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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6.26

情况说明报告收藏。

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指导工作。在完成任务时,通常需要撰写报告,那么我们在写报告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本文将带您探索“情况说明报告”的背后故事,请跟随我们的脚步,相信您会从中收获不少!

情况说明报告 篇1

尊敬的领导;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

在xx年度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xx平方米(或股票xx万元、基金xx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情况说明报告 篇2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疏忽,导致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时,漏报了本人所持有的一支股票,给单位的集体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愧疚。我深刻反省了此次所犯错误,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真检讨自身思想、行为存在的各项问题,向组织表明改过自新的决心,确保以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以踏实的工作回报组织和领导的信任和关怀。

由于初涉干部岗位,对个人事项报告填写要求没有理解到位。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申报事项报告的填报日期时,实际日期为2017年2月31日,而我未认真对待,填写为2017年2月1日,未按实际日期填写,导致本人曾持有的中国联通xxxx股票(代码:000000),170000份额,实际在2月5日已经抛出,但由于填报日期写的是2017年2月31日,以致审查时存在以2017年2月1日市值约124万元股票漏报的"情况。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

情况说明报告 篇3

股票发行说明书格式

股票发行说明书是股份制企业申报发行股票时供投资者了解、分析、选择而公布的文件。

股票发行说明书是股份制企业向人民银行申报发行股票时报送的文件之一,它既有利于银行对股票发行的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投资者正确决策。

1.发行企业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

2.发行企业的业务范围与经营业绩及其资本构成,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情况;

3.股票发行的目的、发行金额、每股金额、股份数、票面额;

4.股票发行种类、股东权益;

5.股票发行方式、价格及收益预测;

6.承销者名称、住所、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7.认购者范围,股票销售起止日期;

8.公司董事会构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9.增资发行,明确增资发行的'种类与方式;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说明的其它事项。

三、股票发行说明书的写作格式

1.标题。股票发行单位名称、“发售股票”、文种。如:“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售股票说明书”.

2.开头。说明、交待发售股票的有关事项。

3.正文。股票发行的主要内容。

4.结尾。说明书开始实施的日期。

根据《XX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第一届股东代表会议决议,()本公司拟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售股票筹集资金,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为此,特将本次股票发售办法说明如下:

1.本公司发售的股票为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股票)。凡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认购。

2.本期共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售价人民币100元,共计1000万元,股票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10000元三种。

3.本股票售出后不得退股,可以继承、赠予、买卖和抵押、股票转移后15日之内须到本公司指定的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举行股东代表会议期间(从发出会议通知之日到会议闭幕之日)以及在清算期间,停止办理股票过户登记。

本股票如有遗失,可按规定申请挂失。

1.本股票由XX建设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XX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XX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售。

2.本股票发售时间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19XX年XX月XX日止。

3.本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开始转让的时间,待股票发售截止后,经中国人民银行XX市分行批准,再行公布。

1.凡认购本股票者,并依本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股东名义注册登记后,即为本公司股东。

2.凡本公司股东,均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领取应得的股息;

(2)凡个人、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认购本股票100股以上者(含100股),为股东代表,可参加股东代表会议,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按本公司章程规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财务活动进行咨询;

(4)凡单独、或经联名占本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有权对本公司管理人员侵害本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事件提出议案,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5)当本公司发售新股票时,有权按原股权在本公司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优先认购,优先认购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3.股东对本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购的股票面值为限。

4.如本公司宣告解散结算时,股东可凭股票按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5.股东如同本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本公司规定的优惠待遇。

1.本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实际经济效益决定股息分配比例。

2.股息每年分两次发放。每年7月份为上半年股息发放期(发给全年预测股息的1/3),翌年2月份为下半年股息发放期(发放其余的全部股息)。

3.个人购买股票所得股息,按《XX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义务。外地企事业单位购买本股票所得股息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

凡愿认购本公司股票者,请到代理发售单位索取股票认购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后,连同现金或支票一并交给代理发售单位即可获得股票及股权手册(外地认购者可函购)。

本公司注册资本计4234万元,合42.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其中XX市供销社已认购8.89万股,计889万元,XX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各企业已认购23.45万股,计2345万元,已认购股份为32.34万股,计32N万元。

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1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计1000万元,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认购。

本公司股东代表会议认为,目前XX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公司原有资产存量的股份化。为增强公司开发改造的能力和资金实力,必须通过资本增量来促进企业发展,因此,决定发行股票,吸收社会资金,以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经营、生产能力,增强跻身国际市场的经济实力,使本公司成为经营、生产、联合、外向型多功能的物资开发利用企业集团。

截止XXXX年X月X日,本公司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流动资金及自有专用资金),经本公司资产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后编制如下:

本公司预计,如无不可预见情况,截止到19XX年12月31日止,实现利润总额将不少于3500万元,税后利润不少于1困万元,按现有42.34万股计算,每股盈利46.50元,分红基金不少于836万元。基于上述预测,每股股息将在19%以上。

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预测,如XXXX年以后利润以6%增长,届时年股息利率将在XXXX年基础上增长1.3%.

根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盈利预测,本公司股票增值率XXXX年将为13.95%,XXXX年将为14・,84%,XXXX年将为15.78%.

按上述预测,我公司股票每投入100元,经过2年零2个月就可盈利100元。

情况说明报告 篇4

XX党委:

XX年XX月XX日,我接到党组织信息,反馈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第一时间对所填信息进行复核,发现组织掌握的信息为真实数据。我郑重向组织表态,本人填报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信息不一致,属于个人漏报情形,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经认真反思和检查,诚恳做出深刻检讨。

一、填报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

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之处:

错误事项1:少报告配偶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

原因分析:本人未详细、全面向配偶介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写说明,导致配偶误认为仅仅是填一张表而已,未引起其足够的重视,提供信息较为随意。本人仅仅是以口头询问方式向配偶索取其持有股票的信息,未督促配偶进行书面核验,同时也混淆报告日期与询问日期所持股票数。

错误事项2:少报告本人所持投资型保险(编号xxxxxxxxxxxx)一份,漏报xx万元;

原因分析:此投资型保险为早年(xx年)子女为我代购,相关纸质合同已经遗失。因投资金额较少,本人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漏报的现象。

错误事项3:少报车位(合同编号xxxxxx)面积xx平方米。

原因分析:本人填写数据时,因一时疏忽,点错小数点造成的,非主观恶意。

二、教训及自我检讨

党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然而,我还是出现漏报和填报错误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在此向组织进行深刻检讨。

1.政治意识不强,存在掉以轻心。

作为领导干部,出现漏报行为反映出本人政治意识还不强,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思想存在松懈的情况。

2.掌握政策不牢,存在浅尝辄止。

虽然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本人自认为就是“填张表”,自己也能看懂填写说明,仅仅是读了读、听了听填写要求,未深入研读每一项具体的填写细节,尤其是拿捏不准的事项填报要求。

3.深入沟通不足,存在口头信息。

本人未对照每一项填写事项,全面核对书面信息。有些信息仅仅是口头上与家人沟通了解数据,未核对书面信息。

4.精准填报不细,存在粗心大意。

本人填报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后,未再次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涉及到家庭成员共有的资产,未与配偶、子女共同复核信息。

本人出现漏报情形,影响了组织整体纪律性,有愧组织的教导培训,深感自责。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党性不强、思想觉悟不高,作风不够严实。本人已重新认真细致研读《个人有关事项》填写说明和要点,将所漏报信息及佐证资料一并呈报,请组织审查。

检讨人:xxx

日期:x年x月x日

情况说明报告 篇5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再次诚挚向您检讨!

情况说明报告 篇6

xx镇中学始建于1912年,是一所农村半寄宿制学校,占地57.5亩,学校建筑面积13242平方米。现有学生1331人,27个教学班,专任教师140人。学校坚持“德?得”的育人理念,让每个学生因德而得,快乐成长;让每位教师因德而得,幸福从教;让学校因德而得,全面发展。

一直以来,xx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学校的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不仅从政策上对学校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还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与支持,区教育局领导多次到学校亲临指导,给与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在前几年大力投入的基础上,去年,教育局又对我校劳动实践基地投资3万余元,用于基础性建设和土地改良等,使我们的劳动基地逐步走向科学、规范,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我校的劳动实践基地建于20xx年暑假,分为三个区域:

(1)绿瀑区:靠东墙种植藤蔓类植物如:葡萄、丝瓜、观赏性南瓜、吊瓜、葫芦、瓠子、豇豆等。

(2)东篱园:依傍在“绿瀑”之下,按照植物的食用部位分为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六个区,并赋予每一个区域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追根溯源、攀茎求实、寻枝摘叶、品花识香、春华秋果、收缘结籽。这样既可以体现明显的层次感,又可以有效的结合生物教学,让学生认识各种植物,并能够准确的区分我们所食用的是植物体的那个器官。在东篱园的南面,堆一座小山,并立石一块,书“南山”。应陶渊明先生的一句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3)桃李园:在桃李园原有桃树、李树、枣树的基础上,增种柿子树、石榴树、樱桃树、苹果树、山楂树等每种四棵。实现“阳春桃花开,金秋果满园”。

过去的一年,我们继续按照“一个依托、两个结合”的思路(即以劳动实践基地为依托,将劳动基地与学科教学和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扎扎实实深化和创新劳动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的德育功能、智育效应,将基地作为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提升学生道德品质的重要平台。

如何利用劳动实践基地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我们创建劳动实践基地的初衷,也是我们永恒的追求。基地建成三年来,我们一直为学生搭建平台,引导学生发现基地中的问题,并带领学生探索实践。

(一)兔子粪的奇迹

基地建成一年的时间里,学生志愿者在老师的带领下辛勤劳作,种植了30多种作物,结果不是不出苗,就是出苗后夭折,能有所收获的物种寥寥无几。看着自己辛勤的付出化成了泡影,孩子们很困惑,很伤心。这时,老师告诉他们:不为失败找借口,要为成功找出路。不放弃!于是,农民的孩子回家问父母,能上网的孩子在网上查询答案,有个宋禾麻庄的孩子竟然把有多年种菜经验的爷爷带到了学校现场勘查。各个小组把查找的原因分析汇总,逐一排除,终于,他们锁定了目标:是土壤板结导致营养匮乏,致使植物不能生长。改良土壤,势在必行!通过查阅资料和多方询问,他们知道了施加粪便是改良土壤的好方法。可是,鸡粪和牛粪造价太高,有人大胆建议:用兔子粪!学校对面就有个小型养兔场!“对,用我们的劳动去换兔子粪”“对,咱们利用综实课帮他们打扫兔窝,帮他们干活,换兔子粪”孩子们异常的兴奋,校领导出面协商成功后,他们分小组行动,将每天用劳动换回的兔子粪撒在东篱园,再深翻土地进行改良。第二年,孩子们种植的作物都喜获丰收,成功了!

兔子粪创造了奇迹,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志愿小组的同学感受挫折,在挫折面前不抛弃、不放弃,努力实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潜移默化中锻炼了他们的意志品质。同时,用自己的劳动换取自己的所需,体验付出终有回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孩子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都得到了提升。

(二)“姜老头”的奥秘

由于土壤得到改良,大多数作物都喜获丰收,可是姜还是老样子,同学沮丧的说“期盼收获姜宝宝,谁知又是姜老头”,这是怎么回事呢?老师鼓励大家自主探究,同学们分小组行动,去小庄子走访种姜专业户,查阅书刊,上网搜索,一周后,同学们的答案汇总上来,得出的结论是:同一园内反复栽种相同的作物不利于生长,也就是怕重茬。于是,第二年我们尝试倒茶种植,根区和叶区互换,茎区和花区互换,果区和种子区互换。终于,在金秋时节,姜老头变成了姜宝宝,孩子们实践探究又获得了成功,他们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得到了提升,合作意识、探索精神也在他们心里扎根。

(三)宝葫芦的传说

秋天,劳动实践基地的绿瀑上结满了漂亮的葫芦,在“葫芦采摘节”上,孩子们欣喜的抚摸着可爱的葫芦,有人说,要把葫芦做成瓢,用来舀米舀面,有人说,我喜欢葫芦烫画!这个提议立即得到了响应,也得到了综合实践老师的支持。孩子们通过查阅资料,在网上学习葫芦烫画教程,初步掌握了相关知识,并开始行动。

第一步:收藏保养。避免强日光照射,在室内摆放并经常用手或棉布擦拭把玩,让葫芦上浆。

第二步:“葫芦选美秀”,因为要选择皮质较好的葫芦进行烙画。葫芦要经过一年的风干、日晒、把玩以后,颜色纯正,水分干透,适合烙画上色,烙出深浅层次来。

第三步:创意设计。在葫芦上烙画要有美术功底,美术小组的同学依据葫芦的形状创意构图,描绘出一个个生动的形象或故事。

第四步:巧手烫画:依照创意设计出来的图案,孩子们开始用烫画机有模有样的烫画,虽然他们的作品还有些稚嫩,但这是他们亲自设计、亲自实践的成果,烫出来的作品是他们眼中的“宝葫芦”,而宝葫芦诞生的过程则记录了孩子们自主创意、能力提升的足迹。

情况说明报告 篇7

篇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

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篇二:10--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篇三:07-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

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三)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四)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情况说明报告"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