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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3.29

买卖合同优选7篇。

几乎有不少人每天都需要接触到合同。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你是否在为如何撰写合同而感到苦恼呢?感兴趣的话题“买卖合同”工作总结之家的编辑为您为您准备了一些资讯,下文内容仅供您参考了解!

买卖合同【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我国无论是正式立法,还是司法审判部门所掌握的审判政策总体来讲都不十分明确,甚至完全忽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造成了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下,片面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其结果限制的往往是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开发商的解除权则不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系统地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析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如遇到以下情景,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如果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误差: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购房者没有进行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否则,解除权消灭。

6、商品房质量问题: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8、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指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9、延迟办理房产证: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10、其他情况: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法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的关于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的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的作用而引起权利变动,但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目前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它合同的法定解除期间尚无类似规定。

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生效时或被解除人有异议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时。

买卖合同【篇2】

辣椒买卖合同

一、合同缔约方

甲方:卖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买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二、合同基本条款

1、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下列辣椒:

品名:红辣椒

产地:中国

质量:一级

规格:40g/个

数量:1000公斤

2、交货时间与地点:乙方指定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收。

3、价格:本次交易单价为35元/公斤,总价款为35,000元。

4、支付方式:乙方应在交货时间前3天将全额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号。

5、质量标准:本合同所提供的辣椒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三、合同附加条款

1、重要事项:乙方收到货物后,应现场查验并在当场清点数量和质量,发现问题应在48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并进行协商解决。超过48小时,则乙方视为接受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甲方不再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或数量交货,则甲方应按照违约条款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或不能按时提取货物,则应按照违约条款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纠纷解决:本合同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2、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并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范文:

辣椒买卖合同

甲方为辣椒种植庄园,在本地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规模。为了进一步拓宽其销售渠道,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此次辣椒买卖合同。

按照该合同,乙方将以3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甲方提供的1000公斤一级红辣椒。交货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收,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全额货款。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遵守质量标准,甲方应当按约定时间交货,乙方应按期付款。同时,甲乙双方也制定了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出现任何问题时及时处理。

此外,合同也明确了重要事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并在48小时内提出质量或数量问题。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则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应当妥善解决所有的争议和误解,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达成。

该合同中所列条款旨在保证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和误解,达成更好的合作关系。我们深信在双方的努力下,这个合同将会被顺利执行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买卖合同【篇3】

混凝土买卖合同

说明

1.产品名称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购货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售货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购货方另外收取如果购货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购货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5.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6.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8.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9.合同验收方法中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购货单位(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售货单位(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购货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买卖合同【篇4】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家住江安县铁清镇回龙村陈家咀组)的黄角树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黄角树:树木规格直径约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2)数量:壹棵。

(3)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对树冠进行修剪、对树根进行切割,有可能对树木周围作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2)因甲方要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70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乙方要无条件的协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甲方验收树木完成并上车后就立即支付。

四、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2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赔付对方违约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15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5】

物品买卖合同

甲方(销售方):

地址:

电话:

乙方(购买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指定物品的所有权,并愿意将其出售给乙方,因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物品

1.1指定物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指定物品的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指定物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交付时间

2.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指定物品交付给乙方。

2.2指定物品交付时,乙方须在验货单上签字确认;如有损坏或缺货情况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在验货单上注明。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次交易的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否则甲方有权利举行合法诉讼解决。

第四条:质量保证

4.1指定物品交付后,乙方拥有7天的时间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书面反馈,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理方案。

4.2甲方对所出售的产品承诺其有品质保证并对其质量负责,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指定物品交付给乙方,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甲方须支付违约金。

5.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甲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法律适用

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七条:合同效力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7.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规定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销售方):(盖章)

代表人:

日期:

乙方(购买方):(盖章)

代表人:

日期:

买卖合同【篇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商终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商终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二、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仅接收了申请人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转让债权应为1616858元。

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度客户垫款明细中列明的12位客户的款项共计1616858元,是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

止合作协议时,根据当时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核算得出的。原审中被申请人仅认可其中的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转让,其余5位客户830742元债权转让不予认可,对此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5位客户之所以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是由于被申请人交付的挖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5位客户拒绝配合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在申请人作了大量说服及修复挖机的工作后,5位客户最终仍然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过错在于被申请人。

其次,5位客户中,有的挖机已经被被申请人及其黑龙江代理商三君公司强行拖回,有的挖机款已被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任何依据再向5位客户主张债权,所以事实上相当于5位客户的830742元债权已经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30742元。对此,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交了三份证明、两位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观点。本次再审中,申请人提交一份新证据,内容为客户刘玉发关于垫款的说明,也能够证明上述观点。

二、原审法院关于50万元奖励的条件并未成就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0万元奖励。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第十条约定“鉴于乙方在市场开拓方面做出的贡献,甲方向乙方支付奖励资金300000元”,从本条约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承诺支付申请人50万元奖励主要是针对申请人的贡献,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样机和配件只是附带的条件,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否定申请人作出的贡献,进而拒绝支付奖励,这既不符合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对申请人极不公平。

如果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话,那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同样要为申请人开具141万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41万元的支付条件,在被申请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141万也不应支付给被申请人。

其次,申请人之所以没有为被申请人开口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在于,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指定的第三方开具金额更大的'增值税发票,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开具,由此双方产生矛盾,申请人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才延迟开具奖励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对此是存在过错的。

最后,申请人愿意在本次再审中为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744730元主机货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代理关系的协议虽然是在20xx年4月16日签订,但相关债权债务核算的时间节点为20xx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申请人已经将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核算清楚并全部转让给了被申请人,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及代理关系的终止在20xx年12月31日就已经完成了。20xx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744730万元债权和申请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相应的债权属于被申请人,应该由被申请人直接向客户催收,申请人无权去向客户收取,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主机货款74473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换个角度讲,如果此笔款项应该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那744730元的债权申请人就应该有权利向客户去收取,但鉴于双方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申请人向客户收取货款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支付744730元既是事实认定错误,又对申请人极不公平,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买卖合同【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卖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买方)

一、甲方将自有的`一台济南日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_________塔机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按________万元的价格买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先行付款给甲方______元定金,其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一次性付清。

3、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

1、甲方负责本塔机所有配件齐全交给乙方,并在本塔机交货地(恩施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工程工地)经甲乙双方当面点清,乙方有责任对所有配件进行清点,对所差配件有权要求甲方配齐。

2、甲方将本塔机所有资料交给乙方。

3、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该塔机过户手续。

四、乙方责任

1、自本塔机交付给乙方后,视为乙方对本塔机的质量及所有配件齐全予以认可,今后在施工中若出现的任何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自行派车到工地运输。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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