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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3

2023文件通知(系列5篇)。

我们该如何写出好的公告通知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这种形式并不仅局限于紧急事件,还包括一些常规性的公示。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名为“文件通知”的教程,希望您收藏并与您的朋友分享。

文件通知【篇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做好修法工作,现就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研工作的方式

(一)各省局围绕调研的主要内容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辖区内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法的建议。

(二)各省局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修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定位,如何进一步明确其与有关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法律制度是否配套完整,现有制度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或完善,需要针对哪些重大问题设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强化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有哪些需要增减,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五)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如何明确,如何把握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

(六)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来解决。

(七)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建设。

(八)当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设置及其中介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九)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需要增加哪些执法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适宜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

请各省局于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文件通知【篇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发[2009]43号)精神,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湖北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央和省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中不健全、不落实,履行 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着力解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和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深化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领域改革,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有效遏制,逐步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

二、工作任务、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对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建设。

2、加强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制度,强化对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项目审批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着重解决招标投标从业机构、人员的规范管理。

主要措施: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2、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各 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湖北省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罚量化标准。

3、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听证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及受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村镇建设处、监察室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擅自变更设计、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落实工程质量 领导责任制。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工程建设重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建设领域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全省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数据库。

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厅办公室、城市建设处、监察室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建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监察室、办公室、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曲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制定工作方案。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和相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要在10月20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密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 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

对照标准要求严格自查督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排查。重点督促2008年以来各级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自查时间截止至2009年12月底。各地要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情况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

认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要按照所承担的任务内容,积极推动,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巩固提高阶段

认真开展“回头看”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规定进度和目标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做好总结验收。在专项治理工作临近结束时,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我总结,市州要做好对所辖县市区工作进行复核检查,省厅在市州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点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步骤总结好的的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解决办法,及时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破解工作难题。要抓住专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症结,提出对策。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地推动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查办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风建设年和能力建设年活动、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处理好各项工作的关系,确保专项治理实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通知【篇3】

西秀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20**年6月4日,区教育工会下发《关于举办教工杯篮球运动会的通知》(区教工字【20**】14号),要求各学校积极组织参与报名比赛。

为确保本次比赛的公平、公开、公正,在区教工字【20**】14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赛队员的资格

1、队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教师

2、队员是借用人员的必须以西秀区区委组织部下文的文件为准。

二、学校代表队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20**年“教工杯”球队报名表(单位处加盖学校公章、贴有十名队员的集体照片)。

2、十名参赛队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十名参赛队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十名参赛队员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全校在职人员20**年6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同时盖有学校公章及信用社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西秀区教育工会

二0**年七月五日

文件通知【篇4】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 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梳理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自查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 年 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拟废止、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公布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将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 年 月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法制办;、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县法制办汇总报送。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者被后法代替的情况,还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的对象已消失,也有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客观要求。《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更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每隔两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执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2、确保质量。为保证这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三句话要求:“讲责任,集众智,精修改”。讲责任,即,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集众智,即,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精修改,即,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切勿“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3、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县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研究处理。

文件通知【篇5】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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