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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

发布时间: 2019.08.12

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

在平日里的学习与工作中,我们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写总结报告。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自己、反思自己。每写一次总结,就让我们多一份思考的机会:不管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上,我们唯有尽心、努力,才可以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写总结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篇一:法院民庭实习总结

实习人:xx 专业:xx

实习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实习时间: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8日

指导老师:何晓行

根据学院安排和我们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伊始,我们将进行毕业实习。2016年3月1日,王志刚老师带领被分到南岸区法院实习的19名同学到法院,王老师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苏主任、黄老师简短沟通后,就由政治处黄老师对我们19名同学进行了分配,我和另外4名同学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黄老师首先带我们去陈伟道庭长的办公室,陈庭长在向我们强调了几点纪律之后就把每位同学分到了各个办公室,我被分到了601办公室。我向大家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旁听案件。民庭的事是最多最杂的,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很多,就和看网上的庭审差不多了。大二的时候学院组织了一次到南岸区人民法院旁听的活动中我们听的案子都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在办公室里就能开,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没有中院那么严格。通过很多次的

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觉得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后来我发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能调节的尽量调节,甚至撤诉,那样的话诉讼费就会减半收取,确实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负担,这样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马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钟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吕的法官到一个汽车销售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

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不是什么实习书记员、更不是什么实习审判员,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南岸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吕金伟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南岸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在实习过程中,我所在办公室的一个法官承办了一起关于购物商场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案件。其案情为:2015年10月2日上午10

时许,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停放于南坪某现购商场专用停车场,进入该商场购物。购物结束返回至停车场后,陈某发现奥迪车驾驶室旁的车窗玻璃已被砸破、损坏,刹车旁的手提包也已被盗。之后,陈某因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5914元,因补办手提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花费577.50元。鉴于南坪某现购商场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其财务受损,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车辆修理费5914元;2、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被盗手提包、内含现金及补卡办证费共计4615.50元。南坪某现购商场辩称:停车场只是为顾客停车便利提供的场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陈某因在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将其奥迪车停放于该商场专用停车场内。此后,陈某因购物向该商场支付1266.41元。停放期间,奥迪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同日12时55分,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警。该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陈某报称其放置于车内手提包丢失;包内含2000元现金,建行卡、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根据南坪某现购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某车辆系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相关人员砸碎并盗走车内物品所致。此后,陈某因对其奥迪车先后进行安装车窗玻璃、车门内饰板及喷漆等维修项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5914元。经现场勘查南坪某现购商场,该停车场已设置相应铁制围栏进行封闭性管护。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岗亭、岗亭内亦有相关工作人员、南坪某现购商场的提示牌、购物提示牌。停车场内的区域已划定单个车辆停车区、车辆引导线,部分区域配有停车敞篷。同时,停车场内亦有南坪某现购商场管理维护人员,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设备,该停车场于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通道相连。此外,停车场附属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商场,该商场对停放在此的车辆未收取费用。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已经双方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南坪某现购商场为便于其顾客在该商场进行消费,向顾客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南坪某现购商场的该项举措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而为之。鉴于此,南坪某现购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因此产生一定合同附属义务,理应对陈某之车辆履行基本的保障车辆安全义务。否则,南坪某现购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5914元属修复车辆性能之所需,应予支持。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承受义务

的一方,南坪某现购商场担负的义务仅限于车辆的妥善维护,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而不应及于车辆内物品进而无限制的扩展其管护义务。陈某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印证因南坪某现购商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与其丢失相应证照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鉴于此,对于陈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作为现代商贸模式的一个缩影,譬如南坪某现购商场为在此购物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已司空见惯。在一定层面上,这也是商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的一种营销模式,暗含着出卖人积极订立合同并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期许。然而,对于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合同关系如何评判,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问。案件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两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再激烈争辩,法院内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秉持的司法意见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保管合同。理由为作为经营者的南坪某现购商场虽对顾客的停放车辆没有采取明确显著的收费行为,但保管费用实际已暗含于消费购物中,于此种情形下,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南坪某现购商场为陈某保管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该商场履行买卖合同中衍生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辅助促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案件裁决时,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篇二:《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主要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杨立新主编 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唐力主编 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六.考核方式

实训课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最后计入总成绩。

执笔人: 向皓山编写日期: 2007-9-8

篇三: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 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

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通过学习学生,使我们这些门外汉了解了很多,知道了很多,有利于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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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总结


学习新刑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检察机关是的一次重大机遇和挑战,为保证新《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上级院新《刑事诉讼法》准备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院党组统筹协调主导下,我院干警以"五加强""一清理"为主线,以强化督促检查为依托,集中时间和力量,全力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工作。

一、提高认识,为新法施行筑牢思想基础。

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会、全院大会及业务部门科务会,对开展新刑诉法的学习及试点工作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引导干警在办案中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提高法律准确理解和适用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释法说理能力,自觉适应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二、加强领导,为新法施行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上级院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制定了施行新《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方案,对学习、实证研究和司法解释建议工作以及清理长期羁押案件等方面工作作了规定,为做好新法施行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治处负责),具体负责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调研指导、政策研究、情况通报、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三、多重方式,为新法学习提供有效载体。

我院将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和岗位练兵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购买新《刑事诉讼法》20余套,制定学习计划,()下发学习资料,电视电话会议集体学,岗位练兵等形式对新法进行全面学习,以达到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提高司法实践能力。

四、先行先试,做好新法施行尝试探索工作。

对新刑诉法修改的规定,我院先行先试,如依法对一起未成年妨碍公务罪进行社会调查和对该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庭通知。这是我院积极探索修改后刑诉法,适用新规定的首例案件,也是全市首例。此案的妥善处理,既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为明年准确全面适用新刑诉法奠定了基础。

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工作总结


贯彻落实行政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都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件大事,将对整个政府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对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贯彻,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日益增强,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一、市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级领导特别注重对该法的学习及贯彻实施。特别在2000年以来,全市市级政府领导没人持有一本《行政诉讼法》(单行本),在每半年一次的集中法律知识学习中,至少每两年有一次培训学习内容中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凡是新到我市的市级领导必须进行《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内容的法律培训。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市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司法监督对于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性。我市从未有干预、限制法院立案、办案的现象,始终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认真地对待行政应诉案件,对待较小的应诉案件,指派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及时应诉;对较大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案情调研会议,组织调研安排、答辩及出庭应诉工作;对案情较大、涉及面广,有较大影响力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情调查、答辩及出庭情况召开调研会,进行调研,解决应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诉案件结束后,市政府领导要求政府办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政府胜诉的案件,查找当事人诉讼是否与政府工作不当有关,借以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提高;对政府败诉的案件,要求政府及部门根据败诉的原因,加强法律学习,借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并积极配合法院审判,认真履行行政判决、裁定。

我市新一届的领导班子对我市的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部门一把手要尽可能地亲自出庭参与行政应诉,如近期我市公安局长王志刚就亲自出庭参加治安行政案件的应诉。

二、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借以提高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

1、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市政府参与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人员、法制办公室全体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等),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自觉主动地学习、研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集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法律,研究条文,或进行典型案列分析。通过不断学习,认真研究、探讨,我市政府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2、建立了一支业务能力强的基层行政复议应诉队伍。自2000年以来,我市按照每个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执法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要求,全市共配备120多名基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对这120多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我们跟**市法制办进行了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培训,并由省政府及省高院联合为他们办理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资格证》。并且结合省政府验证工作,每两年对这些人进行一次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培训。通过对他们的培训管理,使我市具有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基层复议应诉队伍。

三、加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增强对行政诉讼工作人员的认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自1998年以来,我市对全市四十多个执法部门的近2000名执法人员统一组织每两年一次的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通过不断学习,及时对《行政诉讼法》条款、法定程序等进行研究,全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办理处罚案件过程中,增加事实查处力度,强化依据的正确性,规范法定程序,使我市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我市政府行政应诉人员,在接到应诉传票后,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认真地做好各项应诉工作。调查事实,整理卷宗,查找法律依据写出规范的极具说明力的答辩状,递交法院,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做好出庭前的各种调研活动及准备工作。通过精心准备认真答辩,积极应对,加之我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我市政府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的结果同时我市政府应诉工作也不断受到各级法院好评,我市政府的形象也在公民、法人的心目中不断提高。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实习了大半年了,跟着主任和赵律办了不少案子,可惜每个案子都只经历了零星的几个阶段,所以我想好好总结一下,作为以后办案的参考,不定期更新。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 、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 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4、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之前发现的问题进行辩论,可惜这个阶段我一直没看到,因为很多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要么证据不充分,要么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让双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先行发表代理意见,然后是被告,代理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大致的流程就是这样,实践中有些程序会省略,尤其是基层法院,大多是独任审理,案件本身不复杂,所以程序相对来说就不太重视了。

5、最后书记员整理好庭审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如果双方还有证据要提供,或者法官觉得有些情况还需查清楚,可以延期审理。双方等待下一次开庭时间,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去调取的证据,可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注意事项:1、开庭时质证的证据需要带上原件。

2、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需要经验和技巧,尤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于庭审笔录,一定要查看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是否记录。

4、庭审过程中,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图和条件

二、如果是被告,还要注意其他事项

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2、答辩期内可以选择是否提交答辩状

三、其他程序的选择问题

1、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诉前一般不会支持,只能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大多数法院要求是金钱担保。

四、执行程序问题
(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01条(修订) ;

(1)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考法:二审法院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以上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第15条改变了《意见》第256条的规定)

4.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

(1)条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令。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5.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04条(修订)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04条(修订);《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程序解释》第18、22条

(四)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诉》第229条: 

(1)给付金钱义务:双倍债务利息。《意见》第294条

(2)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意见》第295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侵犯名誉权案件 《名誉》第11条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16条(修订)

(1)通常: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例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17条(修订)

(1)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考点: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民诉》第103条(修订)

(1)共有三种措施:罚款;拘留;司法建议。

(2)有顺序的要求: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3)司法建议可以与罚款或者拘留同时适用。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31条(修订)

(1)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措施: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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