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民法心得

发布时间: 2024.01.16

民法心得范本。

以下是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心得”的详细内容。也许,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和见解,因此,我们有必要为自己撰写一份详细的心得体会。写下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的思维更加活跃。然而,请注意以下信息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民法心得【篇1】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下面是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的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的现实领域,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而且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它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民法典是赋予中国历史与特色的法典。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时要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民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中往往会牵扯到多部法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或出现各部法律之间的适用重叠,或出现超出了单行民法调整的范围而造成管辖空白的情况,从而给立法、司法、普法、守法造成困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在社会各项基础都基本健全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将民事行为规则系统化、体系化,同时切实解决民法内部的和谐问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民法典》的诞生,可以说既是势在必行,也是水到渠成。

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除了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广,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从法条之后所体现出的深刻的立法指导思想。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出台,就是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制保障,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参阅全文请登.录“新时代文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看法条的科学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实际运行效果。良法善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活动,固守法律底线。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让她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用法治构筑稳稳的幸福。

民法心得【篇2】

既然是读后感,那我就把我读过本书之后明白了哪些事和本书对自己的一些启发写下来吧 !

首先序言从福泽谕吉的《劝学》出发开篇即以“天不造人上人,亦不造人下人”引出了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强调主体资格平等,没有主体资格,民法就无法启动。序言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强调**与人之间的平等。

其次,论述了日本民众对民法现状的态度。因此,日本人对民法漠不关心,对宪法和刑法的理解远远大于对民法的理解。书中列出了三个原因。一是人们不重视法律,更不用说民法了。

其次,高中以前的教育很少涉及民法甚至法律。其三,社会中实际上被施行的规范由义理、人情、信义等主导而不是法律。这与民法在中国遭遇相似,或许和日本以前长期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有关吧。

然后作者讨论了为什么日本当时适合学习民法,这实际上是民法普及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明治维新和二战后,日本首先完成了封建制度。

第一章首先对法和法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法律是规范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广泛性和高度抽象性的特点。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的决议,有三个构成要素,即目的、理念、思想的要素、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要素、语言技术的要素。

其次,区分了民法、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第2章**了法律是给一般人应实施一定行为而规定的规范还是给法官应作为裁判基准而规定的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民法中,既有关于司法规范要素的规定,也有关于行为规范要素的规定。在这一章中,作者着重**了民法作为一种生活标准如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首先民法保护基于作为人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其次通过确定权利义务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和所有权制度保护居民财产,然后通过婚姻、继承制度保护着安定的家庭生活。

第三章为民法与市场经济。通过系统的论述,作者向我们阐释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市场经济以法的框架为前提,而此法就是指民法,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部分不可或缺。”为了论述上述观点作者首先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内涵即只通过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规制、决定方向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自身特点注定了其几乎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顺利运行,那么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维持市场经济的运作,比方说参与者间需要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参与者资格的决定也需要一个规则……而这些所谓的规则就构成了我们熟知的法律,此处主要指民法。民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表现如下。民法上的合同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过程的规范。所谓交换,是指相对主体围绕财产形成一定的约定并共同遵循的过程。

这在民法中称作契约,是民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民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市场上交易是自由的,是否交易、为谁交易、如何交易原则上都由当事人确定。此外,民法还对契约是否成立、契约的有效要件、契约的履行、违约后果做了详细规定,正是这些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其次,民法主体资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换主体。

交换主体(参与交换的资格)的存在是交换过程的前提,而规定这些法律的法律就是民法。民法强调主体资格平等,并以此为基本原则。主体之间完全平等的权利和能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民法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的交换客体。

具有民法主体资格。由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人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即客体:通常表示为主体支配的客体)。第四,民法上的所有权是市场经济中连接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规则。

所有权是对一切事物绝对、自由处分的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如上所述,民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与交易有关的各种问题,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保障。

第四章为民法与公民社会。作者用最大的篇幅写下了这一章,显示了它在本书中的核心地位。本章的主题也是该书的主张,即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下面我们分层展开:

首先,作者再次阐明了民法的概念。作者讨论了民法是规定个人之间的关系,即同伴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在国家法,即以宪法为最高法规的制定法体系中的位置描述中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

然后作者阐明了私法的概念。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为了厘清私法的概念,笔者首先厘清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据作者考证,在东方文化中(主要指日本和中国),所谓公是指国家的事情,所谓私是指与国家、社会没有关系的隐蔽的事情。在西方文化中(主要指西欧),公众是指人民的共同事物,这些事物是开放的,在所有人面前都具有对话和讨论的意义。

私是指避开他人眼目被隐蔽的事情。明确了公私的分别作者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对比揭示了私法的真谛。所谓公法,是关于统治的公共秩序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与民法的定义廖无差别)从规定对象上讲:

公法是规定国家(包括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其相互关系及其与其它个体间的关系而私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上,公法允许国家具有优越性和个人地位,私法则严重宣告主体资格平等。就具体而言,公法承认单方面的强加于个人的义务、以暴力实现国家权利,私法中权利义务的设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均由个人之间的合意产生并且设定了禁止自力救济的原则。

然后系统地阐述了什么是市民社会。古希腊学者将其定义为政治社会、城邦国家中自由民的共同体,孟德斯鸠强调其作为权力支配机构,黑格尔称其为“欲望的体系”,马克思定义其为由资产阶级的利己精神支配的欲求与劳动和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的世界。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是一个独立于国家作为权威的自律社会,包括自律运作的经济社会。

这与前四种不同,是一种社会的空间划分。狭义的市民社会一般是指从广义的市民社会中去掉经济社会的概念。也可以从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和作为规范概念的市民社会两种角度来定义,此处不作展开。

典型的市民社会团体如ngo、npo、志愿者组织等,特点是围绕公共利益而行动、自发的、非盈利的。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独立与国家公权力之外的,人们围绕着利益依靠自治行动,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正因为其特殊性,才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所以说,民法生长于、生存于市民社会,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民法。

第五章,民法技术对民法典中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分类。一是直接规定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和法规。

比如支配土地的权利。第二种:抽象的制度、规定。

如法人、法律行为等。三是对社会问题消极处理的制度和规定。

比方说侵权行为。说实话,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设定分类标准。最后比较赞同的一点是,作者提出的可以将公法看做私法的特别法。

第六章是民法理念。日本民法沿袭了法国民法,其民法理念也沿袭了法国民法理念。《人权宣言》的精神以及以前的习惯制度和规定构成了法国民法。受其影响,日本民法的理念与法国民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即维护自由、平等、个人地位和所有权。

总之,自由是指市场经济社会中所有人和契约的自由;至于平等,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法国还是日本,来自社会身份的不自由、不平等被民法立即废止了,家庭成员相互间的自由、平等却是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得以达成。丈夫的不平等权利和父亲不平等地行使父母的权利直到最近几十年才被废除。

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男性以其性别的优越性取得裁决权、亲权之后可以更好地保护、扶助弱者)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被忽视吧!令人欣慰的一点是当今的民法理念注重男女平等、注重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近代的民法理念不断发展,在财产法上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正。

劳动关系立法保证劳动条件是劳动者作为人生活的必要条件,低于最低劳动条件的就业是无效的。土地利用立法缓解了社会矛盾。关于消费者问题的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七章民法与人传统财产法中人:人是参与市场的自由交换的主体(法的人格),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形成自己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具体来讲有三个特点。

首先,属于法律的人格权以财产权为中心。第二,这样法的人格,依据“ 契约的自由”原则,自由的取得各种权利。第三,法人根据其意思取得承担义务得权利,没有意思就不产生合法得权利和义务。

如上所述,传统的民法当中有关一切人完全平等的法的人格的承认中,被认为应属于法的人格的是以所有权为首的财产性权利,没有今日所谓的人格权,人格权,即人对自己精神、身体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是后来追加上去的,现代民法的概念进一步被扩大了。虽然民法在管理上很宽泛,但它不能管理一切。民法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例如,作者举了一个例子。民法能规定人情吗?

显然不能!西方有句谚语“该上帝管的归上帝,该凯撒管的归凯撒”。我们不能通过学习法律使所有问题合法化。

第8章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先后继受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其法律渊源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参照各国的法律制定、修改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万国牌”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制定比较仓促的原因有三,其一为巩固政权的需要,统一日本当时众多的民事法,其二条约改正的前提要废除列强强加给日本的不平等条约需要一个完整的近代司法体系,而对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来说民法等法典必不可少。

其三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日本想要与各国“并立”就必须富强。日本民法典的局限性:由于起草率的起草,在当今民法中最受尊重的基本人权保护在民法典中被忽视。

这也可能与当时日本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有关。如若能多一点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可能二战中日军就会少很多暴行。

在第九章中,笔者认为民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现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传统的自由、平等理念基本上仍会贯穿于未来各国的民法中,并会谋求对各个理念的进一步贯彻,部分理念将会被修正也是在所难免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法框架,不会有大的变化。

其中有可能给民法带来一些变化的一个是土地问题一个是环境问题。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扩大,民法领域将不断发展。而针对民法的技术。

首先,从民法典的基本制度和概念到具体的技术概念,都不会有大的变化。第二,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新观念的出现,在许多场合需要创造新的法律技术。例如,直接合同的形势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民法上的一些变化来适应新的形势。

家族法中将凸显更多的宽容与规制,或许会给由于城市化、机械化、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使得人际关系变得冷漠的时代,带去一丝人情的温暖吧!在民法与人的关系中,尊重活人和尊重多样性是两种发展趋势。在书的最后,笔者认为日本民众的法律观念将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法也将逐渐得到应有的重视。

写在结尾:作为一个初入法学的本科生(也可以说是法盲)在经过对民法的一定时间的学习和对本书的阅读之后,总算对法学有了一点大致的概念,算是正式入了法学的门。总的来说民法是一门比较实用的课,每个人其实都有必要学一学,起码也要作为常识了解一下。

从小生长在中国这样一个公家至上的国家,整天被国家要求这样做、那样做,突然接触到民法知道世界上还有些国家能那样的尊重个人权利,这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感受呢?无法用语言准确的描述。我们显然如此迫切地需要民法,但民法在中国却成了一个冷板凳,即使没有成文的法典。

这可能与中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缺乏公民社会有关!期待物质基础达到后中国能有自己的成熟的、完善的民法体系,愿为此尽绵薄之力!但首先,让我学好民法!

民法心得【篇3】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幼儿教师教育网 YJs21.coM]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心得【篇4】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心得【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心得【篇6】

本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陆法学界开始对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在加强制度框架的同时,人们开始重视搜查法精神的重要性。在我国,虽然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健全了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和组织,但法律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法律尚未切实进入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内涵的价值。

权大于法、律外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结案迟误、避诉畏讼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法谋取私利、感情用事枉法的案件时有发生;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习惯还存在一些弊端;许多公民还不了解什么使权利,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除了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某些弊端外,主要是因为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民和**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落后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行为模式。这使得我们应冷静地思考在制度层面背后困扰法律实施和实行的观念、价值、心理因素,承担起法律文化启蒙的历史使命。

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又名“民法法系”,足可见民法在这个法系中的地位。无论是在**,它往往被视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在众多的部门法中,民法仅是其中之一而已,与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均为处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级的法律,称之为“文化”而超于其他部门法之上,似乎有哗众取笼之嫌。其实,任何一个了解西方法律发展史的人都会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基本上为一元化的西方法律史中,发展得最完善、最引入注目、最为学者所看重并致力于研究和开拓、最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最深入人心、影响人们思维与行为的法律非私法莫属,而私法无疑是以民法为基础,并以民法为主干。民法是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连接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作为市民要求的反映,民法的理念、原则、规范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

民法之谓“法”,其实是将这些基本规则和追求赋予了法律的成份,而其营养源泉,则是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民法本身,由于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注,已经融入到文明的洪流中,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平等和自由的概念往往首先在民法中得到确认,然后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许多民法思想可以不经过任何加工,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整个法律发展的指导。

至为重要的是,尽管有许多部门法确认了人的权利,但唯独民法给予了具体的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主体不仅知晓得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恰当地行使权利。虽然民法本身不能直接使主体获得权利,但它可以使权利的实现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相应的保护。这样,民法就成为与主体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

所以,当民法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圣经而成为人行于世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时,当民法的理念成为各个社会形态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时,当民法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精神支柱时,当民法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并通过自身推动社会进步时,我们就不能不承认民法是一种文化现象了。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主要组成,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存续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中国作为东方的泱泱大国,与西方世界一样,均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的萌芽期,然于法律文化上,两者却迥然相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诸法合体以刑为重、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使法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

而在欧洲大陆,却产生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追求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力戒国家权力扩张,私法领域禁止公权的涉入,当事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其行为的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私法文化”。

什么是民法,其任务是什么? 通过本课程,我们可以学习宝贵的启示。

英语一班

2号王汶淇

"民法心得"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