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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2.05

买卖合同实用7篇。

期望这篇"买卖合同"能够帮助您更深刻地了解有关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随着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合同。签署合同是保护我们个人权益的首要步骤。

买卖合同【篇1】

甲方(出卖人):

房屋共有产权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其座落在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小区A3-00-000室(见附件的平面图),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 房屋权属

该房屋为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甲方保证其全部家庭成员同意甲方出卖该房屋给乙方,且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发生上诉未清事项,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房屋面积和价格:

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按347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81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将购房款贰拾伍万壹千元整(¥251000元)交付给甲方,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户名: ,账号 。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帐户。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编号: )、交款票据原件等一切与该安置房有关的文件及凭证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该房屋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 补偿费和建筑差价的享有和承担

1、根据甲方和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指挥部应给付给甲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个月10元,由乙方享有,并从首付款中预先扣除一年的安置补助费(9720元),超过一年的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再补给乙方,不足一年乙方应返还差价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6、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九条、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叁拾万元整。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泉州市福华商厦所辖地方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

土地位置在至公路西侧江旁。东至____公路;南至____界;西至____江;北至________地界。转让面积约为亩(甲乙双方估算值,同意不需丈量)。

二、土地转让方式

永久性。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宗土地转让价为: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50倍赔偿。

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

五、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自然村小组各执一份,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方)签字:

村委会签章:

乙方(受让方)签字:

村民小组签章:

买卖合同【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怡景花园的10栋15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独立户,并装有独立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 元,余款于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发票,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1.5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篇4】

甲方(卖车方):

乙方(买车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将车牌号为13277,发动机为4280403015车架号为:80513686的小黑牛车壹辆销售给乙方,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肆佰捌拾元(小写: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车属于甲、乙双方自愿交易,自由买卖。

二、此车售出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红灯、超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由甲方负责。

三、此车售出之日以后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红灯、超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机械损坏等由乙方负责。因甲乙双方成交车辆为二手车辆,该车辆的车况按成交时乙方认可的为准。

四、车辆手续双方当面交清,如需过户,甲方需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乙方直至车辆过户完毕,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负责。

五、此协议属于双方自愿协议,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车款一次付清。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买卖合同【篇5】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徐某因承建移民房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约定先将水泥运给被告开工,等一楼的工程款打出来再付给原告,直至主体工程完成,被告仍未付款给原告。20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水泥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0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0元,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该结算数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玲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乍看并无争议,但深究考虑,原告可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若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仍值得探析。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被告徐某逾期不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约定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虽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约1 逾期付款利息是介乎于利息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的概念,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雷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相应欠款的利息,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利率支付利息,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称作逾期付款利息。

定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但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此时被告已经明确结欠原告货款21000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徐某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因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2.至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法释[1999] 8号,简称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徐某应于双方结算后立即付款,但被告徐某直至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仍未付款,显属逾期不付的违约行为,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20xx年11月18日起即已违约。4.因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意味着愿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法院对其纠纷予以了断裁决。一旦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而原告则同意接受被告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就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以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无可厚非。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是原告接受法院的判决对原告履行期间的宽限,但并不能说明原告放弃了相关的利益,更不能因此就认为被告徐某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免除。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告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直至其将货款还清为止,是一直持续存在的,故就应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表述的问题,有的审判员表述为“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有的审判员则表述为“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笔者认为后者的表述相对比较合理,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裁判标的能够一次性支付到位,可能会出现分多次付清的情况,而此时逾期付款的行为是仍旧存在的,只是逾期付款的金额有所减少,并不能因为支2 《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付了部分货款就免除了支付剩余逾期款的违约金的义务。这时应该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综上所述,针对事前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是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买卖合同【篇6】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大庆市开发区生态大街新城枫景小区B01-2-701(建筑面积122.45平方米,产权证号)房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850000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15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元整(定金从中扣除);即人民币小写:470000元。收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自房屋过户之日起40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380000元。付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如期限内乙方未向甲方付清尾款,乙方向甲方另交付违约金(每日1‰)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已方承担。

六、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自收取乙方定金之日起,如出现将房屋出售他人等违约事项,甲方需退还乙方定金并另赔付乙方违约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0000元。

2.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之日起,如出现退房或期限内未交首付款等违约事项,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所交付的定金。同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自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之前所产生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甲方自行结清。自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之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篇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调整的范围有限,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差异主要集中在于信息的传递、表达方式的不同。

4.1 合同订立的身份认证

确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身份是顺利进行买卖的前提,即交易双方首先要鉴别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是身份认证制度。而承担网络上身份认证任务的组织被称为认证机构。当参加电子交易时,双方各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验证合格后,然后签发证书。证书上记载的项目必须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其公开钥匙等。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的身份。

4.2 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以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他们

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4.3 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离不开跨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与承诺信息的传递,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何地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力的问题。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有两种差异较大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平衡此冲突的基础上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但是,由于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到达对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使用电子商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关电子数据传递问题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规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进入发端人所控制的系统外的另一信息系统为准;收到时间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时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地点,则分别以收件人和发端人设立的营业地的地点为准,如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对基础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没有基础交易,则以主要营业地为准,如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4.4 合同的成立地点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关系到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判别问题。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因此对于此类合同的成立地点的判别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直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涉及此类问题,但是根据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点的原则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待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不同的思路。所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时收件人的营业地,而与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实际所在地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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