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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1.21

用电合同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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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购买,产权属用电方,购买及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承担。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提供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电费:

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

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同意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四)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公布的交费日期内全额交清电费。具体的交费办法为:

第五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处(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费开户银行、帐号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方需变更用电(如:暂停、迁移、改类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

1、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当用电方补交清电费(含电费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电。用电方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发生欠费行为的,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按预付费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2、用电方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方应按规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供电方因电力运行事故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身份证住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2

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

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成功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注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所有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承担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九)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提供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五)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承担原用电方所负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私自过户时,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六)用电方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方违反该条例或细则并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用电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赔偿损失。确已危及电力设施或随时可能发生危害电力设施,且用电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隐患的,供电方可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七)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用电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代理人:(盖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3

临时供用电合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满足各行各业的用电需求,临时供用电合同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以及签订和执行过程等方面详细介绍临时供用电合同。

首先,临时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公司与需求方就一定时间内的临时用电需求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供需双方的行为准则,规定了用电的具体细节。在签订合同之前,需求方需要向供电公司提交相关用电申请,包括用电时间段、用电地点、所需电量等信息。供电公司会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供电,并提供相应的电力设备。

其次,临时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供电规模、电费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用电安全等内容。首先,供电规模规定了用电方的具体需求,包括电量、电压等。用电方需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所需电力设备的规格和数量。电费支付方式是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选择预付电费、后付电费或按照实际用电量结算。维修责任规定了供需双方在用电过程中的相应责任。供电公司会负责电力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而用电方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最后,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供电公司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供电方案。然后,供需双方会进一步商议合同内容,并最终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供电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电力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用电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设备,并按时支付电费。在用电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临时供用电合同的存在对于满足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同的签订,供需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了因用电问题引发的纠纷。此外,临时供用电合同还可以保障用电安全,提高电力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用电成本。

综上所述,临时供用电合同在满足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供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用电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确保用电安全和双方权益。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合作,才能实现用电需求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用电合同 篇4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用电合同 篇5

供电合()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位

(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供电分公司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营销部是公司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领导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 审批和签订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 设立专人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证资料柜等办公设备专用;

(三) 将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四) 协调本单位内部与供用电合同相关的部门,保证供用电合同签订顺畅;

(五) 监督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 营销部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订《阜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二)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 对分公司起草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核、审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四) 对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六) 按期向省公司上报本地区合同签约情况。

第八条 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 按公司签约率要求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客户的合同签订;

(二) 对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据用电现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供用电合同;

(三) 对所起草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四) 按各部门审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五) 审批完成后,联系客户与本单位授权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六) 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和相关附件归档管理;

(七) 了解和掌握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营销部汇报;

(八) 及时对到期和变更合同进行续签、重签;

(九) 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供用电合同签订完成情况统计表、新装用户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营销辅助决策分析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的会签

第八条 会签范围

(一) 低压非居民客户的会签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加会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

(二) 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加会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

(三) 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一般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部会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发展策划部、生产部、计量中心、营销部进行会签。

(四) 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有特殊要求电力用户、重要用户、高危用户、用电容量在630千伏安及以上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部会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发展策划部、生产部、电网调度中心、计量中心、营销部、营销副总经理进行会签。

(五) 下列用户的供用电合同须上报省公司审定

(1) 供电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2) 跨地区供电的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3) 用电总容量为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冲击性负荷、非正弦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的电力用户;

需要省公司审定的供用电合同由各单位草拟、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营销部审核,由营销部负责报省公司审定。

第九条 会签要求

(一)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批。

(二) 在审批过程中,各部门意见要表示明确,审批不通过者,须在会签意见栏注明原因。

(三) 每个会签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如遇部门负责人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会签,在分公司合同管理员汇报合同内容后,由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汇签,以免影响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进度。

(四) 所有会签必须在供用电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完成。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前须对签约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无效合同和合同风险的发生。

资质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直接采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发的各类用户供用电合同范本。对于特殊用户,也可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具体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新装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必须在送电前完成。新装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新装10千伏及以上供用电合同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第十三条 新装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般审查如下材料:

(一) 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二)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协议;

(三)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四) 用户受电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五)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六)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七)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附件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包括登记书、原簿、变更申请等)也作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特殊用户除外。

第五章 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供用合同生效后要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无故中止履行。

认真监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方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并积极取证,及时行使抗辩权或采取保全措施。

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所辖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二)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三)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在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符合供用电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双方应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与客户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时,必须与客户结清全部电费和其他债务,同时中止对该客户的供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档案应设专用档案柜,其存放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合同档案的安全,不得缺失。各类供用电合同文本应有统一的档案编号,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审查意见、变更协议、谈判记录等统一进行归档。供用电合同档案包括供用电合同文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证明供用电合同关系和供用电状况的记录。供用电合同附件(包括:变更协议、续签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并网协议、供电设施代维护协议、产权分界协议、电费担保合同、履约凭证和记录、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等)与供用电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应签、已签台帐,准确掌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应按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分类保管,并做好供用电合同变更记录、违约记录、送达记录、重要用户监管记录以及特殊要求用户台帐。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章 供用电合同的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来划分责任归属。

第二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及书面材料报营销部和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包括:纠纷情况说明、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供用电合同变更协议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供用电合同纠纷实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制订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检查与考核制度,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管理特别是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于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出现的失误,给供电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新供电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千伏______线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

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

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用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 篇7

甲方:xx供电支公司xx供电所

乙方:xx村委会

为明确农村用电管理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电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书如下:

一、产权界定

三、农村的广播线、电话线、有线电视闭路线(签有合同者除外)等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电力线与弱电线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村委会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

五、村委会应经常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组织群众学习《电力法》、《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及各种电力法规,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安全用电,并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家用漏电保安器的安装、投运管理工作,保证家用漏电保安器安装率、投运率达100%。

七、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由供电所具体承办临时用电有关事宜,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安器。

用电合同 篇8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坐落在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及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二条: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除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未在承包范围内)。包括图纸说明及标准、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范围。

2、承包内容:承包范围的全部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除外)、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门窗工程(户内房门、厕所、厨房门不做,只做入户大门一个,定价在贰仟参佰元一个,商铺门为卷闸门)、天面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排水、排污工程、防雷工程等设计图纸所标示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按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包干价(人民币)元整(¥ _),实做实结。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万元整(¥ _元),实际总价款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四条:承包方式:按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安全生产、包承台、地梁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

第五条: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第六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总工期为天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

遇到以下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按实际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场地交给乙方施工的或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的超过3天可以顺延工期;

(2)因设计图纸修改影响进度超过2天可顺延工期;

(3)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进度的连续超过1天可以顺延工期;

(4)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不能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拔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可顺延工期。

(5)遇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和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的可顺延工期,其它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及要求

1、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机具完全由乙方自行解决。

2、本工程所用的钢材全部采用国标钢材,钢材进场前一定要经项目所在地质监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方可进场,并附有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所有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时需附有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有些材料需要检测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

4、所有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安全检测工作,并附有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5、本工程所用铝材全部采用1.2mm厚的70系列,玻璃全部采用5mm厚安全玻璃(钢化玻璃)。

6、公共部位入户大堂及每层电梯门前走廊墙壁和地底面砖全部采用80ⅹ80cm面砖,每块单价在元/块左右,颜色由甲方定,其它公共部位使用的材料按图纸要求执行,(楼梯步级全部改为水泥压光,墙壁,天棚做法按图不变)。

7、乙方所有主材料进场时一定要经甲方代表认可同意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对所进的材料提出异议,如需检测的应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乙方负责,如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无条件退场,造成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收、青苗赔偿、房屋拆迁及其它障碍物的拆迁,负责乙方在施工场地施工时所遇到的周边居民干扰由甲方负责处理。

2、做好三通一平,做好桩基工程,提供水、电接驳点,接驳距离不大于离建筑物50米,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提供地质报告一份,书面提供路道,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点,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4、本合同订立后向乙方提供一式六套施工图纸。

5、 提供必须的施工临时用地,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及占用路道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与交底工作。

7、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及时审验乙方进场时的机具、材料、成品、半成品,对有缺陷的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机具应及时提出更换,尽可能不影响工程进度。

9、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施工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及其它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为方便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及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便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及监督。

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各种材料试块取样须经甲方签证后送市、县建筑材料试验站试验,确保工程质量。

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作工程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6、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机械设备的停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7、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8、在交工前,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费由甲方负责。

9、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10、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的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如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洗干净,做到完工场清。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应根据验评标准提供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有关试块(件)试验报告、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检验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分项工作质量评定表,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进行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和评定应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条:施工图纸修改

1、施工图纸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证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的份数相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市执行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取费文件规定计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核实后,报有关单位审查,确定增减造价。

3、当修改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标准变化、地质与设计不符合等设计与甲方原因时,修改后费用的增减(含返工损失、仪式、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属于甲方。

4、修改原因属于设计或甲方,又确实影响工程速度,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法:

1、施工合同订立时,即由乙方先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给甲方(即合同生效),待本合同工程主体封顶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施工用混凝土,河砂材料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3、合同订立后,先由乙方垫资兴建,待本工程主体封顶时,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_元)给乙方,全部完工拆外架时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_元)给乙方,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_元)给乙方,剩余工程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95%给乙方,余下5%工程款留作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而本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全部返还给乙方(不计息)。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将结算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及竣工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设计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则有提交竣工报告日期并交锁匙给甲方。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返工者,则以返工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以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还要负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文件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完成或未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同意结算,甲方应据此结算付清尾数,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30天内应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计起超过一个月后仍不能支付工程款,按实欠数额计算1.5%月利息给乙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2、如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将本项目商品房按销售价的8。5折抵扣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款。

3、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时,所造成乙方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依序顺延。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带资施工期间,连续停工十天并经甲方书面责令其开工仍然停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施工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5%计算工程款,等本项目工程完工一次过支付给乙方,乙方交付的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承担。

3、所有需进场的机具、材料必须严格把关,否则,一切损失和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不予退还,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如有些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相抵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其它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时如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在二天内收到乙方人民币50万元工程保证金时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签订地。

以上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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