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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6.14

2023监理合同(精选10篇)。

合同因其法律效应的保障作用,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不容忽视。为了撰写一份完善的合同,我们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那么,如何正确撰写合同呢?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监理合同”或许能满足您的需要,并带给您一些有益的收获。

监理合同(篇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 委 托 人(全称): 监 理 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三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2、计费办法:

(1)、公开招标监理项目计费办法以预算清单编制依据为准,

(2)、县工程监理机构库内抽取监理项目计费方式根据〔xxxx〕xx号的规定,参照〔xxxx〕xx号文件《xxxxxxxxxxxxxxxxx》的规定执行。

3、结算方式:结算时,根据实际监理范围的工程造价,按预算编制(招标项目)或监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同取费标准及系数,并按投标优惠率(招标项目)计算监理费,最终以xxxxxxxxxxx审核为准。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延期不增加费用)。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建设单位及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建设单位及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 贰 份,委托人 贰 份,监理人 叁 份。

建设单位:(盖章)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邮编: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合同(篇2)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填入探矿权工作区域名称)矿区勘查施工监理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范围

1.勘查项目名称为:______;勘查许可证编号为:______;地理位置为:______;勘查区块面积为:___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___;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___(详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___(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2.为对本条第一款所述勘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该区块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甲方与该单位另行签订委托勘查合同)。为了更好地开展勘查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对勘查单位的勘查工作进行监理,乙方同意且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3.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是对____(填入勘察单位)勘查工作期间开展实地监理、报告编写期间资料整理的规范程度等予以督查。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

4.乙方按照国土资源部20xx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DZ/T0213-20xx(铅、锌、铜、钨、钼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与工作量

1.工作期限为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其体工作量按照本合同目标矿权的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条 监理费用及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确定本合同的监理费用总额为:_______万元。

2.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___万元,剩余部分___万元于工作结束时一次性全部付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且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若此种情况达到___次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见附件___),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5.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对于由乙方提交的需由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及时作出决定。

6.按时履行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乙方应根据监理目标的情况,派出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相关主要人员的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2.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监理期限内对监理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保证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行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责任并发生的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在监理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声明的秘密。无论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此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乙方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5.乙方负有按时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违反约定主张收益;

(4)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3.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第七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交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别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份,每方各执___份,其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签署。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篇3)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监理合同(篇4)

项目名称:XXXXXX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XXXXXX

合同编号:

委托人:XXXXXX

监理人: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

签订日期:二零一x年七月六日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

受托人: XXXXXX(以下简称监理人)

本协议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监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本合同要求进行XXXXXXXXXXXX施工监理。

⑴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但委托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等对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进行调整,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

⑵ 建设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本标段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标段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合格竣工验收交付委托人使用,且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为止。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仍需延长监理服务期,且费用不增加。如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也做相应调整。

⑶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为固定总包干价即监理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1,235,243.00),由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除非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工作或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否则一律不调整。委托人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时,按监理人包干价同比例增减监理费用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部分工程造价。

⑷ 监理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进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压证,在提交进场人员名单名单及任命书时交发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如监理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及仪器仪表等条件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人退场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包括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⑸ 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委托人将有权调减监理范围并相应调减监理费用总额。

2.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⑴ 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⑵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⑶ 中标通知书;

⑷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⑸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⑹ 监理费率计算书;

⑺ 监理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⑻ 监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⑼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监理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序号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 监理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和责任。

4. 委托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1分;副本10份,委托人6份,监理人4份。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监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日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3.1 词语定义及解释

3.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 “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⑵ “委托人”或“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⑸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⑹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⑺ “天”:是指正常的日历天。

⑻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⑼ “投标文件”:指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承诺书、授权委托

监理合同(篇5)

业主: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

一、文件和资料

例:_____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_____

1.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条件______份;

2.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______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______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远规程______套;

5.其它。

二、决策与决定

例:_____业主同意:_____根据监理单位针对有关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是时予以决策或决定。

双方在此约定:_____业主对上述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

三、协助

例:_____业主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_____

1.建立监理工作人员及个人财产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监理服务费用财务通道;

3.建立监理服务所需的`公关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5.解决非监理单位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遣返和相关事宜;

6.其它。

四、设施与物品

例:_____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列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

双方在此约定:_____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下列设施、设备及物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和期限:_____

1.办公设施(办公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

2.生活设施(生活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

3.办公设备;

4.生活设备;

5.通汛设备;

6.交通设备;

7.试验、检测设备;

8.办公物品;

9.其它。

双方在此约定:_____下列设施、设备和物品由监理单位自备,业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设备、物品清单及经济补偿办法

五、辅助工作人员

例:_____双方约定:_____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工作人员_________名,服务人员_________名,辅助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工作。

双方约定:_____下列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聘用,业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监理单位聘用辅助工作人员清单

及经济补偿办法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业主:_____(盖章)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签)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签)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理合同(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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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监理合同(篇7)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监理合同(篇8)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监理合同(篇9)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

资料.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

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

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监理合同(篇10)

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 资质条件,这是合同生效条件中( )的具体表现。

A.当事人必须是法人组织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 则施工企业可以主张( ),然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A.撤销合同,无需通知对方

B.撤销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C.解除合同,无需通知对方

D.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3.招标的资格预审须知中规定,采用限制合格者数量为六家的方式。当排名第六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时,应当()。

A.仅允许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B.改变预审合格标准,只设合格分,不限制合格者数量

C.由排名第七的递补,维持六家投标人

D.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4.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 享,由( )。

A.由发包人分担或分享

B.由承包人分担或分享

C.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D.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5.某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承包人于3月1日向工程师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于3月15日组织生产设备启动试车检验,3月18日试车完毕后发包人、承包人、 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质量合格,工程师于3月20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则承包商的实际竣工日应为( )。

A.3月1日

B.3月15日

C.3月18日

D.3月20日

6.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 )。

A.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B.经监理人同意

C.经设计人同意

D.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7.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定金罚则责任

D.违约金责任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 )到达受要约人,才能取消该项要约。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

9.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 )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住所地

B.合同签订地

C.工程所在地

D.原告住所地

10.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可以避免因( )造成对某些投标书的报价评分不公平。

A.标底编制得不够合理

B.评标标准不合理

C.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不合理

D.受标底的约束

答案:D D C C A A B B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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