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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3

收费通知(必备九篇)。

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公告通知。这些通知经常宣布一些重要的事项,或许有一些可以作为范本值得我们借鉴的公告通知。现在,请大家务必仔细阅读以下的重要信息!

收费通知 篇1

尊敬的业主: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生活秩序,保证车辆交通、停放安全,为业主提供通畅、便捷的通行服务,根据**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近期将对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服务。收费之后车位只允许办理车位租用手续的业主车辆停放,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并自觉遵守。

车位和车子、房子一样,也需要维护管理,需要保安、保洁、维修创造一个安全、整洁、通畅的环境。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一般由小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出入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标志等)的运行维护费用、设备及照明电费、保洁费用及相关人工成本等构成。车主拥有的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含车位长期的管理与服务费用。出租车位是开发商,而提供服务的是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要对车位收取一定的车位服务费,而车主的车位正因为享受了服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您还有其它疑问,请您致电021-*****,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现将**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广大业主,请遵照执行。

**物业中心

*年*月*日

收费通知 篇2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2002年07月29日 鲁价费发[2002]1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收费通知 篇3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111642.COM 优美句子网】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

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收费通知 篇4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0〕173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广电网络信息公司:

为切实保障广大有线电视用户利益,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要求和《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239号)规定,现将我省清理规范后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开通费、复机费、停机费、用户证工本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各类手续费一并取消。

二、移机费全省统一下调到每次30元。

三、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对有线电视用户报停期间,停收基本收视维护费,但可按每月不高于

4.5 元收取机顶盒成本分摊费用。机顶盒(网络公司为首次入网用户配置的)在三年保修期内,外观和质量完好,用户要求退还机顶盒的,以及该机顶盒使用满8年的,报停期间不收机顶盒成本分摊费用。

四、数字电视智能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的,可收取工本费,每张不超过65元。首次入网用户的主终端机顶盒智能卡不收费。

五、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和标准,从其规定和标准。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本文件有效期三年。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费通知 篇5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价服〔2009〕91号

苏财综〔2009〕1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管、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涉及建筑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调整如下:

一、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取消征收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取消省级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服务收费;适当调整安全监督管理费,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9%在全省范围内征收。

二、在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多数地区收费主体不统一,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附件一),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按照《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会费、赞助费及服务性费用等变相乱收费行为;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江苏省建筑与装饰

工程计价表》。

四、上述标准及有关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附件一:收费主体申报表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二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省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省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三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各地确定的征收主体需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批准。

第四条本省建筑业企业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9%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1%,县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8%;注册地在省辖市的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8%。省属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19%。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

本省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市区或县城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省辖市所辖各区、开发区不得按照县级标准征收,经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各区、开发区按市级标准征收,但省辖市不再重复征收;经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开发区按县级标准征收,但县(市)不再重复征收。

第五条省、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派驻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的驻外办事机构接受委托可按照第四条的征收标准(或扣除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标准部分)向在派驻地施工的所属建筑业企业按工程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

第六条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9%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5%,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4%。

第七条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中全年工程结算收入额为基数(农民建房结算收入应扣除)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各地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筑业主管部门书面文件授权,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为鼓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凡建筑业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5亿元部分的,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可给予优惠。

安装工程类的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含安装设备的,按扣除设备后的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

劳务资质企业按实际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对纯劳务收入的,各地也可制定优惠标准,按定额征收。

第十一条为鼓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向境外发展,凡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十二条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帐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收费办法,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通知 篇6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xx]249号)印发以后,济南、威海、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文件,部分市调整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这些措施对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幼儿园新生秋季开园以来,对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地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幼儿园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四项。提供冬季取暖、夏季空调降温服务的,要根据收费管理权限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核定杂费标准时可以适当加收取暖或降温费。幼儿正常在园以外其他时间开办的服务收费,应坚持家长自愿、幼儿园自行制定的原则。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的,可按月收取代办费。收取代办费后,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建园费、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规范幼儿园管理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依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对幼儿园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当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10%。企业、公民个人办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于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三、严格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权限。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xx)2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实行谁办证,谁检查。各地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要充分论证、严格程序,并及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三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管理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要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越权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要自行纠正。尚未制定收费政策的,要抓紧出台政策规定,严格政策界限,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xxx

20xx年xx月xx日

收费通知 篇7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费通知 篇8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90号 二○○五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请示》(市物字〔2005〕10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

2、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五、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六、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实施方案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条控制线”的要求,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收费通知 篇9

广州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9〕90号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

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和谐小区,大力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

(一)对于在《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依建设规划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其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的建设费用应计入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二)门禁卡作为智能门禁系统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为业主免费配送一定数量,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参考《广州统计年鉴》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户籍统计数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建议为每户业主免费配送不少于4张。

(三)对于业主因遗失、损毁补购,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费配送数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但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补购、增购门禁卡的工本费可根据制作材料、人员费用等合理成本及制作数量规模、工艺技术等其他市场因素,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

(四)由于小区管理需要,对业主及家属、常住客人、家政从业人员等门禁卡进行权限、功能划分的,对于业主以外人员使用的门禁卡,如制作成本没有显著差别,其工本费不应高于一般的业主门禁卡。对于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其从转让人处获取的门禁卡,如属仅需更换业主电子信息,且无需重新制作即可方便管理、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免费为其更换业主信息,不应强制要求其另购新卡。

(五)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已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进行自查,如智能门禁系统建设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已计入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物业服务费,但同时又再计入门禁卡工本费中另行收取的,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将此两项费用从门禁卡工本

费中扣出,并退还给业主。请于2009年5月11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有关说明材料分别报住宅小区所在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

二、关于业主新配置智能门禁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

小区交付使用后,业主新配置智能门禁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其建设费用、升级改造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以及门禁卡工本费的收费问题应由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协商约定。

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好健康发展。各房地产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行业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合法经营,公平、诚信和透明收费,努力与业主建立相互体谅、相互信任的服务收费关系,共同建设和谐小区。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收费通知"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