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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观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3.12

[精]合同法观后感精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另一种积极的角度看,合约可以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有效的合同应该怎么写?请跟随栏目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合同法观后感”,相信自己这篇文章会为您的问题提供答案!

合同法观后感(篇1)

一、平等自愿原则

只要不触反法律,就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因为合同实际上是两个平等、独立、合法的当事人共同协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对双方都是最公平的。

二、公平诚实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

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守法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了解了上述关于合同法的知识后,我们就能够从各个方面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不是合法的合同关系,以及这个合同该不该签,能不能签,该怎么签以及合同相对人的履行合约的能力等问题。如果不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就不可能预见到这一个合同能否生效,生效之后,如果出现违约,要负多大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这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失去了签订合同的意义。

合同签订后,它不会变成一纸空文。根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约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完整、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的关键是全面、适当,这是合同消灭的最佳途径。“全面”就是履行合同中所有应该履行的,“适当”也就是说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去履行,并不是说只要做了就算是履行。例如,一家建筑公司在学校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教学楼和礼堂的墙壁刷成白色。

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应将教学楼和操场内的所有区域涂成白色,既不只是教学楼或操场,也不包括除白色以外的其他颜色。否则建筑公司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合同的履行是要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当然,如果它是有效的,就应该正确正确地履行,否则就是违约。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被欺诈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签订了不平等合同,从而被认定无效,此时,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负有返还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双方为了自身利益,串通故意订立非法合同的,应当将收入退还国库。

总之,合同的签订实际上是双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达成的一项事先协议。正如《法学经济学家》所说,合同是为了节省成本,并为当事人做一些预见。因此,要理解《合同法》,就必须理解《合同法》追求的是什么。我国合同法强调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

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合同主体的发展,实现双方的利益,也要保证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群体作为合同主体时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

合同法观后感(篇2)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工人们每天都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和国家创造财富。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中,劳动者应该更多地了解这部法律,更多地了解它的内在含义,以免遭受本应避免的损失。因此,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使全体职工得到应有的待遇,进入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此外,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广大劳动者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聪明才智的机会。

通过对劳动法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的方针政策是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

比如企业是否给我们提供合理的工资,是否安排足够的休假日,是否允许我们享受各种福利保险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赋予你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企业为你提供工资、福利等,你也要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

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这也使我清楚地知道,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关系等。因为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所以我们有必要好好学习法律,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未来,我们应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而不是违法,要做到这一点,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于旧法相比,新劳动法更加透明,更倾向于弱势群体,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然也在提高,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我认为这是新法规对人民群众的积极一面。新的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们的国家一步一步走上依法治国的正道,体现了“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一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兼职、监督检查等内容,法律责任及补充规定。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在学习一般原则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就业权。在以下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也懂得了试用期的相关知识。我想这些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

在第三章中,教师强调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加班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一章主要研究劳务派遣知识。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导劳动者从事劳动;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和指导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简言之,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人才中介等其他专业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再由人才中介机构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中介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租赁(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对每个人都有帮助,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不违反法律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本人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深了对其的理解,下面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劳动合同法》有效调整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三个要求:法律内容、民主程序、公开公开。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最高层次的立法正义追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一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目的是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了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保护措施有: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立法及相关政策也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对于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或补救措施,现行《劳动合同法》及时补充这个漏洞。《劳动合同法》在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劳动合同的类型,特别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充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标准及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前的劳动立法及政策均有试用期的规定,却对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给付标准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给付试用期工资非常随意,甚至不发工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就可想而知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就以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发或少发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曾经大量存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偿服务、利益受损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力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彻底弥补了先前劳动立法的不足。三是《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约的经济责任。劳动立法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人性关怀,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规定,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或未依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远远超过了以前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标准,可见其对劳动者利益保护更甚,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惩罚更重。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了须以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那些随意中止劳动者合同的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等其他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合同法观后感(篇3)

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劳动合同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自己的权益。其中,最热门的是劳资纠纷。

也是从这个问题开始,我国就一直致力于编写修订《劳动合同法》。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劳动合同法》立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讨论和争议,其间草案向全民公开,从农民工到法律专家,各界均热烈参与讨论。广大劳动者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相关团体和**部门希望法律能强调保护劳动权益,而企业界和相关机构部门则担心过于严苛的劳动保护标准会影响企业竞争力以及整个市场经济活力。

而在这样的争议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劳动合同法》也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律共分八章九十八条,其中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在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而我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自我小时候就有听大人们说过,一定要好好读书,长大找份好的工作,而这份好的工作是有一定的含义的,它有另外一个名字叫“铁饭碗”。没错,“铁饭碗”就是我们所说的**工,每一个人都向往**部门的工作,因为它工作定时,工资待遇优越,还有稳定的假期,这样的工作谁不向往呢?因此到现在为止,每年的公****人数都是有增无减,因为大家都在为“铁饭碗”甚至“金饭碗”进发。

然而,在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里,手持“铁饭碗”,身穿“金领”、“白领”衬衣的人毕竟只占少数,更多的人是处于底层工作的。像珠三角地区虽是经济较发达地区,但是底层工作者可是不少呢。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多都聚集在这里,而中国现在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因此这些工厂主可以说就是变相的资本家,大家都知道资本家赚取的就是工人的剩余价值,也正因为这样,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方劳资矛盾就会十分激烈。

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则为这些社会底层的工作者带来的保障。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防护、保障福利等合法权益,这无疑是目前为止对劳动者的最大限度的保障。

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的资方会对增加劳动者工资这一项存在着争议,可能这项条款会对资方的眼前利益会有所影响,但是我何不用长远的目光看问题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长久实施是会为企业带来更加公平规范的用工环境和竞争环境的。而且我认为作为一个资方,要对每一位员工负责的,不单单是工资,还有他们的生命安全等问题,只有做到这样,劳动者才会心甘情愿的为资方工作而不是带着怨气。

正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这些相关规定使劳动者开始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有了为争取自己权利更完备的法律**。这使劳动者有了跟多的话语权和更高的地位,这对劳资双方的矛盾具有缓和作用,为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长久实施是对整个中国的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特别是我们要向社会主义国家迈进,就更应规范和完善我们的工人利益方面的法律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合同法观后感(篇4)

契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相当频繁。但是,由于我们对“合同”这个词准确、科学的含义以及它的法律意义不甚了解,直接导致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与之有关的纠纷,甚至会从中受到利益上的损失。

就“合同”一词准确的法律上的含义,各个国家对其也有不甚相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法国民法典》主张“合同协议说”,他们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一种合意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德国民法典》主张“法律行为说”;

(3)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种承诺。

我国《合同法》给合同下了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产物;

(2)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 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变更和终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应具有合法性;

(5) 合同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理解了合同的含义之后,我们来看看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利益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财产与权益的平等交易关系。

合同关系是合同法调整的结果,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适用于具体领域,甚至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具体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法律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遵循上述六项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的概括性总结,合同与合同法大体上的主干内容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其中更为深奥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通过读书来了解。其实,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便是它的社会性,法律是用来预防及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只有将它运用到实践中来才能够真正的了解它的作用。应根据形势的变化灵活运用合同法。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交易的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继续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将有可能产生交易而损害一方利益的现象。下面谈一下我读过文章关于情势变更文章的几点看法: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识

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我们学习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的效力部分中,接触到了典型的案例,案例大概内容如下:英国女王将于某日在一市举行盛大的游行,其臣民听闻此消息都希望能亲临盛会现场,因此很多臣民便到女王游行路线的街边找最好的房间,预在游行当日租一间视野较好的临街房间以便观览。

许多主体纷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游行当天,由于女王身体欠佳,计划被取消。听到这个消息,承办人要求与出租人相继解除租赁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纠纷诉讼。

法院运用“合同目的落空”的理论,即情势变更原则分析,如继续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所以我知道形势变化的重要原则。

从上面的案例及情势变更的文章中可见,情势变更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从游行盛会的举行通知发出时,合同当事人已作出了一定的合同行为,但由于女王身体欠佳的情势发生而导致合同所赖以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作者田大治 , 张乐两位学者所说将发生两种不利后果。

1合同基础丧失,履行无意义。2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失横。3当事人预期目的无法实现。

(2) 合同成立后,笔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也认为,由于它正处于合同效力阶段**,其存在的前提应该是合同的成立。(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预见到,而一方没有过错或错误,那么不可预见的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我有一个想法,我不认为它应该适用于这种情况。如一方当事人已知将来会发生不利于履行的后果而拒不告知而继续合同,我猜想他一定是此种“情势”的受益者,而此时其行为已符合欺诈的要件,即客观上其明知不利另一方而有利自己而继续合同,有了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

而相对人对此情势不曾预见其将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反对其行为。与情势变化相比,受害方由被动变为主动,更有利于受害方。

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4) 情势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更加不公平。这应该是规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合同法观后感(篇5)

然而,在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里,手持“铁饭碗”,身穿“金领”、“白领”衬衣的人毕竟只占少数,更多的人是处于底层工作的。像珠三角地区虽是经济较发达地区,但是底层工作者可是不少呢。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多都聚集在这里,而中国现在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因此这些工厂主可以说就是变相的资本家,大家都知道资本家赚取的就是工人的剩余价值,也正因为这样,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方劳资矛盾就会十分激烈。

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则为这些社会底层的工作者带来的保障。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防护、保障福利等合法权益,这无疑是目前为止对劳动者的最大限度的保障。

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的资方会对增加劳动者工资这一项存在着争议,可能这项条款会对资方的眼前利益会有所影响,但是我何不用长远的目光看问题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长久实施是会为企业带来更加公平规范的用工环境和竞争环境的。而且我认为作为一个资方,要对每一位员工负责的,不单单是工资,还有他们的生命安全等问题,只有做到这样,劳动者才会心甘情愿的为资方工作而不是带着怨气。

正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这些相关规定使劳动者开始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有了为争取自己权利更完备的法律**。这使劳动者有了跟多的话语权和更高的地位,这对劳资双方的矛盾具有缓和作用,为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长久实施是对整个中国的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特别是我们要向社会主义国家迈进,就更应规范和完善我们的工人利益方面的法律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合同法观后感(篇6)

提起一部法律,最先想到的是自己不能去逾越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受到惩罚,这也是法律的约束力所在吧。今天读的这部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当初选择此法律时最先考虑到的是自己今年暑假去打工的问题,求其所需,所以就选中此法,下面来说一下自己读这部法律的感受。

首先介绍此法实施的背景:此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分析:

此法建立的时间距今较近,广义上讲,中国的劳动者可以不用再受各种形式的劳动不公平待遇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不是很健全,如今,还有很多中国的劳动者还遭受着不公平的劳动待遇,中国还需要更多更详细的法律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劳动者的保障才能真正得到完善。

然后是劳动合同法的总则,分为六条:简要说明一下:1,本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住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活动。三。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龙洞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指定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的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妥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通报。5,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6,工会应当帮助,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以上六条总则总算是全部列完,此总则是全法的核心部分,也是总纲,简要而重点的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行使范围,行使形式,行使规则,等一些行使过程中的细节。规定了劳动者有被告知与劳动相关的具体事宜的知情权,从现实角度上看,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黑工和霸王工的存在。

由此看来,此法的出台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提一点,当今,还是有很多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存在,归其原因,个人认为还是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并不彻底,加之劳动合同法的不完善性,如果我可以给劳动合同法加点东西,那我肯定会学习一下西方国家一些体制。比如有些国家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一点不合理的侵害(譬如自愿加班没有加工资),那么劳动用人单位一定会被追究责任。

合同法观后感(篇7)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交易的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继续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将有可能产生交易而损害一方利益的现象。下面谈一下我读过文章关于情势变更文章的几点看法: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识

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我们学习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的效力部分中,接触到了典型的案例,案例大概内容如下:英国女王将于某日在一市举行盛大的游行,其臣民听闻此消息都希望能亲临盛会现场,因此很多臣民便到女王游行路线的街边找最好的房间,预在游行当日租一间视野较好的临街房间以便观览。

许多主体纷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游行当天,由于女王身体欠佳,计划被取消。听到这个消息,承办人要求与出租人相继解除租赁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纠纷诉讼。

法院运用“合同目的落空”的理论,即情势变更原则分析,如继续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所以我知道形势变化的重要原则。

从上面的案例及情势变更的文章中可见,情势变更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从游行盛会的举行通知发出时,合同当事人已作出了一定的合同行为,但由于女王身体欠佳的情势发生而导致合同所赖以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作者田大治 , 张乐两位学者所说将发生两种不利后果。

1合同基础丧失,履行无意义。2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失横。3当事人预期目的无法实现。

(2) 合同成立后,笔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也认为,由于它正处于合同效力阶段**,其存在的前提应该是合同的成立。(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预见到,而一方没有过错或错误,那么不可预见的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我有一个想法,我不认为它应该适用于这种情况。如一方当事人已知将来会发生不利于履行的后果而拒不告知而继续合同,我猜想他一定是此种“情势”的受益者,而此时其行为已符合欺诈的要件,即客观上其明知不利另一方而有利自己而继续合同,有了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

而相对人对此情势不曾预见其将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反对其行为。与情势变化相比,受害方由被动变为主动,更有利于受害方。

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4) 情势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更加不公平。这应该是规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2、 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文章作者在最后一段写了我国的现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然而类似前述的“情势变更”是存在的。因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即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作者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在立法体例及司法操作性两方面也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

首先,司法实践中我国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诚实信用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会逐级上报,情示作出相关批复才可以适用。因此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而且从合同法立法体例的完整性来说,总则中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诚实信用就应该有具体的条款将其具体化,情势变更的引用将弥补这一空白。

三、情势变更制度建立的构想

(一)情势变更应如何“安置”问题

首先我赞成引文作者的观点,情势变更制度在中国立法中存在是必要的,而且我比较同意放入《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因鉴于其中规定了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问题,情势变更作为一种不可预见情势的出现,其与不可抗力可同时作为违约责任中应加以规定的情形。虽然二者不同,但都会因各自的出现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我觉得这样的职位安排比较合适。

(2) 形势变化是否与合同原则相冲突

引文作者没有对此作出分析,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合同严守的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约。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看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分支,因此它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打破不公平的合同履行。

因此,引入这一原则不会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冲突,相反,它会使那些公平合理的合同得到界定,以便更好地履行。

四、相关限制机制

如果将情势改变的原则引入中国立法,则应提供一些相关的限制机制以确保其得到更好的实施。因为情势变更含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这就赋予法官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裁量权,有可能因法官裁量权的滥用而破坏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应设立监督制度在合议庭以外来选择高水平的陪审人员组成小组,以第三人的身份衡量情势变更的成立及合理性。

从而使情势变更原则得到有效运用。

这些都是我读了引文后的个人想法,所以难免会有一些主观色彩。

【1】 作者时振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合同法观后感(篇8)

读后感学生:钱颜

学号:***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一编

第五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读后感

王利明教授通过与其他民法原则的比较,总结了合同法原则的特点。合同法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之中,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不能被当事人排除在外,也不能与合同规则相混淆。

合同法的立法以合同法原则为出发点,从宏观上指导具体的合同行为,也可以用来解释合同。

本章主要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公正原则和鼓励贸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不仅强调当事人自由谈判的自由,而且强调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自由包括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的合同形式和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 选择裁判的自由然而,作者认为,这些自由不是不被约束的自由,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一旦一个人的自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在谈论合同自由这一原则时候,常常和合同的正义原则一起看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合同的实体正义自由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从我国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来看,我们已经认识到契约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完善契约自由原则的实施。法律不能过多地干预经济,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我国的民商法不能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除了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法律就不能给予更多的干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另外,还谈到了,传统的合同法强调的契约规则是一旦订立合同就不能再进行改变。这一点与作者谈论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不同。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变更,这一合同自由原则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在诚信原则方面,笔者提出了学术界其他学者的四种观点,即主观判断理论、利益平衡理论、行为规则理论和恶意排除理论。作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分别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合同行为规则中体现。在基本原则中,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应当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律行义务,行使权利。

在具体规则中,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护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两队关系之间的平衡。

此外,笔者还谈讨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关系、债务关系和各种民事权利义务。

在我国法律环境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有如下功能:1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2确定附随义务的功能3衡平的功能4 解释的功能 5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6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道德公正理念的要求和体现,能够很好地维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作者认为是一种“交互正义”,主要侧重于人们正常交往或者经济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分配及正义实现问题。对正义的维护又体现于:1保障缔约当事人的平等 2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3维护等价有偿的原则 4维护公序良俗、保障正常的交易和生活秩序5维护公平原则

如前所述,合同公正原则往往与合同自由原则相联系。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契约自由可能导致当事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契约正义的实现。

司法不是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是考虑整个社会和社会秩序的利益。因而两者不能单独谈论,应当相互配合,只谈合同正义不谈合同自由,或者不谈合同正义只谈合同自由都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个是鼓励交易的原则。笔者认为,合同法不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交易,而且应当鼓励当事人进行资源交易。我国的民商法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结合。鼓励交易功能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当我们将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一起看待的时候,也要注意到,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原则,是鼓励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而非攫取他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外,这种鼓励**易鼓励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交易,而不是强迫交易。因为当双方的意图不一致时,就可能出现不公平、不正当的合同行为。我们不鼓励这种行为。

我们平时提到《合同法》基本原则时,常分为以下五点: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王利明教授提到的以上四点,除了相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外,合同正义原则其实就涵盖了这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此外,还要确保合同双方的负担和风险分配合理,合同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不受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而自愿不是绝对的,自由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你想做什么,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

另外就是王利明教授提到的鼓励交易原则,是一个新意之处,结合社会市场经济来谈的,能够更好地帮助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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