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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4.22

执行异议申请书简短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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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 ,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 根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XX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男,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撤销(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异议申请人:***,***,***。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x)绥棱林执字第14-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 xxxx年某月某日,异议人申请人与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1、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卖给异议申请人;2、三处商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异议人已经将房款全部交齐;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产部门已经登记备案。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和被异议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过该合同,贵院查封的上述三处房产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此致

***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交房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3、备案于***房产处标识为异议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5、物业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22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7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8)

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的建设日益完善。在法律体系中,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的规范下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被告方往往会因为不同原因对原判决提出异议。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被告方制定的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担当起执法沟通的重要纽带,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的定义及目的

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是被告方对原判决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其目的在于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对原判决进行核查和更正,确保执法公正和准确。被告方通过提交异议申请书,可以有效地控制执法权的滥用,纠正司法错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及要求

1. 异议事由:被告方需明确列出对原判决的异议事项,提供事实和证据支持。内容要具体,有力地驳斥原判决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2. 历史背景:被告方需描述相关案件的历史背景和经过,包括涉及的争议点和诉讼事项。清晰的叙述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准确地判断异议的合理性。

3. 证据文件:被告方需提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文件,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物证等。证据文件的充分准备可以提高异议申请的可信度,创造有利于被告方的条件。

4. 法律依据:被告方需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说明原判决违背的法律规定和引用的不当之处。法律依据的论证是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推翻原判决的重要基础。

5. 申请理由:被告方需在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中详细陈述自己的异议理由,梳理事实和逻辑关系,使法官可以清晰地理解被告方的立场和主张。合理的申请理由可以增加异议申请获得审查的可能性。

三、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1. 语言简练明了: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应遵循简练明了的原则,使用清晰的语言,简洁地表达异议和理由,避免使用过多技术性词汇和复杂的语句结构。

2. 逻辑严谨连贯: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应按照逻辑顺序展开,每一点之间应有明确的逻辑联系,以便于法官阅读和理解。同时,避免出现与异议事项不相关的内容,凸显申请的重点。

3. 客观公正:在撰写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时,被告方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情绪化和主观评价。合理的申请理由应基于事实和法律,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理据支持。

4. 格式规范整齐: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的格式应符合法律指定的要求,承载着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职责。字体、行距、标题序号等要素应保持统一,排版整齐工整。

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在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告方通过撰写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异议申请书,有助于使执法者全面了解异议的立场和理由,进而准确判断案件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只有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的核心理念,为社会建设和个体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实基础。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9)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异议人下属_____项目部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朝执字第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依法撤销(__________)朝执字第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_________)朝执字第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_________________1、冻结泰州_____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______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

异议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最大区别在于:_________________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异议权,且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根据前述援引的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__________)朝执字第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

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______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______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异议人无即时履行的义务。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即使债权到期,由于到期债权的性质,也不宜执行。

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_)朝执字第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0)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人不服河北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文执异字第____号执行裁定,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河北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文执异字第____号执行裁定,确认李某以公司财产担保无效。

事实与理由:

第一、李某签署的担保书无效,无论王____在________中地位,均不影响认定担保书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首先,如果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法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必要程序。若王____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体股东章____、宋继峰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李某不能参加;若王____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即公司的全体股东李某、章____、宋继峰三人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李某或公司对外担保才能有效。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中,登记的李某为股东、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也就是说李某无论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以公司财产做担保行为无效。

再次、在李某参与公司股东之后,20____年5月26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规定,并且经李某等三股东签字通过备案。

因此,李某不但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也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无效。

第二、原审法院在本次审查中程序不合法

根据贵院出具的(20____)廊执复字第40号裁定书的认定“大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侦查,并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印章的印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印章的印文与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结案,对于担保人李某能否以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做出担保,以及被执行人王____在大成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身份,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撤销20____)文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发还文安县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既不告知申请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的人员,也不告知是否进行审查,申请人多次询问均不能得到答复,甚至在出裁决的前两日申请人派人询问也未得到信息。那么,原审法院审查了哪些内容?审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是否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以上环节均存在违法,对于关键证据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实,王____在逃,对申请人不进行询问或谈话,未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原审法院未做实质性的审查,在裁定书中,没有列明审查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第三、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违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

保证书是在20____年1月19日做和解笔录的当天,王____、李某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所制做,原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法律条文为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序的前提下,王____、李某的盖章签字等行为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审法官要么不懂法,要么就是违法操作,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均造成了对我公司的实质侵害。

据李某在公安机关交代,王____在与王志国的欠款执行案中,王____作为被执行人借款无法偿还,被文安县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担保,保证书于20____年1月19日上午准备好,没有盖章,在当日午后,王____带来印章在执行局办公室连同和解笔录一起盖章。从这么仓促的过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担保必要的程序,从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序的文件。

王____一个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既不是股东又不是实际控制人却控制着申请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却不掌握公章,并受王____指使,本身就违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决的问题,却被原审法官无视。

申请人各股东的股权变更过程中,李某(王____)明知对外进行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为避开股东会,伪造公章,并利用假印章签署保证书,原审法院却置《公司法》明文规定于不顾,在没有审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王____在执行法官的面前,加盖假公章。

原审法院若依法审查李某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则这起假担保事件就会避免。而原审法院在贵院已经撤销撤销(20____)文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裁求实质审查后,仍不做改正,一错再错,连公司的股东结构亦未审查清楚:当时李某65%,章____30%,宋继峰5%。原审法院再次出具错误裁定。

综上所述,贵院应当予以撤销执行裁定,确认保证书无效。

复议申请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1)

复议申请人:xxx

理由如下:

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申请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xx年x月x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3)

异议申请人:____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____,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5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15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__号、__号、__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对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涉及的辽源市南康街__号、__号、__5号房产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还在履行过程中,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将影响双方借款合同的履行,故异议申请人不同意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异议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4)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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