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基层干部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19.08.19

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光阴似箭催人老,光阴如骏赶少年。我们在某些事情中得到了一些感悟了很多,我们一般会在事情结束之后写一篇总结,总结可以让我们自我反省,提升自我。我们该如何去写一份优秀的总结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我们后续还将不断提供这方面的内容。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Gz85.com更多 精选总结阅读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法实践



近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这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教师的十大缺陷


教师的十大缺陷

一、自以为是,听不进别人的意见。

由于老师习惯于教育学生,加上自己只是比较全面,似乎什么都懂,所以常常难以听进别人的意见,总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对的。

二、墨守成规,难以接受新鲜事物。

做直销和保险的人体会最深刻,他们会发现老师是最不容易被说服的人。刚一开口宣传,老师便说:你是做传销的吧?然后任凭你风吹雨打,他兀自不听。老师对新鲜事物总有戒备心理,常常排斥新事物。

三、喜欢搞窝里斗,最不好领导。

一般的老师都会认为自己是个人才,一般的老师都喜欢认为自己的看法就是真理,然而老师的心胸却又不是十分开阔,所以常常嫉妒别人,爱搞窝里斗,不容易团结起来。

老师们爱认死理,又有些歪才,善于辩驳,不怕得罪人,所以行政领导们常常说:老师是最不好领导的人。

四、精于算计,小气节约。

因为是文人,所以老师被认作是善于算计的人。过日子精算细算,十分节约。商家最怕老师,因为老师讲价讲得你头发晕。曾有个商贩恶毒地说,老师针尖上削铁,抠鼻屎当盐吃--小气吧!

五、特别爱比待遇,见不得不公平。

老师喜欢把自己同别人相比,特别是爱比待遇,而且总是跟比教师职业强的职业相比。两个不同地方来的老师一见面,必谈工资报酬。待遇不同,老师必发牢骚,愤愤不平。

六、爱打麻将。

十个老师九个赌,最后一个是木偶。老师不仅爱打麻将,而且麻将打得精明。

七、女老师不懂得打扮,灰扑扑的拿不出手。

很多女老师一心扑在工作上,没有休闲,没有业余生活。有的女老师甚至认为打扮会不受学生欢迎,所以总是穿着灰色的衣服,蓬头垢面。三十多岁的女教师,满脸色斑和皱纹者,比比皆是。

八、清高,死要面子活受罪。

大事做不来,小事看不起,自命清高。

九、安于现状,没有冒险精神。

思想保守,抱着铁饭碗不放,缺乏冒险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下海经商者无数,但少有老师。

十、自己子女的教育一塌糊涂。

人们普遍认为老师善于教育孩子,然而恰恰相反,老师,特别是学段越高的老师,越不善于教育自己的子女。

上述情况仅限一般的老师,并非所有的老师都如此,请勿对号入座,特此声明。

咱校长说,恨也是爱,而且是更深刻的爱。所以斗胆写下此文,希望老师能逐渐改变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不过,由于职业关系,当老师没有上述特点后,人们可能又要批评老师没有师德,不像个老师了。

当老师确实挺难的。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几人能放开手脚呢?

司法局法治理念教育工作总结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局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现将第三阶段情况小结如下:

一是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抓好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是我局办案办证的形象窗口,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律师办案公正,严格按照《律师法》、《公证法》进行操作,向社会公开办案、公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啬透明度。我局还按季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每季5卷的办案办证卷宗,进行踊跃复查。严防办“金鱼案”、“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现象。且“五条禁令”和司法厅的“六要六不准”规范律师和公证人员的一言一行。

为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律师、公证机关管理、岗位目标、首问责任制、干警行为规范,能力建设,文明服务标准、案件讨论、财务管理、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30条等规章制度。对被检举、上访、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效能追究,年底取消评先、评优、不进级的处理。

二是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行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把律师、公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主要职责向社会公开,先后在县政府大院和局办公楼前设立了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指南等专栏,并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请社会和群众给予监督。我局还每年发放二次问卷调查表,争取社会和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信息化建设中,我局目前正在建设局域网,前期工作包括总机室现已安装完毕,各科室正在安装过程中,总投资20万元,全县12个基层司法所每所配备了一台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摩托车。年底前每科室全部上网,可以达到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效率。

四是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机制。根据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活动。律师、公证人员除参加省、市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律师助理、公证助理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晋升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可晋升为二级。除此之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要参加我局开办的每年二次的业务培训,考试及格的发合格证书

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虽然做了一事实上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宣传发动形式还比较单一,内容不够深入。

二是基层司法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还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

三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还有差距。

下步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二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从七个方面进行思想清理,真正搞清是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写好自我分析材料。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

四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广大干警的法治理念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实现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基层干部年终工作总结"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