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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6

计生通知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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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通知(篇1)

县委办公室县**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秋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

“三入户”服务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团体、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确保在省市重新启动“带帽”举措的情况下,今年我县能够顺利通过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经县委、县**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县开展秋季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入户”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环境宣传和进村入户宣传为切入点,全面促进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以环孕检为手段,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以清理计划外怀孕和督促外出重点服务对象寄证为重点,全面落实结扎、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

2.以乡所村室建设为抓手,以落实利益导向机制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等各项计生基础资料为着力点,全面做好迎接省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项准备工作。

二、主要任务

根据年初下达的四项手术任务,结合乡镇前期完成情况,在这次秋季计生“三入户”服务活动期间,全县共下达四项手术任务指导数15000例,其中结扎 5000 例(二女扎 130例)、上环 7500例、**1500例、引产 1000例。各乡镇任务指导数,详见附表。

各地要在确保完成上述指导性指标任务的同时,根据省市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材料。首先,要进一步摸清出生、新婚、流动人口等计划生育底数,完善相关证件(结婚证、生育证、生殖健康手册、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档案资料。二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确保育龄妇女重点服务对象合同签订率100%。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补充wis系统的信息,确保所有育龄妇女无缺项和准确信息。第四,要进一步完善计生基础资料,如科技资料、规统资料、流动人口资料,搞好整理归档,做到整洁齐全。第五,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确保立案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征收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非诉执行审批手续等必备的法律文书规范齐全。

三、措施要求

1、要充分认识严峻的人口形势,切实加强对秋季计生“三入户”服务活动的领导。当前,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四项手术欠账较多,不少乡镇自去年10月以来,仅仅在今年夏季狠抓了一阵子,遗留的结扎、上环对象很多,计划外生育呈上升趋势;二是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率和计划生育措施落实率远低于要求;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很低,远未达到省、市关于计划外生育实现率达到60%的要求;四是利益导向机制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0-6岁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费没有按要求筹措到位;五是计划生育工作底数不明确,wis信息系统数据不全,业务信息不规范、缺失。

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务必充分认识严峻的人口形势,切实加强对这次活动的领导,把抓紧抓好这次服务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特别中时,党政全体成员要配合。要加大计划生育投入,确保工作经费和利益导向所需资金落实。

计生通知(篇2)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

活动的通知

各村、乡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 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川人口发„2010‟25号‟,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途径,及时推广备地人口计生基层群 众自治工作先进绎验’促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深入发 展,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区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并将工作成效显著的村作为全乡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加以培育和推广。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深入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积极创建 国家级示范村、省级示范县(区)、市级示范乡镇,培育各具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 高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水平,为稳定全区低生育水平和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确保创建工作经费落实。坚持“一把手” 负责制,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坚持党政主导原则,把党政领导、部门服务和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坚持依法自治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依法规范章程(公约)和协议(承诺)的禁止性条款,引导基层群众自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承诺)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基层人口计生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开展阳光计生和诚信计生活动,槁好人口计生村务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自治章程(公约)和协议(承诺)权利义务对等,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杈利,促进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自治工作公信力。各创建单位将领导小組成立文件和经费保障情况在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乡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乡计生办‡

(二)强化宣传,提高公众对、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抓好自治工作着力点。把流动人口作为重要对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加强宣传教育’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协议措施,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留守学生关爱活动。把利益导向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和落实促进群众自觉履约的激励措施,在村(居)集体资源分配上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把计生协会作为重要力量,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的带头作用,使之在自我破育中唱主角、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在,自我服务中挑重担、在自我监督中维民杈。

把创优示范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广泛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 众自治示范活动,各村要积极争创全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积极争创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三)大力抓好示点示范,切实把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 引向深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逐步扩大自治范围,积极稳妥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促进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辦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科学界定区、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服务管理到位,推进人口计生基层工作“政策法规公开化,管理服务人性化,教育监督经常化”, 规范运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深化自治内涵,创造各具特色 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模式。

(四)增强自治工作保障力。建立健全“党政主导、依法 自治、民主管理、维权自律”的人口计生层群众自洽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运行模式。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实村干部队伍力量,选好配强村计生专干。不断完善和落实包任务、包经费、工作业绩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制度。

(五)结合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工作,抓好 村服务室的建设。村(居)活动室“五个一”要达到标准化,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98%以上。抓好孕环情监测工作的落实,逗硬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管理,奖惩脱现。

(六)区人口计生局要抓好创建工作规划的指导。要落实 专人负责规划,结合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县„区‟ 工作抓好督查督办。

三、确认方式

(一)申请。从2011年起,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市 级示范乡(镇)和全国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苑村(居)的乡镇 人民政府,于每年的7月20曰前,向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书(见附件)。

(二)审核。区人口计生局对拟推荐的申报单位,按照申 报标准,随机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于8月27曰前报市人 口计生委。

(三)确认。示范乡镇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釆取书面审 查和实地调研方式,对市人口计生委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核查,符合标准的确认为“广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示范乡(镇)”;申报全国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需 报上级确认。

四、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村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基层群 众自治示范活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任务落实、措施有力、责任到位.乡镇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与示范活动,按照申报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努力形成争做示范单位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申报标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申报标准(见附件)进行申报和核查,不走过场,不槁弄虛作假,确保推荐单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上报的推荐材料,要真实、全面、客观反映申报单位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 作情况。

(三)坚持动态管理。被确认为示范单位的村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造工作新经验,并于每年12月15曰前向确认单位报送年度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情况报告。对工作退步、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群众对工作不满意且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四)运用活动成果。在示范活动中,各村要通过现场会、培训会、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总结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各项制度,增强基层干部工作能力,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切实提高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水平。

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计生通知(篇3)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计生通知(篇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

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区别对待,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有条件的,应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督办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的渠道,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本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担。即:中央在鄂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对停

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2-5年内兑现完毕;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省属困难企业根据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市、州、县国有、集体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财政、经济部门参照上述条件研究确认,实行一年一认定。中央在鄂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严格困难企业和下岗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七)奖励经费来源。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关系到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复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尽快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布置、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拟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07年12月10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资金测算,迅速开展工作;12月31日之前,确认困难企业,同时进行宣传告知、本人申请;2008年1月31日之前,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2月底之前,奖励资金发放到人;3月15日之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的建设情况、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人数及经费测算情况、已落实奖励的情况、未落实奖励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分步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等上报省政府。

计生通知(篇5)

春季计划生育活动的每月安排

的通知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了全镇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我镇从2010年4月12日起开展春季计划生育活动月活动。为有序开展和完成这项工作,希望驻村干部和村四岗干部与镇计生站密切配合。在这项活动中,计划生育宣传、生殖健康检查、安全环保、进环、**和收取社会抚养费等要结合起来。

一、 具体体检安排如下:

双庙村12柳池村13广鹅村14鲍田村15

以上四个村在双庙梁洪周处由梁洪周负责实施检查。

水水村19号,铜鼓村20号,21号,21号,竹园村,22号,龙湾村,23号,青松村,27号,茅坝村,28号,居委29号

胡连举在铜鼓检查了上述村庄,安环、道环和**都在双庙的梁洪周,梁洪周负责检查。

2、 村委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组织和配合计划生育活动。

(此页无正文)

铜鼓镇人民**

二○一○年四月八号

计生通知(篇6)

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示范村“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州人口计生委、州计生协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以及省、市关于深化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作用,组织群众依照法律法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培植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推动和引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全面开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管理服务模式,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一)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倡导先进的人口文化,推广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居模式。

(二)支持各级加强村(居)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五有”(有活动阵地、有活动器材、有活动制度、有服务项目、有宣传队伍)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整合村(居)计生组织资源,探索推进村(居)计生工作组织与村(居)计生协会组织一体化。建立健全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

(三)加强村(居)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宣传、培训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指导村(居)制订完善并落实《村(居)民自治章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约》。推动各地积极开展“阳光计生”活动。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五)加强群众自治专题培训,提升各级尤其是乡级的工作能力,切实使乡级承担起指导、督促的作用,推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市、镇、村“三级联创”活动,培树一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活动规划与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启动实施

1、加大对示范活动的宣传力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层层发动,统一思想,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掀起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新高潮。

2、制定示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镇、村要认真制定本地开展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示范村(居)原则上要在深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范围内确定,试点村(居)范围要达到10%以上,示范村(居)数量不少于5个。由本村居提出申请。

3、总结评估一批示范村(居)。

(二)推广经验,深化实施

1、组织对第一批示范村(居)创建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引导各村居相互学习、巡回观摩和交流推广。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百村(居)示范主题活动”,推动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3、总结示范村(居)典型经验。

(三)总结交流,巩固提升

1、在总结前两年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示范活动深入开展。组织有关媒体深入示范村(居)报道采风,大力宣传“百村(居)示范活动”。

2、全面巩固示范活动成果,提出下一步全面开展群众自治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基层群众组织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方向。“示范村(居)活动”是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载体。我镇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基层自治领导小组,组长为郭夕俊,副组长为张斌、张成、仲红;成员为吴广和、沙留祥、杨汝祥、戴志银、顾小斌、陈小萍。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提高认识,创新理念。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各村居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计生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生力军的作用,不断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方式,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生育权交给群众,让群众依法约束自己,使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

(三)坚持改革,勇于探索。基层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协会承担,这是一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村居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并作为我镇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头戏抓出成效。一是整合基层网络资源,强化协会组织建设。各试点村要重新整建和调整计生协会组织,选配好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小组长。会长由基层党支部书记兼任;秘书长、计生专干合二为一,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将育龄妇女小组与协会会员小组合二为一,会员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合并,经会员民主评选出会员小组长。协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秘书长具

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理事根据本人专长分担宣传教育、药具管理、技术服务等项工作,会员小组长负责本组会员及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工作职责任务的平稳转移。二是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各基层协会要把参与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作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环节,重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的意见,通过民主决策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变成村规公约,成为群众认可的“村法”。三是开展群团特色活动,担当自治骨干力量。各级协会要通过群众自治的方法,运用“生育关怀”的理念,承做日常工作,开展特色活动,彰显协会活力,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带来勃勃生机。

(四)完善机制,突出效果。要着重加强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建立起“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使各方面工作实现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开展。

计生通知(篇7)

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工作片、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促进全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确保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经研究,决定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励办法》和《涂岭镇计生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按季考评、滚动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将各项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工作片、各村和责任人,通过每季度的计生工作考评,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全镇上下形成“你赶我超、整体提升”的良好局面。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每季度一考评、每季度一滚动”的原则。    3、坚持奖先惩后的原则。    4、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标准    实行“百分制”的考评办法,共分14项标准。    1、节育措施及时到位(20分)。当季度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全部到位的得20分。未到位的每例扣5分,当季度新增的二女应扎但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例加扣10分,上季度有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含历来拖欠)的也按以上标准扣分,直至落实为止(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注:每项的扣分不超过该项的分数,下同)    2、“双查双补”及时到位(20分)。每轮“双查”月当月“双查”到位率达95%以上的得1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轮“双查”月后未到位的每例扣3分;“双补”对象在“双查”日之后的1个月内全部补环(属人流、引产对象在人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上环的统计在节育措施及时到位内容考核)的得6分,未到位的每例扣2分(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凡出现育妇漏管致使双查未到位的,每例扣10分。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到位(10分)。流出育龄人员办证率达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出计生台账不规范或报表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出地址不清楚的每例扣1分,村级证明和合同书数与统计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入育妇审验率达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入计生台账不规范的扣1分,“双查”和节育措施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私房出租户未签合同的扣2分。    4、《生育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生育证》(一胎证应在办理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二胎证应间隔时限到后的一个月内)的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提供暂不生育个案报告的除外),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的(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6、访视工作到位(5分)。镇、村干部能按要求做好重点户和一般访视户的访视并填写好记录的得5分,抽查时每发现1例无访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村干部对服务所卫技人员进行术后访视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的扣2分。    7、按要求做好计生村务公开(3分)。能及时、规范公开的得3分,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没有存档的不得分,公开表格不规范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8、村级计生例会记录符合要求(5分)。村级计生例会按规范程序召开、记录规范的得5分,未按规范记录的不得分,应参加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扣2分,记录过于简单、笼统的扣2分,未能体现解决当月计生工作重、难点的扣3分,未能体现协会工作和“三结合”帮扶工作的各扣1分。    9、统计业务和信息卡及时滚动(10分)。⑴《信息变动报告单》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得3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报告单》未盖章或未签名的扣1分,未及时送交镇计生办的扣2分。⑵统计数据准确率达10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能继续做好手工《一览表》,及时掌握本村基本数据和当年度变动数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迁出本镇以外的有迁移交接管理回执的得1分,出现1例迁出对象没有回执单的不得分。⑶能对每月信息反馈内容及时落实,并于下月镇级计生例会前向包片计生干部反馈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对象提出落实办法、责任到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⑷信息卡滚动校对及时、准确的得3分,发现“八项变动”、婴儿姓名和错、漏项等变动、滚动不及时的每处扣0.5分(手工填写加盖校对章视为滚动),发现错项、漏项和逻辑错项的每处扣1分。    10、协会各种会议、活动记录规范完整(10分)。各种记录符合要求的得10分,会议、活动记录每月未及时记录的,每缺一项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其中理事会的“双创”工作记录过于简单、不符合要求的加扣2分。    11、协会小组长活动室的业务滚动及时、准确(5分)。能及时滚动的得5分,凡发现有1个协会小组当月业务未及时滚动

计生通知(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4]16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2004年6月11日至26日,以市长助理姚宗桥为组长,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克旗、左旗、喀旗分管党政领导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组成的6人考察组,赴河南省平顶山市及所属宝丰县、鲁山县,湖北省孝感市及所属大悟县,黄岗市及所属麻城市,武汉市及所属新洲区,陕西省咸阳市及所属渭城区,考察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次考察的重点是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情况。

通过这次实地考察,我们切身感受到:上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力度强大、抓得扎实、特色鲜明、成效显著。上述地区位于我国的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市大体接近,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市学习和借鉴。

一、主要经验和作法

(一)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以后,工作的重心逐步完成了由单纯人口数量控制向人口数量控制与素质提高并重、行政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的转移,开展走上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一切都要求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一定要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育龄群众的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和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她们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服务。而上世纪80-90年代形成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性别不适、学历偏低、知识老化、技能匮乏的状况,根本无法完成新时期新任务,无法籍以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不解决基层干部队伍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面临全面危机。河南省是我国第一人口大省,全省总人口为9700万,辖158个县,49966个行政村。在改革前,全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相当于村计划生育主任)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数的52%,男性比例占59%,平均年龄45.5岁;全省50%以上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工资待遇不能按时发放,导致1/5的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靠乡镇包办代替,计划生育工作普遍存在“急在县里,忙在乡里,凉在村里”的现象。河南的同志深刻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在基层,基层的关键在队伍。任何事情都要靠人来办,没有一流的队伍,不可能有一流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以改革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聘用制度为突破口,冲破阻力,大刀阔斧地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02年平顶山市试点的基础上,河南省政府于2003年7月制定下发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同时省政府在平顶山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全省迅速推开。他们的主要做法,概括地讲是“县管、乡聘、村用”。具体讲,就是县管聘用人员的档案和考核记录,非经县级同意不能辞退;乡级负责考核,发放报酬;干部在村级工作,村两委无权调用。河南省在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是:

1、领导重视,宣传发动。全省有60个县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选聘领导小组,2056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具体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2、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经过广泛宣传发动,一大批年轻化、知识化、已婚女性热情高涨,共有197709名符合条件者报名,竞聘49966个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岗位,竞聘比例4:1。

公开选聘给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带来三个明显变化:一是文化水平明显提高,中专以上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占75%,提高26.8个百分点;二是性别结

构明显改善,女性计生管理员占92%,提高51个百分点;三是平均年龄明显下降,35岁以下的占89.8%,平均年龄33.8岁,降低11.7岁。

3、落实待遇,稳定人心。与竞聘上岗相配套,河南省改革村级计划生育干部报酬发放机制,提供足够资金。全省有91个县,即一半以上的县为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办理了存折或工资卡,由县计划生育委直接为她们支付工资。实行选聘之后,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的报酬得到落实。

计生通知(篇9)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1),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调进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招聘、调动手续时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须进行计划生育核实的。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实部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区劳动部门市外招调人员和区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

(四)核实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的人口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核实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过程中如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2)。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

3)。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以下不同材料:

(1)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2)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如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4)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 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 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 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七、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计生通知(篇10)

关于开展5月份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

今年5月29日是中国计生协成立33周年纪念日,也是全国计生协第十五个“会员活动日”,根据昌邑区计生协关于开展“5.29会员活动日”活动的通知精神,五月份在全市开展以“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主题的宣传服务活动。

一、主要工作

(1)完善计划生育专用家庭档案。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对照奖扶处掌握的情况,将今年新增加的计生特殊家庭档案建立起来,完善已有的计生特殊家庭档案。

(二)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每个县(市、区)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建立起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各项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个人信息和服务档案。

(三)确定帮扶人员。每户计生特殊家庭都要确定一名帮扶人员,帮扶人可以是计生工作者或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爱心儿女或志愿者,帮扶人要坚持长期与计生特殊家庭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计生特殊家庭存在的困难。

(4) 走访计划生育困难特殊家庭。延续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重点关怀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尤其是贫困或疾病的计生特殊家庭母亲。要充分利用母亲节活动契机,深入基层,进村入户,了解计生特殊家庭的诉求,倾听他们的心声,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5)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动。以乡(镇、街)为单位,根据本地计生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登山、座谈、演出、心理咨询、联欢等活动,给予他们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缓解他们失去独生子女的悲痛,逐步带领计生特殊家庭走出阴霾。组织开展义诊咨询、****疾病等活动,提高计生特殊家庭母亲的自我保健意识;举办文化、劳动技能培训,协调有关部门为有劳动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等,努力为改变和改善计生特殊家庭的生存、生产状况创造条件。

二、工作要求

(1) 我们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这次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各县(市、区)计生协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组织各乡(镇、街)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策划,制订切合实际的活动方案,并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组织,注重实效。

(2) 注重发现典型,及时宣传推广。在照顾计划生育的特殊家庭行动中,要注意总结工人,志愿者和爱心孩子的典型事迹,并及时向公众报告。同时在走访中,也要注意发现计生特殊家庭或计生特殊家庭母亲中把丧子之痛转化为自强不息、勇于担当、为他人奉献的典型事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带动其他计生特殊家庭融入社会。

(3) 及时报告文件和活动总结。新增计生特殊家庭的电子档案(这个很重要)和此次活动总结及**(**一定要真实)要在5月24日前上报街道计生办。

计生通知(篇11)

2006 13

兴隆乡关于开展计划生育

“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8月17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6]11号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的〈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06]28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续性发展。

一、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措施

(1) 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活动,促进计划生育生产的发展。各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提供避孕药具、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免费,在技术站进行**病检查时**费给予优惠。

教育组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对农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入学时所交纳的学费视其情况给予减免;对持有农村独生子女证的子女,进入初中、高中后,减5分。

卫生院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在看病就医时免收**费,做b超、心电图、x光线和注射费减免20%,住院时住院费减免10%,对独生子女领证户0—14岁儿童在健康检查时减免50%费用。

农业中心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从事种植、农副产品加工的计生户进行技术培训和跟踪技术服务,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户免费进行土壤监测。

对从事商品销售的农村独生子女证持有人、双女绝育户,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税中心免征增值税;从事加工、修理、修理,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自产副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安部门依据计生部门出具的“新生儿入户证明”优先办理入户登记,对于流入本地的计生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司法部门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减免50%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同时对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劳保中心在农村特困救助工作中,对农村计生贫困户(包括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实行优先照顾,经核查属实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组织部门对于能够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或政策内双女绝育户的青年农民,在发展党员时可以优先作为重点培养。

团委优先做好计生户中优秀共青团员的“推优”工作,希望工程助学名额优先提供给农村困难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的优先求学儿童。

其他单位也应积极配合计生“幸福家庭行动”的实施,开展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扶贫救助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2—3项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并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独生子女14岁以下)落实10元的父母奖励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夫妻,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对在农村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进行绝育手术的夫妻,乡镇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农村独生子女证持有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双女家庭,每年到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体检一次;以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计生双女户父母,应优先救济。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学,入学,医疗,入学,招生,征兵和农村居民用地划分等方面,应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集体经济收入和集体福利的分配上给予优惠。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3) 把婚育新风引入农民,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群众艺术馆联合安排了一批新型婚育艺术节目,定期在各单位演出;县人口计生委编印《婚育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

1万户计划生育家庭。

在**的主导下,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06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4) 实施生殖健康服务进农民,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进村,随访服务上门。

整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开展职业道德评价,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更好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1) 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要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捷服务,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镇层面,要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确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数量、岗位和职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

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和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要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本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规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的程序,保证奖励优惠的各项规定切实到计划生育家庭,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行动”的领导。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乡成立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领导小组,由副乡长刘二军任组长,朱有明任副组长,成员朱广元、马文才、王好臣、许广金,各单位要制定工作规范和行动方案,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中共兴隆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2006 12

兴隆乡关于成立“幸福家庭行动”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幸福家庭”实施活动的执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兴隆乡“幸福家庭”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二军

副组长:朱有明

成员:朱广元

王好臣许广金

马文才中共兴隆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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