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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书

发布时间: 2023.05.03

聘任合同书(经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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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书 篇1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xx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民提字第81号)

裁判摘要

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

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家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宁。

委托代理人:程绍武。

陈允斗因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xx年8月14日作出的(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xx年12月15日作出(20xx)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陈允斗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凤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家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宁、程绍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允斗于20xx年8月8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起诉称,20xx年10月6日,陈允斗经依法投标取得村委会所有的老边墙第一、第二金矿的开采经营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约定:开采经营期限为五年,即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合同签订后,由于案外人程绍武对村委会提起诉讼,村委会至今未将老边墙第一金矿(以下简称第一金矿)交给陈允斗经营。老边墙第二金矿(以下简称第二金矿)由于村委会不能全部交付金矿设施,陈允斗不得不另行投资重开巷道开采。并且由于村委会与他人的纠纷,致使第二金矿的采矿证有三年无法办理,合同无法履行。陈允斗请求法院判令:1.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的将第一金矿交给其经营的义务;2.如不能交付,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3.村委会顺延履行第二金矿的合同期限三年;4.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60万元。

村委会一审答辩称,陈允斗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村委会没有义务向陈允斗交付金矿的设施,陈允斗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与村委会无关。陈允斗请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没有客观依据,其损失不应由村委会承担。

丹东中院一审查明:20xx年8月31日,村委会与老边墙金矿(分为第一金矿、第二金矿)原承包人的承包协议到期,村委会于同年9月28日发布了《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其主要内容为:老边墙金矿于20xx年9月1日承包到期,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1999年第34、35号文件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现对外公开招标:标的40万元,格外加投标总额20%镇政府管理费;合同期限五年;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设备和电力及毛台上矿石归原承包者,限期在投标之日起20日内撤除;在承包期内矿山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均由新承包者承担,村委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20xx年10月6日,陈允斗(乙方)中标并与村委会(甲方)签订《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约定:村委会通过招标将老边墙金矿租赁给陈允斗开采经营,开采经营期限五年,即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陈允斗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并按中标数额的20%一次性向所在镇政府缴纳补偿金;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如因有关手续办理不妥无法开采,租金不予返还,所造成的损失亦由陈允斗自负,设备、电力、毛台上矿石及矿井内原承包者开采的矿石归原承包者所有;在租赁期内矿山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陈允斗承担,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年期满后,村委会与陈允斗协商另行签订协议,但补偿金不得低于本次中标数和按中标额20%上交给镇政府的补偿金。如陈允斗不继续经营,村委会收回金矿开采权进行招标;陈允斗不继续经营必须在20日内将设备拆除,否则村委会有权强行拆除,费用由陈允斗承担,后果自负:如有一方违约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赔偿违约金2万元。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由于老边墙金矿原承包人程绍武未及时将其设备从第一金矿撤出,致使陈允斗不能依据协议约定正常经营该矿。同时,也由于程绍武及其亲属的原因,致使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只颁发了第二金矿20xx年和20xx年的采矿许可证。第二金矿20xx年、20xx年和20xx年的采矿许可证未予办理和颁发。另查,陈允斗经营老边墙金矿期间,对矿山的井巷工程进行了增建。经评估,陈允斗增建的矿山井巷工程价值706874.90元。

丹东中院一审认为,陈允斗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均知道该矿的原租赁人程绍武因刑事犯罪被拘押,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但采矿证没有交还村委会,其采矿设备及部分矿石仍在矿内没有运走。村委会在告示中也示明了有关情况。村委会的做法属于规避商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允斗自愿接受村委会设定的条件参加竞标,双方在协议中就有关情况的约定亦为有效。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村委会在排除案外人妨碍、办理采矿权证等方面,均对陈允斗尽了协助义务。对此陈允斗、村委会均无异议。现陈允斗主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妨碍使其无法行使五年开采权,而要求由村委会顺延履行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其理由是村委会应从案外人处收回已出租的金矿,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造成陈允斗不能完全履行租赁协议的原因,是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陈允斗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村委会在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院遂于20xx年12月18日作出(20xx)丹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允斗的诉讼请求。

陈允斗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12月30日向辽宁高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认定租赁协议未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案外人侵权行为所致,陈允斗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村委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村委会未履行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村委会在《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中示明:“设备和电力及毛台上矿石归原承包者,限期在投标之日起20日内将原承包者的所有设备撤除。”陈允斗正是对此相信才参与投标并与村委会签租赁协议的。村委会作为采矿权人,只有它能够从原承包人手中索回采矿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该风险由陈允斗承担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错误的。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应由陈允斗向案外人主张权利。本案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陈允斗按照中标的租金数额交纳了相应的款额,理应享有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其上诉请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2.村委会履行协议约定的将第一金矿交给陈允斗经营的义务;如不能交付,则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五年;3.村委会赔偿陈允斗经济损失706874.90元。

村委会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其已经交付了金矿,陈允斗请求如不能交付第一金矿则由第二金矿代为交付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没有办理采矿权证的问题,协议约定由陈允斗自行办理,如无法开采,损失自负,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允斗也有开采行为。另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爆破作业,陈允斗因盗伐林木被判刑,依法不能从事矿山开采经营,其提出顺延履行合同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因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辽宁高院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xx年3月7日对关联另案作出(20xx)丹民一合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该案原告为案外人程绍武,被告为陈允斗和村委会,案由是金矿承包合同经营权、财产所有权、财产返还纠纷。该院判决驳回程绍武的诉讼请求。程绍武上诉后,辽宁高院于20xx年10月11日作出(20xx)辽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二审认为,涉案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关于采矿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均明确规定采矿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其批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案租赁协议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审批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为无效。

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陈允斗所诉村委会违约行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协议无效涉及的损失赔偿,应以签约时双方的过错情况予以考虑。但鉴于陈允斗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及举出相关证据,因此,其所称损失应予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该院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20xx)辽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允斗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二审法院将陈允斗与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关系认定为采矿权的承包转让关系,并认定协议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审批手续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依据之一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即便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为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既未规定采矿租赁协议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更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二)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致使陈允斗未能完全取得金矿租赁权,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陈允斗造成的损失。故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改判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村委会交付第一金矿给陈允斗;如不能交付,则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五年:顺延履行第二金矿的协议期限三年;3.村委会赔偿陈允斗经济损失160万元。

村委会再审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高院于20xx年5月20日以(20xx)辽立民监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

辽宁高院再审查明:20xx年10月14日,村委会填报《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此表载明租赁期限为五年,宽甸满族自治县地矿办公室及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署同意,但未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有效期分别截止20xx年4月30日和20xx年4月30日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载明,陈允斗是第二金矿的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于20xx年7月5日决定免去陈允斗该职务,任命江新德为该矿法定代表人。

辽宁高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辽宁高院再审认为,关于涉案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除非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等几种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变更采矿权主体,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外,不得转让采矿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权的出租及其他转让方式设定了强行性规范。对涉案金矿采矿权的出租,亦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件和程序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陈允斗与村委会于20xx年填报的《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虽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地矿办公室及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意,但其是作为下一级地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呈请审批的,是请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行政程序,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级地矿部门没有审批权。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许可前,应认定该项请批尚处于申请阶段,并未得到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因此,本案金矿租赁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村委会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对陈允斗进行赔偿的问题。因涉案租赁协议无效,故不存在按该协议有效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无效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陈允斗在一、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均要求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而未诉缔约过失责任。鉴于陈允斗并未以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诉请赔偿损失和提供证据,因此,其所提由于第一金矿没有交付,致使其投入巨资重新打造井巷工程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应支持。

经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xx年8月14日作出(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维持(20xx)辽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

陈允斗不服(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再审判决,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诉称,其与村委会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登记手续,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亦在20xx年为其办理过采矿许可证,原再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是错误的。再则,在程绍武诉村委会和陈允斗一案中,法院已经认定本案所涉租赁协议有效,并据此驳回程绍武的诉讼请求。同样的协议,原审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决,显然错误。故请求:1.撤销辽宁高院(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2.支持陈允斗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涉案租赁协议签订后,陈允斗依约一次性交清了补偿金(即租金)54万元。20xx年10月9日,村委会与程显锋签订《宽甸县虎山镇老边墙村第二金矿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此后,程显锋又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办理到自己名下,成为该矿的采矿权人,有效期至20xx年3月7日。村委会现已不是第一金矿、第二金矿的采矿权人。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辽宁高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出租人村委会与承租人陈允斗因《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在此法律关系中,村委会是采矿权人,双方约定租赁的是采矿权而非包括采矿设备在内的整个矿山。采矿权租赁是采矿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发生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根据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确定本案案由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矿山租赁合同租期延续及赔偿纠纷”不妥,应予变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村委会是否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现分别分析论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陈允斗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有效。其理由是:1.涉案金矿此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已承包给他人;2。当地县、市国土部门已同意村委会报批的采矿权出租申请,只因另一诉讼影响未办成;3.在另一类似诉讼中法院认定采矿权租赁协议有效。村委会则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未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此无效。本院认为,采矿业属于特许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涉案金矿的采矿权和租赁权都要经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未经批准,其采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租赁协议已合法成立,尚未生效,该协议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

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和《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均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对前者的确认和补充。两者第四条均约定:“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后者还约定:“如因有关手续办理不妥无法开采,租金不予返还。所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即陈允斗)负担。”由此看出,协议约定的办理金矿所有手续的义务人是陈允斗,手续办理不全的责任亦由陈允斗承担。签约当时,陈允斗明知村委会尚未从原承包人手中收回采矿许可证,租赁该金矿会冒巨大商业风险,却执意投标并签订上述协议,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协议签订后,村委会积极办理采矿权租赁审批手续,当地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只因程绍武拒不交出原采矿许可证并起诉村委会而未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村委会对此尽了协助义务,没有过错。据此,村委会对采矿权租赁手续不全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村委会是否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陈允斗主张村委会未办理全部采矿许可证并交付涉案金矿,使其不得不重开巷道,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则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无效,不产生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涉案租赁协议签订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协议没有全部履行,致使陈允斗无法正常开矿,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但由于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陈允斗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该协议的违约条款获得救济,故对于陈允斗主张的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在村委会,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出租采矿权以拥有合法采矿权为前提,鉴于目前村委会已不是涉案金矿的采矿权主体,丧失了履约条件和能力,依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协议已不可能,对于陈允斗关于涉案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陈允斗虽然因采矿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其在明知租赁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巷道,属于违法开采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对其关于村委会因违约应赔偿其160万元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据此取得的陈允斗交付的租金本应返还,但鉴于陈允斗在本案中对此未提出主张,本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陈允斗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涉案采矿权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租赁协议有效,鉴于该协议均约定村委会免责,陈允斗对不能依约采矿经营产生的风险自担,村委会同样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村委会现已不是采矿权主体,涉案租赁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陈允斗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依据不足,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辽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在认定涉案租赁协议无效和案由方面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宋春雨

二#65533;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帅

审判长简介

韩玫高级法官:1962年出生,法律硕士。2000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聘任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双方权益,明确双方职责,特制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甲方维护乙方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2、配齐食堂生产工具,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3、为每个工人每年添置一套工作服,定期提供公共用清洁用品。

4、提供合格生产材料,安排早点及幼儿园中餐食谱,监督检查食堂全面工作。

5、乙方连续累计工作22天为一个单位月,甲方按单位月发放乙方全额工资 元人民币(其中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若本月生产中乙方表现良好,没出现较大差错,甲方给予乙方 元奖金。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

2、确保每天6位工作人员到位,一律持证、着装上岗。

3、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仪表端庄。

4、爱护保管生产工具,节约用电、用水、用煤,不浪费原材料。

5、领取生产材料,负责出库材料的保管。

6、保时保质、保量、组织每天的生产、分发工作。每天搞好食堂卫生、各班餐具卫生。

7、无条件接受食堂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8、维护学校利益,搞好内部治安工作。

9、乙方每单位月期满后,推迟七天向甲方领取工资。

10、乙方必须按时按量将生产的熟食送至班上,并对1—6年级的稀饭桶、馒头盒及幼儿园所有进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制约

1、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各职责,一旦签约,甲方不得降低乙方各种待遇,加重乙方工作负担,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甲方索取额外的福利待遇,自我裁减工作量。

2、乙方若有意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即前第9条中推迟7天工资归甲方所有。

3、确保学校财产、生产材料不外流。生产过程中,乙方人为浪费原材料,要负责赔偿,乙方由于工作不力,做出生、糊、烂等师生不能吃的货,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罚金。

4、乙方若不遵守有关制度,不讲个人卫生、公共卫生和食堂卫生的,一人次扣工资5—20元,一月累计从工资中扣出。

5、乙方因领取原材料时把关不严,用变质材料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不讲卫生等引起师生食物中毒,一切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并处以一定的罚金,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乙方要严格按各班食谱组织生产、发放,若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当天生产食谱,一切原材料损失和其它精神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校生产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一切责任由自己负担,甲方概不负责。

8、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一切由自己负责。

此合同若与本校有关制度相悖,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本学期结束止。

甲方法人代表: (盖章)

甲方责任人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责任人签章:

签约日期:

聘任合同书 篇3

一、聘方(甲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聘请待遇:

1、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试用期工资为 10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为1600元(注:年功工资每年递增20元),并于每月15-16日支付给乙方。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3、乙方工作满六个月后,甲方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四、乙方严格履行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岗位职责及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1、乙方要认真备课、施教,如有违反及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每学期末考核,如教学有5﹪—10﹪未完成,扣发本学期五个月的平均工资5﹪—10﹪。

2、乙方要按照教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如出现体罚变相体罚现象,一次扣发工资10—50元,情节严重者,扣发当月工资。

3、乙方由于缺乏耐心及言行不慎为幼儿园造成不良影响,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4、乙方负责儿童在园的安全,如儿童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乙方(相关负责人)扣除当月安全奖,并要负责赔偿儿童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的40%,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如有事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6、乙方(当事人)任何情况下应随时点清儿童人数,如出现儿童走失、逃园情况,一次扣发乙方(当事人)当月安全奖210元,并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除正常工作餐外,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吃拿儿童食品,否则扣发当月工资50元。

五、聘任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6)与本园教师不能和睦相处,挑拨是非,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教育质量严重下滑。

(7)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8)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故意泄露本单位工作秘密的。

(9)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幼儿造成损害的。

2、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合同期间,不允许乙方学期中途辞职。如要离园,须提前一个月说明,否则扣发当月工资,并扣除风险抵押金伍佰元。

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咀方:(盖章)

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日

聘任合同书 篇4

咀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聘用职位及期限

职位:教师 /

期限为半年:本合同自20xx年 1月1 日至20xx 年6月30日

一、教师职责:

1、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向学校领导做工作汇报;

2、服从园长及教研组长的安排,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主动,与本班教师团结合作,确实做好本园教育、保育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3、对幼儿态度和蔼可亲,做到爱心、耐心、关心、热心、细心;随时维护幼儿在园所内之健康与安全及辅导幼儿之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

4、严格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及游戏时间;

5、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6、做好家访工作,保持经常与家长联系,落实与家长双向沟通,了解幼儿与家长的需求,指导家长科学育儿。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教育内容,使“优质教育、愉快教学、健康成长”等得到充分体现;

7、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8、作好交接班工作,对家长要求、物品要登记交接;

9、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写出教育教学论文,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10.园内举办的各型活动之准备与执行等各项工作;

二、薪金及岗位津贴

1.甲方审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全勤奖金80元;

2.班主任津贴40 元,副班主任津贴30 元;

3.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师生比1:25,如达到这一标准月工资人均700元;若达不到标准,按应需教师人数×700÷实有教师数=每人月工资数;

4.学生在校时间与教师工资吻合。

三、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1.凡属国家法定假日的(寒暑假期除外),幼儿园按时放假,绝不加班。

2.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幼儿园教师同样享有。

3.学校将给幼儿教师设特殊奖,每年给每位幼儿教师买团体保险保险一份。

4.乙方同意以上条款可签字生效,若不同意,学校将20xx年1月15日半月工资发放于你,并解除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咀 方: 乙 方:

红石板联办小学

年 月 日

聘任合同书 篇5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

乙方( 应聘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明确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本着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

从___年 ____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执行完

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卫生保健工作室,分配卫生保健的有关任务。

2、 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园长做好幼儿保健、卫生、保育员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 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保管幼儿健康档案、教师及相关员工的健康档案。

3、做好学期卫生保健工作的计划,幼儿入园及定期体格检查。定期进行身高体重测量,视力测查,并做好记录。

4、密切与当地保健机构的联系,参加相关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5、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膳食计划,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6、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及控制工作,做好各项卫生保健的记录和统计。

7、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并做好各项记录。

8、每天定时或不定时的在班级巡查,对患病幼儿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如有忽视贻误病情,扣发当月奖金。

9、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四、合同期间,不允许乙方学期中途辞职。如要离园,须提前一个月说明,否则扣发当月工资。 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________(盖章)乙方(签字)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甲方法人:(签字)________

年月日

聘任合同书 篇6

正文:

学院岗位聘任(用)合同书

学院岗位聘任(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聘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学院_______系(部、处、室、馆、科)(下称甲方),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_______(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期限为_______个月。

2.试用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_______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_______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

甲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学院岗位聘任(用)合同书

学院岗位聘任(用)合同书

聘任合同书 篇7

一、聘方(甲方):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___年)

三、聘请待遇:

1.期付,邻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按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

四:幼儿园教师职责

1、对幼儿做到关心、细心、耐心,不偏爱,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2、认真及时制订教育活动计划,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引导幼儿主动学习。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因材施教。3、.科学、公道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幼儿园各项教育常规及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进行总结,不断进步工作质量。4、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预备工作,带班时精力集中,尽心尽责,不随便离开班级,密切关注幼儿的活动及需求,及时提供适当的指导。留意幼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5、努力学习幼教专业理论,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各种业务进修学习,勇于改革、创新,不断进步自身的业务素质。6。治理好班内一切物品不受损失,保持班内环境、物品的整洁,做好保管区内的清洁工作。7、认真做好家长工作,定时和每个幼儿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情况,和家长商议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工作。8、定期向园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五:聘任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6)与本园教师不能和睦相处,挑拨是非,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教育质量严重下滑。

(7)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8)私下将生源先容到其他单位,故意泄露本单位贸易秘密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在学期结束前一月提出

七: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咀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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