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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3.09.01

专利申请书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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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篇1)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填写:

B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目前的缺陷)

C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新技术所能达到的好处)

E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F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电话、邮编、地址、联系人等);

G 请求书(需当事人盖章或签字);

H 专利名称。

注:附图是指示意图,不要求尺寸精确,把发明部位另再放大,说明各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图上部件用1、2、3、….阿拉伯数字标明,图上不允许有中文字,但是在阿拉伯数字的具体部件后要有中文标明。

专利申请书(篇2)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6.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专利申请书(篇3)

一、委托事项:

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本所工作人员在申请公布或公布前有保密义务。

三、委托人通信地址若有变更,请立即通知代理人,以防失去联系。

四、本协议书自签字并交纳代理费和代收款后生效;本协议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终止。受权后的各项事务由委托人自理。

委托人:(签章)委托人:××××专利事务所

联系人: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专利申请书(篇4)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2、委托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名称应填写清楚,并与申请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二、格式:

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本所工作人员在申请公布或公布前有保密义务。

三、委托人通信地址若有变更,请立即通知代理人,以防失去联系。

四、本协议书自签字并交纳代理费和代收款后生效;本协议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终止。受权后的各项事务由委托人自理。

委托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书(篇5)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gZ85.COm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申请书(篇6)

第一,留学中介公司,多渠道收费,两头都赚钱!

绝大多数国内留学中介机构营利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海外院校返还的佣金,另外一部分是学生支付的服务费。留学中介机构一般和海外院校签有协议,成功介绍一个学生,留学中介可获得海外院校返还的佣金,通常是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20%,每个国家会有不同。除了获得学校的佣金,留学中介还会对学生收取服务费,就是所谓的留学中介费,其中包括申请院校的费用和境外服务费。所以,我们首先要认清,没有留学中介机构是做慈善的,都是有营利性质的。而且一些留学中介机构给学生推荐的国外院校,本身就可以给他们返还高额的佣金!

第二,我们必须要认清很多中介机构的品牌包装与实际实力差距很远,收取的费用跟服务质量不相符。

很多中介机构会打出很好的招牌,比如:专业顾问,由具有多年海外学习经验,充分熟悉国外教育系统,并保证客户的申请流程在信息资源的使用上不会有任何的缺陷;强大的留学文书团队,由世界名校的毕业生组成的文书写作团队,能够提供为客户规划完善的留学方案;专业的服务,由外国教授团队为学生的申请文书做最后把关,保证您的文书无论在语言上还是思维模式上均没有任何漏洞。 其实要知道这个中介机构到底“有没有货”很简单,让他们把相关的成功案例拿出来,把相关的优秀文书拿出来,把相关顾问的从事经验拿出来。一句话,不要被表面的品牌包装所迷惑!

第三,必须认清很多机构巧取名目,包装所谓的VIP服务,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留学顾问的工作是有销售性质的,VIP服务的推荐说白了首先是留学顾问对你经济水平的评价。他们不会对一个他们认为的中等收入客户推荐五六万甚至是十万以上的所谓VIP服务,专属服务,超级留学服务等等; 也不可能对一个他们认为是“土豪”的客户推广最普通的留学服务。比如一些机构推出了签证VIP服务,能够保证更高的获签率,但是其实经验丰富的顾问都知道,签证率是看资料的准备和签证官的心情,VIP不起什么作用的,只是对服务机构的VIP,对签证官毫无作用的。

最后,合同隐性条款多,容易让同学们跌入“零退款”的陷阱。

在很多留学中介公司的合同条款里,有很多委托人(也就是学生本身)毁约的陷阱,一旦毁约,服务费是不可能退回的。比如说,有一些合同条款会说明,受托人在什么时间前把入学申请全部材料提供给中介机构,如果学生在固定时间内没有提供,就等于毁约;一些合同规定申请人不能 制造或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信息, 不然就等于毁约,然而这个虚假文件材料或信息到底如此定义呢,难道成绩单上一个小错误或者推荐人信息上的小错误也是属于虚假材料或者信息?但是很多中介机构会抓住此把柄尽可能把责任归咎于客户本身。

专利申请书(篇7)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2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⑦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 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6. 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 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 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 本表第14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6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7栏,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当填写此栏。

13.本表第18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未作声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注:申请人应当在同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4.本表第19、20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1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⑧、⑩、15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专利申请书(篇8)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拟就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特稳妥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呢为甲方代理人,办事专利申请事项。

二丶委托事宜 :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

三丶委托费用:甲方按双方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咨询/服务及专利申请等,费用人民币

授权后年费:如接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前来交纳的,视为自行交纳,本条代缴年费委托同事终止。

四丶甲方应根据专利法要求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丶配合乙方做好申请工作,因甲方技术交底材料公开不充分造成的专利申请未能获权丶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丶乙方应于甲方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天内完成 申请初稿并交甲方审定。甲方收到初稿后,应在十天内修改丶审定签字并传真发回,超出十天未审定互殴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同意,乙方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因乙方责任,使甲方提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权利的.,如可弥补,由乙方免费重新代理申请或补救;如不可弥补,由乙方退回已收取的代理费用。

六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乙方有任何专利申请相关的信息即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联系方式有变动,应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乙方,未通知致使联系中断或接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代理方办理有关的事宜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指定一名固定发联系人和乙方沟通专利申请之事,并提供指定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丶并对所提供内容负责;乙方代理人应认证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办理好专利申请,在发明专利公开公告前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丶代理期间,双方密切配合,有事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委托内容或者中止委托代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期间甲方不得获得将本技术授予其他代理机构办理,乙方也不得代理其他有相似技术的专利申请。

九丶如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本委托协议到获得专利证书自然终止。如专利申请未通过审查,本委托协议到收到知识产权局的视为撤回或驳回通知书自然终止。授权后的各项事务由委托热自理。

十丶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并交纳代理费和代收款后生效。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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