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通知(精选12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常常会翻阅最近的通知公告。公告和提示主要是为了将消息告知更多的人,望大家能够留意我所写的这一篇关于"转发通知"的文章,我们十分感激您的关注并希望您能将我们的网站加入收藏!
转发通知 篇1
为了合理规划及提高大岭煤矿的经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大岭煤矿坐落在永兴县境内的北风井的维修及管理权、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维修、保养等。
二、 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如在维修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巷道贯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果在维修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四、 矿井“五证一照”由甲方负责。如电力等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负责(价格同等主井)。
五、 自签证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人民币___元,至第四年年底为止,全部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六、 因天灾、政府政策性原因,停产达到十五天,甲方每月按承包费天数折算减免。
七、 乙方投入的财产设备设施到期后,处理权归乙方所有。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转发通知 篇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发通知 篇3
云政办发„2010‟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2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的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6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转发通知 篇4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通知》(×政办发〔〕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4. 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
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在正文里引文一定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在标题上不引发文字号,如标题上没有发文机关,则加上发文机关。引文是在转发类通知里面经常出错的地方,引用机关名称时,一定要注意发文机关的级别。党委政府或其授权的办公室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均标注了发文机关,行文时要区分清楚,不能张冠李戴。属党委、政府一级的,就不要引用成办公室的,属办公室一级的,就不要统称党委、政府的。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转发通知 篇5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转发通知 篇6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2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转发通知 篇7
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x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xxx省安全社区建设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办发〔xxxx〕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宣贯,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关于印发xxx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xxx省安全社区建设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xxx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xxx省安全社区建设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转发通知 篇8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转发通知 篇9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7-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订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经贸委 公安厅 监察厅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煤监局
为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合的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腊石、高岭土等我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适当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省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全省采矿权人数量控制在3500个以内。
(四)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以2005年为基数,2010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
(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
(一)整合的主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等为整合的主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大田、永定、新罗、永安、永春等地煤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永定、新罗、永安等地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矿区;德化、尤溪、大田、建阳等地的铅锌、铁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煤炭资源的整合,各有关县(市、区)按省经贸委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设区市在2007年5月下旬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负总责,根据省领导小组确定的矿产资源整合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分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的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矿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组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做好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操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参于整合。关闭矿井的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我省最小开采规模矿井的最低服务年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四)完善激励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后新增的边角矿、保安矿柱等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资源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发中的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开发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并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三是要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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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通知 篇10
薪酬、认同、培训是相联系的关系,员工在企业中有较好的薪酬待遇是关键,他的工作得到认同,那么成就感会给他很大的激励,培训提高了员工的技能,那么具备了相应的技能以后员工可以有能力做的更好、更高,这样他的薪酬又会得到提升,相应的被认同的机会与成就感也会加大,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假使从员工业绩来看只有20%优秀的核心,70%处于中间,10%很差,那么其实可以用这样的比喻:一个团队的领导属于唐僧这样的完美型,那么成员20%优秀的就是孙悟空了,对于这样的明星员工我们怎么管理呢?除了要提供好的薪酬以外我们要做什么呢?认同是对明星员工较好的激励手段之一,那么在日常管理中明星员工是有很强个性的,这个要靠制度与规则去约束了,可以这样说,孙悟空的金箍就代表了规则。违反了制度那是要被处罚的。
70%的员工我们说属于沙僧,很勤勉的工作着,但是我们不可以忽视他们的存在。因为他们现在的忠诚度是不需要怀疑的。可以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同样在技能得到改变以后可以给他们较大的责任去承担。
10%的员工属于八戒,搬弄是非、懒惰等等,虽然组织中有这样的笑料不一定就是坏事,但是本着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目标:赢。那么八戒之辈在组织中存在的理由就值得探讨了。当组织容许这样的人存在而不去改善时,组织的肌体很容易被伤害。
就好象现在全社会都在讲“人本管理”一样,这个理念本身没有错,错在我们滥用了。企业存在只有以赢利为前提的,企业没有了利润就没有办法生存,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但是为什么现在主流的声音在大谈特谈“以人为本”呢?我想这个除了有部分政治原因以外,就是我们很多人思想观念问题了。我们都知道交换的原则,钱物、钱权、钱与智慧等等,企业与员工也是一样,企业付出了金钱、福利与良好的工作环境等等不是希望得到一句“以人为本”,而是要你创造效用效益的,如果企业中所有的人都无法创造保证企业生存的效益。那么企业会倒闭,企业倒闭,企业的员工就得再找工作,到别的企业也是一样的道理。
不知道这里是否他会保证自己做到,就我们所知。世界没有一家企业真正做到。也许西南航空属于做得不错的了。
目前我们知道的很多大公司的裁员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不管是日本的企业还是欧美的企业还是中国的联想,没有一家可以例外。说明了什么?在某些方面也许证明了企业管理走进了误区,一个以人为本的幌子,所以现在又有人推出了“以能为本”的概念,就管理来说其实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管理的终极目的只有一个:赢。企业管理的所有行为在内部均产生不了效益,只有在客户购买我们产品的时候,才是对内部管理行为的转换。一个道理,员工在得到企业的薪酬时,也只有一个目标:我为企业带来了什么价值??这样的价值是否对我的客户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如果有那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我应该怎么做??企业是否应该为我的没有价值的行为买单?或者这样思考:是否有客户愿意为这样的行为买单?
这一点我非常赞同姜汝祥博士的《重读泰勒,从头开始:中国企业家从哪获得突破点之一》,姜博士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我们思维的误区:工业化进程就是基于人性的束缚,没有了这点,就没有企业的本身。所以我们要强调职业化,我们要强调自我负责;我们要强调企业不是家的理念,虽然它现在听起来与“以人为本”格格不入,但是它却是我们企业生存的核心问题。却是我们企业不得不去做的,我们不得不去做的事情。
职业化的背后意义在于我们始终以制度为先,我们始终(不违反法律情况下)以企业利益为先的精神,代表了我们自我负责的一个高度。只有企业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有职业化的思想与行动时才是这个企业在塑造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时候!
中国的很多企业由于机遇的关系,发展太快,以至于没有时间停下来思考管理的问题,就好象汽车上了高速公路,明知道车跑久了有点毛病,但是为了多拉快跑,还是不愿意停下来一下,检修一下。那么最终还是要瘫痪的。
好象我们现在的企业一样,目前出现的出口困境反而可能是一种其它层面的机遇。有时间给我们来思考下步怎么走。优化流程、战略转变、加大内部管理、更多时间可以给员工培训、迫使我们加大企业内销进程等等,当我们做好这样基础管理的时候,机遇也许又来了,这好比我们修好了车,加固了钢板,我们可以承载的更多了,可以跑得更远了。
转发通知 篇11
各学院: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鲁理工大政发〔〕123号),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体育类、春季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在本学期初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级普通本科学生:一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一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二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二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招生批次以山东省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招生的'学生按山东省招生批次标准执行);级普通本科学生只限于转入本学院范围内、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不适用于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各专业学生人数及可接收的学生计划数见附件1。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
二、教务处已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124号)之学分制绩点计算办法计算出2016级所有学生总学分绩点(请2月26日后在教务处下载专区下载),各学院于2月26日—2月28日按专业公示总学分绩点及名次。
四、有转专业意向、学习成绩排名不在专业前30%、但具有明显专业特长的学生,需于3月1日前将《山东理工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书材料提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审核转专业资格。
五、相关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专业特点及《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修订具体的考核选拔办法,于3月2日17:00点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于3月3日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申请转入的人数和选拔办法。对于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六、根据学校转专业总体时间安排,各学院转专业选拔考核工作应于3月4日—3月5日完成,3月6日—3月7日向学生公示选拔结果。申请转入的人数不足计划数且不组织面试的学院,请务必与学生本人联系,确认最终的选拔结果再予以公示。3月7日17:00点前将公示后的选拔结果报教务处,报送的纸质材料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至邮箱:xjk@sdut.。
七、教务处于3月8日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3月9日(第二周周四)到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九、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请及时查看学院选拔的转专业结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如果有意退出,请务必在学院公示期间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公示期结束,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后,一律不得退出,必须到新的专业学习。(提示:为保证转专业学生能在转入专业顺利学习,请各学院提醒本学院拟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报名前务必了解相关拟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并到拟转入专业进行课程试听。)
请各学院通过信息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向学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以使本年度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
转发通知 篇12
亲爱的用户们:
我们的工作时间又开始了,很高兴再次为大家带来更好的服务。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想告诉大家一些关于转发文件的通知,以确保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能够获得最佳体验。
首先,我们想提醒大家,每次转发文件前,一定要确保该文件不侵犯他人的版权。这尤其是对音乐、电影、电视剧等娱乐内容分享的地方。作为一款推崇版权的平台,我们鼓励用户们自觉遵守版权协议,以免触犯法律规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为了获得更为安全和最佳的使用体验,我们为每个用户设置了上传和下载文件的限制。在上传文件时,请注意文件大小和文件格式。我们推荐将文件转化为压缩格式,以缩小文件大小,以便更流畅、更高效地共享内容。
对于一些敏感文件,我们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核时间由上传文件的大小和数量决定,希望用户们能够耐心等待,我们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好您的上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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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建议用户们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在公共场合,如咖啡馆、图书馆等地方对其他人的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文件传输操作。因为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
我们希望,我们的用户能够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完全享受服务的乐趣。我们承诺,我们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以便用户更好的使用我们的服务。
最后,感谢您使用我们的服务,祝您工作愉快,生活愉快!
谢谢。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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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型通知15篇
公告通知这个“老熟人”应该不会陌生。它可以帮助人们遵守法令,并促使他们行动起来。那么,要写出优秀的公告通知,有什么诀窍呢?工作总结之家经过反复筛选和优化,使得这篇“转发型通知”更为简练明了,相信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转发型通知(篇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
杭银办[2006] 218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
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定,对已经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检查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并将年检情况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办理变更手续。
从2007年开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时间统一为7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3个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当地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组织工作。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具体操作。各银行的管辖行要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指导和监督。
年检结束后,各银行要在10月20日之前将年检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于11月底前将辖内银行账户年检情况汇总报告我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二、严格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
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各银行管辖行要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05‟28号)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开展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以及行政许可文书应装订成册,并比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以备查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清算系统的信息比对功能,加大对账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查处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各地每年对辖内银行机构的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县(市)支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中心支行每年对所辖县(市)支行检查面不低于50%。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 转发文件 通知
内部发送:行长室,办公室,支付结算处,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会计财务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征信管理处,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印发
--------------------------内部发送:
-----------------------
转发型通知(篇2)
各学院: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鲁理工大政发〔〕123号),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体育类、春季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在本学期初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级普通本科学生:一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一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二批招生本科专业学生仅限于在二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招生批次以山东省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招生的'学生按山东省招生批次标准执行);级普通本科学生只限于转入本学院范围内、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不适用于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各专业学生人数及可接收的学生计划数见附件1。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
二、教务处已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124号)之学分制绩点计算办法计算出2016级所有学生总学分绩点(请2月26日后在教务处下载专区下载),各学院于2月26日—2月28日按专业公示总学分绩点及名次。
四、有转专业意向、学习成绩排名不在专业前30%、但具有明显专业特长的学生,需于3月1日前将《山东理工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书材料提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审核转专业资格。
五、相关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专业特点及《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修订具体的考核选拔办法,于3月2日17:00点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于3月3日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申请转入的人数和选拔办法。对于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六、根据学校转专业总体时间安排,各学院转专业选拔考核工作应于3月4日—3月5日完成,3月6日—3月7日向学生公示选拔结果。申请转入的人数不足计划数且不组织面试的学院,请务必与学生本人联系,确认最终的选拔结果再予以公示。3月7日17:00点前将公示后的选拔结果报教务处,报送的纸质材料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至邮箱:xjk@sdut.。
七、教务处于3月8日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3月9日(第二周周四)到转入学院报到、学习。
九、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请及时查看学院选拔的转专业结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如果有意退出,请务必在学院公示期间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公示期结束,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后,一律不得退出,必须到新的专业学习。(提示:为保证转专业学生能在转入专业顺利学习,请各学院提醒本学院拟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报名前务必了解相关拟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并到拟转入专业进行课程试听。)
请各学院通过信息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向学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以使本年度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
转发型通知(篇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转发型通知(篇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转发型通知(篇5)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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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型通知(篇6)
薪酬、认同、培训是相联系的关系,员工在企业中有较好的薪酬待遇是关键,他的工作得到认同,那么成就感会给他很大的激励,培训提高了员工的技能,那么具备了相应的技能以后员工可以有能力做的更好、更高,这样他的薪酬又会得到提升,相应的被认同的机会与成就感也会加大,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假使从员工业绩来看只有20%优秀的核心,70%处于中间,10%很差,那么其实可以用这样的比喻:一个团队的领导属于唐僧这样的完美型,那么成员20%优秀的就是孙悟空了,对于这样的明星员工我们怎么管理呢?除了要提供好的薪酬以外我们要做什么呢?认同是对明星员工较好的激励手段之一,那么在日常管理中明星员工是有很强个性的,这个要靠制度与规则去约束了,可以这样说,孙悟空的金箍就代表了规则。违反了制度那是要被处罚的。
70%的员工我们说属于沙僧,很勤勉的工作着,但是我们不可以忽视他们的存在。因为他们现在的忠诚度是不需要怀疑的。可以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同样在技能得到改变以后可以给他们较大的责任去承担。
10%的员工属于八戒,搬弄是非、懒惰等等,虽然组织中有这样的笑料不一定就是坏事,但是本着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目标:赢。那么八戒之辈在组织中存在的理由就值得探讨了。当组织容许这样的人存在而不去改善时,组织的肌体很容易被伤害。
就好象现在全社会都在讲“人本管理”一样,这个理念本身没有错,错在我们滥用了。企业存在只有以赢利为前提的,企业没有了利润就没有办法生存,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但是为什么现在主流的声音在大谈特谈“以人为本”呢?我想这个除了有部分政治原因以外,就是我们很多人思想观念问题了。我们都知道交换的原则,钱物、钱权、钱与智慧等等,企业与员工也是一样,企业付出了金钱、福利与良好的工作环境等等不是希望得到一句“以人为本”,而是要你创造效用效益的,如果企业中所有的人都无法创造保证企业生存的效益。那么企业会倒闭,企业倒闭,企业的员工就得再找工作,到别的企业也是一样的道理。
不知道这里是否他会保证自己做到,就我们所知。世界没有一家企业真正做到。也许西南航空属于做得不错的了。
目前我们知道的很多大公司的裁员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不管是日本的企业还是欧美的企业还是中国的联想,没有一家可以例外。说明了什么?在某些方面也许证明了企业管理走进了误区,一个以人为本的幌子,所以现在又有人推出了“以能为本”的概念,就管理来说其实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管理的终极目的只有一个:赢。企业管理的所有行为在内部均产生不了效益,只有在客户购买我们产品的时候,才是对内部管理行为的转换。一个道理,员工在得到企业的薪酬时,也只有一个目标:我为企业带来了什么价值??这样的价值是否对我的客户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如果有那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我应该怎么做??企业是否应该为我的没有价值的行为买单?或者这样思考:是否有客户愿意为这样的行为买单?
这一点我非常赞同姜汝祥博士的《重读泰勒,从头开始:中国企业家从哪获得突破点之一》,姜博士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我们思维的误区:工业化进程就是基于人性的束缚,没有了这点,就没有企业的本身。所以我们要强调职业化,我们要强调自我负责;我们要强调企业不是家的理念,虽然它现在听起来与“以人为本”格格不入,但是它却是我们企业生存的核心问题。却是我们企业不得不去做的,我们不得不去做的事情。
职业化的背后意义在于我们始终以制度为先,我们始终(不违反法律情况下)以企业利益为先的精神,代表了我们自我负责的一个高度。只有企业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有职业化的思想与行动时才是这个企业在塑造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时候!
中国的很多企业由于机遇的关系,发展太快,以至于没有时间停下来思考管理的问题,就好象汽车上了高速公路,明知道车跑久了有点毛病,但是为了多拉快跑,还是不愿意停下来一下,检修一下。那么最终还是要瘫痪的。
好象我们现在的企业一样,目前出现的出口困境反而可能是一种其它层面的机遇。有时间给我们来思考下步怎么走。优化流程、战略转变、加大内部管理、更多时间可以给员工培训、迫使我们加大企业内销进程等等,当我们做好这样基础管理的时候,机遇也许又来了,这好比我们修好了车,加固了钢板,我们可以承载的更多了,可以跑得更远了。
转发型通知(篇7)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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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型通知(篇8)
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起,云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贷免扶补”小额贷款为重点,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为基础,三种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2011年1-9月,全省发放贷款43.04亿元,扶持创业6.7万人,扶持小企业273户。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1.5亿元,扶持创业22.2万人,扶持小企业622户,共带动就业和吸纳就业66.7万人。贷款回收率保持在98%以上。
一、政府主导,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009年以来,云南省采取了“会议促动、目标拉动和领导带动”三项主要措施推进。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省政府继2009年、2010年两年连续召开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工作专题会议后,今年6月又召开了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促进就业工作会议,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再学习、再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实施责任考核。两年来,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州市和有关部门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省政府将其列入20项重要工作之中开展重点督查,以目标任务为牵引,拉动各地区各部门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三是加强领导。省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全省各级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布置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贴息力度。明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基准利率全额贴息,除中央财政贴息25%外,云南省地方财政贴息75%(省财政50%、州市财政25%)。目前,每年地方财政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3000多万元。二是适当降低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的比例条件。即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可申请贷款并贴息。2010年,获得贷款扶持的企业有219户,今年获得扶持的小企业将突破400户。
三、实施“贷免扶补”,创新贷款运作模式
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文件,并结合云南实际推出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全新模式。“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保留和继承了原有小额担保贷款的核心内容,并在运作模式上进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围绕“贷”字,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提供贷款,拓展了政策扶持创业对象范围。二是降低门槛。围绕“免”字,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免利息。三是全程帮扶。围绕“扶”字,对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即:咨询培训、项目评审、小额贷款、配备导师、后续跟踪一条龙)创业服务、“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都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等,使帮扶服务涵盖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创业成熟期的整个过程。四是鼓励成功。围绕“补”字,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工作补助经费。2010年,发放贷款20亿元,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55%。
四、立足实际,努力克服贷款担保困难
一是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60%。同时省财政将根据担保基金的损失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二是积极筹集担保基金。2003年以来,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先后3次补充各州市担保基金9000万元。各级财政已开始加大了担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全省增加担保基金1.3亿元。三是设置担保基金放大倍率下限,适当提高放大倍率。要求各州市、县(区、市)政府逐年增加担保基金投入,明确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对于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在确保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经商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同意,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五、鼓励多方参与,增强创业就业工作的新活力
目前,“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承办
单位改变为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教育系统等7部门(组织)共同组成,由过去的独家承办、关起门来搞转变为一家牵头、多家承办、调动各方合力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扶持的工作新局面。依托群团组织的工作网络,针对其特定的联系群体,发挥其各自优势,更好地将政策落实到创业者和企业,扩大政策落实覆盖面。同时,扶持创业工作,已成为群团组织联系服务对象的有效途径和载体,较好地促进其中心工作的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回顾云南省近10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历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根本保证;立足省情创新服务方式,是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条件;围绕目标任务狠抓落实,是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关键因素;调动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是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效方法。
转发型通知(篇9)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设局,松北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把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源头和出发点,作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起来,在保证带班时间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重点抓好薄弱现场、重大工程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被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经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量化考核标准,加强检查,凡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带班时间不达标、离岗期间未按规定请假、未委托相应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承担2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视为带班制度不落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视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利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带班制度不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及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转发型通知(篇10)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转发型通知(篇11)
摘要:本文根据野外实际调查成果.描述了永吉县地质灾害发育的.特点,分析了地质灾害发育的控制因素和影响因素,利用层次一模糊评价法结合MAPGIS对永吉县地质灾害的易发性进行评价,并进行了灾害易发区划分,其结果可对当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作 者:王寅冬 田宇 马晓艳 WANG Yin-dong TIAN Yu MA Xiao-yan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吉林,长春,130031 期 刊:吉林地质 Journal:JILIN GEOLOGY 年,卷(期):, 29(1) 分类号:X4 关键词:地质灾害易发性 层次-模糊综合评价 空间分析
转发型通知(篇1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题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云建房〔2010〕2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10〕24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要监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目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布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严格按照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未在规定对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列外公开销售、未在规定 1 时间内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项目预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如有自留房屋,必须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杈初始登记前不得到外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经项目所在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的机构代理:异地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批准书。
(三)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新商品房购销合同未修订发布前 买卖双方应在其签订的合目补充协议中对庄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公共服务用房、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已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未开展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已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在20l2年前完成楼盘表搭建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2013年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完成网上各案系统的建改,开展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完善顸售资金监管机制。尚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州、市、县(区),要尽快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进度,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审批、限时办结,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已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州、市、县.凡申请项目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可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明确预售方案内容.预售方案除《通知》中所要求内容外,还应包括自留房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已经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住房,若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按揭贷款的,必须结清按揭贷款后.报备案管理机关解除合同备案,所退房源应当公开对社会连行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严格执行《通知》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建筑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签定。
(二)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公告)要求,加强列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拒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缓办理该企业的其他开发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健全房地产币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是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坦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八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客。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耙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耍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币)、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任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可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举报投诉渠道,重祝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市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 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皖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营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台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立前__立打向购房人明示。(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立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应房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排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三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应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属部门要对当地在建并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在6月10目前完成;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清理汇总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没厅。昆明市要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各地要加大对商品住房预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成立长期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要将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受理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转发型通知(篇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三、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四、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职工,原企业与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下同)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
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企业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因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办理离岗退养,由改制企业自行确定。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八、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须按除名或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九、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三、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规定参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和滞纳金。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四、改制企业应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费用。
十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档案可交由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职工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本人缴纳相应费用。
十七、改制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本级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符合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意见。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职工不适用本意见。
转发型通知(篇14)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转发型通知(篇15)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转发省通知8篇
在每个人的学习、生活中,难免会接触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在传播消息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工作总结之家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转发省通知”的最新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请大家收藏起来,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转发省通知(篇1)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转发省通知(篇2)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转发省通知(篇3)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转发省通知(篇4)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0号)规定,现公告辽宁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现场报名时间:204月10日~4月25日,具体报名地点等事宜可咨询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三、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7年9月22日、2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007 年9月22日一天, 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辽宁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转发省通知(篇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发省通知(篇6)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2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转发省通知(篇7)
1、想着之后,我把你的话变了,连姓带姓,就像认识的样子。
2、我们最大的善良是对陌生人有礼貌,对家人有耐心,对亲人体贴,对老人不打扰。
3、爱的时候,给他自由;当你不爱的时候,让爱自由自在。在乎曾经拥有,也在乎永远。宁愿骄傲单身,也不要委屈自己。别等不该等的人,别伤不该伤的心,做最幸福的你才是对的。
4、你需要一个伙伴,最好是与你并肩站在船首,浅倾低唱两岸风光,同时能在惊涛巨浪中紧紧握住你的手的人。换句话说,最好她不是你要对付的大浪。
5、当你生活得好的时候,享受帮助别人,当你生活得一般的时候,享受足够的快乐。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把耐心放在首位。俗话说:忍一时之怒,免得百日之灾。对长辈的宽容是孝顺,对夫妻的宽容是和睦,对朋友的宽容是善良,对年轻的宽容是美丽。
6、最大的痛苦,睡一觉就忘了。背着昨天去追赶明天会把每一件礼物都累坏。边走边去忘记,去感受每一份迎面而来的幸福。烦恼不眠,健忘就是幸福。
7、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值得爱的东西,当我们发现它时,我们就不会害怕痛苦和失去。不要害怕孤独。学会不遗余力地去做你喜欢的事情。
8、很多人说他很穷很弱,但他很快乐,最大的快乐不是吗?29、为什么那么辛苦的去拼搏,可怜的快乐只是因为暂时没有人欺负你,人要有保护自己和亲人的能力,快乐抵抗不了刺刀。这一代人,只有奋不顾身,永远不会再贫弱和贫穷。
9、你才20岁,却开始担心,这辈子是不是遇见了,你喜欢的,也喜欢你的人。
10、睡一觉,精神焕发。烦恼一去,欢乐长存。好好睡一觉吧。好梦,好梦。睡一会儿会使你保持健康。头脑清醒,眼睛清澈。睡个安稳觉吧。美好的一天。明天见。
11、人生最重要的不是你所站的位置,而是你所走的方向。只要不失去方向,就永远不会失去自己。这个世界唯一不变的真理就是变化。任何优势都是暂时的。当你拥有了这个优势,你必须采取主动,利用下一个优势。
12、生活在数千英里之后,不要问多少成功或失败,获得平静,失去漠不关心,而不是在别人的辉煌,查找最好亲自点亮自己的心灯,帆船、把握最真实的自己,将是一个更深刻的解释自己的晚安!
13、下辈子我一定是喜欢你的样子然后不喜欢你。
14、多一份快乐,少一份悲伤;一种多一点真,一种少一点假;多一点闲暇,少一点忙碌。这三个多三个少都很重要,有了它们才能生活得愉快。我能独立管理自己的生活,善待自己,这样我的内心会很丰富。
15、原来爱情的世界很大,大到无穷大,小到三个人挤到一起就缩小了。爱是自私的。等待奇迹。这就像在等待日出!16、遭遇是一种无法抗拒的缘,害怕是邪恶的缘。内疚是沉重。负罪感是压倒性的。相识只是因为心没有防御。我们在一起的日子一定要到。空气中弥漫着爱。像光明,也像黑暗。等待机会。一个转折点。下一个黎明是新的生命。
16、在你年轻的时候,最好不要太关注社会的阴暗面,否则你的心会变得越来越分裂,慢慢地侵蚀积极的力量,滋生黑暗的力量。不管社会环境有多糟糕,我们都有自己可以控制的部分。社会变革可能需要几百年,但我们只活一次,没那么长。所以,在有限的时间里,尽我们所能。
17、真的好想跟你讲话,又怕你嫌我烦。
18、世上有美好,一个人拥有安宁,一个人走对路,只有遇到给你带来美好快乐的人。你应该感谢今晚庆祝的人们以及绝对和平的喜悦。如果感到有怅惘,也应该知道,今夜以后努力的方向,这也是一大收获!晚安!
19、如果你是单身,我会等你。你说你不想谈恋爱,我等你;你突然有了新的开始,我在等你;你结束了你的爱需要疗伤,我陪你,我等你。我不介意迁就你,我可以随时仰视你,只是,你真的,从来不看我。你知道等待而没有回应有多难吗?17、我一直在燃烧多少,最终也耗尽了。别说我很好,我很好你为什么不要。
20、格蕾丝是件很难的事。比储备。胜过无赖。发挥它的安全。做流氓容易些。但是优雅是行不通的。格蕾丝需要恩典。年降水。想要平静和光明。
21、生活没有假设,现在就是一切。学会接受不完美是生命的成熟。人无完人,后悔是生活中很正常的一部分。平静就像轻轻的走过岁月,不沾染尘埃,心若单纯,那么一切都是美好的。
22、幸福与享乐的唯一区别在于幸福是固体的,而幸福是流动的。
23、爱的最高境界是什么?这不是一场生死搏斗。是一种习惯,女人习惯了男人的打呼,从来没有习惯他打呼睡觉,这就是爱情;一个男人习惯了女人的任性,娇生惯养,甚至无理取闹,这就是爱情;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去改变,去适应,这就是爱情。给爱人迁就多少,爱就有多少。
24、感觉网络就像一个黑洞。互联网越快,世界就越慢。我只是瞥了一眼手机,然后抬起头。已经两个小时了。
25、做悲伤的智者,不如做快乐的傻子。
26、任何经验都是一种积累。人生有很多苦难,不是逃避,所以需要忍受;生活中有很多闲暇,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需要有耐心。因为忍耐是生活中的一种理智,一种深刻,是理解复杂生活的智慧。
27、感情,越刻意就越失落,越奉承就越谦虚。
28、不值得。有些人为了一些小情感而抛弃了自己的一生,在情感的某个尖锐的地方牺牲了一生的幸福。
29、如果一个人记得你的生日,记得要讨厌你喜欢什么,你无意中说的心,因为你是多次影响情绪和从未让你看到他的脆弱的外表,去做他不喜欢你,为你放下脸放下所谓的原则放下他的所有,让你摆脱坏脾气,为你努力,为你拒绝所有暧昧,这是真爱你的人。
30、不要让我远远地看你,也不要让我从后面回头看你,走到我身边陪我走。
31、睡觉前规矩多,四荣四耻来长篇大论。睡觉前,为自己良好的精神状态感到骄傲。为你的焦虑和焦虑感到羞耻。以自尊为减负,以自我为压耻;25、要照顾身体的健康,要以睡觉背疼为耻;以希望我入睡为荣,以希望我醒来为耻。嘿嘿,早点睡觉,明天可以早起看我。
32、一个好男人在犁沟,一个傻瓜在床上。
33、你是我曾经挣扎着放弃而后悔的人,但现在我还是很爱你。
34、人生,看透就像苍白。哭没人哄,学会了坚强;怕没人陪,学会了勇敢;没有人问我什么时候觉得无聊,我学会了忍受。累的时候没有人可以依靠,学会了自立!就这样我发现了自己,知道了人是被逼出来的,只有压力才能有力量;一个拥有超人智慧的人不一定有超人的野心。他们常常依靠自己的智慧,放弃了平淡的奋斗。
35、正能量语录:在抱怨一件事之后,如果还能感谢一件事,生活可能会更容易。晚安,好梦!晚安!
转发省通知(篇8)
为了合理规划及提高大岭煤矿的经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大岭煤矿坐落在永兴县境内的北风井的维修及管理权、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维修、保养等。
二、 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如在维修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巷道贯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果在维修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四、 矿井“五证一照”由甲方负责。如电力等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负责(价格同等主井)。
五、 自签证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人民币___元,至第四年年底为止,全部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六、 因天灾、政府政策性原因,停产达到十五天,甲方每月按承包费天数折算减免。
七、 乙方投入的财产设备设施到期后,处理权归乙方所有。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023政策通知(精选12篇)
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我们都会用到各方面的资料。参考资料会让未来的学习或者工作做得更好!既然如此,你知道我们的资料有哪些内容啊?你可以读一下小编整理的2023政策通知(精选12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策通知 篇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
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7〕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颁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这一奖励规定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少数地方和部分企业未得到很好执行。为切实全面贯彻落实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律严肃性、建设责任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所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奖励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
四、尚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由原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其中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策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政策通知 篇3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政策通知 篇4
根据《通知》,在契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条政策契税调整主要在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此前政策对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而此次新政则将契税税率降至1.5%,降幅明显,利好90平方米以上购房居民。
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政策仅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而此次政策则将非普通住房纳入免税范围。
《通知》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这意味着,北上广深的市民只能享受此次新政中唯一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北上广深在营业税政策方面仍实行财税〔2015〕39号文,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政策通知 篇5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周三(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通知,称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为1.5%)执行。
宁波需交多少契税?
有网友在第一时间向新浪乐居提出疑问,宁波目前首套房契税不是“90平下只要0.5%,90平以上140平下只要0.75%”吗,新政出台后反而升了?
事实上,网友们将宁波契税征收与补贴政策混为一谈了。据7月份宁波市财政局发布的文件来看,宁波“契税减半”实际上是“政府补贴一半”。也就是说,在207月至6月期间,购买住宅非住宅均可补贴50%。
而在本次新政出台前,宁波首套房要缴纳的契税为原来要缴3%契税的——包括14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现在最终只要缴1.5%; 原来契税为总房价1.5%的——即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现在只要0.75%;原来契税为1%的——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减至0.5%。
新政如果落地宁波,有什么变化呢?
如果宁波按照新政策执行,在今年6月份前,宁波购房者买首套房144平以下的契税缴纳没有变化。144平以上契税缴纳政府补贴50%以后,则由原来的1.5%变成0.75%。二套房变化较大,原来补贴后是1.5%的,现在后变成90平以下缴纳契税0.5%,90平以上的缴纳契税1%。
政策通知 篇6
一、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通知 篇7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契税方面,主要有两大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项则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通知 篇8
关于北京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
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1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71元。
1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320元。
1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1131元。
14.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98元。
15.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510元。
二、住院计划生育按医院等级执行以下定额支付标准:
16.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695元、二级医院1575元、一级医院1545元。
17.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885元、二级医院1765元、一级医院1735元。
18.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547元、二级医院2347元、一级医院2297元。
19.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628元、二级医院2428元、一级医院2378元。
20.住院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357元、二级医院2157元、一级医院2107元。
2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954元、二级医院1834元、一级医院1804元。
22.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021元、二级医院1901元、一级医院1871元。
2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103元、二级医院1983元、一级医院1953元。
2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293元、二级医院2173元、一级医院2143元。
2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医疗费:三级医院3593元、二级医院3393元、一级医院3343元。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政策通知 篇9
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郭以坤 审核:李应军
Xxxxxxxxxxxxxx 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概述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的。我公司在熟悉图纸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编制的目的
为建设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对该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组织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其指导的思想是,施工时对钢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如期优质地交付使用,满足业主希望。体现“自强不息,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业主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风貌。
1.3编制原则
其编制原则是:安全高效、技术先进、措施得力。本工程为民心工程,是关系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措施。要求标准极为严格,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建筑安装施工工艺及其操行全程,坚持合格的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工程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努力缩短工期,科学规划施工平面布置。
1.4编制依据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为: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纸。(3)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4)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由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供水站(一层建筑)土建工程,其中建筑面积492.42㎡,管道安装工程317083米,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工程及其它辅助工程。
(1)供水站土建部分:基础垫层为石头灌浆、砌体为MU10烧结煤矸石砖砌筑、砌筑用M7.5水泥砂浆、屋顶用预制空心板、室内地面采用C15砼,厚5㎝,室外地坪采用C10砼厚10cm、屋檐披红瓦、外墙刷外墙涂料、塑钢窗、木制内门、供水站大门为铸铁大门。
(2)管道材料为UPVC,工作压力不低于0.6Mpa.2.2施工条件
因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管网施工需统筹规划,材料堆放和施工机械也应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2.3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项目管理不但要遵循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编号为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通过项目管理,我公司要文明、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对现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向业主做出各项承诺,向业主交付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目
录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声明函及承诺书、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其它资料
博爱县2007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建设目标
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施工工艺(施工难点、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统一部署的条件和原则下,以雄厚的资本、高素质的员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手段,按照我公司“质量为本、业主为尊”的服务准则和科技兴业、质量为本、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施工,遵约守信、提供热诚服务的质量方针,为业主提供一流的优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受到了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得到我公司参加类似工程施工以及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采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二、编制依据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
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
3、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4、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法规、规定、条例、规程等。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5个自然村饮水问题,其中解决1.0万人的高氟水,0.8万人的苦咸水,是一项典型的民心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管网工程。
四、建设目标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工期目标:我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是32天。
3、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环境及文明施工目标:现场文明整洁,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5、服务目标: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保修书》,并承诺的保修期内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
一、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为了工程质量、工期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从技术、物质、设备、劳动力等各个环节作好充分准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一)技术准备
1、认真学习掌握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等,领会设计意图,并及时督促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
2、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在监理同意批准后,向施工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对关键工序,要编制作业指导书,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
3、该工程施工前,依据施工图,提出各种材料的用量计划。
4、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现场进行踏勘。
5、分部工程和特殊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施工难点及其处理措施
本工程的施工难点有两点:
1、工程分散;
2、工程处于农村道路上往来人多,因管网开挖给行人造成不便。
由于工程分散,我公司拟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各单位工程全面施工。
2、不以各村流水线施工。
3、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在管沟开挖过程,指派专人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在路口设立警示牌,为在夜间未回填的管沟设立警示红灯。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土方工程:在开挖前做好测量工作,开挖土方堆放地点确定,管沟土方回填前,要做沙执层和沙保护,以免由于土质坚硬而破坏管道。
2、砌筑工程:管理房的基础是浆砌石,水泥砂浆为Mu10,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
3、装饰工程:室内外粉刷要平整,塑钢窗采用铁件膨胀螺栓固定。
4、屋面工程:屋面应先找平,清扫平干净,再作沥青防水卷材。
5、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是不超过1000米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且保压时间为30分钟。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优良
2、建立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程序文件、管理类文件、规范、标准、记录等。
3、专业施工队设专职质量管理员,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管理网络。
4、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作好考评工作。
5、本工程施工临近于冬季,加强冬期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6、本工程主要为管网工程,我公司将与购买国内知名大企业生产的upvc管。
第四章
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专业施工队设1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章 承担类似工程优势
1、我公司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给排水施工队,其中承担的博爱县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B标段获得市县唯一示范工程。
2、公司质量技术科专门成立有农村饮水工程回访小组。
3、我公司在本县所承担的工程信誉比较高,特别农村饮水工程我公司购买的管材是国内知名品牌。这在目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是不多见的。
政策通知 篇10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价一直涨,而享受契税优惠的“普宅”门槛却没有调整,这使得五环内近半新建商品房成了“豪宅”,要按照非普标准全额缴纳契税。日前,中原地产发布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而记者核对北京建设网预售许可专栏后发现,扣除两限房、自住房以外,城六区纯商品住宅的预售价几乎已经普遍超过“普宅”标准。
10月8日,已经3年未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五环内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以里的房屋,五环到六环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以内的房屋,六环外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以内的房屋,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通住房。
而且当时要求,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扩大到90%以上。
按理说,契税应该是房价的3%,可如果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又是首套购房,那购房人就可以享受仅缴纳总价1%的契税打折优惠。如果面积在90.01到140平方米之间,还是首套房,那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5%。
这么算下来,如果一套五环内总价468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普宅”,其契税缴纳额最多会差9万多元。
房价涨得快标准没“赶趟儿”
“最近这房价有点猛,去年我们咬牙花300多万买的二手房,已经涨了100万了。”家住朝阳区的徐女士喜滋滋的,庆幸自己下手及时,少花了100多万元。
但还没来得及买房、换房的人,就没这么高兴了。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普通住房标准宽松了,但在,被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比例依然越来越少。
数据显示,除了别墅这种肯定属于“豪宅”的住宅,全市20成交的50892套住宅中,有8933套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占比达到了17.6%,而在年,扣除别墅的“非普”占比只有14%。
尤其在五环以内,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商品房比例达到了47.7%,2014年该比例只有32.1%。就连六环外,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纯商品房,比例也达到了8.9%。
据了解,上次调整的依据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即单价2元/平方米、套总价260万元/套。而2015年,全市新建纯商品住房的成交均价达到了29782元/平方米,五环内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超过了5.3万元/平方米。
新房的价格一路蹿高,这可苦了想买新房的人们。打算在20迎娶新娘子的北京市民陈先生,从2015年6月开始看房,却发现五环内几乎没有他能承受的新房了。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速快过二手房,这就使得购房人不得不转向二手房。去年一年,纯商品房的成交量达5万套,而二手房全年签约达到了19.6万套,几乎达到新房的4倍。”张大伟说。
政策通知 篇11
通知 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这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故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此项增值税发票无需认证。如税务机关要求认证,在会计处理中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企业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会计处理
(1)支付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分录的金额为:设备为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维护费为发票金额。
三、该项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该项营业外收入,深圳会计培训认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纳入收入总额处理。
政策通知 篇12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策划书(初稿)
一、活动目的与宗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始终坚持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大力宣传我省高校在资助育人领域的工作经验,提高大学生对我省资助政策的认识,以经济资助和精神激励并重的助学观念,培养大学生励志自强、诚信感恩的良好品质。
二、活动主题:励志勤学 诚信感恩
三、活动内容:以国家助学贷款知识为主,包括信用、金融知识以及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参与对象:护理学院09级、10级在校大专学生;
五、参赛形式及办法:
(1)参赛形式:以班为单位进行组队,每队由3人组成并参赛;
(2)参赛办法:
1、首先在各班进行选拔赛,在各选手中选拔出3-5人组队(两人备用);
2、将组队情况上报组委会;
3、所有参赛队统一笔试,根据笔试得分情况选出前八名队伍参加学院初赛;
4、所有参加学院初赛的队伍中获胜队将进入广医决赛,选出最优组合参加全省的比赛。
(3)竞赛流程及规则(见附表)
(4)竞赛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竞赛形式:竞赛分先声夺人(必答题)、激流勇进(笔答题)、分秒必争(抢
答题)、乘胜追击(风险题)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间穿插有观众互动答题时间,以及加赛题环节(最后一轮结束出现平分时使用)。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在班内广泛宣传,号召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组织班级选拔赛,严格把关。
(2)学生会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宣传策略,利用有特色的宣传渠
道,如在校园网络、校园展版、海报、横幅等,同时利用好网点阵地,发放学习资料,摆放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学生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七、活动时间:
选拔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笔试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初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决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八、活动地点:学生活动中心(饭堂四楼)
九、活动主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团委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活动承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十、奖项设置:
根据各参赛队总分高低取前三名分获冠、亚、季军,并设优秀奖5名;发放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实物奖励;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校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流程及规则(初稿)
一、主持人开场白部分(20分钟)
(1)致辞
(2)介绍评委、评审员
(3)介绍竞赛细节(竞赛各环节、竞赛规则、竞赛奖项设置)
(4)介绍各代表队及代表队宣言(各队选手代表做1分钟即兴演说,即可给观众留下初步印象又可以带动全场气氛。)
二、竞赛阶段(3小时)
1、先声夺人环节(必答题)(共40题)
在本环节大屏幕上会出现“励志勤学、诚信感恩”八个大字,每个字后面对应有一组题目,包含有两道选择题、两道填空题、一道是非题,各队可按编号依次从八组题目选取一组来回答,以此类推,每道题限时15秒,答对一道加10分,答错不扣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2、激流勇进环节(笔答题)(共8题)
本环节将有5道填空题(每道10分),3道简答题(每道20分),在主持人读完题后,各队将答案写在纸板上,笔答题答题时限60秒,答对给全分,答错、不答或答不全不给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3、分秒必争环节(抢答题)(共30题)
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参赛选手在抢答时,必须等主持人宣布完抢答题全部内容,并说“开始” 后才可按抢答器,否则视为违例,并扣除相应分数,抢答题答题时间不得超过15秒,违者视作答错,扣代表队10分。此环节结束后欣赏社团部准备文艺表演,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4、克敌制胜环节(风险题)(共24题)
(1)按难易程度风险题分值由三档组成,即:低档(10分)、中档(20分)、高
档(30分),每档题后面对应有序号①-⑧标注的8道题;
(2)各组由答题人选择答题档次,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扣除相应分数。
(3)风险题进行三轮,其余风险题作加赛题(如果有两支以上代表队积分相等而影响获奖等次评定时,积分相等的代表队进行附加赛)使用。
公布最终成绩
(公布成绩时播放较为轻松的背景音乐。)
三、结束阶段(0.5小时)
1、宣布竞赛结果并组织颁奖(播放《颁奖曲》)
2、到会领导及各位老师为冠亚季军及优秀奖颁奖并合影留念
3、到会领导针对此次活动做重要讲话
4、结束语
5、宣布结束
注:
1、信息中心负责各环节成绩的计核与投影公布。
2、上述合计3.5小时,拟于18:30开始,22:00结束。
3、凡参与娱乐互动环节的观众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