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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10.23

抵债协议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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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抵债协议书【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二、本协议签订之前_________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四、_________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五、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六、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七、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八、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_________委托_________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抵债财产清单(略)

抵债协议书【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OK语录网 968OK.COm)

一、甲方因_________原因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截止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_________元,上述款项总计_________元。

二、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_________事实予以确认。

三、鉴于甲方无力偿还上述的欠款和利息,甲方自愿以现归属其名下或有权处分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债财产详见债务清单。抵偿资产范围以_________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四、根据资产评估价值,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变现费用,同意上述抵债物折价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抵偿甲方贷款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五、乙方自本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甲方所拖欠乙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X办妥有关抵债物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能办妥,则乙方有权从停息日起恢复计收相应贷款利息。

六、本合同签订之前_________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八、_________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九、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十、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十一、乙方之间对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_________委托_________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二、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四、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十六、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抵债协议书【篇4】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另外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为了理清以房抵债诉讼纠纷的裁判规则,本文结合今年典型的生效判决,梳理各种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纠纷的内在裁判逻辑。

一、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二、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

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及裁判思路

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可以划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作出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意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定抵债协议为无效,主要理由为债权未到期时因债务与抵债房屋之间的价值可能会有所差距,极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且北京高院纪要、江苏高院纪要、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篇)》都对已届债务履行期作出了强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协议实质上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仍属流质契约,违反了《物权法》186条禁止流质的规定,协议应确认无效。二是认定抵债协议为有效。201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所认为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并不违反我国禁止流质、流抵的法律规定。

对上述争议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中的法院审判观点指出:首先,因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而非纠纷之后的房屋实际价值;其次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并已备案,借款合同签订在后,且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出具了购房发票。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该起判决是以房抵债协议在债务到期前签订情况下认定有效的孤例,与实际履行、清算义务等原则相背离。

四、已届债务清偿期后的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理论分析及裁判思路

(一)以房抵债(以物抵债)成立条件及效力分析。

1、已届债务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实质上为代物清偿,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总的来说,成立以物抵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有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3)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4)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

2、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情况来看,协议的具体效力不同,详见下表:

债务未届清偿期

约定内容

效力

未明确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对抵债物进行了折价、清算程序

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明确约定不能清偿债务时抵债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本质为流抵契约,违反物权法规定,无效

约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明确在清偿债务后可以进行回赎

让与担保,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有效

债务已届清偿期

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尚未履行

合同有效,不能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完成实际履行

有效

3、以物抵债与债的更改不同,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成立一项新债,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债的更改指的是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原有债务。因此以物抵债更加强调新债的实际履行。

(二)、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裁判思路。

1、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尚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请求确认抵债物所有权归自己或者请求判决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经法院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2、法院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142页。)

3、以房抵债协议经公证但未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索引:《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

4、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无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见《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陈昌光与甘树北借款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版,第179-190页。)

5、以物抵债协议不能阻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物主张权利。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其同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抵债物的受让人,在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孙宝刚与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6、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中应约定对于抵债物的折价、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变卖该抵债物,且如果当事人一方认定该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索引:见《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

7、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抵债物不限于债务人自己,若第三人同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代替债务人原本的债务给付标的,则第三人可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成立代物清偿合同,此情形并不构成债务的加入或者第三人履行。(索引:见《第三人代物清偿的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作者:卢文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8期,第96页。)

五、以房抵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裁判规则。

1、最高院民一庭在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中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一文中发表意见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基于以房抵债协议拟受让房屋的债权人仅享有普通债权请求,并不产生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阻止其他债权人对抵债房屋主张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之后,若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而且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未支付全部价款且合法占有房屋的,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

六、相关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抵债协议书【篇5】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双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本协议

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抵债协议书【篇6】

甲方:

乙方:

乙方在《XXXX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到目前还欠甲方玖万元整工程款未付。因乙方在资金周转上处于困难,想用车辆抵债。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车辆抵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抵债标的物

1、乙方就所欠甲方玖万元工程款,现用一辆牌号(XXX车辆)(该车落户名是XX)抵债给甲方。乙方保证转让的车辆权属清晰,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抵债的上述车辆。

二、该车作价人民币XX万元整(XX.00元),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

2、甲方不再给乙方出具《XXXX合同》中工程款的有关税务票据。

三、XXXX年XX月XX日,乙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移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在20xx年X月X日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本协议在20xx年X月X日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甲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提车之日1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必要时,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电话:______

乙方(盖章):____电话:_______

20xx年X月XX日

抵债协议书【篇7】

甲方(债权人、买受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债务人、出卖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债务情况: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抵押借款合同》,甲方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未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截止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结算,乙方欠甲方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本次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_______元。

二、抵偿财产情况

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凭证文件:

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房产面积:

配套家具、设备:

房产其它情况:

(上述房产以及所列配套家具、设备均作为抵债财产,以下统称房产)

三、抵债安排

1、乙方承诺同意提供第二条的房产清偿第一条的全部欠款。

2、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_______

户名:_______

4、本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之后,《抵押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告终止或履行完毕,双方就《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赔偿或未结款项。

四、房产交接安排

1、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应将房产交付给甲方。交付之后,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相关收益。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或公司名下,甲方负责配合。

3、乙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乙方应当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承诺:甲方有权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任何指定任何人或公司,乙方配合过户。乙方应承担房产过户的税费。

五、乙方的承诺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产拥有处分权,该房产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2、乙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产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房产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_______元,并应立即归还所欠全部债务。

非因甲方原因,逾期未办理房产过户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抵债,并要求乙方按上款承担责任。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抵押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借据、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产权关系的其他文件等。

甲方(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地址: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地址:_______

签署时间: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抵债协议书【篇8】

通知

【标签】增值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资产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金﹝20xx﹞189号

【发文日期】20xx-08-03

【实施时间】20xx-08-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xx]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xx]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

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

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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