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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3.18

定点合同(通用十五篇)。

伴随着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在很多场合我们都会看到合同。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我们推荐的这篇“定点合同”文章读完后会让你收获满满,感谢您愿意来参考并认真阅读!

定点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桂林市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桂林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详见清单及图纸 。

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715104444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乐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3-3882727

传 真, 传 真,0773-388272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丽君路支行

账 号,  账 号,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构筑物用地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性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进场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结算以按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3%的质保金。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象山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业主

承包人(全称),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个月)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2016-2017年度桂林市本级及临桂区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项目(GLZFCG2015XY00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临桂区项目提供临桂区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5%(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价款的5%。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5%。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处先加油、后结算,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定数量的油品,寄存在甲方处,供乙方指定车辆加油之用,甲方应出具相关购买凭证给乙方。

2、购买的价格为购买日乙方加油站实际零售成交价下浮,其中柴油0#下浮______分/公升、汽油93#下浮______分/公升,甲方应在购买时开具收据并在结算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3、甲方需保证每天24小时为乙方指定车辆记账加油,并做好所加油品、数量、经手人签字等的登记工作,结算时提供给乙方复印作为凭证。

4、甲方严格按照"中石油"的《加油站管理规范》操作,凭乙方加盖公章的加油卡对车辆加油,并签名登记作为与乙方结算凭证。

5、甲方保证不得允许乙方司机向乙方指定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内加油,如有此类事件发生,经乙方核实情况属实,属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6、甲方保证每日所加油品的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如质量和计量出现问题,甲方须承担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乙方车辆所加油品数量超出所购买油品数量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车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一定数量的透支。

二、乙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1、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记账加油车辆车牌号码,司机签名笔迹样本。

2、乙方的透支达到2000元,需向甲方支付油款,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记账加油关系。

三、其它

1、甲方设置加油记账登记本,每次加油,需记录日期、油品、数量,并由司机和加油员签字确认。甲方如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甲方须支付给乙方1000元/次的违约金。

2、本协议的期限由___________年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_____月___日止。如需续约,则由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书。

3、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4、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执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定点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二、甲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三、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作业,对大修车辆出具"质量保证书"。

四、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派修单或司乘人员报修项目进行作业,严禁自行扩大作业的内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需扩大作业内容的,需经甲方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需更换配件时应实事求是,必须做到交旧换新,保证不弄虚作假。

六、甲方车辆在乙方报修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甲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乙方随时免费提供施救回厂的服务。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七、甲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乙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间业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乙方违反规定,除向甲方作出检讨外,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

八、乙方对甲方长期维修、保养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零部件的加价幅度在进价基础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元/工时,材料费加价率省内进货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 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 篇5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定点合同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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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徐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医院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3]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       (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2006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05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06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甲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乙方:       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 篇7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1.1甲方将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房屋面积,

2.1甲方对其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且无争议。

2.2该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自年月止。

3.2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四。定金,

4.1乙方应付的定金为人民币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4.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自租期开始之前如甲方违约,则上述定金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4.3租期开始之后,上述定金将自动转为。

五。租金,

5.1租金年度数额及支付日期,详细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指定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收款人,

5.2支付方式,

租金按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前天支付,先付后用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但甲方收取的租金不提供正式发票。

5.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日,除如数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中止合同,并按本合同11.1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保证金,

6.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6.2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房屋完好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二天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6.3如乙方拖欠水、电、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证金,乙方应在两日内予以补足。

七。其他费用,

7.1租赁期内的水、电、通信等费用由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7.2物业管理费由承担,并按按单如期缴纳。

八。甲方的义务,

8.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水、电、通信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内外结构、设施等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2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害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8.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该房屋。

8.4甲方应确保对该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甲方应负全赔偿责任。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计算。

8.5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性质为餐饮、饮食行业。

九。乙方的义务,

9.1在入租时应检查甲方所配备的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9.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承租房屋整体格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装及装修。

9.3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9.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允许并提供相应配合;并对承租的房屋及设施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9.5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承租的房屋,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转让合同。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天通知对方,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10.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均视放弃,由甲方处置。

10.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单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如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则视其为违约,按本合同11.1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处理,

11.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人民币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损失,则违约方还须就不足部份支付赔偿金。乙方的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元计算。

11.2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2.1其他

12.2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

1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产。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定点合同 篇8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指的是医院之间为了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而签署的协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传染病、流行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越来越频繁。这种合作协议的签署,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合作内容: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主要是为了建立卫生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实时掌握各个区域的疾病情况,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同时,各定点医院还要加强医疗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共同策划卫生科研项目、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合作。

二、合作目标:

1.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可以实现各个医院之间合作互助,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缓解疫情失控的风险,为国民的健康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护航。

2.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使得各家医院的医学专业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同时,通过医疗服务的资源共享,可以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3.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有助于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共享医疗资源、医学研究成果以及人才等,提升整个区域的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推进卫生事业的现代化。

三、合作时限: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是长期合作文件,合作时限一般为5年以上。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协议需要保持有效,各方面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协商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性。

四、合作方式:

1.紧密协作:各定点医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实现医疗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共享。

2.联合应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医院应采取联合行动,制定应对措施,组织人员和物资实施响应。

3.共同发展:各方面要加强研究交流,推动卫生科研、技术创新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前发展。

五、合作条件: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需要各方面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律、政策等多方面达成共识。此外,各定点医院需要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邻近地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制定合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是各医院之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动,同时也是为了推进卫生事业的现代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区域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而做出的努力。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协议,需要各医院之间开展紧密协作、联合应对、共同发展,达成协商共识,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运作。

定点合同 篇9

供货商:

需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20XX018-1)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 )。

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货物品牌、型号和复印速度、单价、数量、金额

1、非免费送货上门范围为的运费最低要求为:每台复印机或一体机(速印机)的运费1台不得超过____元,每一批次不得超过____元,具体运费标准以投标人承诺为准。

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

2、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报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3、耗材送货方式及运费按承诺执行。

4、“实际采购价格”=“标配产品协议供货价格”+“选配件协议供货价格”+“耗材协议供货价格”+“运费”。

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

5、如表格中某项内容没有,则用斜线划去。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  )月;响应时间为: (  )小时;故障排除时间为: ( )小时;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

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货商于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 装箱单;

2. 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____%(百分之____)。

提出异议时间:

六、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方逾期____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质量保证金。

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对合格货物签署无异议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提出。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质量保证金,赔偿损失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

七、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供货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九、采购办投诉电话:

十、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20XX018-1)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货商、需方、县招投标中心各一份,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采购办(或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

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以及财务部门章)供货商(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定点合同 篇10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是继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同时,也是我们民乐县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召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我代表县医疗保障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各定点医药机构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前期,我们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印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方案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再讲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式、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为医保患者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医疗保障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在全县各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明显减轻,为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年度考核、平时抽查、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反馈,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误导病人,引起患者与医保部门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事件。二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造成住院医疗费用超支。特别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理解“定额结算”政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推诿住院患者,以“定额结算”费用超支为由,在患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要求病人出院,在几日内又重新办理住院,或者分解住院,超范围用药,不合理检查等,形成了新的“医、保、患”三方矛盾。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在平时抽查和医疗费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把关不严,自费药品病人没有签字。有的甚至更换药品和诊疗项目名称,将自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冒名顶替住院、挂床取药等严重违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四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变相提高医疗费用,全部病房按照两人间收费标准收取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偏低,这些不合理费用转嫁到住院患者身上,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快速增长。五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建设工作滞后,基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

(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严,极少数定点零售药店还存在将出售生活用品、保健食品串换成药品违规刷卡等违规行为,社会反响较大。二是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患者刷卡时身份核实不严,致使盗刷社保卡的情况发生。三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地址变迁店名更换、店长及医保经办人员变动、联系电话更改时,未向医保部门报告,影响工作上的联系。

同时,我县大多数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手段落后,赢利倾向明显,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障工作的正常推进和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心全意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紧紫围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基本医疗、保待遇落实、保基金收支平衡”这个中心,认真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全心全意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四种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医、保、患三者的重要环节,是医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者,是最直接的经济受益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保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医、保、患”方关系,是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工作中,要承担起基金安全运行的法律责任,服务群众的社会责任,合理诊治的道德责任,规范运营的诚信责任。二要强化制度意识,用制度约束不规范医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制度,加强住院管理,完善病程记录,提高病历质量。认真落实自费项目告知签字工作,督促临床医师对参保住院病人采取的诊疗措施,尽量在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的,要实施告知制度并经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要采取实时监控手段,对正在住院的参保病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通报。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骗取或者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三要强化费用控制意识,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各定点医疗就构要监督临床医师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实行梯度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开搭车药。严格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参保病人,在确保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费用相对低廉的检查和治疗手段。要严格控制参保病人出院带药,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门诊和住院部的醒目位置,用图型标明“参保病人就诊流程”,让参保群众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道怎么办理入院手续。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随时接受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在门诊和病房的适当位置,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其医院收费标准,让参保病人随时能够查询,建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参保群众的监督。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确保做到“四不”。即不在药店里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其他非药品串换为药品刷卡销售。不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质药和过期失效药品;不给参保人员刷卡套现;不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若被稽查或举报,一经查实,不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而且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在平时工作中还要加大对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适时更新宣传内容。遇到管理服务上的难题或对医保经办机构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主动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提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对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分店的管理,总部必须设立医保机构。

三、细化协议、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医疗服务协议的制定是为了优质高效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用协议来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今年,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不合理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以此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不合理增长,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一是深入开展打击诈骗保专项治理。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按照省市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各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等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逐一排查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切实取得专项治理实效。二是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卫健、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建立综合监管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案情报告制度,积极主动曝光已查实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三是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促进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四、以案为戒、完善制度,开创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每个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自2018年9月起,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11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关于“沈阳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专题新闻,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又通报了多起骗取医保基金案件,今天,我在这里将我市打击欺诈骗保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国几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全市第一季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3次医保基金专项检查,1次考核评估,1次专项行动“回头看”。5次治理行动都紧盯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欺骗参保人员住院,冒名就医、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虚记、多记医疗费用,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欺诈骗保行为展开。共抽查372家定点医药机构,移交公安部门4起违法案件,追回违规医保基金95.01万元,处罚金额145.73万元;终止21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暂停5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自2019年4月份开始,全市迅速行动,抽调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查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止4月30日,全市共抽调58人次,抽查211家医药机构,检查出两定机构重点问题隐患26项,督促两定机构整改问题隐患22项;实施行政处罚16项,追回两定医保机构违规金额0.46万元,责令整改12家,通报批评36家,追回参保人员违规金额0.56万元,约谈41人。针对第一季度医保基金增长过快的严重问题,对全市5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下发预警通知书。

(二)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全国几起典型案例。一是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收取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68.87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168.87万元,暂停拨付医保费用342万元,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二是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检查报告、串换检验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8.6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8.68万元,处违约金19.79万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监视居住2人,相关线索进一步侦办中。三是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孙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至24日,协助他人冒用参保人社保卡骗取医保基金2.54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54万元,同时对该院分管领导及医保办主任进行约谈;取消孙某某医保处方资格,对科主任徐某、床位医生刘某移交卫健部门处理;将出借社保卡人员纳入医保黑名单,并将孙某某等4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四是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通过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66.83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66.83万元,罚款533.66万元,取消涉案主体肖某某医保医师资格,解除该院涉事科室医保定点资格。卫健部门对该院院长作出免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对该院进行通报批评。五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于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通过伪造药品进货清单、虚假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08.40万元。医保部门依据《2018年度昭通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暂停医保基金拨付,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昭阳区公安分局已逮捕5人,取保候审1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违规金额待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定后追回。六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病历、降低住院指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1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阿克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18万元,罚款6.54万元,终止医保定点协议,并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以上的骗保案件都暴露出医保基金监管还存在不少短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为鉴,不要触碰红线,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政策。在今后,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稽核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有组织的骗保行为要严打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促进医保监管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欺诈特别是恶意骗保行为保持零容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开展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结合打击欺骗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医保基金运行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即时认真整改。

同志们,这次机构改革,国家和省市县分级组建了医疗保障局,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更体现了党中央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医疗保障事业进入了新时期。2019年是县医保局成立的开局之年,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医保局的指导帮助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努力推动我县医疗保障事业迈开新步伐,我坚信,只要我们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依规办事,我们的医疗服务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我县医疗保障工作一定会开创新局面。

定点合同 篇11

甲方: (招标人)

乙方: (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且参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价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范围中标优惠率报价(%)

副食品定点采购及配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产品,果蔬类按当季供应)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含各种冻品)、水果、调料干货、禽类(含禽蛋)等的统一配送。

(1)蔬菜类:凉薯、洋葱、菠萝、鲜玉米、淮山、西芹、酸菜、酸豆角、上海青、白笋、生菜、菠菜、香菇、香菜、木耳、金针菇、玉米棒、冬瓜、青瓜、南瓜、节瓜、苦瓜、胡瓜、佛手瓜、尖椒、青椒、豆角、大白菜、韭菜、包菜、芹菜、蒜心、蒜苗、四季豆、荷兰豆、青豆、土豆、豆芽、小葱、大葱、大蒜、白萝卜、西兰花、凤蘑菇、平菇、西红柿、莲藕、芋头、莴笋、豆腐、水豆腐、豆皮、日本豆腐、豆芽等。

(2)肉类:猪肉(精瘦肉)、猪肉(前后腿)、五花肉(肋条肉)、猪脚、排骨、大肠、猪肝、猪耳、猪心、猪血、羊肉(去骨)、羊肉片、牛肉(去骨)、牛肉片、牛腩、牛杂、牛百叶、牛肉丸、鱼丸、鱼卷、鱼腐等。

(3)水产类:草鱼、鲤鱼、大头鱼、鲫鱼、鲢鱼、带鱼、罗非鱼、鱿鱼、黄鳝、泥鳅、河蟹、虾、甲鱼、牛蛙等。

(4)水果类:苹果、梨子、香蕉、橘子、西瓜、柚子等。

(5)调料干杂类:鸡精、白醋、生抽、胡椒粉、五香粉、发酵粉、麻油、老干妈、陈醋、八角、桂皮、十三香、火锅料、海带、紫菜、干木耳、榨菜、豆沙、干香菇、竹笋、干辣椒、花椒、红枣、酸菜、酱菜、木柴、酒精、丁烷气罐(卡式炉)等。

(6)禽蛋类:鸡肉、鸡杂、鸡翅、生鸡爪、鸡腿、乌鸡、土鸡、鸭肉、鸭翅、鸭掌、鸡蛋、皮蛋咸蛋、鸭蛋等。

2、合同单价: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 中标优惠率(%)。

3、合同总价: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副食品参考单价依据为网上公示的当地物价,例如南宁市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农贸市场采价日报表”为准,北海市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北海市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监测报表”、“北海市城区农贸市场海鲜品价格行情表”及“北海市城区主要畜禽肉类价格监测表”为准。没有定价的产品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可确定参考单价。

第二条 副食品定点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要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要求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员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2、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某产品参考单价:按南宁市(北海市)市场价格。

2、合同价款结算公式: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中标优惠率(%)。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3、货款结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每5天提供未支付货款明细,以便及时调整伙食标准。以双方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经双方汇总确认无误后,每10日(包含节假日)结账一次。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军队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必须确保甲方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乙方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场地条件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报一次物资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和价格。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副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供应公司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或伙食单位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清单次日7时前及时通知招标人,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

3、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副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调剂伙食。

4、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规定地点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6、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扣除质量保证金。

(二)时间问题。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

(三)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四)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请客、送礼)拉拢甲方招标人员,发现一次,当月货款按50%结算。发现两次,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当月货款。

(五)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必须在 1 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必须在 1 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若乙方在确认核实无误后未在3日内进行更换或回收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在办理结算手续时按实予以扣除。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七)甲方如没有特殊原因(如战备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大项军事活动等),没有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的,每日按上月货款的1‰缴纳滞纳金;如连续二个月未支付货款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八)运输问题。乙方在货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同运,因运输途中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招标人审批。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武警总部正式文件为准),定点部署迁移其他城市,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特殊情况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付未结款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技术响应表及商务响应表

4、服务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定点合同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部队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协商自愿就部队营区营房日常维修定点合作服务,一致确定以下条款:

一、标的和数量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铁艺维修服务,以日常施工实际产生的建筑装饰材料数量及人工费用为准。

二、价格及维修款支付

2.1甲方在乙方享受定点维修服务的结算价格应按照定期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确定。

2.2货款按照审计一次结算一次的方式执行,当一次结算金额或累计额度较大时,也可适时审计结算。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维修款。

2.3因定点维修服务的相关结算凭证遗失等导致无法结算,责任由乙方承担。

2.4甲方应按照既定结算原则结算支付,有特殊原因推延时,应及时向乙方做出说明。

三、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

3.1维修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负责无偿配送相关人员、维修材料。

3.2维修服务时间:根据营区维修状况实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3服务方式:乙方依据甲方通知组织维修服务。乙方负责将人员、维修材料配送至维修地点、组织维修并保证验收合格。

4、验收

4.1乙方提供的维修材料需经甲方维修监督人负责验收,无异议后方可组织维修。

4.2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结果由甲方负责验收,若维修服务结果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五、法律权利及有关规定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维修材料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相应合法权利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2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维修材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质量保证

6.1乙方应保证供应所提供的维修材料是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6.2在甲方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情况下,所提供的维修服务在履约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维修或更换。若产品超出履约期,或甲方对乙方定点范围内相关产品提出维修需求,乙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材料或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确定。

6.3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上述两条要求,第一次,乙方须重新按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甲方按审计结算的50%结算,扣除部分保证金;第二次,乙方须重新按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按审计结算的30%结算,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重新服务期间发生的检验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履约延误

7.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维修服务。

7.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被扣除保证金或终止合同。

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乙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付材料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适当形式将拖延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8.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于事实发生________日内将有关证明交对方确认。

8.2由于甲方撤销、调动、换防、战备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9、合同生效

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后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合同有效期

除终止合同外,合同有效期_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一、争端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1.2如果调解不成,则应到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承担责任一方支付。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定点合同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车辆维修定点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

一、协议服务车辆:甲方所属所有车辆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车辆大修、二保、小修以及平时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等。

三、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2)对甲方所有的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指出发现的故障隐患。甲方应将车辆自行开到乙方修理厂进行安全检查。

(3)根据“车辆维修申报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及维修。如修理过程中要更改、增加维修项目及修理材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对新增项目进行维修。

(4)乙方所使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经送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修复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修复件。

(5)建立甲方车辆的维修档案,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的档案信息。

(6)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及材料明细表。

2、甲方义务

(1)及时送修车辆和验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车辆维修申报单)。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四、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费用结算及结算方式

1、乙方以经甲方负责人审签的车辆维修申报单及车辆维修结算单为结算依据,向甲方开据普通增值税发票。

2、甲方车辆在乙方的维修费用应以季结方式结算,即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结清上季度的全部维修费用。

六、质量保证

1、维修质保期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实施: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________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__________公里或________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________日。

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及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

3、机动车辆质保期,以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

4、用户自购材料不保修,不负责由自购材料所引起的事故。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欺骗甲方,不属于甲方的车辆进行维修收取甲方维修费等损害甲方权益的事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服务承诺、项目详见附件1—2。

附件1、乙方服务承诺

附件2、乙方服务项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定点合同 篇14

一、协议目的

本合同是为了明确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服务,并保障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服务的质量而订立。

二、合同甲方

甲方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务车辆使用单位,具有法律地位。

三、合同乙方

乙方为经营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车辆维修公司或维修基地,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四、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包括甲方所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务车辆。

五、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六、维修服务内容

1. 乙方负责对甲方所属公务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及时处理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问题。

2.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的维修设备,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

3.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和服务要求,完成维修任务。

4. 乙方将定期进行公务车辆的技术检测,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

七、维修服务费用

1. 乙方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向甲方出具维修费用清单,并在维修完成后及时向甲方开具维修费用发票。

2. 维修费用由甲方根据发票金额向乙方付款,付款方式可为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八、服务质量

1. 乙方承诺维修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若在维修过程中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受损或发生其他问题,乙方应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需对甲方的公务车辆维修记录进行详细备案,并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九、保密约定

乙方在履行合同时了解到的甲方相关信息及技术资料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漏。

十、合同解除与终止

1. 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的,可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自动终止。

2.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达成修正协议时,对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负责人签署后生效。以上合同内容经双方充分阅读和理解后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定点合同 篇15

合同编号:甲方:*******公司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

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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