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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代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3.05.09

招代理方案(优选7篇)。

为了满足上级领导的要求,可以按照我们的目标,写下我们的工作计划。一份优秀的工作计划让自己面对新的工作依旧能得心应手,如何开展工作及工作计划?以下由小编收集整理的《招代理方案(优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招代理方案 篇1

一、打造精锐招商团队

人是连锁招商成功的关键之一,企业持续稳定的扩张,必须要组建一支有激情、有策略、有战斗力的招商拓展团队。首先搭建招商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清晰分工筹备,制定计划进度推动表,分工协作。不同的企业,其招商组织设计也不同,常见的招商组织结构示意图

总负责人:一般是由公司高层提任,连锁招商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一次招商需要调动企业所有资源,必须由企业高层来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招商目标、招商策略方案、招商模式等进行审核;同时他要负责合理的资源配置及多方关系的协调、整合。

策划组:一般由品牌、策划部的总监来主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招商策略创意、活动策划以及招商活动的传播与推广、各种宣传物料的设计与落实,招商会务策划等工作。

商务洽谈组:一般由事业拓展、营销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邀约意向客户、客户分析、客户跟进与合作洽谈、后期跟踪与签约等。

招商协调组:一般由某一领导担任,要求他必须熟悉招商活动及执行流程,把控招商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协调各方关系及落实执行等。

招商后勤组:一般由行政部门担任,主要负责招商会务后勤工作,招商筹备、所需物料采购或制作跟进,招商会务现场车辆、食宿安排,其他招商现场服务等。

招商工作繁杂、琐碎,不仅要求招商人员有严明的组织及清晰的分工,更重要的是招商人员必须要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这就是要求招商培训工作要到位。招商培训的内容常常包括企业及产品、连锁模式、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的知识,沟通、谈判技巧,招商流程、关键环节与各工具使用、企业招商战略规划、目标规划、招商模式与操作步骤,招商策略及执行方案,招商政策与招商手册,加盟合同的解读,加盟招商答疑等等。

二、明确拓展战略目标

组建了招商团队,根据企业的连锁扩张战略规划,明确招商目标规划,分解目标,根据目标制定招商工程的推进计划。

组织招商筹备启动会,调动所有招商团队成员激情,为实现招商目标进行公众承诺、激励士气,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统一行动。

三、组织一次有效调研

连锁招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的战略举措,有调研才有发言权,只有通过深入调研,深刻了解、掌握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连锁业态及招商模式变化、目标加盟商的潜在需求以及合作缺憾、合作期望等后,才能更清晰、更准确地进行招商定位、招商目标修订以及招商策略规划,招商活动及行为才能有的放矢,做到有效招商、精准扩张。

四、提炼一个核心诉求

根据前期的市场调研数据及资料分析,我们掌握了目标加盟商需求、合作期望或要求后,针对需求,结合连锁企业的核心价值等,创意、提炼出一个让目标加盟商十分感兴趣的独特的、核心价值诉求,那么连锁招商后期的运作就会事半功倍。

不管是“USP”独特销售主张或者是“UVP”独特价值主张,其招商独特的、核心的诉求常常从产品、品牌或者是连锁模式等方面着手创意,突出价值,创造与众不同的招商诉求点。

五、制定一套招商策略

招商策略是招商工作的指导方针与核心,它直接关系到招商的成败。招商策略根据目标加盟商的消费行为偏好、消费缺憾以及消费期望等来有效设计、制定招商策略方案。策略方案将要解决企业如何进行招商的整合与创新问题?经过科学分析应该如何选择、确定合适的招商方式?怎样策划组织招商营销事件?如何整合传播推广?以及制定怎样的令潜在、目标加盟商感兴趣的招商手册、加盟政策等等。

六、树立一个成功样板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成功的样板市场对于连锁招商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有目共睹的连锁加盟样板市场的成功操作对说服连锁加盟商是最有力度的,成功加盟商的案例分享将会使目标加盟商的信心得以极大提高。

七、整合资源有效传播

在连锁加盟盛行的今天,企业的招商传播怎样才能脱颖而出,有了精准定位与独特诉求创意的基础,做到有效传播才是最重要的。

企业招商加盟的传播与推广必须学会借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我所用,要广泛利用政府、协会、新闻媒体、已成功的加盟商、已获益的消费者的言行来影响即将签约的加盟商或目标合作者,有效搭建良好的招商加盟沟通平台,通过策划有影响力的公关活动建立畅通无阻的沟通机制,加深双方了解,最终达到吸引目标加盟商,促进加盟合约的签订。

八、完成一套输出体系

目前,随着连锁业的发展与逐渐成熟,加盟投资商不仅仅是关注盟主提供的产品、品牌,更越来越多地关注盟主能够向加盟商提供一系列的管理、技术、培训、信息、网络、配送、 服务等体系完备的经营支持。

经营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人员管理、商品管理及商品陈列展示、店面促销等,加盟商拥有了这套体系,那么连锁门店经营不再茫然,同时也减少了加盟商很多的店铺经营的学习成本。

所以,好的连锁企业其成功招商后对加盟商后续支持与培训是必不可少,一套完善的店面经营管理体系的输出就保证了其连锁扩张与复制的成功。

九、沉淀一套成功模式

连锁企业通过有效招商活动实施、样板市场运作,可以总结经验,沉淀得失,形成一套成功的招商模式,其特点是适合本行业特点、适合本企业特色的招商加盟模式,成本低、效果好,并通过总结、完善,不断的提升招商加盟运作成功率,节省后期全国市场运作的不必要的成本。

十、形成一套执行工具

连锁招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招商的筹备到执行、到后续的工作跟进,会涉及到企业多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部门的工作都不能出问题,否则会直接影响招商的成功。企业要快速扩张、成功招商是前提,标准化执行与复制是关键。作为一个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在招商启动开始时就应该有完善的招商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流程贯穿招商筹备、执行过程及后期跟进,流程涉及各个部门,关键节点必须由招商总责任人进行质量监督与管控,每个部门或某一岗位在什么时间完成什么工作、工作标准及操作规范以及使用工具、表格等招商团队中的相关成员必须一清二楚,这样才能保障招商活动的成功举办。

有了一个成功的招商模式,其必然要形成一套有效的、可操作的执行工具,这样能才保障每次招商的成功与进步,当然,工具的形成需要不断的总结与积累,只要认真整理、归纳总结,便可形成一套可复制的、易操作的标准招商工具。

招代理方案 篇2

一、加盟招商目标

利用各种资源平台招商加盟,构建各种营销渠道。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传播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实现零突破。

二、推广策略

利用网络媒体发布招商加盟信息, 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 利用微信自媒体进行宣传, 建立有效的经营模式和扶持政策, 建立店示范店, 构建好后续的服务支持工作。

三、加盟推广方式与渠道

建立自己的招商网站, 在专业的招商网站宣传, 利用报纸、媒体广播宣传 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商信息, 在张家口周边招总代理。

四、招商广告宣传

1、 专业的招商网站发布招商信息

2、 主流的商业报纸发布招商信息,

3、 DM单、对应发放

4、 商务平台招商引流

五、加盟推广准备工作内容

DM的制作,广告语、海报的制作,招商资料的准备。

六、加盟推广团队组建

1、 设立招商部

2、 招商团队人员招聘与培训

七、费用预算

1、 招商网站的信息发布费

2、 报纸版权的使用费

3、 DM单的印刷费

4、 海报印刷费

招代理方案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办公地址: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办公地址:邮编: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代理出售方式营销策划本项目,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鉴于甲方系《 》(暂定名)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区路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委托可售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套。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面积和技术指标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一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全面负责销售房屋的行销企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乙方策划设计的广告、海报和楼书等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发包制作发布。

(二)、乙方自行承担本公司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

(三)、乙方负责预售合同的按时签订和贷款合同的抄写工作,负责收齐客户贷款

所需全部资料送达甲方。

(四)、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在销售期间,严格按照

市房地局网上销售规定,不得违规销售,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如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购房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

不得侵犯。

(六)、乙方应具备销售代理合法资质,并提供销售代理合法资质的相关文字资料

于甲方备案,乙方向甲方保证不会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代理销售的情况。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出售之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并依约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甲方承诺有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策划本项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三)、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四)、在委托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部分销售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五)、甲方委托价格,当作为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六)、甲方委派现场收款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壹名。

(七)、本项目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包括售楼中心广告布置、楼书、DM等一切销售道具之费用,费用预计为总销售额之。

(八)、甲方免费提供经装修房屋予乙方做售楼接待场地,并承担销售现场的各预算费用包括网上销售设备、宽带费用、水电费、电话费及其他办公费用。

第三条:委托价格

(一)、委托产权价格均价人民币___元/㎡。

(二)、一房一价单价表由乙方制定,但需保证上述均价,一房一价表经双方盖章确认,作双方结算溢价之依据(实际房源成交价格对应一房一价表,超出部分称为溢价)。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上述约定。

第四条:委托期限和开盘

(一)、销售期限

本项目销售期限于网上开通并以甲方书面通知可签预售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入住许可证个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二)、开盘条件

销售物业的正式开盘有待于下列条件的同时成熟:

(a)甲方已取得销售物业的预售许可证。

(b)售楼处已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完成了装修布置。

(c)样板房已装修并配置全部家具。

(d)双方已经确定全部房源的销售价格。

(三)、销售指标

每期房源开盘销售期限内乙方应合计成功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以上。

第五条:建材设备及工程建设进度

甲方同意本项目在销售中向客户承诺的建材设备、装修标准及工程建设进度(见附件)。

第六条:楼款之收取

甲方负责销售物业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钱款。甲方在销售现场设专人负责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或发票,乙方协助办理上述事项。乙方已与购房者草签的买卖合同,须经甲方专职人员审核批准后盖章,开具购房发票。甲方应在开盘前与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贷款应解入甲方在按揭银行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按揭帐户)。

第七条:佣金计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佣金结算底价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按成交价之%支付佣金,作为乙方广告企划费及营销代理佣金;超底价部分:分成,即甲方%,乙方%。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价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并已书面约定成交价,通过关系甲方给客户折扣,并致低于底价成交,甲方应按底价考核,并按成交价%支付佣金,无溢价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于一房一价底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之%给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后又退房的,所收违约金双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预交定金,虽预(出)售合同于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后签订,按%支付佣金。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贷款资料初审通过后即可结算佣金,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结算,其余销售指标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请款明细,甲方应在五日内核准并结清上月佣金,每延误一日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应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以国家当日牌价算)。

第九条:经甲方与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后,双方以所定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条:通知与联络

甲乙双方确定的联络地址为:甲方地址:甲方邮编:乙方地址:乙方邮编:

上述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邮寄函件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扣除未付佣金及溢价(即总额之%)。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当上海市或本项目现场发生非双方责任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即时协商善后事宜,并采取措施使双方的损失不再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类别的争端,经双方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时,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约定办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四条: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当本合同有关条款须修改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招代理方案 篇4

]新手备考-思路整体篇-关于专利代理人考试的准备工作和复习计划

关于专利代理人考试的准备工作和复习计划 这段时间刚下定决心要参加今年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这几天听了一些朋友的建议,看了2个论坛,加入了一个群,并且看了几个人的考试经验和介绍。终于做到对这个考试心中有数了!在此感谢吴玉亲爱的,感谢yuki美女,感谢富贵鼠的经验和群,感谢博派论坛上的一些好的帖子。中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一共有3部分: 第一部分考专利法律知识,主要考察专利法极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考相关法 第三部分考撰写,比如撰写权利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答复复审,以及宣告他人专利无效。这两天,我陆续的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1)打印出来了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两个法条2) 在网上购买了下面6本书:3)确定了我复习的总的指导原则: step0:找一份真题,首先通读一遍真题,了解题目的类型和种类,做到对相关内容心中有数。听一下富贵鼠的考前讲座录音,了解一下自己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 step1:把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起来理解,必须达到知道每一条的内容,最好能背下来。 step2:结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来通读审查指南。其中可以通过杨立真题精解中的专利法部分的题目,帮助理解审查指南。读完一遍审查指南以后,可以听一下培训的录音,来加深对一些问题的理解。 step3:选择06-11年的真题中的专利部分来进行自我测试,根据测试的反馈情况,再通读审查指南,加深对指南的理解。 第二部分 step1:结合杨立真题中相关法部分,来通读考试指南中的相关法部分。可以通过一些培训录音,来加深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理解。 step2:用真题中的相关法部分进行自我测试,根据测试的反馈情况,再反过来看考试指南中

的相关法部分,加深对相关法的记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撰写时候,尤其注意是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对必要技术特征概念的把握的

诀窍。

step1:先听一下培训录音,以免自己走错方向。结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

来理解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和真题分析,从中总结出撰写的步骤,套路和规律,尤其是对

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step2:根据上面总结的规律,结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案例这本书,自己动手撰写。

撰写完了以后根据参考答案,看一下自己撰写中出现的错误。

step3:根据真题进行撰写测试,并返回去找自己的不足之处!

总体结合构建知识结构:

考试指南,审查指南都通读完了以后,可以听一遍培训录音来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

既然已经决定了去做这一件事情,那么就要认真去准备,去做好,希望一次通过。对我这种

搞学术的人来说,多学一些专利相关的知识,多有一技傍身,对以后的发展总是会有好处的,

可以使自己的道路越走越宽。

加油吧,AMY!

一共用了下面几样东西:

一、2010年的专代考试指南,其中包含审查指南和各种法律规章(为了省钱,买了旧版的,听说和11年的差别不大);

二、杨立老师编写的2011版的真题解析(今年出得比较晚,不过还好赶上了最后阶段的复习);

三、吴观乐和欧阳石文老师编写的2010版的专代实务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

四、2010年专利局培训录音(何越峰、韩晓春、祁建伟三位老师的真人原声);

五、在博派论坛上零星下载的相关法和PCT相关的PPT/PDF讲义。

从9月初开始大概8个多星期的时间里,除去个人学业的时间之外,以半脱产每周30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来复习,总计250个小时。时间分配大概是50个小时看审查指南,120个小时做杨立真题兼复习专利法与相关法的法律知识,40小时听2010年录音,40个小时看实务应试指南并练习了10套左右的实务历年真题。

教训总结:

一、一字不漏的看完审查指南略显有点浪费时间。对于有较多专利相关工作经验的朋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不用花太多时间啃审查指南,只需扫过重点部分即可。主要时间需要放在做真题及其总结上。

二、我没有太多专利法以外的法律知识,因此这部分的复习基本上是靠真题来蜻蜓点水,只把做错的题反复看了3-4遍。虽然听了韩老师的录音,但是对我来说也有点过深,吸收效果不如何老师和祁老师的好。碰巧又遇上今年相关法考得比较难,最终只考了卷面一半左右的分数,要不是专利法比较给力,肯定就挂了。建议想稳中求胜的朋友多花些时间在相关法上,这部分往往是过与不过的关键。

经验分享:

一、在做杨老师那本真题书的时候,我先把06~10年的题做了一遍,因为这些题的答案是专利局公布的标准答案(引

用何越峰老师的话),所以不用纠结于自己的主观臆想,错了就是错了。在做题的时候我把所有做错的题和懵对的题都做了不同的标记(注意:标记不要做在题目边上,为了复习之用),然后把自己不懂或者不熟练的知识点整理在word文档里,考前又反复看了几遍,个人认为效果比较好。之后有空余时间的时候又做了00~04这3年真题的一部分,加深知识点的记忆。

二、实务的复习一定要以真题为主,把考点和主要法条记住后就可以先从最老的考题(94年?)练习起来。笔头练习的重要性大家想必已听说过无数遍了。我是考试前三周才开始动笔写的,坚持每周至少做三套题。不过每一套都没有坚持从头写到尾,这导致实际考试的时候时间有些来不及,好在前面部分答得比较好,总算一次通过了。顺便提一下自己的实务答题内容:第一部分的无效请求除了错用细则20条2款基本都答对了,第二部分1和2合案、3分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基本照抄说明书,没有写方法权利要求。最后比预想的分数要低一些,大概是细节部分还需精加工一下。

三、一定要尽早定下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在开始看审查指南的一周多时间里我就发现以我的时间表是不可能把审查指南仔细研究一遍了,好在临时调整了计划,转为以听讲座录音及做真题来抓考试重点。后来证明要不是这个调整,法律部分今年就要失守了。

招代理方案 篇5

招标代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代理方案 篇6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01、现收02…

现付01、现付02…

银收01、银收02…

银付01、银付02…

转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经管人员一览表如下:

单位名称合宗号

账薄名称目录号

账薄页数自第页起至第页止共页案宗号

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人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接管日期签章移交日期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会计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详细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总的来说是越短越好。一般情况下,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日记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记账凭证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经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实有数,谨防开出空头支票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特别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

a按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c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8)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10)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的结计方法,根据不同需要作了规定:

(a)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月初到本页末止的发生额,也便于月末结账时,加计“合月合计”数。

(b)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年初到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也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本年累计”数。

(c)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的余额结转资页,如某些材料明细账户就没有必要将每页的发生额结转次页。

(11)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结无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详细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

(1)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准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xx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准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业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1.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

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3.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峻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峻违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招代理方案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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