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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1

银行通知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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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 篇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号:国税函[2006]270号

发布日期:2006-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银行通知 篇2

大学第一课讲什么?——大学通知书的"陷阱"。近日,不少湖北考生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却发现里面夹带着特定的银行卡和手机卡。虽然学校声称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号码,但同时称,如果不开通,有可能收不到学校发送的信息。这不免让人产生“强制消费”的怀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每个学子乃至家人眼里,都闪着特殊的光环。

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带这卡、那卡并非湖北首创,上海、江浙等地也早有先例。从商业推销的角度,这一招的确是“高”:针对性强、信息有效传播,且目标群体巨大。从法律上讲,只要学校声明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这些卡,就算不上真正的强制消费。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如果学生都用上了指定的电话号码,学校发通知、发信息也更加方便。

但这真的是多赢的好事吗?从学生及家长的质疑就可看出,这一行为让大学的书香染上了重重的铜臭味,让大众难以接受。而此前爆出类似“夹带”事件的南开、同济等大学总是急着撇清:这些“夹带”是别人放进去的,与我无关。这是否也说明,大学本身也应羞于与“夹带”为伍呢?

大学,在人们心目中是一片净土;在充满憧憬的新生眼里,更是如此。大学之所以让人仰望,不仅仅在于其学问之广博,更在于其操守之清高。这“清高”并不是与世隔绝,人人不提“阿堵物”,而是意味着一种淡定的价值追求,意味着在商业社会里坚守着精神高地。可是,让推销夹进录取通知书,却让人感觉,商业气息早已渗入大学最细小的毛孔,这无疑和大学的`形象太不相称。

大学,更是教书育人之地。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应是“让学校的每一面墙壁都会说话”。同样可以说,大学的一举一动,都将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大学录取通知书,是大学给新生的第一印象,也可算是大学给新生上的“第一堂课”。当大学决定发出夹带着浓浓推销气息的大学通知书时,是否应该想想,这将对新生施加怎样的影响?是教他们早点适应某种所谓的“潜规则”,还是教他们早点破除对大学的美丽幻想?

银行通知 篇3

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银监会近日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十条”)基础上,提出了以下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银行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鼓励和支持银行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进一步明确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相关目标的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

——明确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规范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表示,《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

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连续3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从去年末的7.8%升至今年8月末的8.8%。

银行通知 篇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03年8月17日发布

2.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其个人签章。

(二)变更、撤销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对于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账号的,应将一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

(三)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存款人遗失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应填写“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各类申请书可由各银行参照所附的申请书式样,并结合本银行的需要自行印制,但印制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附式列明的记载事项。

五、关于开户核准通知书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所附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式样(附式6)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印制,并视同开户登记证实施管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不向存款人收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时,应在开户核准通知书上填写开户核准号,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7)。开户核准号按照以下规则予以手工编制:

1.开户核准号由十二位定长字符构成,具体结构为:×(账户种类)××××(地区代码)×××××××(存款人编号).2.账户种类为1位定长字符;J代表基本存款账户;L代表临时存款账户;Z代表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编号为7位定长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当地银行行别分配赋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列。

六、关于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参照《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另行单独制作。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运用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取现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九、关于军队、武警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附件:(略)

银行通知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报告

昆山农商行计划财务部:

根据控股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昆农商„2011‟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管理,防止客户从事反洗钱活动,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我行从开业以来到现在所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控股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自查情况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办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业务服务水平。

1.结算账户核准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和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备合法依据,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确保了结算账户核准程序符合开立账户的规章制度。

2.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手续符合规定。对于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在被授权人工作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业务;授权办理中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并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账户资料完整,并按照

规定期限保存存款人的账户资料。

4.在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尽职尽责。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保证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接收存款户开户信息变更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在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存款账户、或者为不可取现以及未经批准取现的专用存款户办理取现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首先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然后核对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1.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

规程和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企业客户在开户时,我行工作人员会一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企业开户证实书、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单位客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的,我行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3.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对控股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我行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三、存在的问题

1.少数开户企业未及时将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送到我行。

2.我行从业人员对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还有待加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工作。

3.我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四、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防止客户借助银行从事反洗钱活动,维

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我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实行办业务前先更新客户资料的方法,督促客户及时更新开户资料。通知资料不齐全的开户企业将开户资料补齐。对一些长期无业务往来也不更新客户资料的客户,打电话通知客户前来办理销户手续。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网上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的宣传工作,进

一步改善我行的支付结算环境,提升我行的企业形象。

通州华商村镇银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银行通知 篇6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7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5、其他组织开户时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6、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 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7、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各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8、财政、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直接办理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手续。

9、按《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专用存款账户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 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1)。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 办法》 及《 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银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3、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4、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 办法》 和《 实施细则》 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咤良行,蓉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 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2)。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银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项也属于可变更事项,当存款人变更以上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3),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类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相同。

(二)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项目部名称、电话、地址、邮编,项目部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项也属于可变更事项,当存款人变更以上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4),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类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相同。

(三)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送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银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联通过开户银行退回存款人。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银行留存;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电请书”的存款人联通过开户银行退回存款人。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方式

银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二)付款依据的审核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 办法》 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相关付款依据。银行应对相关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且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只需出票时由付款银行审核其付款依据,收款银行无需审核收款依据。

(三)久悬银行账户

1、对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银行应按照《 办法》 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理。该类账户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银行应将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存款人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银行将该类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

2、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3、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四)清理核实工作结束后,银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未办理清理核实手续的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未清理核实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逐级报送至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发出公告。在发出公告两个月后,存款人仍未办理清理核实手续的,在其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开户银行应先要求存款人办理清理核实手续,再办理该存款人的支付结算业务。

(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具体措施如下:

1、开户银行应当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并签章予以确认。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指派专人(不得为临时人员)对开户银行所报送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开户申请资料交接单(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申请资料种类和名称、时间、审核人、录入员等要素,格式可自行设计),交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

3、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对收到的开户申请资料及交接单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处理,打印开户许可证,交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

4、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之前,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六)开户许可证管理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开户许可证的补发。

(七)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行应严格执行《办法》、《 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申报及导出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196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移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 ]26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如账户管理系统在正常运行中出现重大故障,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报、导出及移送等工作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影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处理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立即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并随后正式上报有关详细情况。

四、规范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的处理

(一)银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予以核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在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扣留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

(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于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存款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 办法》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存款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证明文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工商管理、税务、质(技)监、财政等部门。对于非法存款人(即存款人不是合法设立的单位)骗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四)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开户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开户许可证行为的存款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办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及时将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向辖区内的各银行进行通报,并要求各银行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同时,应将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上报上级行。

军队单位和中央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相关问题另行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表:

1、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银行通知 篇7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

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XXXXXX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会业务管理的通知》,我支行对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我支行认真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对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进行了学习,通过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付、账户年检及反洗钱报送等相关问题的进行解读,使所有人员理解并掌握操作要点,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了制度的执行到位。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

我行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XX个、一般存款账户XX个、专用存款账户XX个……。

1、检查所有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录音核实开户行为的真实性。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对于结算账户内容尽职审查,通过再次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我行业务系统中客户身份资料一致,确保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对于存款户进行信息变更的,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及报备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认真执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相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7、所有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对于未按时年检的账户我支行在均对客户进行通知同时对相关账户进行暂禁处理。接下来,将对于拒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款人办理销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户,其中银行卡类账户XX户。受理银行卡申请时,通过联网核查身份公民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无记录的同时审核客户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并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进行证件鉴别,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实名制,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我行通过制定《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确实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不存在匿名或假名账户。对于个人代办借记卡,柜台人员是通过询问客户本人,尽可能要求客户提供工作证件及相关客户经理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的,同时做到在账户开立的现场通过录音电话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在被代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开户。对于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采取批量开卡方式,通过签订代发协议规定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批量开卡须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对于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通过联网核查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给予输。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我行能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并定

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1、存在账户报备不及时现象;

2、年检情况不理想,未年检账户虽进行了冻结,但占比面大;

3、个人银行卡代理开立,存在经办人员只是口头询问客户、未按规定在相关开户资料注明代理原因现象。

六、整改措施

1、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

2、积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培训,落实日常检查。

3、强化宣传,促进支付结算发展。

XX银行XX支行

2011-08-08

银行通知 篇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5]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因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而变动客户账号对存款人的影响,现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号批量变更的含义及范围

账号批量变更是指银行因业务处理系统变化而导致其所有客户账号的集中变动,从而引起存储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调整。

账号批量变更只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而不能变更相关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二、账号批量变更的操作流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总行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分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同意后,通知其分支机构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手续。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将银行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三、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提交

银行分支机构在接到其上级行转发的账号批量变更通知后,应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2个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三)开户银行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该申请书应注明账号批量变更原因、新账号启用时间、需批量变更账号的账户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见附件2),该对照表应包含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银行结算账户性质、旧账号、新账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五)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

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其账号的变更按正常开销户程序进行处理,即存款人先撤销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审核

(一)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资料的审核,审核的内容是:

1.是否有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行同意其法人机构进行账号批量变更的文件;

2.对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应审核其是否真实、有效。

3.对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应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4.对“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子信息文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系统的接口标准。

审核合格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及其电子信息文件逐级上报其所属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审核不合格的,应在“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变更的意见,留存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将另外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和其它申请资料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审核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收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的资料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批量变更申请的审孩。

审核合格的,办理帐号批量变更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将上报资料退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退回银行分支机构。

五、账号批量变更的业务处理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对于审核合格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的批量变更。具体处理程序是:

(1)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填制“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见附件3),并交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接到“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后,应及时安排科技人员根据“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直接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账号数据进行替换,原账号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留。

(2)在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之后,由账户管理系统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导入”功能模块将“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电子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对于少量的账号变更或批量导入失败的记录,也可以通过“账号批量变更录入”功能界面逐笔进行录入和修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

① 账号变更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旧账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日期、新账号、启用日期;

② 账号变更不成功的,应打印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变更失败的原因。

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的开放时间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另行通知。

2.账号批量变更完成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处理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业务处理

1.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接到账号批量变更处理结果通知后,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新账号查询和调用存款人信息,通过“换发开户许可证”功能模块进行开户许可证打印操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变更账号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处理。

2.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新开户许可证下发给相关银行分支机构。

六、账号批量变更的资料保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负责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填制的一联“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和批量变更处理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账号批量变更处理清单(在“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开放前为“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账号批量变更资料的保管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账号批量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4。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人:谢群松,电话:010-66195541。

附件:1.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

2.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

3.账号批量变更记录单

4.账号批量变更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银行通知 篇9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其中,第一项和第七项为合规性指标,第二至六项为质量性指标。评价指标的具体量化、评分方法及评价得分表(见附件1),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每季度按照上述指标体系(不包括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计算做市商上一季度的评价得分,确定合规、最佳和优秀做市商以及其他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名单,并通过协会网站向市场公布。

合规做市商为合规性评价得满分的做市商,最佳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合规做市商,优秀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列的合规做市商。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根据单项评价指标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每年年初根据做市商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和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并考虑做市商的市场评价情况,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将做市商的年度评价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将依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向主要发债主体推荐,供发债主体确定债券发行承销团名单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做市表现优秀做市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做市商有关做市情况,做市情况包括做市合规情况(见附件2)和做市质量情况(见附件3)。

FPG Newsletter Issue70 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5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6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6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单体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本指引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企业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通知 篇1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银行通知 篇11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2017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招收6名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和内地上市的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秉持“国内最佳、国际一流”的战略愿景,加速向“综合性银行集团、多功能服务、集约化管理、创新银行和智慧银行”五方面转型。中国建设银行植根本土,面向全球,以强烈的使命感和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致力于成为中国金融现代化建设的先行者。

为加强业务发展和改革问题的研究,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收条件

(一)境内普通高等院校2017应届博士毕业生(全日制),能够于2017年8月前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年龄在35岁以下。

(二)所学专业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关。

(三)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四)具备脱产在我行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六)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

二、研究项目(附件)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包括报名、初选、考试、学术评审、面试、体检和录用等环节。(一)报名

请申请人于2017年2月2日24点前将以下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zhaopin@,邮件标题命名为“博士后报名-姓名-博士毕业院校”。

天津中公教育·2017天津银行考试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1)《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报名表》(见本公告附件1);(2)两名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推荐信(原件扫描件,推荐信格式见本公告附件2);(3)2017年8月前博士毕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可由学校或学院出具相关证明);(4)博士论文或论文初稿电子版,三篇学术研究代表作扫描件;(5)拟选研究项目的研究思路与计划(3000-5000字);(6)身份证扫描件。报名材料,恕不退还。(二)初选

我行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选,并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三)考试

初选通过人员将参加我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内容涵盖专业知识、综合知识、英语等。

(四)学术评审

我行将组织专家对入围人员的学术研究代表作进行学术评审。(五)面试和体检

我行将组织入围人员面试及体检。(六)录用

我行将择优进行录用。

四、相关说明

(一)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中报名相关要求,截止日期前我行未收到报名材料、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报名者,视为报名无效。

(二)招聘期间,我行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应聘者联系,请保持通

天津中公教育·2017天津银行考试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信畅通。

(三)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变化及报名情况等因素,调整、取消或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并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原标题: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7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公告

天津中公教育·2017天津银行考试

银行通知 篇12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52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国税函[1997]55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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