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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8.30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锦集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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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购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120个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5.46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2.35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 15.66。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季结息,入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乙方无须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执行。对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的按联社新调整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

二、结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 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一) 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没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甲方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的,办妥提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及资金使用计划;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二) 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标准与支付对象

本次贷款的支付方式确定为 1 ;1、受托支付;2、自主支付 。

(一)采取乙方受托支付方式付款的, 甲方的借款由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或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由乙方将贷款资金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二)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付款的,甲方的借款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具体的借款支付金额与支付对手为甲方提款申请指定的支付对手和支付金额。甲方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

一、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二、分期还款的,按季结息,按合同约定还款。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三、甲方未按期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划收,本条约定视为甲方对乙方直接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授权。

四、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____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展期或延期

(一)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甲方需要将借款展期或延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三十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按照甲方的申请重新对甲方进行授信审查,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

(二)乙方审查同意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后,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应有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或相应延长。

(三)如乙方不同意展期,则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款;

(二)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盖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甲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贷款资料,并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债;

(二)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甲方承若: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对方;

(四)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五)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八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九)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甲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借款;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事件;甲方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十)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承包、租赁等足以影响乙方贷款权利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清偿及担保;

(十一)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签订、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一) 有权了解甲方的消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贷款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三)乙方有权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必要时可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并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四)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还款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单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方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的违约:

1、 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贷款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5、未按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6、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7、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甲方涉嫌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1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

13、甲方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14、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履行;

15、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移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6、乙方认为足影响债权实施的其他情形;

17、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联营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他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 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为提供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已经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 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 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其他情形或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二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 有权提供终止合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三)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但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根据儿童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八)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实现担保物权。

(十)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账户资金监管

甲方指定在乙方开立账户(账户名:__;账号:___;开户社 城西分社 )作为监管账户,由乙方监督甲方按乙方约定使用资金,甲方应及时报告该账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使用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剩余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计算管理办理法》进行支付计算。

第十二条 乙方受托支付的特别约定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受托时,甲方即将受托支付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 甲方约定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提供款申请时间内及时支付;甲方应该对其向乙方提供的交易对手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乙方有权按照受托支付要求,审核甲方的条件,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有权要求甲方流入流出资金监管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不可能撤销地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信用报告,用于评价、审核甲方的贷款申请,并将此次产生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 (二)对采取乙方受托支付发生付款的,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办理付款,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付款错误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当事人和甲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2】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位置:_________

2、房屋类型:_________

3、房屋结构: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

5、使用面积:_________

6、房屋买卖合同价格:_________

7、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

8、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

9、保险单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1、上述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定、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7、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的,则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8、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则相应转付于乙方;

9、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1、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

2、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部分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购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将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下列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

(1)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偿还给甲方的;

(2)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

(4)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产;

(5)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

3、甲方将处分该抵押物所有的款项,依下列顺序处理:

(1)支付因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费用及报酬);

(2)支付乙方欠缴的税款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物的费用);

(3)扣付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款项;

(4)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付乙方。

4、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乙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该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使用

1、如该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时,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该抵押物,不得把该抵押物用于及不得允许该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但由于违反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则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陷入或即将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等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抵。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转让抵押房产。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

第十七条该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丧失的抵押权益,同时乙方应于上述毁损出现后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再抵押等方式处置,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只可将该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由甲方发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该抵押物起30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条在抵押期间,乙方将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完好无损,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其共有权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维修费用,并保障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乙方须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费、有关部门对该抵押物征收的税款及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遵守该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约或者大厦管理公约。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当有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乙方及其财产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10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抵

押登记管理部分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

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3】

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XX编码:

传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XX编码: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 签订的 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 房屋位置:

2. 房屋类型:

3. 房屋结构:

4. 建筑面积:

5. 使用面积:

6. 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7.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8. 房屋所有权证号:

9. 保险单编号: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 上述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定、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 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 保险单的

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 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 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 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4】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7.1.2甲方提前还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补偿乙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费用;

7.1.3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1.4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1.5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1.6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7.1.7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7.1.8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7.1.9抵押物共有权人发生变化、或者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发生其他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

7.1.10其他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2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

7.2.3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2.4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5借款期限届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清偿债务及利息,对于甲方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7.2.6其他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5】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出质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金额(小写)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接受资信调查。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所有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权)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10、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1、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购销企业账户管理规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还款日期以贷款收回凭证为准。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质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或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理质押财产或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5、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6】

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甲方以位于{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小区)____栋____号____室。2、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4、建筑面积:___________5、抵押物价值:__________6、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________市__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倍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经__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篇7】

贷款抵押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xxx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xxx(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xxx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xxx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xxx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xxx个月,即自xxx年xxx月xxx日起,至xxx年xxx月xxx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xxx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xxx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xxx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xxx年xxx月xxx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xxx。

2.制造厂家:xxx。

3.型号:xxx。

4.件数:xxx。

5.单件:xxx。

6.置放地点:xxx。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xxx。

8.抵押期限:xxx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xxx,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x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xxx%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xxx%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xxx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xxx 乙方(盖章):xxx

开户银行:xxx 开户银行:xxx

帐号:xxx 帐号: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 签订地点: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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