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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9.03

船舶合同精品。

有不少人在工作中要经常接触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有关“船舶合同”不妨看看我们为您推荐的这篇文章,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认真核实实际情况!

船舶合同 篇1

卖方:

XXX:

XX卖双方就有关船的XX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

船名:

总吨:

船舶种类:

净吨:

船籍:

总长:

船级:

型宽:

建造厂家:

型深:

建造年份:

载重量: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船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完毕,所有船舶档案移交给XXX后,由XXX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看验船

卖方应为XXX安排看船。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XXX看验船提供方便,并确定具体的看船时间和地点。卖方已于年月,为XXX安排了看船时间。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地点进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签订交接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船舶按XXX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XXX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XXX看船时的状况。XXXX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七、备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工属具由卖方按船舶现状移交给XXX。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XXX所有。

八、债务

在交船时,由卖方向XXX提供提供担保书,担保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九、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XXX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XXX承担。

十、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XXXX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XXX违约责任

若XXX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XXXX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XXX决定不再购XX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XXX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____日前按合同

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XXX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甲方:乙方:日期

船舶合同 篇2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总吨: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净吨: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_________总长:_________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_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__________________”船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完毕,所有船舶档案移交给买方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看验船

卖方应为买方安排看船。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并确定具体的看船时间和地点。

卖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为买方安排了看船时间。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签订交接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

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七、备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工属具由卖方按船舶现状移交给买方。

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买方所有。

八、债务

在交船时,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提供担保书,担保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九、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十、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买方违约责任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十二、卖方违约责任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定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之事宜,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合同 篇3

一、前言

随着我国海洋发展的迅猛,各种类型的船舶成为了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而船舶抵押合同就是一种凭借船舶来获取资金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围绕“公司船舶抵押合同”这一话题,从合同的定义、签署对象、抵押物及权利等多个方面分别作出阐述。

二、什么是公司船舶抵押合同

简言之,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就是指将一艘或多艘船舶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或融资,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与利率,向抵押人支付相应利息和还款。

从合同类型来看,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致力于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进行谅解,并为后者提供足够的财务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船舶抵押合同与一般的贷款合同在抵押物上有很大的分别,前者抵押物的选择范围往往局限在船舶这一类资产上,而后者要求借款人抵押“资产”中的不动产、动产、混合资产等等,范围相对更广泛。

三、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签署对象

一般来说,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签署对象主要包括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三方。

借款人:指需要获取贷款或融资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合同中的签署者之一,借款人需要办理相关的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其他实质性手续。

抵押人:指向其海运船只作出抵押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跟进抵押物的状态和数量,抵押人一般需办理船籍登记、海运保险和船舶检验等手续。

贷款人:指提供贷款或融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贷款人往往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财务情况和海船的价值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以及制定贷款方案和利率等规定。

四、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抵押物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是企业或个人的海运船只,包括各类货物船、油轮、集装箱船、渔船、客船、游艇等等。

合同在决定海船作为抵押物前,一般需要预先考虑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质量和船主在市场上的声誉等等因素。比如,船舶的技术参数、外观、内饰等不同方面都会对抵押的质量和价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外,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按期向贷款人支付抵押金等费用。

五、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责任是准确、无误地完成贷款人制定的贷款方案和利率,在相应期限内向银行归还贷款和利息。同时,还应对抵押船舶的维护和管理尽到职责。

2.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获得第一权利在贷款人未归还贷款时追讨抵押物。同时负责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合同还款期限履行支付义务。

3.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承诺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或融资服务,同时应对借款人的信誉及其海船的价值等风险进行评估,设定相应的利率,并制定贷款和还款方案。此外,贷款人还需要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6、总结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是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贷款和融资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签署的三方主体分别是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作为一种担保合同,抵押物主要指海船,而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则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以期达到风险控制、信贷合规的目的。

船舶合同 篇4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的用途。对交船时船舶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弥补,但以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为限。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船舶是由承租人基于自己的技能进行选择,由出租人向第三方购买,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并不预先拥有船舶,甚至可能对船舶以及航运业一无所知,所以,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示完成约定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的上述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是这样规定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当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合同法》第240条)。

从本质上来看,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不必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因在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而言,起到的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融资,只不过是以融物的方式表现出来。出租人不关心船舶的使用权,甚至不关心船舶本身,他所关心的只是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即租金的收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完全成为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投资并收回合理的利润,其租金构成一般为本金、筹资成本、加利润,出租人的义务则是筹措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船舶,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让出租人承担由承租人选定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将是极为不公平的。而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是一种传统的财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让渡船舶的使用权以收取租金,租金只是让渡使用权的对价,出租人必然关心船舶的使用权,以求租金有一个合理的市场价位,既能使自己得利,又能使承租方接受。既然是以船舶使用权作为收取租金的基础,那么出租人当然负有船舶瑕疵的担保义务。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购合同的比较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笔者认为,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

船舶合同 篇5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各股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_________船舶的股份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船舶概况:

(1)船舶主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

(2)载货量:____________吨。

(3)主机功率:____________千瓦。

2、船舶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3、合作方式:股份合作。

4、各股东股份如下

(1)甲方:投资额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股份比例____________。

(2)乙方:投资额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股份比例____________。

(3)丙方:投资额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股份比例____________。

5、合作事宜

(1)该船的经营日常委托______市______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2)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按股东的股份承担。

(3)每年的年终按股份分红结算。

6、本协议经各股东签字生效,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7、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合同 篇6

船舶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对于船舶拥有者而言,它可以为他们提供重要保障,在遭遇意外事故时保障自己的利益。根据这个标题,下面将详细阐述船舶保险合同的内容、种类以及其重要性。

1. 船舶保险合同的内容

船舶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船型和船舶用途:船舶种类众多,不同的船型和用途也会影响到船舶保险的保费和赔偿范围。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是决定保险费用的重要因素,保险金额过低可能导致赔偿不足,保险期限过短则意外风险不被全面覆盖。

(3) 赔偿范围和免赔额:赔偿范围包括船舶本身损失、人员伤亡、第三方财产损失等,同时加入了免赔额的概念,保险公司在免赔额以下不予赔偿,免赔额则是由保险人自行选择的。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船舶性质、航行区域、保险金额大小、航行记录和安全措施等综合因素来决定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和种类的保险费用自然也会存在差异。

2. 船舶保险合同的种类

船舶保险合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船体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的损失,包括人工、自然因素导致船体的损毁等。

(2) 船舶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生命伤害等损失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3) 船员保险:主要保障船员在执行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及职业病。

(4) 运输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船舶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不同的船舶保险合同,以达到最为全面的保障目的。

3. 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船舶保险合同对于船舶拥有者来说可以说至关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船舶拥有者在遭遇意外事故等情况时的各项利益。

(1) 提升安全意识:选择购买船舶保险合同,可以促使船舶拥有者更加重视相关安全问题及安全教育,从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2) 减少经济风险:选择购买船舶保险合同,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有效减少了船舶拥有者在受到意外事故侵害后的经济风险。

(3) 保障航行自由:不论是本国还是国际航行,购买船舶保险可以降低一系列风险,并保障航行自由,而没有保险则可能会受到管制和限制。

综上所述,船舶保险合同作为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应当引起船舶拥有者的注意和重视,通过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适当的保险金额以及合理的保险期限来确保自身在遭受船舶意外时得到适当的赔偿和保障,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经济保障水平。

船舶合同 篇7

船舶保险合同是一种船舶所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旨在保障船只在海上航行期间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该合同内容详尽,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保险理赔等多个方面。

保险费用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核心之一。在签署该合同前,每个船舶所有者都需要考虑到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而言,保险费用的大小受保险范围、船只类型、运输货物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用范围内向船舶所有者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范围是船舶保险合同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保险范围通常包括海上航行期间遭受的各种损失和意外事故。这些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货物损坏、船体坏损等。意外事故则包括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保险范围的内容应明确、详细、准确,以充分保障船舶所有者的利益。

保险理赔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最终实现。一旦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受损失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者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安排专业的理赔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审核事故原因,并核算赔偿数额。如果赔偿数额符合双方当初协商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会及时给予经济赔偿。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船舶保险合同还包括条款、免赔额、保险期限等多个方面。在签署该合同前,船舶所有者需要认真了解每个方面的内容,并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总之,“船舶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工具,可以为船舶所有者在海上航行期间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和帮助。在选择保险公司和签署合同时,船舶所有者需认真考虑每个方面的内容,并仔细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范围,以免因未知的内容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船舶合同 篇8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是一项涉及航运行业和金融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在这份合同中,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将其拥有的船舶作为抵押品,向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在承诺按时还款的同时,也同意将船舶作为抵押品。以下是关于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简介

在这个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时代里,航运行业和金融业已经紧密相连。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就是航运和金融之间紧密结合的产物。公司船舶抵押合同是船东或船舶拥有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将其拥有的船舶作为抵押品,向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在承诺按时还款的同时,也同意将船舶作为抵押品。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签订为船东或船舶拥有人提供了获得资金的一种途径,同时也可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二部分:合同主体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主体是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和借款人。船东或船舶拥有人是指拥有船舶的法人或自然人,借款人是指向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借款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合同签订后,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将船舶作为抵押品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还款,否则船东或船舶拥有人有权拍卖抵押的船舶来弥补借款人未还的款项。

第三部分:合同内容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内容是与借款和抵押品相关的各种条款和规定。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借款款项和还款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向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借款的金额和还款的期限。

2.抵押物:合同中应明确被抵押的船舶名称、规格、型号和属性等。

3.抵押的范围:合同中应明确船舶抵押的范围和船东或船舶拥有人在发生债务违约时的权利。

4.利息和违约金: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利率和违约金等相关内容。

5.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实际应用

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含义。在中国,法律规定了船舶所有权抵押的一些具体要求,如材料、手续、程序等。这些规定为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签订提供了基础和框架。

在实际应用中,公司船舶抵押合同被广泛使用。许多船东和船舶拥有人都通过抵押船舶来获得融资,这可以减轻燃料成本、维护费用等方面的负担。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对于金融市场和航运行业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船舶抵押合同是一份涉及航运行业和金融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的签订为船东或船舶拥有人提供了获得资金的一个渠道,同时也可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公司船舶抵押合同在航运行业和金融行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船舶合同 篇9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______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曾用名: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

总长:______ 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功率:______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_日止。

三、甲方责任:______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⒉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⒊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⒌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______

四、乙方责任:______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⒋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______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______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______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______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______

九、其他约定:______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合同 篇10

1.说明书的修改:

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

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

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

(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

船舶合同 篇11

船舶规范

1.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所示的规范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应降低必要数额,以抵偿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船舶状况

2.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船体、船机和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历月(确切租期由承租人选定),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

航行规范

4.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类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搁浅是习惯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但不包括进行合法贸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指示船舶进行营运,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战争险的地区进行营运。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船体、船机和设备的保险费均由承租人负担,但该种附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按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小险别,以不大于学会定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战争险(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的保险条件所征收的保险费。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险单副本时,应将附加保险费付给本船所有人。如此种附加保险费有回扣,应退还承租人。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定为,保险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险单记载的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按较小者计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国,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台湾港口。

除外货物

本船用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权按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所适用的任何主管当局的条例,装运危险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构成放弃其本租船合同赋予的权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但不得晚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本船所有人应给承租人_____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____天确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还船港代表双方指定验船师检验交、还船时的货舱并确定船上存油。交船检验时间计入本船所有的时间,还船检验时间计入承租人的时间。验船师费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在测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应调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过6英尺。

交船通知

货舱检验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8.本船所有人应提供和/或支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伙食、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费用,甲板、居住舱室、机舱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润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和其他保养费。

起货装置

本船所有人应给全部吊杆和/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达到附表所规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二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索具及滑轮。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参见第15条)

本船所有人应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开关舱,在本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将起货装置准备就绪,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员,每舱配备一名起货机司机或转盘吊司机按需要昼夜操纵。如港方或劳工组织规章禁止船员开关舱或操纵起货机或转盘吊,则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费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应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舱口和货舱同时作业。

货舱清扫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为当地规章所许可,本船所有人应提供船员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承租人应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员支付每次清舱定额最高为的费用。

承租人提供的项目、燃料

9.承租人应提供和/或支付(除非为本船所有人而发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损失的时间内发生,不论本船是否停租)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燃油(从租金中每日历月扣除定额,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减,以抵补船上人员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费、强制引航费、小艇费、拖轮费、领事费(但按第8条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者除外)、运河、码头及其他捐税(但由国际或当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员组织所征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在内的费用,以及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和吨税(在交船前或还船后发生的除外)、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货物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但本船所有人应允许使用船上已有的垫舱物料)、卸载、过磅和理货、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和款项。

10.承租人应接收交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吨燃油和每公吨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应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现行加油合同的还船港油价付款,或者,如还船港没有合同油价,则按邻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价支付。本船交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本船归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__吨,柴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从本船交付之时(格林尼治时间)起至归还给本船所有人之时(格林尼治时间)为止,承租人应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2240磅为一吨),以每吨每日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金在支付给,每半个月预付(但最后一期租金应预付到经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以及经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关上述停租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本船合同,承租人对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赔款项。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处于停租,则该期租金余额应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承租人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的款项,以及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计金额。上述付款,在还船时多还少补。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权将本船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本船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对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赔权利。

还船

12.本船应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承租人时的相同良好状态(自然耗损和由于第21条列举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选择的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归还。承租人有卸毕还船的选择权,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员包干费最多,以代替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

还船通知

承租人应给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但对于超过租期的时间,如市场运价高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则按市场运价支付租金。

载货舱室

13.除保留适当而足够的舱容供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间和运力,如有客舱,亦包括在内,均归承租人使用。

甲板货

承租人有权按照通常航运惯例在甲板和/或舱口部位装满货物,其费用和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装载甲板货应受到船舶稳性和适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长与船员对甲板货应妥善照料并牢固绑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权派代表一至二人随船押运并观察航次尽快速遣的情况。本船应向他们提供免费居住舱室,以及与船长相同标准的伙食,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证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证持有并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件,以符合所挂港口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以及所有现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证,本船起货装置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所有挂靠港口的规定,并且,本船随时持有在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证件。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由此损失的任何时间应停租,并且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船所有人员负担。

承租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起货机、吊杆包括重吊和/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装置应保持完好工作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承租人应将使用重吊的意图及时发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内,本船所有人应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书。由于根据承租人指示装运货物或挂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费用。

停租

16.(a)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间损失、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营运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则自时间损失时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时间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不利的地点恢复营运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

(2)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

(3)船舶或货物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

(4)修船、进干坞或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有效证件和/或货运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罢工、拒绝航行、违抗命令或失职;

(7)任何当局因本船所有人、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依法受到指控或违章而对本船实行扣押或干预(但由于承租人的疏忽行为或不为所引起者除外);

(8)因本船所有人违反本租船合同而停工;

(9)由于本条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治疗或登岸而使本船绕航、返航或挂靠非承租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规定的经约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装卸货物所需的起货机/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或起货机/转盘吊的动力不足,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起货机和/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装完或卸完的时间推迟,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继续作业,则本船所有人应支付代替起货机/转盘吊的岸上设备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数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本船所有人负担,并从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e)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误达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船速索赔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条,如本船营运时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额外耗用燃油的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额应退还承租人。如征用期超过一个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干坞

19.本船从上次油漆船底起算,应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每10个月进干坞一次,清洁和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

20.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在营运、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提单

船长应自己或经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所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应给船长提供各项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阅。用英文填写的甲板/机舱日志摘录,最迟应于每航次结束时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则,以承租人提出的数据为准,本船所有人对此无权提出索赔。

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见书后,应立即调查。如情况属实,本船所有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码头工人

21.装卸所需的码头工人和理货员由承租人安排并视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承租人对所雇佣的码头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航员、拖轮或码头工作的疏忽、不当积载或积载疏忽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亦不负责。

垫款

22.如经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船长垫付本船在港的日常开支所需的款项,收取2.5%的垫款手续费。此项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付。

冰冻

23.本船不得派往,亦无义务进入任何冻封的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冻原因,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将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点,或由于冰冻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顺利抵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离的危险的地点。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经要求,应尾随破冰船航行。

船舶灭失

24.如本船灭失,租金从其灭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踪,租金从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承租人。

加班

25.如经要求,本船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应以每日历月定额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得到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赔,本船所有人有权留置属于定期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得到因本船所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承租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报酬,在扣除船长和船员应得的份额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对救助所损失的时间而付的租金,以及损坏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与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无效果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损坏或灭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

转租

28.承租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承租人始终对本船所有人负有适当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责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应对其受雇人员的不法行为和故意错误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一切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误应予以停租。

退保险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险费应给予承租人(一经从保险人那里收到,如数退还给承租人。否则,从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计的金额)。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战争行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应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选择的安全、未封锁的港口,在卸完货物后还给本船所有人。

海牙规则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对根据本租船合同所载运的货物,依照船长签发的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第20条由船长授权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但第3条第6款除外,第4条第5款中的100英镑用人民币700元代替),对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损坏负责。

双方有责

3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和航运公会战争除第1条和第2条应视为本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碰撞条款及战争险

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船舶合同 篇12

出租方: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需要,需租用甲方船舶配合施工。为明确责任、搞好合作,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条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用船舶名称及交、还船港:

1. 湘长沙挖0032号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2、湘长沙挖0033号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3、湘长沙挖0034号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4、湘长沙挖0035号绞吸式工程船一艘

以上所有船舶交船港在湖南洞庭湖货运码头,还船港因不确定,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30.00万元)调遣费。

二、施工地点及工程内容:

由乙方具体安排施工地点并根据乙方安排组织施工。

三、船舶租用期:

船舶租用期为20__年11月10 日至 20xx 年10月10日,租期24个月(如租期延长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确因甲方工程需要,甲方可提前15天与乙方协商调回船舶并终止合同;如确因乙方调整计划,不需使用时,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调回船舶并终止合同。租期结束前15日,双方协商船舶续租或停租问题。

四、租费及付款方法:

1、船舶月租费:

1.1湘长沙挖0032号(>350M3/h)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1.1.1船舶月租费为50万元,每月以30天计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须确保船机完好时间500小时。

1.1.2租费起算时间:自启航时起算租费。

1.2湘长沙挖0033号(>350M3/h)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1.2.1船舶月租费为48万元,每月以30天计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须确保船机完好时间500小时。

1.2.2租费起算时间:自启航时起算租费。

1.3湘长沙挖0034号(>350M3/h)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1.3.1船舶月租费为60万元,每月以30天计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须确保船机完好时间500小时。

1.3.2租费起算时间:自启航时起算租费。

1.4湘长沙挖0035号(>350M3/h)绞吸式挖泥船一艘

1.4.1船舶月租费为50万元,每月以30天计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须确保船机完好时间500小时。

1.4.2租费起算时间:自启航时起算租费。

2、月租费调整:

因甲方原因,船舶在现场完好时间不足500小时,月租费为:每月租金÷500小时×船舶完好时间。

3、费用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立即支付甲方3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并可用于支付末月租金费用和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派现场代表对使用情况逐日签认,月初汇总办理上月租费结算单和租金支付。

(3)使用时间按实际计算,若租用船舶因甲方(船东)原因每月船机设备完好时间低于500小时,每低于1小时按600元递减租费,非甲方(船东)原因等导致船机设备完好时间低于每月500小时,租金不予扣减。次月月初3日内完成上月船舶租用时间汇总计算和结算办理。

(4)气象原因及外部干扰不是船方所应承担的,与船方无关,租金计算的依据应是船方的非1故障时间,而不是船舶的运转时间。

(5)工程开工后,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七天内将支付上月租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完工后14天内应结清所有租金。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服从乙方的指挥调度,按照乙方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反映并协调解决。

2、负责保证租用船舶性能良好,确保满负荷额定运转,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3、负责甲方现场施工船舶人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加班费。

4、负责保证租用船舶的三班工作人员配置和技术力量,船舶各种证书齐全有效。

5、负责船舶自身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如

因甲方原因发生任何相关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甲方所属船舶、设备和人员保险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7、代表甲方处理与该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工程的技术交底及工程指导工作,派专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协调施工。

2、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施工许可证、抛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的施工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3、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干扰,确保施工船舶有足够的施工水域。

4、负责施工期间的测量及报潮工作。

5、乙方现场经理部负责日常的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6、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燃油、机油、润滑油、淡水、码头岸电、铲斗斗齿,并承担费用。

7、负责甲方现场施工船舶人员在施工期间的奖金考核及费用。

8、负责甲方船舶往返调遣,并承担调遣期间的一切手续和费用。

9、乙方任命为乙方现场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与该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

六、其他事项:

1、甲方/乙方在交船/还船地点,应对船舶油舱进行测量,共同确认剩余燃油的数量,得出两次燃油数量的差值,并按前次加油的地区燃油价格支付给对方。

2、由于乙方指挥错误、提供资料不准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操作失误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由第三方原因和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甲方船舶损失,依据责任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费结清后自行失效。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签订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乙方:(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20__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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