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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6.30

最新公司收购合同汇编。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合同已经成为许多场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你知道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吗?如果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公司收购合同”,我们为您推荐这篇文章。相信阅读完以后,您一定会有所收获!

公司收购合同【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乙方自愿将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转让给甲方。

② 乙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甲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款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 转让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3.2乙方并将相关资产(实物以及电脑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4.1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业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让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6.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 款之规定。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甲方公司内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2】

一、公司资产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批准文件;

二、公司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报表(公司负债情况对人所负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条款:上述条款及文件性公司资产收购合同范本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实施联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公司一切资产;

3、为公司现状防止卖方其尚为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其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

4、双方收购合同所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A,办理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

收购方:被收购方:

二O**年月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

3、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4】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 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五条 生效、变更或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能在 个月期间内就股权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3、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受让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4、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公司收购合同【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3. 甲方拥有白山东方制衣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白山东方制衣100%的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 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0.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0.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 协议之生效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三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6】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 资产范围(附清单);

2、 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 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 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 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 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 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

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

收购方:

年 月 日

被收购方: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7】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公司收购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甲方将______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活方式承包给乙方种植,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及内容

工程名称:

施工内容:

二、施工时间: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该时间包含一年的养护期。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养护管理的形式由乙方组织施工。

四、种植范围

在甲方指定地点种植相应苗木;

对养护期内死亡的和成长性能差的苗木进行替换补植。

五、种植要求(品种及价款)

六、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按甲方现有绿化面,乙方组织人员挖穴、施肥、种植,确保苗木长势良好,无病虫害。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绿化材料应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种、规格和等级。

工程质保期: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一年中乙方负责绿化苗木的养护管理,并须保证成活率达到100%。

七、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一周内支付工程总价的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元;质保期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余款。

八、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苗木浇水水源,协调施工环境;

公司收购合同【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5.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5.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5.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6.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6.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 、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10】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合同【篇11】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世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克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春扬,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胜路134号泰合广场30-31层。

法定代表人邓贵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明,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葵,湖北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龙公司)与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三峡证券)收购中介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克毅、傅春扬,被告三峡证券的委托代理人许明明、徐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作为财务顾问和服务中介收购上市公司,由被告推荐选择符合原告收购要求的目标公司且保证原告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收购成功,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则应支付另一方100万元风险责任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但被告直至协议届满后,仍未能为原告选定可供收购的目标公司,致使这一收购业务失败。于是,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风险责任金、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属居间合同,被告在此协议中处于居间人地位,仅起中介介绍的作用,该协议中确定的通过被告的中介作用促使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之日为收购成功即中介成功,中介不成功,被告不存在向原告赔付100万元风险损失补偿问题,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要求的目标公司即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提供中介服务应尽的义务。本次收购不成功也并非被告的责任,其原由在于政府的行为即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原告在此次收购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在事后退还了原告预付的20万元中介费,但并不表明被告自己承认违约。有鉴于此,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中介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条件的目标公司,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为此次收购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公关工作。在此次中介活动中,被告共支出费用210280.94元。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10280.94元,并承担反诉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依据此前由被告三峡证券投资银行部提供给原告关于《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壳上市建议书》为基础,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中介服务,选择并推荐在1998年内原告控股后可实施配股、且流通股占股本的比例达4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原告取得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成功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取得更改目标公司名称的权利,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收购成功。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在此次活动中充分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配合被告开展工作,负责筹措本次收购所需的全部资金。如收购成功,原告被告在1998年作为原告控股上市公司的配股主承销商和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地位。协议约定,本次收购中介费用包括中介人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公关费用、差旅费,以委托人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签署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金额的3%收取。原告分三期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预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的70%在收购成功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剩余款项在原告资产注人目标公司后两周内一次付清。关于协议的执行,双方还约定,如果在协议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已经或可能对本次收购行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双方可协商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协商解决方案;如非因中介方原因、非第三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执行,则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收购中介费用,并需另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被告方的中介服务补偿;如非因以上因素导致本次收购不成功(包括超过约定时间),中介方应返还委托方已付的全部中介费,并赔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委托方的风险损失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2月23日向被告预付了20万元中介费。被告为原告制作了一份《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项目建议书》,依此建议书,确立了以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并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达到买壳上市洽谈计划,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被告先后两次赴银川进行收购洽谈。通过公关工作,促使银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办考虑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资产转让问题。1998年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以转让新华百货母体国有资产实质上涉及上市公司发起人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执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条的规定为由否定了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转让,致使被告为原告制订的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促成原告与新华百货商店达成任何有关收购国有股权的书面协议。合同期满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于1998年7月7日将20万元预付中介费退还了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了反诉,本院连同本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另查明,根据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8)32号文“关于同意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现“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武汉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批复的日期为1998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签约时,提供给原告有关收购股权的建议书,买壳上市建议书,工作日程安排表,银川市体改委有关文件以及原告支付中介费的支票凭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未将己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促成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不超过一定期限。被告在履行过程中,虽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最终未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致使原告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此外,被告所选择的目标公司即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符合合同关于目标公司的条件,作为该上市公司的发起之一的银川新华百货商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3年内是不能转让的。故被告在选择目标公司方面也存在过错。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该合同是居间合同,在此协议中仅起联系和媒介作用,但这一辩称显然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协议虽名为中介协议,但其内容与居间合同的特征相背,被告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联系和介绍活动,而且通过中介活动达成最终结果即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为此制订详细的工作日程表,约定了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和风险保证条款以及有关制约双方履行义务的条款。因此,从合同约定内容及协议签订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在此协议中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居间人的身份,被告以居间合同为由提出的抗辩和反诉均不能成立。被告没有遵从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中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应认定为违约条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被告认为协议未能履行主要在于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事因的抗辩,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从本案事实来看,无论是买壳上市抑或是收购控股股东的股权,均会牵涉到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的批准问题,因此,协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应视为被告在此协议中应尽的义务,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上市建议书和购买股权建议书中也表明被告在缔约前对这一工作难度和风险已有所预见;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来看,有关政府部门对某些交易的合法监管行为并不构成一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而予以免除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请求和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峡证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告三峡证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此项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支付违约金时一并付给原告)。反诉受理费566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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