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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3.18

采矿合同集合5篇。

随着法律的进步,我们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合同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请看以下小编为您收集的“采矿合同”相关内容,我们会给您带来更多关于该领域的深入报道!

采矿合同 篇1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原则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三、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批准时生效。

采矿合同 篇2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矿体露天开采项目

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在生产施工、地质项目施工、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等及与作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井巷施工及采矿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乙方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施工,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乙方下达书面的施工(变更 )通知书。

2、从2010年 1月1日起,甲方按乙方生产的合格矿石支付1元/吨的安全措施经费(已含在采矿价格中),由乙方全部用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安措费的列支情况报表。

3、甲方在矿山的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4、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

5、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产整顿。在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6、及时向乙方传达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督促乙方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督促设置施工区域内危险因素警示标志。

7、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组织抢险并提供一切便利。

8、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工作。

(二) 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按时参加年度资质审查,并在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程、制度和其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好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责任制。

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事件,年底由甲方做出安全工作评价。

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管工)、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井巷施工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5、乙方要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施工要求,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采矿、地质、测量等)。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施工所需要的各类设备、技术人员及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机构,编制井巷施工及采矿的作业规程,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合理组织施工,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办法。

7、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系统提出的整改或增加设备、设施及安全培训等安全投入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进行整改,所用费用从乙方施工费中扣除。

8、乙方应当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乙方没有按以上要求落实,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办理以上事宜,费用从乙方工程费用中扣除。

9、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招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坚持每月两次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所用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所用的各类电气(机械)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防护装置齐全,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乙方要在施工区域内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对在发生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应急组织告知本单位员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11、乙方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设备,并确定专门的事故救援人员。

12、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进行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同时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13、乙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甲方及当地安监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预防以后各类事故的发生。

14、乙方对所承包的井巷工程施工及采矿工程的生产过程负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自行负责处理。

四、处罚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规范的“三级”安全教育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办理工伤劳动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3、不听安全监管人员的正确指挥的;

4、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5、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不力的;

6、严重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责令乙方停工(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

2、屡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设施、设备带病作业的;

5、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

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随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生效,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时自行废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采矿合同 篇3

甲方: 888888建筑工程公司农机局家属楼项目部(88888) 乙方: 888888建筑工程公司资料员 (88888)

兹因甲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乙方负责承包甲方 农机局家属 楼 工程的土建、水电资料,现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

1、乙方负责本工程土建水电资料(安全资料)的编制与整理(包括土建、水电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原材料送检、资料整理2

3印耗材(包括墨水、打印纸张、资料夹、档案盒、胶水等耗材)、大图复印、晒图等均由甲方负责。

4、各种材料送检的试验费及由此所引起的交通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给乙方提供现场办公场所。

6、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二、承包方式及单价:

2筑面积按实结算)承包单价 按 1.0 元/m。

三、付款方式:

甲方按月发给乙方1500.00 元/月,余款在资料备案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以下不计,延期壹个月以上,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甲方额外付给乙方 1600.00 元/月。

四、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合同内容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2、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原材料合格证、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采矿合同 篇4

甲、乙双方在经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关于乙方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_号游艇商场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每月应当向甲方支付承包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承包期间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须预付甲方六个月的承包金,其中__________个月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该__________个月的经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结算后退还乙方。以后每三个月向甲方交纳一次,每次在__________日以前付清。

3.乙方自行安排住宿;

4.乙方应严格把关商场内所进商品质量,杜绝过期、变质食品、假货,如有此类事件发生,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如果因为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卫生、海事、纪律等),如有违反,将根据制度处罚(制度另附),处罚直至退场,并不退还押金;

6.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的一位员工餐、工作服、水、电;并在趸船一楼楼梯左侧下方免费提供一间房间作为仓库;

7.甲方负责乙方在商场及仓库所有商品的安全,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将由甲方负责。

8.甲方在乙方签单消费将给予__________折优惠。

9.酒店客人在商场签单消费,甲方为其代收其款项,甲方将扣__________%做为手续费及税金,每月结清。

10.酒店部分需给乙方代销(如酒店纪念品等),酒店给予一定折扣(__________折),每月结清。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双方愿意续签,应期满前一个月商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承包金。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茶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_______________茶庄, ___________茶庄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店铺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给乙方的茶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

2.茶庄现包括一幢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房及茶庄周围甲方所有的附属土地(甲方应提供所有的权属证书);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___________茶庄的财产进行清点。

4.甲方必须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茶庄全部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简单装修(如安装空调、铺设地面等)。

5.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均属承包财产的范围之列,甲方应同茶庄的营业执照一并移交给乙方,供乙方经营使用。

该茶庄承包期限共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该茶庄第一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第二年至_____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3.每年的承包金必须在当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先预付给甲方承包定金______万元。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范本《店铺承包经营合同》。

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承包期限顺延。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茶庄。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茶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如将该茶庄的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3.甲方出售该茶庄,在_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茶庄设施,严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甲方有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之一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当年年承包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矿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年工程量 万吨; 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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