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 2019.08.20

2015年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已经悄悄的和你擦肩而过,留着的只有记忆当我们遇到一些深刻的事情或者经历时,可以说,写总结是不可避免的了,总结可以让我们自我反省,提升自我。大家知道总结范文要怎样写吗?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5年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范文”,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GZ85.com更多总结扩展阅读

信访工作总结国土系统


《信访工作总结国土系统》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工作总结之家。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资料整理回来了一些关于季度的作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更新吧!

范文

本文主要从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对国土局煤炭系统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层层深入思想发动、具体分工、责任明确、加强监管、狠抓落实、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局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摊子大、人员多、战线长、问题复杂,要抓好信访稳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由于我们在信访稳定工作上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结合实际,完善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使上访不断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具体材料请详见:

溆浦县煤炭系统拥有干部职工3800多人,其中在册职工1200多人,离退休1100多人,下岗职工1500多人。多年来,由于资源枯竭、开采成本高、企业欠帐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机制不活等多种原因,导致国有煤矿相继停产,企业生存、职工生活极其困难。全系统拖欠干部职工工资1670万元,拖欠离退休干部职工应该享受的医药费和因工致残、患职业病药费540万元,拖欠因公死亡职工的抚恤金138万元,拖欠下岗职工的生活费275万元。这些问题的积存,引发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前几年职工频繁到县政府上访,堵县政府大门,多则几百人,少则几十人,间月不间季,给全县人民形成了“煤炭系统的职工多、拖欠工资的数额多、上访请愿的人员多”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但给各级领导增加了工作压力,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我们局党委一班人继续围绕“抓稳定保发展、求发展保稳定”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了切实可行的信访稳定工作机制,完善了信息网络系统和严格的工作制度及过硬的工作措施,使一起又一起的上访事件化解在源头,一桩又一桩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基本消除群体上访事件,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定的环境,给全县的信访稳定工作尽了我们应尽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一是把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们把信访稳定工作当作本系统致关重要的大事来抓,做到条条会议讲信访稳定工作,项项工作讲信访稳定工作,人人下矿抓信访稳定工作。并根据本系统实际,党委专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对抓好信访稳定工作的“包保”责任制、信息网络、工作纪律、信访接待、奖惩措施、责任追究等都做了详细部署,做到思想上有位子,工作中有班子,工作经费上有“票”子。

二是层层深入思想发动。在统一一班人思想的基础上,我们层层召开会议,进行思想发动,形成全局上下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局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抓信访稳定工作的意识。局里召开中层以上负责人抓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两次,参会人员达20余人次;各矿召开班组以上骨干人员会议达50人次。在会上由主要领导反复传达学习局党委的28号文件精神,反复讲清抓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普遍提高干部职工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组织领导到位

一是成立专门领导班子。根据本系统信访稳定工作的特殊性,成立了特别领导小组。局长朱德照同志亲自任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常务副组长全裕后同志主管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副组长王爱香同志协助全裕后同志抓信访稳定工作;副组长张晓叶同志兼任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信访稳定日常工作;各矿长为领导小组成员。使信访稳定工作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也使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

二是领导以身作则。在抓信访稳定工作过程中,局长朱德照同志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事事以身作则、处处模范带头。哪里有上访苗头,他第一个去制止,哪里有不稳定因素,他第一个去现场。只要是涉及稳定工作的,他从不放过,都要亲自到场,亲自过问,亲自解决。今年,他在局里接待的来访者不少于40人次,到下面各矿做稳定工作不少于20余次,给全局的信访稳定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由于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我局的信访稳定工作效果显著,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创建了一净土。

三、工作责任到位

1、具体分工、责任明确。在抓信访稳定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除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外,还确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和碰头分析会。一是碰头汇报各矿信访稳定工作情况;二是交流互授稳定工作的经验;三是分析信访稳定工作动态;四是根据各矿各地的实际,明确信访稳定工作重点。与此同时,明确规定重点对象,实行“一对一

2、加强监管、狠抓落实。信访稳定工作对我局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摊子大、人员多、战线长、问题复杂,要抓好信访稳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因此我们从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提高信访稳定工作意识入手,一手抓发展生产、扩大再就业,一手抓信访稳定,一手抓平时监管。严格按照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溆浦县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理办法》和《关于严禁中共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正常上访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在全系统内确保不发生任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上访事件,不发生“****功”人员上省进京滋事事件,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群众上访事件,严格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置到人。

今年,由于我们在信访稳定工作上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结合实际,完善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使上访不断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仅全年内,我们共化解各类矛盾108人次,化解群体上访苗头事件30余起,接待来信来访者80多人次,使全系基本无上访,给全县的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也给县委、政府对煤炭系统这一块上访“重灾区”的担心排了忧、解了难。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2篇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税系统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国税系统工作总结(2)

XX年对我个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下半年华丽转身,我毕业9年来的夙愿,终于得偿所愿,梦想成真了,很荣幸地成为了xx国税系统的一名公务员。半年来,由初涉国税工作的一切感到新鲜、心情激荡,而又惟恐做错事,怠慢同事与纳税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谨慎,转变为和谐融入xx国税大家庭,坚持不懈的努力,充满信心的工作,高效务实为纳税人服务。

一、思想方面:一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税收工作大局,大力夯实个人“新六基”建设。积极参加所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树立向吴大观、xx市国税系统先进代表分川区局车建忠、千州区局马云霄好榜样学习的丰碑,并写作个人心得体会4篇。二是激情投入“唱读讲传”活动。参加所组织的唱红歌4次;经常读点经典,阅读xx市委宣传部组编的《读点经典系列》10余辑、古今中外经典名著10套;参与所组织的讲故事活动5次;支持传箴言短信,向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发送红色短信200多条。

二、税收工作学习方面:一是而今迈步从头越,由于自己毕竟毕业多年,我所拥有的财税知识已经不适宜我在国税全新的工作实际,非常需要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一切从头开始,我一直把姿态摆得很低,俯下身子,甘当小学生,真切认识到所领导与同事都是我的好老师,都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我也诚恳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沐春风接受所组织的“六员培训”,广开视角经受多岗位锻炼,如饥似渴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国税业务、申报、征收、稽核、发票、资料档案、ctais系统等),现已初步了解税收业务知识,但是掌握得还不够精通。在所领导的大力支持与 同事的鼓励下,经过个人努力,于XX年11月通过了XX年下半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二是转变职业观念,竭力适应新的环境尽快融入xx国税大家庭。来国税前我一直在企业工作,公务员工作与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可以灵活变通,但是机关工作必须严谨、讲程序;身处异乡基层税务所,方言对我有着很大影响的,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克服语言障碍,真正践行“三进三同”,在所领导与同事带领下深入场镇辖区纳税户宣传税法、沟通纳税情况。三是积极参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我能够顾大局、讲团结、促和谐,低调务实、愿意付出、少说多做,勤请教、多听指示,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同事、团结同事、乐于帮助同事,领导安排与同事求助的工作事项,高效率执行落实,注重事后互动反馈。任劳任怨主动做好办公环境卫生、二楼平台绿化日常管护、节假日值班。

三、不计得失积极主动参与平安xx建设:安全无小事,应该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在所领导及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非常重视所安全防护问题。每天巡视所办公、住宿区域,消除安全、消防隐患6次;高度重视节假双休日安全问题,我完全以所为家,双休日不随便外出,XX年十一国庆节8天假期一直呆在所里值班。

四、身体力行积极实践健康xx建设:一是主动参加文体活动,在所领导组织下,努力做好每日的工间操;利用工作之余和同事切磋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等。二是营造温馨舒适洁净而用充满人文关怀的工作生活环境。自己或帮助同事搞好办公室、门厅、走廊、公厕卫生,组织全所消杀12次;视日常管护情况,适时为所二楼平台花园里的花草浇水、除草、剪枝。

坦率地讲,我在XX年的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天道酬勤,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和收获,也赢得了所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但是,由于国税工作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开端,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我的软肋:眼光不够开阔,考虑问题不全面;设想简单,做事流于草率;想当然而为,有时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不能始终谨言慎行有时粗枝大叶,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谨慎等等。这些缺点都有待于我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整改,对此,我充满万丈豪情,相信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一定能把它们克服!

我的XX年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融入和谐xx国税,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学习。“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即将到来的XX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气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会继往开来,再接再厉,持续打造个人诚信工作费胺生活,努力开创一个全新的国税工作局面。

组织系统信访工作总结



2003年,我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组织部门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立体抓信访,依法办信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重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2003年,共接待来信来人访56次,全部处理完毕,结案率100%,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机制
为推动信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开展,我们用更高的标准来重新审视全县组织系统信访工作,对部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例会制度等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一整套更加科学规范的制度。重点抓了五项制度的落实。
一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全县组织系统成立了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任组长,部内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乡镇主管副书记、组宣委员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县组织系统信访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也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层层负责、覆盖全县的信访网络。各级领导小组定期部署信访工作,指导处理有影响的的信访案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工作目标,为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信访隐患苗头定期排查制度。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组织系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完善三级排查网络,对组织系统信访苗头实行周排查、月调度、季通报,重大节日或政治活动期间一日一排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2003年,共排查出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36件,及时进行了处理,有效地消除了信访隐患。三是信访“督办卡”制度。对各党委及组织部各科室承担的重要信访案件,由部长签批“督办卡”,限期解决。全年共对8项案件进行了重点督办,全部按期解决。四是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基层党委及部内各科室实行季度、年终考评考核,对全面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未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对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警告直至降职处理。五是信访回访制度。对已解决的重要信访案件,全部建立档案,由部内信访工作人员在半月内进行一次跟踪回访。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立即做出反应,及时予以处理,防止案件反弹,确保不出现重访。健全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信访工作机制高效运行,提高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突出信访工作重点,消除信访工作隐患
围绕上级重大部署、重要活动以及县委重要决策,确定信访工作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创优转后,规范管理,建强村级班子,巩固信访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信访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基层的关键在村级班子建设。我们针对组织系统信访案件大部分来自农村特别是后进村这一实际,通过深入排查摸底、认真聚焦核实,确定出13个农村后进党支部列入省市治理重点,进行专项治理整顿。13个后进村全部由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分包,为13个后进村选派了驻村工作队,细化了后进村治理转化方案,帮助查找问题,制定发展规划,解决难题,形成了县级领导带头抓、乡镇党委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有利格局,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使13个后进支部全部实现转化,降低了信访案件发生率。
2、深化“衣食父母观”教育,深入开展“攀穷亲”和帮扶城镇特困人员活动。全县副科级领导每人联系一户农村贫困户,正科以上领导联系一户农村贫困户和一户城镇特困户,帮助其谋划致富门路,解决实际问题。活动中,共为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889项,帮助联系致富项目681项。此项活动的开展,使贫困人员摆脱了困境,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减少了上访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
3、严格政策,认真做好老党员生活保障工作。针对部分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县委组织部积极协调,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争取到资金17万元,对537名农村老党员进行困难补助,解除了农村老党员的生活之忧。非典期间,为老党员发放了温度计、肥皂、消毒药、口罩等,保障了老党员身体健康,充分体现了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杜绝了农村老党员因生活困难引发的上访。
三、把握信访工作规律,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
针对可能诱发上访的问题,采取了四方面的针对性措施,有效增强了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一是抓住源头,把问题解决在未访之前。对过去的上访户以及可能引发上访问题的各种案件,凡涉及组织工作的,都指派专人进行综合调查与分析,对可能诱发上访的问题,及早解决。在今年农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中,在党员队伍中开展了整训

活动,统一了党员思想,加强对各乡镇换届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解决问题,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出现重大信访案件。二是特事特办,防止重信重访。对县内的重要上访人员,县委组织部指派专人进行专项督办。特别是易引发越级上访的计划生育、公粮征购、老干部“两费”等突出问题,不仅责任到人,而且实行特事特办,各单位一律开绿灯,确保问题处理过程中不推诿扯皮。三是把握关键时期,着力解决敏感问题,避免出现集体访。由于集体访影响大、危害大、难于控制,因此,把防止出现集体访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来抓。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了易引发集体访的问题和时间,即农村上访的问题一般为村财务、计生、土地等问题,上访的时间多集中在农闲时期;城镇职工上访主要是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县委组织部着重把握这些关键问题,查找根源,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在关键时期派人做疏导工作,减少群众的抵触,控制了集体访。四是依法规范上访行为。在处理信访问题上注意严格把握三条原则,即:对有理有序的上访及时解决问题;对无理无序的闹访坚决制止;对借上访之名故意煽动群众闹事的坚决依法打击。
四、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素质
根据我县社情复杂、稳定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及时选调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信访干部队伍,做到了人员落实、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力度,结合我县信访局举办信访干部培训班2期,典型案例讲评会3次,使信访干部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抓好组织系统信访的调研工作,在实践中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与思考,及时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党员、群众对村内工作了解渠道较少,向乡镇党委反映问题难。针对这一问题,在20个乡镇普遍推行了农村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汇报工作制度、乡镇党委书记与党员、村民代表“民主对话日”制度,听取和采纳群众意见,有效减少了信访量。


"国企信访工作总结"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