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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8.02

2023经济合同。

无论我们进行哪种交易,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内容合法,怎样制定合法的正规合同呢?特别为您挑选的“经济合同”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希望以下建议可以帮助你解决问题!

经济合同【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章 药品材料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加强领导

第九章 附 则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搞好医院建设,使医院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

第二条 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条 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定任务,要根据医院的性质和历来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医疗为中心,并结合安排好卫生预防、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定床位,要根据现有床位使用情况和房屋面积、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条件,确定床位数。床位数确定之后,如再增设床位,必须有相应的条件保证,并列入国家和地方发展医院床位年度计划,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临时增加病床要有所控制。

第六条 定人员编制,要根据现有人数和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任务和床位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数。增人要列入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年度计划,并经过上级卫生部门批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加以调整。凡是未经上级卫生部门批准的人员或医院不需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分配,医院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 定业务技术指标,要根据医院的规模、任务和技术水平,参照医院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区医院的平均先进水平,确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指标。

各项定额和考核指标,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对科室可根据材料费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实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办法。不宜把业务收入指标定到个人。

第八条 定经费补助,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可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补助定额的确定,要根据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要考虑医院的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并注意保持稳定。补助的款额,可以根据实际病床数,也可以实行一部分按工资、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如因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改变、调整物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响医院收支较大时,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补助经费可适当调整。

对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不包括在定额补助之内,每年根据财力可能专项安排。

退职退休人员经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对经济管理工作搞得好,有结余的单位,不应减少补助,要鼓励它们加强经济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药品材料管理

第九条 加强药品材料的管理。对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设专职或兼职的药品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防止损失浪费。药库和药房要分别管理。并应根据《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毒、麻、剧、限等药品,必须专项统计,其他药品的统计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酌情确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防止差错,努力降低损耗,切实实现规定的各种药品的加成率。

核定药品材料库存定额,建立药品材料周转金制度。库存定额要根据床位多少和门诊量大小以及采购、交通、以往消耗等情况核定。数量不足的要补充。资金来源,原有医院可在上年结余中转出;新建、扩建的医院,由预算拨款,以保证医疗需要。

制剂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收费标准和财经纪律。组织合理的医疗收入,把应收的费用收回来,做到应收不漏;收入要符合政策,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对住院预交金的收取,一定要正确掌握,不得因预交金问题而影响对病人的医疗抢救。

第十二条 加强科室核算,制定各项经费开支定额,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要堵塞漏洞,修旧利废,挖掘潜力,防止浪费。但一定要把应该花的钱都安排好。医院在安排年度业务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正常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设备和被服装具购置等,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要防止把正常的业务支出压缩下来,当作节余。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能视为节支用于发奖。

第十三条 医院在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包括病人欠费基金、大修、大购专款),当年收支相抵确有结余,可以用于发展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医院当年结余未用完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实行专项管理,不能以此抵作下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医院在财务管理上应有一定自主权。医院在上级核定年度预算后,在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标准的原则下,有决定各项经费开支的权力。对上级拨给的专项经费,医院调整使用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要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开展医院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以上医院要单独建立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并做好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要认真进行清仓查库,搞清家底,并建卡、编号、登记,对重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要建立档案,由有关科室和专人负责管理,搞好维修保养,努力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

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实,对于报损报废的医疗器材设备,经过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医院对不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价拨,其收入应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

第十八条 制定各种物资消耗定额。定额要合理,要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支出。凡是能回收再用的,都要建立回收制度;不能回收再用的可以处理,按国家有关废品回收奖励的规定,从出售废品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奖金,奖给有关人员。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工作的考核,主要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项任务完成情况、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根据《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的指标主要是:门诊工作量、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率、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无菌手术感染率、陪住率、药品加成率、划价符合率、设备使用完好率、病人费用负担水平(平均床日费用、每一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等,同时要考核组织合理收入和节约支出以及差错事故等情况。

对卫生预防、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定出明确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医院对科、室的考核,应由医院院长直接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考核的项目和要求,要从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对于受客观条件影响较大的某些考核指标,不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科、室对个人的考核,可根据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的内容进行,但项目不宜过多,要根据不同的科、室或不同的工作岗位,提出具体考核标准,以真正起到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考核工作时,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简化手续,尽量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统计工作(包括药品统计)是加强医院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考核、奖惩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各类医院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统计制度,并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工作。医院各科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力求做到统计数字完整准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坚持政治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从医院当年实际收支相抵的结余中提取。提取的额度按照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两种。综合奖要按照医院和个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情况,实行记分计奖或其他科学的计奖办法,防止平均主义。实行记分计奖的,各项业务指标、医疗和服务质量指标的分数应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五条 切实防止滥发奖金。奖金的提取,必须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上级规定滥发奖金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做预防工作和做医疗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时应当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事故或严重损失、浪费和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的要赔偿损失,有的要停发奖金、扣发工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医院经济管理涉及人事、医务、护理、药剂、总务、财务等部门,应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财务部门要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以后,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强,要及时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随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医疗单位,其原则精神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在确定“五定”、各项定额以及考核、奖励等方面,都要根据它的任务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做出具体规定。

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和城镇街道卫生院的经济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经济合同【篇2】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经济合同审计应当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以实现对经济合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在当前,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2、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避免经营风险;

3、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

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经济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经济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故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以后的审计打下基础。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确保经济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需要;

2、确保经济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3、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二)应索取的资料。

内容包括:

1、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2、对方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分证,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授权委托证书;

4、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

5、对方提供的履行相应经济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6、选择对牙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7、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对方地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履行经济合同内容的能力等);

8、经济合同专草本。

(三)审查的主要订容。

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确经济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该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2、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为:

(1)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

(3)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4)对方是否有履行该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诚意;(5)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3、审查经济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内容为:

(1)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不同的经济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我们下面以购销合同为例,说明经济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购销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和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6)接(提)货单位或者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方法;

(9)产品价格;

(10)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这些条款?所缺的条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条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审查结束;提出详尽的书面进意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讨论解决办法,以完善合同,实现合同审计的印标。

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1)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2)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

2、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例如,分批销售合同,查明对号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货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若对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是否采取相应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暂停供货,或者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首先,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规。按照经济

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其次,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4、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千般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进行此类审计。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述。

五、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相关条件

1、必须建立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合同责任和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

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办理办法;合同的审计要点。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这是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没有该制度,合同审计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审计也就没有制度依据,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

2、审计部门相应制订较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以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的审计。这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

3、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专司经济合同审计之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下设专职合同审计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经济合同的审计。在人手不够时,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品质好、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并应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

4、领导支持和重视经济合同审计,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领导应在这些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人力上给予支持;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5、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是发挥经济合同审计的关键。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不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水平。

经济合同【篇3】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由于一些企业对经济合同认识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本文就从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入手,分析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经济合同,而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与控制,实现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即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

第一,依法管理原则。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法律作为管理的基础,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渗透法律意识,保证合同及合同管理都符合法律规范,让法律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支撑。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处于不断变化动态中,也存在各类的风险,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以预防为主,制定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针对风险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第三,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对实际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落实合同内容,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提升经济活动的质量,为企业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第一,形式化严重,相关制度不能落实。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关键的组成部分,经济合同管理尤为重要。但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将合同管理当作是一种形式,从合同的签订到管理,都认为是一种应付检查的工作,导致经济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第二,签约效率低。中国属于典型的人情社会,在企业经济交易过程中,有时候因为双方主体过于熟悉,在交易中选择不签约,认为签约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还有些企业嫌麻烦或为了逃避相关的税费,故意不签约,给企业后续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管理中不够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对其不重视,没有意识到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导致经济合同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另外,由于一些因素需要对合同内容改动,但缺少国家公证机关的公正,解除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正规法律渠道等,都会给企业埋下风险,也是导致企业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措施

1、提升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实施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须能够认识到经济合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有所认识,同时,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归为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必须从思想到行动上,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避免由于经济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问题,为企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能够处理好合同之间关系,包括经济合同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经济合同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等,学习与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好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合同管理水平。

2、实行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而实施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动态化的管理模式,能够适应市场变化,根据市场变化对经济合同进行有效的调整,在保证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提升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水平。从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该积极的开展动态化的管理工作,通过有效的市场调研,收集与经济合同相关的信息数据,及时的进行反馈,帮助企业及时的调整合同内容,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经济合同相关事宜的控制。另外,实施动态化经济合同管理,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与监督,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保证合同双方都能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由于一些因素,导致经济合同无法执行,则必须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组织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有效的变更方式,避免由于合同无法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为企业运行降低风险。

3、不断的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健全的管理体系是保证经济合同管理发挥功效的基础,如果缺少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则可能导致合同管理责权不明,在合同签订与后续监督中发生相互推诿问题,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也容易滋生恶性竞争问题,为企业经济活动埋下隐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制度下,必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后续的履行,都能够有所依据,减少风险因素。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以合同法为中心,通过法律支撑,保证经济合同合理合法,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企业需要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让其能够适应市场环境下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强化监督,保证各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必须能够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避免相互推诿问题发生。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经济合同的地位也不断提升。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保证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安全的基础,也是为合同双方提供法律支撑的重要环节。但是,现阶段企业经济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思想不重视,管理水平落后等,给企业经济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规避风险,提升经济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颜小浓.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即防控措施[J].商品与质量.20xx,17(8):202-203.

[2]王娟.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即防控措施[J].职工法律天地.20xx,10(2):211-213.

[3]姜伯远,李玉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识别和有效防范[J].中外企业家.20xx,23(8):525-526.

[4]叶梦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xx,26(8):28-29.

经济合同【篇4】

新时期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活动的开展都讲究法制性,这不但是对活动参与者的规范,更是对于参与者自身的有效保护。高校参与市场行为的角色是民事主体,它与其它参与者一样,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然而,部分高校的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时候,没有对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制性引起重视,给合作方留下了许多的法律漏洞,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一、分析高校经济合同的差异

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在法律方面与其它任何主体都担任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从其自身性质、合同内容以及签订程序上来看,与其它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合同主体差异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的主体自然是参与校方。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从事教育、教研工作,与其它主体相比,高校参与社会市场行为,主要是为了学校教育、教研工作的开展,其参与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它并不需要得到实质性的经济收入,只要存在于学校教育、教研工作有利的因素,高校都会去参与,如建立校企科研项目等。

(二)经济合同内容上的差异

社会团体,如企业,他们参与市场行为一定是带有盈利目的的,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高校参与市场活动,则需要能够推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发展、公共服务发展。因此,在合同内容上,其它社会团体几乎会涵盖一些资金注入与利益分配项目,而在高校经济合同当中,有时是不包含这些内容的。

(三)经济合同签订程序的差异

高校与合作方签订经济合同,会派遣校方的法人代表与对方进行签约,签约名义则使用学校的名义进行,这就区别于社会上某些以个人名义参与市场活动、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

二、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上文所讲述的高校经济合同差异及其自身的管理行为,造成了其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下文,笔者举例其中的三项问题进行说明。

(一)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我国高校所设立的所有部门几乎都是与教育有关的部门,从高校开始参与市场行为以来,就很少有学校设立专业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众多的经济工作、合作管理等工作几乎都是交由学校具备经济管理和公关管理能力的人才进行,这些人往往又担任着学校其它教育工作,多年未从事此类工作,生疏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造成高校经济合同缺少专业人士管理,尤其缺少具备法律知识人才的管理。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高校经济合同订立不规范,不仅仅表现在内容上,最终为突出的问题是其在法律条款方面的.不规范与缺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个人或团体独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高校经济合同要作用于高校,就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派遣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进行合同签订,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高校所派遣的合同签订人并非法人代表或授权人。除此之外,高校经济合同的很多内容都存在法律漏洞,未经专业法律人士查看认准。

(三)对于合同条约履行监督的缺失

高校日常教育工作纷繁复杂,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以后,几乎是没有时间监督自身以及合作方对合同的履行。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拆分出专业监督合同履行的机构,校方对合同履行也并不重视,由于很多的合同并不具有经济的迫切性,所以他们根本不在乎合同履行的早晚。

三、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策略

根据高校经济合同的特点及其合同管理漏洞分析,笔者在法治视域背景下,提出了以下几点经济合同管理策略: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在参与市场行为时,虽然承担了复杂繁重的教育工作,但是既然决定借助外力推动学校教育发展,就应当好好的利用起这样的资源。所以,高校出击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高校发展需求和运行特点,从法律人才的引进入手,建立经济合同签约前准备工作规范、合同签约标准以及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够进一步减少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漏洞,切实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并协同学校其它各单位共同管理

专业管理机构专职管理经济合同签订的一切事宜,并协商洽谈对外合作工作,承担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顾问与公关管理,它是完善高校经济合同法制管理的必要手段。专业管理机构的建立需要学校对外引进人才,或者是与社会法律机构进行合作,解决合同签订的法律问题,另外,还应从校园内部抽调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才参与经济合同的法律管理工作。使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与在校其它单位共同进行经济合同管理的目的就在于让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更加适应学校教育工作的开展,最大程度的发挥经济合同管理对教育工作的推动和辅助作用,这同时也是学校参与市场行为的根本目的。

(三)开展内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需要了解校方教育工作,同时具备合同管理素质的人才。培养这类管理人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从高校内部挑选人才进行培养。校方管理人员应当挑选有意向并适合于这项工作的在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可以使用进修、留学、讲座、上培训班的方式进行培养,还可以将培养对象输送到企业当中进行实践培养,提升其法律意识,稳固其法律基础。

四、结束语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法律问题是高校参与市场行为以来最为突出的问题,解决这一其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专业机构,引进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重视起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问题。

经济合同【篇5】

判断题

1、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4、要约自发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

5、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该合同有效。( )

7、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8、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9、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0、主合同解除后,其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相应解除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

1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13、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14、甲与乙签订了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

15、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16、我国合同法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变更。( )

17、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1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19、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20、甲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但双方并没有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后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专用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 )

21、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用于购房,由于彼此是好朋友,便没有立书面字据,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 )

2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

2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抵押权人;该约定符合规定。( )

26、质押只能设立于动产上,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权。( )

27、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28、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29、甲对某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产权,甲乙签订买卖该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自甲将计算机软件交付给乙时起,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 )

30、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31、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 )

3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3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行纪人。( )

3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35、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并处。( )

判断题答案

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承诺到达时间。

4、【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必要费用的承担。《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题目表述正确。

1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与抵押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没有特殊约定下,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题目中,主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主合同生效,乙不能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1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1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1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货运合同的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2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诺的效力。题目表述正确。

2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财产。动产与权利都可以设立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

27、【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人的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9、【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所以本题中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不属于乙的。

30、【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定作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作开发的当事人的权利。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规定。

35、【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3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济合同【篇6】

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

在经济领域中,人们常常需要以经济合同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的开展。然而,由于经济合同本身就是一项风险投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参与经济合同的各方并不完全确定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这就需要一种能够减少合同履行风险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合同担保。本文将对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进行探讨。

一、保证人担保

在合同担保领域中,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就是保证人担保。这种担保方式通常是指一个第三方担保人向借款人或债务人提供保证,承诺在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为其履行。这种担保方式的优势在于,保证人本身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可靠性,因此,可以通过其担保降低借款人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其次,保证人在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义务是直接履行该合同,而不是按照行政处置程序进行执行,这大大减少了执行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是,保证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并承担由于其引起的不良合同履行后果,因此选择保证人担保时,需要对其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转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抵押物通常是现金、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有形资产,但也可以是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等无形资产。抵押担保的优点在于,其有形保障,可以有效规避因债务方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的合同风险。

此外,抵押担保可以保障资金的回收,因为债务方会优先还清抵押物的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获得合法的资金来源。但是,抵押物价值或安全性的下降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影响,因此,选择抵押物作为担保方案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估。

三、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交给债权人,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质押担保通常适用于现金、存货、证券等有形和可转让的资产。质押担保的优势在于,其手续简单、灵活,不需要设立抵押,并且可快速清算。

与抵押担保相比,质押担保的主要缺点是,质押物不一定能直接转售或交易,因此不易实现资产变现。此外,质押物风险也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担保收回资本。因此,在选择质押担保时,需要对质押物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进行充分评估。

四、保函担保

保函担保是指承兑银行或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发出保函,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为其履行法律义务。保函担保是一种间接担保,即债权人不是直接担保方,而是担保的证书对其具有担保效力的利益受益人。此外,保函担保通常适用于单一、小额、高风险性质的经济合同。

保函担保的优势在于:保函证明了银行或保险公司愿意为债务方提供支持,并提高了债权人与债务方之间的信任度。此外,保函的担保能力和履行操作十分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保函担保所承担的风险与承诺保函金额有关,而且保函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关注其成本及时间问题。

五、信用证担保

信用证担保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向债权人发出信用证,保证在债务人履行承诺时为债务人财务上提供支持。信用证担保是在银行的信用证下利使用的,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担保和出口信用证担保。

进口信用证担保是债权人承诺接收债务人履行的款项,而出口信用证担保是银行愿意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帮助其获得国际贸易业务。

信用证担保的优点在于,其利用了银行优良的声誉和信誉,降低了债权人的信用安全风险,并增强了债务人的信用记录。此外,信用证担保的手续简单,承诺金额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信用证担保需要银行的正式行政行动,需要最终授权,因此需要时间和费用,同时银行担保能力也有上限。

六、债券担保

债券担保是指公司或政府债券作为担保形式,为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提供保障。该担保形式通常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公司负责发行债券,将借款用于资本开支或债务全额偿还等长期目标的项目。债券担保的优点在于,其具有高信用风险溢价,具有灵活性、利用复杂的偿还政策,可以降低债务方生产能力的影响。

此外,债券担保具有安全性高,回报高,拥有高度流动性等优点。但是,债券担保直接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产,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其负担的财务风险可能较大,甚至需要债务人销售全部资产才能还清债务。

总之,选择经济合同担保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其优缺点、成本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合同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市场经济规律和基本道德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社会性。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公示、风险预警、预案应对等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及各方在经济活动中降低合同风险,增强信用度,以实现长期稳健的经济发展。

经济合同【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合同管理员,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单位,应同时由县、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抄报到商业部法制机构。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凡能就地进行调解的合同纠纷,应当就地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共同上级委托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分属两个省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或同一省内没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方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被诉人的直接上级直至省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也可以请求商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对其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订立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拒绝签订,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凡不使用或不检验《授权证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证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如因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罚款的;

(四)合同承办人员丢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追究违约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合同管理员由于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授给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有关处分、奖励的决定和执行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商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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