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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4.02.03

资产委工作总结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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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工作总结(篇1)

       §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琼国资[20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省各级国资机构技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所属产权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下列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一)省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一)市县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市县国资机构授权投资机构);

       (二)市县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勒、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县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市县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市县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辖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托管公司、授权运营机构和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所属各类企业一并进行产权登记,汇总后报省国资委,所属各类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资机构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除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财 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文件;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 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六)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七)经出资人批准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淮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间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 副本。

       第六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四)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全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监督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九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9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七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产权登记机关不子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期限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白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成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六条 末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八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条 企业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2)

资产拍卖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许多资产拍卖工作,其中包括房产、车辆、艺术品和珠宝等各类财产的拍卖。通过这些宝贵的经验,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拍卖的知识和技巧,也收获了丰富的人生经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资产拍卖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作为一个资产拍卖工作人员,我要时刻保持细心和耐心。在拍卖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处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因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哪怕发现一处微小的错误,也可能导致整个拍卖过程出现问题。同时,由于拍卖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过程,我们也必须耐心地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并确保每一个参与者得到平等待遇。


团队合作在资产拍卖工作中非常重要。一个成功的拍卖过程离不开团队成员的协作和配合。每一个人在团队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些人负责宣传和推广,有些人负责拍卖场地的准备,还有些人负责与潜在买家进行沟通和谈判。只有团队成员之间有效地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市场分析和研究也是资产拍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决定拍卖起始价和估价范围时,我们需要对市场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这包括对类似财产的历史拍卖价格的研究,对市场需求和供应的评估,以及对潜在买家的调查。只有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拍卖策略,确保卖家能够得到最佳的收益。


同时,公众的参与也是一个成功拍卖的关键。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拍卖机构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推广。这可能包括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广告,组织预展和开放日等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不仅能够提高拍卖的竞争度,也能够为卖家带来更好的拍卖结果。


我认为个人素质的提升也是一个资产拍卖工作人员必须关注的事项。资产拍卖是一个高压力和高竞争的职业,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拍卖工作还需要我们具备忍耐力和冷静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因此,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才能在这个职位上取得更好的业绩。


小编认为,资产拍卖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机会去学习和发展。通过细心耐心地工作、团队合作、市场分析、公众参与和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可以在资产拍卖工作中获得很多成功和满足感。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努力,未来我们将能够在资产拍卖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3)

资产确权工作总结


一、


资产确权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个人或组织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确权工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探讨资产确权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及对于国家和个体的实际影响。


二、背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私有财产制度的逐渐建立,资产确权工作成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转型,我国的资产确权工作相对滞后,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和争议。因此,为了推动资产确权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加大了对资产确权工作的关注和力度。


三、资产确权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


1.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资产确权具有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确权工作,可以明确权属关系、界定权益范围,从而避免和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


资产确权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当个人和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充分的保护和认可时,才能增强其投资和创业的信心。资产确权工作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可靠的保护,鼓励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性的提升,从而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3. 增强社会信任和稳定


资产确权工作可以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提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确权工作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信任基础,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推动社会向着更加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资产确权工作的进展和成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资产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资产确权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大量的资产确权案例得到了有效解决,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1. 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


我国资产确权工作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国家颁布了多部与资产确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等,为确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资产确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了一系列政府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快捷的资产确权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宣传、培训和咨询,增强了公众对于资产确权的认识和意识,提高了确权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推进科技与资产确权的融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资产确权工作逐渐实现了与科技的融合。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推动资产确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使得资产确权工作更为高效和准确。


五、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尽管我国资产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制度转型和法律宣导的不足


资产确权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由于历史原因、制度转型和法律宣导的不足,导致资产确权工作进展不平衡、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资产确权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需求,无法满足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对于资产确权的需求。


3. 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


资产确权工作需要政府机关、司法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但是由于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工作进度不同步,进而影响了资产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进资产确权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宣导


制定更加完善的资产确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确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资产确权的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建立资产确权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司法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对话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效应。


3. 提高政府服务和技术支持水平


加大对资产确权工作的投入,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使确权工作更加高效、准确和公正。


4. 增强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公众对于资产确权的认识和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确权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确权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七、


资产确权工作是经济与法治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个人和组织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在资产确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资产确权工作,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提高政府服务和技术支持水平。只有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推动资产确权工作的落实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4)

资产交易工作总结


一、


资产交易是指以货币或其他资产为交换媒介,通过市场买卖进行的一种经济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资产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资产交易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中的挑战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作内容


资产交易工作包括资产买卖、交易撮合、价格分析、交易费用计算等多个方面。资产买卖是资产交易工作的核心之一。交易人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寻找合适的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交易撮合是指通过撮合交易双方,促使交易达成的过程。撮合交易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市场资源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以便更好地撮合交易。价格分析是指对资产价格进行分析和预测,帮助交易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交易费用计算是指根据交易的规模和类型,计算交易产生的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三、工作流程


资产交易工作的流程一般包括市场调研、交易准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等环节。市场调研是资产交易工作的前提。交易人员需要对市场进行研究,了解市场动态和市场需求,以便做出更准确的交易决策。交易准备是指对交易所需资料和信息进行准备。交易人员需要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为交易做好准备工作。然后,交易执行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计划,进行实际的资产交易。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的实际结果,进行相应的结算工作,包括资金结算和相关手续办理等。


四、工作中的挑战


资产交易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挑战。市场风险是资产交易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交易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交易对手风险是指交易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交易人员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政策风险也是影响资产交易的因素之一。政策的变动可能对资产价格和交易规则产生影响,交易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五、效果评估


资产交易工作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交易成果和客户满意度两个方面进行。交易成果是指资产交易的实际结果。交易人员需要对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以便从中总结经验,优化交易策略。客户满意度是指客户对交易人员服务的满意程度。交易人员需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专业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六、


资产交易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需要交易人员具备丰富的市场知识和操作技巧。在工作中,交易人员需要通过市场调研、交易准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等环节,完成资产交易工作。资产交易工作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包括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政策风险等。为了确保交易的成功和客户满意度的提高,交易人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通过不懈的努力,资产交易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5)

资产确权工作总结


一、


资产确权是指对财产权益进行明确确定的过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基本方式之一。本文旨在总结资产确权工作的经验,以提供对资产确权工作的深入了解。


二、资产确权的重要性


1. 维护公民财产权益:资产确权是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能够确保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推动经济发展:资产确权有助于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 增加投资与融资机会:资产确权能够提高企业的信用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担保,吸引更多的投资。


三、资产确权的工作内容


1. 登记和登记簿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确保资产的权益得到准确登记和记录。


2. 证据保全和确权程序:建立健全的证据保全机制,确保权益的证据得到充分保全,同时规范确权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3. 风险评估和纠纷处理:对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权益的正当要求。


四、资产确权工作的主要经验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措施。


2. 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登记和证明制度,确保资产权益能够得到准确记录和证明。


3. 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资产确权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资产确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5. 加强监督与督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资产确权进行监督与督促,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GZ85.coM


五、资产确权工作的面临挑战


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对资产确权的规范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强完善。


2. 技术手段不足:目前的信息技术应用还有待提升,无法满足大规模、高效率的资产确权需求。


3. 宣传教育不足:公民和企业对资产确权的认识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4.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结语


资产确权工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监督与督促,我们有信心克服各种挑战,确保资产权益得到有效确权,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6)

资产申报工作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资产申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我在过去一年中担任资产申报工作的负责人,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本文中,我将详细总结和回顾这一年来的资产申报工作,从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我注重制度建设,明确了资产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在工作初期,我密切关注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了解最新的资产申报要求,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通过与各个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资产申报制度,明确了申报的时间节点、申报的内容和格式、申报的范围和对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资产申报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我加强了宣传和培训,提高了公职人员的意识和能力。我深知资产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所以我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向公职人员宣传资产申报的意义和要求。我组织了培训班,邀请专家和权威人士对资产申报进行解读和讲解,并通过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帮助公职人员深入理解和掌握资产申报的内容和流程。通过这些宣传和培训的工作,公职人员的资产申报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申报质量和准确性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我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资产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在资产申报工作中,审核环节至关重要。为了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我成立了专门的审核小组,由对资产申报工作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我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能够获取到与资产申报相关的有效信息和数据。我注重对申报材料的反复核对和比对,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提高了资产申报工作的审核质量和效率,为后续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注重了资产申报工作的结果分析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每一次资产申报工作的结束,我都会组织一次全面的结果分析和总结会议,邀请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经验分享和反馈意见。通过这些反馈和经验分享,我们及时发现和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同时,我也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和请示,反馈我们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便上级部门能够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支持。


小编认为,过去一年中,我在资产申报工作中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审核机制和进行结果分析和总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这些工作,我有效推动了资产申报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促进了公职人员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确保了资产申报工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与此同时,我也意识到,资产申报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公职人员的态度和意识问题、信息收集和核实的难题等。因此,今后我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资产申报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便更好地推动资产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规范发展。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7)

资产方面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资产经理,我在过去一年里积极参与了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我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总结,以及我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我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我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制定了详细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我负责制定资产清单和资产管理流程,确保所有资产都被准确记录和定期检查。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系统,我能够快速识别和解决任何资产相关的问题,保证了公司的资产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


在资产管理方面,我还负责对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我利用各种财务分析工具进行数据分析,评估每个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基于这些分析结果,我能够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对现有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通过及时的市场研究和数据分析,我能够准确预测市场趋势,并为公司提供有关投资决策的重要指导。与此同时,我还负责与投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我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积极探索和应用新的科技和工具。我参与了公司新引进的资产管理软件的试用和实施工作,并为公司开发了一套自定义的资产管理系统。通过这些工具的应用,我能够更加高效地管理和监控公司的资产,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还利用数据分析和预测模型来指导公司的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帮助公司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实现资产增值。


小编认为,我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总结充满了挑战和成就。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思考,我在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和创新资产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文章字数:1090字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22]31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

       3、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

       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

       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三十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委工作总结(篇9)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

       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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