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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5

关于规定的通知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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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

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LIUxUE86.com 出国留学网】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2)

2011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税收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并征期的规定

(一)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下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一年一次汇总申报,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1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起征点的,按申报额缴清税款。

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征税。

(二)对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以上税费实行半年汇总申报一次,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7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当年1至6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需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

二、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核实,其实际利润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体户业主费用减除标准,因此,对其生产、经营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 《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4)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 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

第七条 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资金往来测算法,即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行业参照法,即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测算法,即税务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我市把成本费用法确定为定期定额核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如果采取成本费用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其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使用成本费用法,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总和÷(1-行业应税所得率)。市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整本地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电脑定税就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一节

自行申报

第十条

被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填写《定期定额

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之前,要通过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截止时限以及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要按主管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地税网站上下载《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自行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十三条 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基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做出调查分析。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同时,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不少于10户。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第三节 定额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等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集体研究,并经分局审批后,确定拟定定额。

第四节 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 集体评议是对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拟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集体评议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税护税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分局的集体评议。并监督基层分局做好集体评议的会议召集、评议记录、会议签到等工作。

第十七条 集体评议程序:

(一)基层分局在评议会上通报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的调查情况和拟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拟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第五节 定额公示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定额在集体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主要街道通过电子信息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定额公示采取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行业类别按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修理修配业、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照相业、美容美发业、其它服务业等类别进行归集分类。

第六节 上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定额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修改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节 下达定额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经营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八节 公布定额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主要街道公布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第四章 定额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的,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一个纳税内有六个月实际销售(营业)额都超过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适当调整其定额。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5)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任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6)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将“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七不准”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内容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7)

批复、请示、会议纪要、等文书的写法及范文

一、报告写法及范文

建议报告

关于××××××的报告

院领导:

根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北京积水潭医院××处

××××年×月×日

例文(建议报告)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的战绩。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期间,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对全国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卫 生 部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日

情况报告

关于××××××的报告

根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针对××××××,提出以下建议:

一、×××××××××××××××××××。

二、×××××××××××××××××××。

北京积水潭医院××处

××××年×月×日

《报告》写作要点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用的陈述性

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报告前可加“紧急”。

二、正文:

㈠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

㈡事项:写工作步骤、措施、效果。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三、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上报告如无不

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

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四、函的写法及范文

(一)函的概念和分类

1、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

用的公文。函是一种平行文,不能用于上下级机关。

2、分类

函的分类方法很多。从函所起的作用来看,可分为一下几种:

1)、告知函。即把某一事项、活动函告对方,或请对方参加(如会议、集体活动)。这种函的作用和内容类似通知,只是由于双方不是上下级和业务指导关系,使用“通知”行文不妥,故应该用“函”。

范文: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您参加将于5月15-16日在北京21世纪饭店举办的第27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亚太地区大会非政府组织磋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 从议程到行动—

—继非政府组织粮食主权论坛之后.此次磋商会议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国际粮食主权

计划委员会亚洲分会(IPC-Asia)主办,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协办.届时,来自亚太地区

80多个民间组织的100余名代表将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宣言将在5月17-21日召开的„„

XX XX XX XX XX X

X X年x月X日

三)函的写作要求

1、针对性。函有鲜明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紧紧围绕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公务事项来写。二是往来机关应当与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和

公务事项相称。也就是,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公务事项应该是函往来机关有可能解决的。三

是除特殊情况外,应坚持一函一事。

2、分寸感。函的用语,力求平和礼貌,特别忌讳命令语气,但是也不能为了谋求问题解决,极尽恭维逢迎之能事。

3、开门见山。无论是来函还是复函,在写作中都应该开门见山,尽快接触主题,力戒漫无

边际,故意绕弯子,忌讳那些不必要的客套,尽量少讲空泛抽象的大道理。

五、决定的写法及范文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为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

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格式内容】

1、标题。

2、决定的原因和目的

3、决定的内容。对具体事项做出安排的决定要写清安排的步骤。

4、希望与要求。

【范例参考】

关于授予广州市迎“九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特别奖的决定

广州市建委:

今年来,为迎接第九届全国体育运动会在穗举办,广州市建设了以内环路为代

表的一大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大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保障“九运

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良好的场馆、环境和设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实现了“一年

一小变、三年一中变”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目标,受到中央领导和“九运会”组委会

以及各体育代表团的肯定和赞扬,并被国际组织评为“国际花园城市”。

为此,建设部决定,授予广州市迎“九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特

别奖称号。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

在创佳绩,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29日

七、通知的写法及范文

指示性通知

北京积水潭医院关于××××××的通知

各科室:

××××××××××××××××××××××××××××××××

××××××××××××××××××××××××××××。

北京积水潭医院

二○○五年三月十日

九、批复的写法及范文

一、批复的性质和特点

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性公文,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指示性等特点:

1、权威性。批复发自上级机关,代表着上级机关的权力和意志,对请示事项的单位有约束力,特别是那些关于重要事项或问题的批复,常常具有明显的法规作用。

2、针对性。凡是批复,必须是针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而发,内容单纯,针对性强。

3、指示性。批复的目的是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因此批复在表明态度以后,还应当概括地说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二、批复的写作

1、标题 批复的标题有两点需要特别强调:

(1)关于发文单位。批复的发文单位即行文主体,既不能不写,也不能随意略写或简化。

(2)关于事由。批复的事由大致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用表示关联范围的介词“关于”加上请示或批复的事项来表述,如《国务院关于1991—2000年全国治沙工程规划要点的批复》;另一种是在“关于”和请示或批复事项中间再插入一个表态动词“同意”来表述,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航空口岸的批复》。

2、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1)引语 批复的开头通常要引述来文作为批复的依据,引述的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结合请示的日期引述,如“×年×月×日来文收悉”;第二种是结合来文的日期和文号引述,如“×年×月×日×号文收悉”;第三种是引来文日期和来文名称,如“×年×月×日《关于„„的请示》收悉”,第四种是引述来文日期和请示事项,如“×年×月×日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

(2)主文 主文是批复的主体,这部分应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表示同意与否的态度,有时还要阐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答复请示事项针对性要强,答复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表达要准确无误。

(3)结尾 是批复正文的最后部分,它的写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提行写“此复”或“特此批复”;第二种是写希望和要求,给执行请求事项的答复指明方向;第三种是秃尾,就是请示事项答复完毕就告结束,此种结尾方法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要写好批复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研究请示所注意所提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有些情况应先作调查研究;第二,凡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的问题,批复前都要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及时批复,以免贻误工作。对不按行文的正常渠道办理或一文多头的请示,应予以纠正,以免误事。

十、请示的写法及范文

事务性请示

关于在我院开展×××工作的请示

院领导:

近一段时间来,我院××××××××××,为了×××××××××××,拟在我院开展×××××××××。具体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以上意见已经各分会主席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北京积水潭医院工会

××××年×月×日

例文(事务性请示)

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二、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

三、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方补偿制度。„„„„„„

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

办公会请示格式:

主管领导批示

关于××××的请示

院领导:

××××××××××××××××××××××××××××××××

××××××××××××××××。

此文是否提交院办公会讨论,请指示。

积水潭医院××处

×年×月×日

《请示》写作要点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期复性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

㈠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㈡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注意事项: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逐级请示。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筑府办发〔2010〕120号

【发文时间】2010-7-21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流通、典当等商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将市商务局对饭店服务业指导的职责划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

(三)增加12312商务举报投诉相关服务工作职责。

(四)增加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城乡商品市场体系,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物流企业和物流市场,促进全市物流业的发展。

(四)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五)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和管理重要商品储备,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应急条件下的市场调控、供应、保障工作。

(六)负责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生猪屠宰、成品油、酒类、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七)按照授权,管理全市涉外经济活动。依法负责外经贸企业的登记、报批、发证、年审、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的境内外商务会展,负责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报批。

(八)贯彻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我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的组织实施;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进出口业务统计及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按照授权,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和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争取境外无偿援助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商务系统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提案、保密、综治、绩效目标考核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督办事项的落实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有关商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全市内外贸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评定、考核认证、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商务系统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财务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各项业务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核算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的会计制度制定和执行;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综合处

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承担商务运行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商务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立法前期调研和申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及备案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订规范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商业体系、城市商业网点、社区商业发展、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加快发展。

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拍卖、典当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旧机动车交易、二手车交易和旧货流通行业等的监管工作。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市场运行监管处

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确保食肉消费安全;认真落实全市屠宰场设置规划,维护正常的屠宰秩序;协调行业的内部关系、整顿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环节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七)商贸服务管理处

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行业管理标准,履行行政许可相关审批职能,开展行业分等定级及服务品牌评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八)物流处(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规划建设;推广现代物流技术、信息化技术和标准化建设;组织认定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流统计和物流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相关物流发展资金预算和使用;指导物流行业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工作。

承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制订和落实;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和服务贸易、加工贸易及公平贸易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统计及综合分析,并针对运行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指导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和监管好国家、省、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

承担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目标计划的制订、实施和考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加工贸易的审批、申报、管理、统计、分析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后期管理、协调服务及联合年检等工作。

(十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的初审、申报、组织实施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中共贵阳市商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商务局监察室。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贵阳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为市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18人,专业技术人员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流通和生产加工环节的生猪屠宰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严厉查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酒类制假售假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成品油、典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方面的商务执法;依法对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商务执法工作;受理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分类别作出处理并回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将原市招商引资局下属的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台商投诉中心)调整由市商务局管理,为市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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