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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5.04

代理合同合集8篇。

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您精选了一份关于“代理合同”专题研究的综述资料,敬请浏览以下网页内容。由于自身的需求,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代理合同是指代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合法协议,签代理合同也有很多有注意的地方,不然也容易让自己上当。

代理合同(篇1)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代理合同(篇2)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建设地点:

5、工程规模:

6、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定额计价

3、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编制招标情况报告;

√草拟合同。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有关招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书面回答;

4、对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5、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6、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代理方向委托方收取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①不含中标人缴纳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服务费;

②不含交易服务费;

③不含招投标有形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

④不含暗标标底编制费用及抽取黔东南州专家库外专家评审费及差旅费;

⑤不含公告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50%,余下费用在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日内支付,逾期按未如期支付数额收取每日8‰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壹式陆份,委托方执贰份,代理方肆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篇3)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 年 月 日于 共同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 %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企业 %的财产份额。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代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上述的持有财产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代持财产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记载于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 %的财产份额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乙方亦不再为甲方持有企业任何财产份额。

二、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业 %的财产份额已经过户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 下同)。

上述先决条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生效。

四、本协议项下财产份额转让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认并遵守企业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甲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 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六、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该等财产份额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代理合同(篇4)

【裁判要旨】

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

【案情】

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赵宏武以89600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R2607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7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M 82607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

【审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2607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宏武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宏武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赵宏武申诉称:原审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车辆承租人又不是车辆占有人为由,驳回原告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赵宏武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也未积极弥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平安福公司辩称: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是汽车加盟关系,赵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赁生意,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决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己经尽了各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育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安福公司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王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所得收益的15%归平安福公司所有,应视为委托人赵宏武支付的报酬。因此,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平安福公司提出双方是私车加盟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将车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平安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二、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如不能归还,赔偿赵宏武购车价款89600元;三、驳回赵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关于行纪合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时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无法可依。为改变这种局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仅有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赵宏武诉求为租赁关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合作关系。租赁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显不属于租赁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关系,合同法上没有该类合同,从现实经济

生活看,加盟的类型千差万别,难于将各种加盟关系归为一类合同。从该案事实看,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出租,属于委托关系,对双方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准确的。与委托合同比较接近的共有三类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没有向赵宏武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实际就是赵宏武将自己汽车出租的经营活动,委托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赵宏武的汽车,并没有以赵宏武的名义,也没有代理赵宏武对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赵宏武的汽车。从两审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难点是,上述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存在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这与行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再予以分析。

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这与行纪合同相比,其共同点一是,都有三方当事人;二是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受托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

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但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间接代理,还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形,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汉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况,经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审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属于委托的

认定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点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

理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要准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汽车租赁委托的属性,必须把握合同内容等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委托的约定,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纪业务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为租赁、代儒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车的同时,还接收社会上的汽车对外出租。赵宏武将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车,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车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陈述是加盟关系,并没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纪行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实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对约定内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平安福公司与赵宏武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完成这一复合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事实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赵宏武的汽车,陈述为加盟关系;在出租汽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代理赵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赵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是形成权。介入权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动介汉构成的,委托人不主动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汉权。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前边己

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归还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赵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赵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权,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委托人。

综上所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只能按照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间,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1.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业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租车人王超不归还车辆,导致行纪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赵宏武归还车辆,赵宏武因此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是恰当的。

2.一审判决没有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章节的有关条款中,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认定本案是行纪合同法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关系,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

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款规定,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是不当的。

3.适用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事实,没有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 款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乏事实根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合同(篇5)

甲方:

通讯地址:

乙方: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酒水饮料代理合同,就乙方销售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向乙方提供酒水、饮料的供货商。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饮料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过程、销售方式和销售量,享有知情权。甲方将随时听取乙方对实际销售情况的报告和意见。

5、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做好营销后服务工作。

6、乙方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与乙方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甲方的酒水饮料产品,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达到要求及相关标准。

3、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推广活动,乙方应向下级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发布甲方各种新产品信息,并在本地区内积极宣传推广。

三、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在____区域销售甲方提供的如下产品:

红酒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洋酒系列品牌。

啤酒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四、产品价格

____地区按照甲方规定货价销售产品。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波动调整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凡乙方不执行统一价格,用低于标准的价格销售产品,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____个时间段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____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经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____个月前提出,否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甲方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

六、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__日。

3、双方同意月结的,每月____日为对账日,每月____日为兑款日,结款数额为对账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收取货款。

七、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2)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确认属实。

2、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____个月的。

(2)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3)甲方为乙方唯一指定供货商,如乙方从其他渠道供货,则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的全部奖励和赞助费用。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____%的违约金(金额以对账单/发货单为准)。

4、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争议与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九、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其它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篇6)

甲 方:

乙 方::

甲方基于对彬县房地产市场状况和对“某楼盘”的营销策略调整的需要,决定根据《“某楼盘”项目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第九条合同的终止与变更,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协商同意以下具体终止条款:

一、协议终止时间

从20xx年9月1日起双方予以终止签署期限为20xx年3月19日至“某楼盘”项目结束止的策划销售代理,乙方不再履行代理事宜,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二、解除内容

1、终止“某楼盘”项目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所有条款及内容;

2、“某楼盘”项目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其一切相应的附件同时终止。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因自20xx年3月19日签署代理合同起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乙方已经实际开始前期与销售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且所有前期费用皆由乙方垫付;

甲方需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前期垫付所有综合费用:元( 元)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20xx年9月1日前按"交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提交项目销售资料;

2、乙方在20xx年9月1日前按照领用登记归还所有甲方物品;

3、乙方所有人员在20xx年9月1日前撤离“某楼盘”售楼部,并由乙方结清乙方销售人员费用。

4、甲方按揭专员、房管所协调专员未到位前乙方需继续协助甲方办理前

期甲方与按揭银行、及房管所的对接协调工作;

五、其他

1、甲方需于协议解除当日按约定全额支付给乙方前期垫付费用;

2、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交接资料清单

代理合同(篇7)

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约时间: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签约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0.15%×8.29+RMB600.00电报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合同金额×8.29×0.5%(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XX15X%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委托方(签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托方(签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传真: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传真:XXXXXXXXXXXXXXXXXXXXXX

银行帐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帐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合同(篇8)

合同编号:119662

甲方(被代理人):地址:电话:邮箱:乙方(代理人):地址:电话:邮箱: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风险提示:

建议双方明确好代理条件,如果对代理条件要求较为严格的,建议可以对代理条件进行明细;如果有相关资质信息,可以作为合同附件;避免一方存在信息不真实,或者资质授权过期等情况,容易引代理纠纷。

涉及到代理条件变更,最好可以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一、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甲方的选择,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包括:确认或保留原有身份(人事关系);计算工龄;人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转递;办理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核算及调整;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转移、调阅档案材料。

2、经甲方申请,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甲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甲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乙方,如申请档案转出,乙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3、对寄存期满未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乙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甲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乙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委托合同期满,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与乙方续签合同并办理其他手续。否则,乙方可终止合同。

5、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甲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甲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3)甲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乙方退回代理费。

(4)甲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乙方负责整理档案。

2、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乙方可拒绝为甲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乙方仍在管理甲方人事档案的事实,乙方将仍依约定的标准向甲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元的滞纳金。

3、若甲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乙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风险提示:

建议违约责任具体明确,比如: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怎样之类的条款,尽量要避免笼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根据际情况来规定违约赔偿金的数额。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面临着违约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守约方,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商榷。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社保费,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________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__________元人的违约金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除甲方存在重大过错外,乙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乙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四条第3款执行。

五、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生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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