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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5.05

强制执行申请书合集14篇。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申请书和我们的生活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申请书的标题一般写在第一行中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我们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正式的法律建议。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刘__,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省__县__村_市__村292号,电话:_____,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__市__村___,电话:____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__

住所地:__区__号____在案件执行期间在老家安徽修建新房并购买了房产(被执行人陕西__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在正常营业,并没有申请倒闭,在陕西省政务大厅得到证实。

被执行人收入情况:①20_年3月8日,被执行人陕西__装饰公司所得工程款100000元人民币。

②20_年3月,被执行人曹__承包室内装修位于__与其妻子长期承包个人家装的私活。

从上述情况来看,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法院可以拍卖住房,也可以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然而,从未央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乔小明负责执行此案后,案件并没有被重视,执行法官以忙没时间为由消极执行,我已无数次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局、副院长杨院长反映,请求督促执行,该法官却一拖再拖,至今快两年了仍是消极执行,使得案件错过执行时机,执行也毫无进展

事实和理由:

____年7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我依据____年5月29日生效的(20_)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__被申请人:___,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____年__日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__抚养费___元。

3、被告___给付原告___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___元,于_年_月_日前执行完毕。

4、位于________年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责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元及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设计费中的元相应的违约金自2007年月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年月日为元);设计费中的元相应的违约金自2007年月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09年月日为)】;

2.责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金额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的利率从年月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责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的仲裁费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3)

执行申请人:_____公司,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31日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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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篇5)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电话:_____

被申请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电话:_____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申请日期: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________(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1: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6)

执行申请人:×××,女,59,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号院号楼3单元×号。

被执行人:×××,男,47岁,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居委会×组×号。

被执行人:×××,女,××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楼×单元×号。

一、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赔偿金×××××.××元及利。

息;

二、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交通事故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赛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负担××××元,共计×××××.××元。判决俩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予义务,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张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咸阳市__区__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咸阳市__路__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__)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___与被申请人陈___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___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__月__日作出(20__)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___搬离申请人张___所有的`位于区___路___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__月__日作出(20__)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8)

申请人: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金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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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篇9)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xx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xx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xx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0)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X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XX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1)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永桂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永桂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永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永桂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446字)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付云,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书林,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1号院4号楼19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相德,男,20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8号楼5单元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1单元301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卫吉,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翟曲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俊周,男,20XX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8号院8号楼26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加喜,男,20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207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明生,男,20XX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辛店村治沟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周生,男,20XX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涧东村64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相林,男,20XX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路家庄村侯家庵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只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用法无关。当初,被执行人郑用法因20XX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及时,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XX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情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XX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况且,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房产属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郑用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卖。至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与郑用法称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相矛盾”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执行人郑用法的户籍尚未迁出的情况下,其称其住所地还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并无不妥,但这并不代表位于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的房产还归被执行人郑用法所有。

二、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郑用法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复议申请人与郑用法应付连带清偿义务显属曲解法律,导致作出违法错误裁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系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具体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该债务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就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违背客观事实。况且,在申请执行人宋书林诉被执行人王相德、董卫吉、蔡俊周、郑用法、郭加喜、徐明生、常周生和秦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焦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此债务系被执行人王相德、董卫吉、蔡俊周、郑用法、郭加喜、徐明生、常周生和秦相林的个人债务(注:案件证据中的《财产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对于宋书林遗留工地的财产,予以变卖处理,以应付工地工作队开支及必要的法律诉讼之需)。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无视该生效判决,依然错误的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中的债务性质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以执代审,直接认定被执行人郑用法的个人债务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明显侵犯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违背客观事实,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于不顾,无视自身的错误执行行为,作出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并纠正其违法的执行行为。

此致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付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三: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1681字)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元,明天已支付元,还有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2)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中专,个体经营户,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岁,本科,____中学教师,住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____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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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3)

申请人(被执行人):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X

案号:

(20XX)新民一初字第XX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减免该案的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申请人赔偿各被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50万元。调解书生效以后,申请人严格按照调解书的规定积极履行赔付义务,至今为止已经赔偿了大半费用。令人无奈的是,近年来,在申请人时刻努力筹集赔偿款的关键时期,家庭经济状况却又发生了重大困难,导致剩余的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为此,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又产生了8000多元的执行费用,这对于申请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鉴于申请人经济确实发生了重大困难,申请人恳请贵院给予司法救助,依法酌情减免本案的.执行费用,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申请人家住农村山区,家庭成员众多,供养压力极大,在履行大部分赔偿义务后已经耗尽了家里的所有积蓄,给被抚养家属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家中现有70多岁的老父亲,50多岁的母亲,妻子以及三个孩子。父亲和母亲年事已高,在家乡靠种植玉米、红薯等作物维持生计。近年来,父母身体状况日渐衰弱,各种老年病痛缠身,已经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再为家庭增加任何经济收入。他们看病吃药和生活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我承担,作为儿子,我也必须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我和妻子也都35岁了,育有两女一子共三个孩子,大女儿14岁刚上初一,二女儿10岁正在上小学,而小儿子才4岁,正嗷嗷待哺。我本人在昆明安宁打临工,妻子随我过去照顾三个孩子,由于抚养孩子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妻子只能放弃在外工作的机会,做起全职妈妈。面对如此重大的供养压力,我想尽各种办法寻找工作赚钱,除了在外面打零工,我还额外包下一些人工劳务活自己做,由于没有正式工作,我的收入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好时坏,坏的时候居多。这几年来,我起早贪黑,不放弃挣到每一分钱的机会,但无论我怎么努力,即便是全家人不吃不喝,所有的收入也无法还上全部的赔偿款。随着家中老人身体越来越差,孩子逐渐长大,我已经无力维持家庭生活开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修订),诉讼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同时,为了更多地给付赔偿款,我恳请贵院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减免由我承担的执行费。

二、即便申请人经济确实发生重大困难,但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守法守信的被执行人应该得到合理照顾申请人虽然是戛洒“1.13”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但是并非本案中直接的肇事者,对于本案的发生过错程度较小。发生此等悲剧,申请人也痛心不已,所以尽管家庭贫困,我仍然积极履行赔付义务,从未想过要逃避一丁点儿责任。在父母已近暮年,三个儿女急需良好照料的情况下,我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对被申请人的赔偿。为了尽快支付所有的赔偿款,我宁愿自己的父母儿女受苦。每挣到一份工资,我首先想到的就是预留一部分作为赔偿款,因为我深深体谅对方受害人家庭丧失亲人的痛苦。这几年我努力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已经表明,我是一个守法守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和守信被执行人的平等保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不应当造成被执行人扶养家属的生活困难。从法理上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应该是处于第一位的权利,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应该重于债权。而高达8000多元的执行费却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其本来就很低的生活保障费用。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使赔偿款的充分和尽快赔付成为可能,给申请人继续履行义务提供有利条件,申请人恳请贵院能够酌情减免执行费用,在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利的情况下,最终确保被申请人利益的实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4)

申请人:xxx,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注册地址:xxxxxx,现办公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xx2)深中法劳终字第2xx6号民事判决书暨(2xxx)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9294.8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323.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9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23日至20xx年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472.41元;总计:118040.92元

四、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却不予支付,现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劳终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暨(20xx)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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