结算和甲方需要查询时由乙方提供密码。协议履行期单甲方不准私以任何理由申请变更密码、资金清算并注销账户。

4、为便于甲乙双方的理财投资管理,双方约定理:

4.1甲方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设于____________,交易账户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现货黄金交易账户设于____________;交易账户姓名为__________。若开户资料非甲方本人时,甲方必须保证开立的交易账户获得充分授权。

4.2双方约定,由甲方初始存入的理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若协议履行期间追加资金,则在追加前结算后,按新追加后的总资金进行后续结算。

5、投资损益的定义

收益=交易账户资金总额(含持仓市值)-投入资金

收益率=收益/投入资金×100%

亏损:当收益和收益率的结果为负值,则用亏损和亏损率表示。

6、双方同意委托理财期限为壹年,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________年。

第三条理财风险控制、酬金与酬金支付

1、甲乙双方对理财投资的收益与允许的风险等级存在着的相关性有清楚认识,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允许的最大亏损和产生收益时的酬金额度。双方都清楚,下列中的预期收益与亏损应不代表实际发生额,也并不代表是对甲方收益的`承诺。

A、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3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10%(年收益100%),亏损10%,若亏损到30%时则协议终止。

B、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2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5%(年收益50%),亏损5%,若亏损到20%时协议终止。

C、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4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20%(年收益200%),亏损30%。

当第一次亏损达到30%时,由乙方以自有资金追加到交易账户,使交易账户资金达到甲方投入资金的90%,协议继续执行;若再次达到25%亏损时,终止协议。

2、若按C项执行时,乙方追加的资金应计入理财投入的总金额,所有理财投资的收益应以追加资金后的投入总金额为基础进行结算。追加资金继续理财交易后若再无亏损,在结算时应首先返还乙方追加的资金后再根据收益支付酬金;若继续出现亏损达到25%则协议终止,乙方追加资金不予返还;若继续亏损但未达到25%,协议继续执行,包括协议自动延期执行。

3、双方约定交易账户收益确认和酬金支付为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理财交易账户的收益率大于5%时即进行收支结算。经双方按约定的酬金比例核算、确认后(甲乙提取的收益应为100的整数倍),由甲方从理财交易账户中转出,并于转出当时将酬金支付给乙方。若月收益不到5%时则留待下月结算,若是协议到期前的最后一期结算,收益不到5%且按比例核算后乙方酬金不足伍佰元时,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收取酬金。

委托理财合同(篇2)

第三方委托理财操盘手考核协议书(证券)

甲方(投资方):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委托理财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理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

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将甲方自有的证券(包括同意证券相关联的资金号)(具体见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且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在甲方的证券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具体操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证券内的证券和资金(“产”)进行证券交易。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帐户内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二、证券账号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理财的资金帐号为(),开户地为(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上述资金帐户内合计的委托理财的资产总额约为人民(¥:2000元),大写:(贰仟元)。

的实际基数(以下简称“理财基数”)。

应当将资金帐户的操作密码直接告知乙方。

围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资金帐户内的资产,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资金帐户内的证券交易,不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资金帐户内的资产状况,并可以向乙方提供参考意见。

资金帐户名义开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乙方授权的委托书。

双方约定,乙方须提供资金账户资产人民币500元,作为保证金,乙方对资金账户产生的亏损,

须用保证金补足,最大亏损为500元。

3、双方约定,当资金账户资产在管理不当或不可预知等风险情况下,本金亏损达500元,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交易,乙方应通知甲方。若乙方补齐亏损额度,经双方同意,可继续交易。

三、委托理财操作的相关考核

山东寿光果蔬交易所为了激励投资者进行交易,活跃投资气

氛。经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商,规定在大赛期间,凡投资者进出超500次,即超买卖500次。超出部分进行返点处理。每次返交易费用1元。

四、提前终止

协议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终止本协议:

券交易或进行其他实际处理;

不限于司法查封、行政冻结、强制平仓等情况;

过三个工作日的。

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报酬不再退还;提前终止之日资金帐户内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款的规定计算,甲方还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的浮动报酬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双方同意,由于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变更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双方根据提前终止之日资金帐户内的资产状况,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特别告知

乙方承诺将秉承稳健、稳赢,专业、专心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甲方服务,并力争协助甲方使理财收益最大化。

七、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其他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中的空格部分应作相应填写之外,其余在本协议任何部分进行的手写文字或条款,均不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作无效条款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委托理财的金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甲方: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

委托理财合同(篇3)

委托理财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金融投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确定并清楚其中的风险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经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以甲方身份开户的帐户进行全权管理交易:

证券交易帐户信息

交易服务商:证券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沪A:、深A:

委托资金:元

结算货币:人民币

二、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力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中国证监会等其它政府机构或法律所要求的证券交易必须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

2、甲方必须将网上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以便乙方进行交易;

3、甲方必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操作的独立性;

4、甲方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理,并承担因资金来源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5、甲方必须为乙方在委托期间所进行的投资行为进行保密;

6、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从委托帐户内提取资金;

7、甲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的变化及使用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察看;

8、乙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进行独立操作,且不需要向甲方提供操作细节;

9、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自行更改甲方委托帐户的网上交易密码;

10、委托期间,乙方将进行价值投资A股市场中有价值的一只股票,如果超过一只以上股票则协议无效。

四、利润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期到达后,所委托的帐户收益达到50%以上,甲、乙双方才对账户上所获取的全部收益进行分成,如果委托期到期后所委托的账户收益低于50%,则乙方不收任何分成及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60 %、乙方40%的比例分配利润所得;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本金及利润的分配与结算。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将利润分成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其它

1、甲方不得向其它人透露乙方的操作信息,如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偿;

2、若甲方欲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则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乙方同意后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并不论盈亏均须向乙方支付委托本金的3%(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

3、甲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股票账户交易密码,不得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不得对所委托的股票账户的资产进行质押,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则视同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协议,则按单方提前终止协议进行处理;

4、在委托期间,委托账户的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均为封闭式管理操作,如果所买的股票出现停牌并超过委托期限的,则委托期限顺延到该股票复牌后的3天;

7、如果委托账户在委托期间收益超过50%,乙方可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提出提前终止协议,清仓后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本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协调,在不能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依据《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仲裁并执行;

10、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签署于深圳

委托理财合同(篇4)

委 托理 财 协 议 书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金融投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确定并清楚其中的风险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经乙方指定的证券公司以甲方身份开户的帐户进行全权管理交易:

证券交易帐户信息

交易服务商:证券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沪A:、深A:

委托资金:元

结算货币:人民币

二、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中国证监会等其它政府机构或法律所要求的证券交易必须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

2、甲方必须将网上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以便乙方进行交易;

3、甲方必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操作的独立性;

4、甲方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理,并承担因资金来源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5、甲方必须为乙方在委托期间所进行的投资行为进行保密;

6、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从委托帐户内提取资金;

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委托的资金不用于甲方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

8、乙方必须保证在针对甲方委托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均真实、合法;

1、甲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的变化及使用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察看;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因此而干扰乙方的操作;

3、乙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进行独立操作,且不需要向甲方提供操作细节;

4、乙方与甲方合作期内出现以下特别情况时通知甲方并单方解约:

A、乙方身体健康原因;

B、乙方认为当前证券投资已无法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及获得利润时;

C、乙方出现不可控的意外事故时;

5、乙方有权自行更改甲方委托帐户的网上交易密码。

五、利润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

2、乙方将在每半年或收益超过30%(百分之三十)时结算一次,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后乙方所得的利润分配部分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若逾期未付,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有对甲方所支付款项的追偿权,另外乙方对逾期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本金及利润的分配与结算。

六、其它

1、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向乙方申请并签署资金追加委托理财协议书;

2、甲方不得向其它人透露乙方的操作信息,如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偿;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委托资金在委托期限内本金不发生亏损,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方负责在结算时补足甲方本金的亏损部分;

4、甲方如需要了解其资金的盈亏情况,应提前三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获得乙方同意后在乙方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委托人本人进行察看;

5、若甲方欲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原则上不得在协议执行未满六个月内提出),则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乙方同意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并不论盈亏均须向乙方支付委托本金的3%(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资金的本金在甲方单方终止委托前所进行的投资中的亏损部分不负责补偿;

6、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均为封闭式管理操作;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本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协调,在不能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依据《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仲裁并执行;

9、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年月 日签署于深圳

委托理财合同(篇5)

期货理财委托协议是指投资者与期货商之间订立的一种委托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期货理财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权益,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作为期货市场入门的一部分,理财委托协议的签署对于期货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理财委托协议有助于确立投资者与期货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协议包含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和业务内容,明确了期货交易方式、费用标准、委托期限、交易主体等基本信息。通过双方签署该协议,投资者和期货商建立了严密的合同关系,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其次,期货理财委托协议也有助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该协议对于期货投资者和期货商都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则。例如,交易合法性的原则,覆盖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和指令等条款,参与资格限制等等。通过明确规范交易行为,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不公等问题的产生,增强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期货理财委托协议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资金保护和风险控制。理财委托协议对于资金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在遇到资金丧失,交易不成功等情况时,投资者能够依据协议实现追究权。同时,期货理财委托协议中也规定了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帮助投资者建立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避免因个人操作风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期货理财委托协议是保障期货投资者权益,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提高期货交易效率的重要工具。投资者在进行期货理财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委托协议中的条款,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并在签署协议前进行认真的考虑和洽谈。同时,市场相关机构和监管机构也应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和增强管制力度来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委托理财合同(篇6)

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优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是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还是构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关系,也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的结果和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均能够达到大体相同的结果。

委托理财合同中监管人的民事责任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

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这时,监管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独立的,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责任基础还是责任范围,与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场合,其终局责任人往往还是受托人,除非有证据表明监管人与受托人共同欺诈、恶意串通,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监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以外,监管人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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