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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05.30

法律书读后感(集锦10篇)。

笔者搜集了“法律书读后感 ”相关主题的资料,现在与您分享。阅读应该逐渐深入,反复咀嚼思考,读完作品后,相信读者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此时用文字表达所体验到的感受,非常有意义。希望这些资料对您有所帮助,记得收藏哦!

法律书读后感 篇1

暑假伊始,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学校的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飞跃。学习中我静下心来,有的放矢地联系《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觉得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改进,需要提高,有必要作深层次的思考。

法制社会要求全体公民知法懂法,特别要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或集体的利益,运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言行。作为老师当然要深刻理解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母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相关子法和一些条例。

通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学习,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谩骂打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管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书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就比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有时确实无意识地违反了教育法规。我们班有几个不大爱学习的孩子,经常作业拖三拉四,交上来的作业,要么是缺题少做,要么是一连几天作业堆在一起。更使人烦恼的事不接受教育帮助。我当时当学生的面说,你不交,不识错,我还不改呢!我这么做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接下来的是学生他不交作业的次数就更多了。通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我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剥夺了学生的学习权益,也是对学生心理的一种伤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装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的教师,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如今,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那种对学生管理只有义务规范而缺少权利规范、片面强调学校权利而漠视学生权益、认为受教育者就应该以服从为主以及习惯于用道德评价代替对学生的法律评价的做法已越来越不适用。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发觉学生已经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也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学校,不断提升学校的品质。

法律书读后感 篇2

读《法律的概念》读后感1000字:

若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势必就会面临一个给法律下定义的问题。有些事物可以轻而易举的对其下定义,但有的却不那么容易,比如法律。圣奥古斯丁对时间观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时间?如果没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问我的人释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以及众多法律人对法律是什么,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上面的划线内容,均为哈特在书中的观点。

但是我实在是不敢苟同。不知道是我的知识水平过低还是哈特在无病呻吟,无中生有,只是为了讨论问题而去讨论问题。法的定义这个问题我认为并不难以回答,尽管我现在还不能称自己为法律人,但是我目前就可以对这个“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如下:“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要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也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可以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像我这样水平的法科生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身为法学家的哈特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你可能会问,哈特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觉得不可能,因为身为法学家,必定是博闻强识,博览群书。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纪的法学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纪的马克思。

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不以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来说,可以列举与哈特同时代的各大法学流派对法的定义的说法,足以证明为数众多的法律人是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的。

那么哈特在明明知道法律人们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还要说没有法律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明明人家可以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哈特却认为人家不知道,为此还专门写了《法律的概念》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是不是有脱了裤子放屁之嫌?

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刚刚开始阅读第一章时产生的,读至本章结尾,不难发现,哈特此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认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来引出下面几章的内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回答这个问题。哈特可能对问题的答案并不关注,而是重视找到答案的这个过程中所发现的有趣的事。

也许正如那句话:“旅途最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沿途的风景。”

哈特并没有试图去给“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做一个回答,尽管在刚刚开始阅读此节的时候,我以为哈特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这个,但在阅读后发现并不是这样的。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此为哈特写此书的目的。除了群体行为和对偏离行为之可预测的反应的明白而确定的事实之外,唯一存在的就是我么自己对于强迫去遵守规则和反对那些不遵守规则之人的强烈“情绪”。我们不去认清这些情绪是什么,却去想象有个外在的东西,即宇宙结构中某个看不见的部分在导引和控制着我们。如果我们真这么认为,我们就是处于虚构的领域之中,而在人们眼中法律总是与这个虚构的领域有关。只因为我们采纳了这样的虚构,我们才能够一本正经地谈论“法律的而非人的“统治。

对于这个观点,我真的有些时候庆幸自己从小就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成为一名无神论者,坚定的坚持唯物主义者,我从来都不会被这种唯心主义观点所困惑,因为我知道它是错的。我真的觉得科研工作者需要坚持无神论,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唯心主义错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有价值的领域。

在英国和美国中最为盛行的怀疑论形式却使得我们重新考虑这种观点,即法律体系全部都是,或甚至主要是有规则所构成。没错,他们认为,法官就是如此地架构他们地判决,以便给予他人如下地印象:他们地决定是预先设定之意义明确的规则的必然结论。在非常简单的案例中,可能是如此;但是在大大多数困扰法院的案例中,据称包含着规则的成文法和判决先例皆非只允许一种结果。在最重要的案例中,总是存在选择。

以上为怀疑论的观点,我也非常赞同这种观点,法律虽然是明文规定的,是由规则构成的,但不是仅仅由法律构成的,法律包含了太多,比如包含了政治势力的均衡、哲学家们的思考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等,怎么能够说法律是单单的由规则所构成的呢?

但是哈特似乎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这样的想法导致了似是而非的否定,至于哈特为什么这么说,我并没有看懂。如果有哪位看到我的疑惑的人,可以给我解答一下,甚是感谢。

法律书读后感 篇3

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对中国乡土社会如此描述: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因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找不出另外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两字上,而是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读后感·??法治与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

可以说葛派倡导的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儒家人伦差序格局在人心种下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约束,是导致了社会发展模式分野的因素之一,而这种文化观念仍旧在各自社会保持着惯性。

法律书读后感 篇4

《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从尊重、保护变性人权利的角度,从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性别变更的医疗法律问题、性别变更的法律确认、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这五方面进行系统阐述研究的具有一定新意的书。

作为一个医学生,在变性人进行变性手术的过程中也算是十分关联的,但我们仅仅只是在身体结构能够提供帮助,变性人在变性过后所面临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权利的法律上所面临的问题才是重中之重。选择这本书可以让我从书中各种实例和法律中更全面了解性别变更的相关问题。

人的性别传统上一般是根据人出生时的生物特征,由接生人员作出“男性”或者“女性”的确认,法律文件也随之确认。但也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出生时被赋予的生物性别是“上帝的错误”,他们认为自己本该是异性,作为一个医学生,与性别变更的变性手术也算有所关联,迫切希望变更性别。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人的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权。变性人也是人,他们的变性选择没有损害人类的权利和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尊重他们在知情条件下理性的自主选择。

古语说心病要由心药医,但对于这种内心对自己的性别排斥的人来说,目前还未有有效的心理疗法,因此,变性手术就成为了性别变更人群的主要改变方式。但由于性别变更医疗,特别是变性手术的高度伦理性、高风险性以及后果的不可逆性,使得变性医疗不得不受到规制。而且变性手术也具有很多弊端,首先它在性别变更上只做到了治标而未治本,作文变性人只是改变了生殖器的外形,而没有改变它的功能,因此变性人只是得到了心里上的满足,却失去了真正生儿育女的能力。其次,进行过变性手术以后的变性人所要承受的社会压力远远比想象中大,而且变性人如果组建家庭,他们的配偶也会相应地失去某些权利。此外,变性手术具有致伤性和致残性,会使得性别变更人同时承受身体创伤和经济创伤。因此我们的目标是能够发现更好地途径,让有性别变更意愿的人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标,使用他们自己确定的性别继续生活。同时。再者,他们变更性别后也需要得到法律确认,这样他们才能够依法享有该有的权利,不以变性手术为条件,采用自我认同性别确认标准是最符合变性人利益的法律标准,已经被一些发达国家所采用,它也应该是法律发展的趋势。

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因此其实对于他们来说,除了做好变性手术,保持身心健康并再次顺利适应社会、适应人群也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关心和帮助变性人,尊重它们追求自我确认性别的选择。

法律书读后感 篇5

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法律书读后感 篇6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透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

法律书读后感 篇7

有一天,爸爸带我去金陵图书馆借书。我借到一本《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本书塑造了法律小博士这一可爱幽默,随时都会出现在大家身边的法律讲解员,他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疑惑,一改以往法律图书严谨有余,生动不足的毛病。其中涉及的知识涵盖了生活、学习、交通、消费、工作、刑事犯罪等多个方面。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宇宙中的星体,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1世纪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问题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常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在这本书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比如:超市不可以搜查顾客身体。因为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们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我还学到了未成年人不可以随便自己更改姓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我又学到了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其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以幽默风趣的漫画形式诠释了抽象的法律内容,将法律知识融入到具体的日常生活案例中,有利于读者接受与理解,并成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好的法律知识学习手册。

这是一本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实用有趣的书,我很喜欢,现在推荐给大家,希望大家也喜欢。

法律书读后感 篇8

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由来已久,无论是中国的神农尝百草的学说,还是西方早期的各种人体实验,毫无疑问人体实验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利这一关键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日益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这本书所探讨的重点。读完书令我受益匪浅,特别是作为一个正在临床学习的医学生来说。

正是随着人体试验的开展,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也逐渐开始为大众所讨论。特别是在人类历史上有关人体实验的最惨痛教训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及日本的军国主义在对战俘和平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这些代价极大的促进了医学伦理的发展。

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纽约堡法则,认定了进行人体实验所必须遵守的伦理法则。在这其中绝对必要的就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这也是第一次系统地对人体试验伦理要求进行了完整表述,对战后有关人体试验伦理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不幸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说暂时思维的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约堡法则并没有成为人体实验领域普遍遵守的规范,仍然许多受害者受到了一些伤害性非治疗损害。这说明关于保护受试者权利的道路仍然曲折。

世界医学会也发表了医学人体试验伦理法则,即一般所称的赫尔辛基宣言,第一次以国际医学组织伦理规则的形式规定了人体试验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的避免伤害。赫尔辛基宣言在我国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应。这很大程度体现出赫尔辛基宣言的权威性,作文作者列举和对比各国与我国关于人体试验的现状,向读者大致介绍了目前各国医疗试验情况。如何更好的鉴定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的界限,令我印象深刻的一点在实验性疗法实施过程中,基于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特点,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作为最高的考量。“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群体信息安全并且受试者的权利应当属于决定的优先地位。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是相对于一切社会和科学利益的。同时作者也探讨了对于我国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的构想。立足我国现状,又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特点,跨国人体试验可能会增强我国生物医学研究能力,但是也需要进行更加完善和充分的一些伦理审查和国际合作监督。

作者最后对于我国的人体试验法的内容进行了概括,首先就是要明确人体试验的基本的原则,即如何确保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保护是人体实验法律关注的重点,同时这也是它的核心,同时也是人体实验需要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用法律来明确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试者,还有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组织和运行模式也要进行法律的确定以及法律应该要规定受试者损害赔偿的制度。通过这本书的学习以及阅读我对于人体实验法律的历史发展背景,我国人体实验法律发展的现状都有了初步认识,并将在以后学习和工作中不断进行更深学习和探索。(ZF133.coM 趣祝福)

法律书读后感 篇9

内容简介:内部控制旨在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及程序流程确保特定管理或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政府、消费者彼此之间联系逐渐紧密,企业行为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义早已超过企业个体而及于社会公众,内部控制也就由此被纳入法律强制规范的范畴。

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实务操作指导的读后感,来自淘宝网的网友:2009年7月1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正式实施。2010年4月26日,为了配合该《基本规范》的实施,上述五部门联合召开“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会”,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由此基本形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内部控制的规范为核心,该套文件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税务、劳动及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新的要求。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该套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将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型企业提前执行。至此,完善的内部控制已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倡导或企业自发的行为,而是进一步成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必须熟知并遵循的法律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实务操作指导的读后感,来自卓越网的网友: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法律书读后感 篇10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发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理性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法律安排所有事情的社会,当我们近乎盲从地呼吁法律之治理,我们毋宁更需呼吁社会公德的重建。因为更多时候,社会不是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而无序,而是因为只有法律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难以治理。当家庭、职业、学校乃至宗教的力量从社会人行为的约束力量中被剥离出去,个人的行为再难以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有一点法律的空子,他就会不顾一切,甚至,在一点点侥幸心理之下,人们也会逾越他人的权益边界。

也只有在社会道德体系形成了良性循环,法治才会成为常态。毋宁说,法律其实是作为社会最为底线的保障而存在的,它提醒着人们自己身处的社会并不是缺乏强制力的存在。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否则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已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其价值在于使得“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而对文明的信任,对社会体系的认可,是“人类对外在的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实现最大限度控制”的基础。没有这些前提,人类的一些物质、精神活动都展开的心理条件。这种情况下,欲以实现发展的想法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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