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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9

印发性通知合集6篇。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类公告或者通知。公示通知的作用在于让更多人知道和理解其中的信息,你对写公告通知的格式规范掌握了多少呢?本文供您参考,并请收藏!

印发性通知(篇1)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含现场检测)、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第三章 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gZ85.Com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

(四)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

(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

(七)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伪造检测数据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被撤回资质证书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1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同时废止。

附录:

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略)

印发性通知(篇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

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

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印发性通知(篇3)

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科室、中队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城管工作宣传面,增强城管执法工作影响力,树立城管系统良好的对外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执法中队、法制科、投诉科、办公室。

二、任务分配

各中队、投诉科、法制科每月报送信息4条,办公室负责汇总、修改各科室、中队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信息科、县新闻中心、电视台及市局报送,每月完成政务信息3条,《新平阴》、《平阴新闻》4条,市局信息2条。

二、报送类型

各科室、中队的工作动态、图片信息、专题调研等内容。

(一)工作业务类。反应城管工作各方面业务进展,执法动态等,要求时效性强、重点突出、要素明确、言简意赅。篇幅一般300-700字,配1-4张照片。

(二)经验总结类。反映城管工作相关的经验总结,包括经验介绍或具体做法,要求可操作性强,有推广借鉴价值。篇幅一般500-1500字,配1-4张照片。

(三)会议仪式类。城管工作中重大会议、仪式的报道,-1-

包括会议背景、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要素,注重重要领导讲话内容等,字数不限,配1-4张照片。

(四)案例分析类。以案释法,通过已审结、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实用性的案例,从基本案情、焦点问题评析和办案体会三个方面编写典型案例,要求案情交代清楚、焦点问题评析具体,办案体会深刻凝练。篇幅1500-2000字。

(五)分析调研类。主要包括调研报告、问题分析、建议等,要求抓住当前城管工作正在考虑和寻求办法解决的问题,或尚未考虑、尚未提出的问题,提出带有规律性、倾向性、可供参考选择的意见或建议等。篇幅一般2000-4000字。

三、考核标准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主要对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计分制,具体按照“报送计分+录用计分+综合计分=总评分”的计分办法进行计算。

(一)信息数量考核(报送计分)

1、各科室、中队每月完成报送基本信息数量的,可得基准分3分,未完成的每条减1分;报送信息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的,不计算数量;超出基本条数的,每条加1分。

2、每篇案例分析相当于1.5条信息,调研报告相当于2条信息。

(二)信息质量考核(录用计分)

1、被局网站录用的,每条计1分。

2、被我县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2分。

3、被县委、县政府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记4分。

4、被济南市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5分。

5、被市委、市政府或《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录用的,每条记15分。

6、被省级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20分。

7、被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或《大众日报》、《齐鲁晚报》采用的,每条记30分。

8、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或《人民日报》录用的每条记60分。

9、凡被各类媒体刊物录用的参照以上不同级别计分。

10、以上重复录用的信息,可累计得分。

(三)其他加减分事项(综合计分)

1、被县领导批示的每次记15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次记30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次记5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次记100分。

2、按规定完成信息约稿的,每篇加计5分。

3、瞒报、迟报重大、突发性信息的,发现一起扣10分;夸大、谎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扣50-100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未参加信息业务有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年终评比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原则上取消当年评比局先进集体的资格。

(二)设立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基金,按照每分5元的标准,在当月补贴中予以奖励或扣发。

(三)年终根据各科室、中队信息报送、录用情况,评出信息报送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在全局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中队负责人是本科室、中队信息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督办、检查、落实信息宣传工作。

(二)各科室、中队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为信息宣传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报送的所有稿件,分管局长、负责人要审核把关。

(三)信息联络员要围绕全局工作中心,结合本科室、中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勤思多写,及时报送。各科室、中队年底前将录用稿件复印件汇总后报至局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印发性通知(篇4)

关于印发《XXXX医院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XX省登革热防控专业技术指南(2015年版)》(粤卫办〔2015〕20号)、《XX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42号)、《XX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穗卫〔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登革热防控及临床诊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XXXXX医院

2018年XX月XX日 XXXX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版)

登革热是通过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XX市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患者和隐性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防止出现全院性的暴发疫情,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

健全医院领导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的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蚊媒防制、疫情处置主体责任;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加强能力建设,调动大家力量,做实防控措施。

(二)完善日常蚊媒科学治理体系。

落实以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室内外蚊虫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性防蚊灭蚊措施;完善蚊媒监测管理,每周开展一次全院性的巡查,使蚊媒密度控制在不致发生登革热流行的程度。

(三)完善疫情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体系。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提高疫情预警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好传染源管理和病例救治,重症病 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会诊,需要转诊的做好转诊工作。

(四)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确保疫情在早期得到控制。按照XXXX市卫生计生委及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和规范落实每一个疫点的处置,确保疫情不发生传播扩散。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蚊灭蚊、隔离与治疗并重;专业指导,科学防控。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灭蚊防病宣传教育,切实有效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卫生责任和防病意识,动员医务人员自觉行动起来,清除室内外白纹伊蚊孳生场所,防止居家水生植物、阳台花盆等孳生蚊虫,使用蚊帐、纱窗和驱蚊剂,防止蚊虫叮咬。

(二)强化日常蚊媒防制工作,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开展以防蚊灭蚊为重点的经常性全院爱国卫生行动,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医院环境的防蚊灭蚊,采取快速杀灭成蚊和清除伊蚊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将消杀灭蚊工作落实到医院的公共场地、建筑工地、各个病房、医生办公室和家属区等。对负责我院蚊虫消杀工作的人 员加强督导,严把质量关,确保消杀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强化预警,及早发现疫情。1.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监测体系。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加强对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传染病报告等监督检查,提高临床医生的诊断意识和水平,对发热和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病例及时采血检测,提高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2.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开展登革热NS1(抗原检测)方法,加强对就诊可疑病例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对筛查阳性的住院病例,及时抽血送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PCR检测(核酸检测);对筛查阳性的门诊病例,立即电话告知阳性结果,建议其尽快到医院或疾控中心做PCR检测明确诊断,做好隔离治疗。

(四)落实病例隔离治疗和传染源管理。

1.指定登革热定点收治病区,强化传染源管理。指定登革热收治病区,每个病区设一间病房专门收治登革热病例。XXXXX.收治登革热患者的病房要落实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和病房内防蚊灭蚊措施,做好院内感染预防工作。落实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要求,规范病例报告和病例管理,实施登革热患者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成立院内 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及时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提高治愈率。出院病例必要时予以居家隔离,指导患者按照登革热居家隔离指引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2.做好职工感染登革热的管理。职工一旦感染登革热,应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3.做好重症病例救治。广州市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我市登革热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对符合登革热重症病例的,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专家会诊,同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专家会诊,指导病例的救治及转诊工作。

(五)规范疫情处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1.迅速规范落实疫点处置。医院内一旦出现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即14天内患者(指患者住院已超过14天及以上者)无外出史的病例,立即按《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要求,迅速落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孳生地清理、紧急杀灭成蚊、动员单位周边群众做好防蚊灭蚊等工作。

出现疫点后,通知医院所在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做好 登革热防控工作,在疫点及可能波及的范围,迅速组织落实扫荡式灭蚊、挨家挨户清除蚊虫孳生地,入户搜索病例、健康宣传动员、病例收治入院等工作。

2.加强应急准备和资源调度。在出现疫情时,立即通知院区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迅速做好应急灭蚊工作。在院区所在街道未出现登革热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1次/周;当出现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2次/周。在登革热疫情流行严重时期,各部门每天下班前用灭蚊片灭蚊一次,发现有蚊子时随时用电蚊拍电蚊。

(六)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领导。建立登革热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院做好登革热日常防制和疫点处置工作,每周通报疫情风险,分析研究防控形势,落实防控分工职责。联席会议由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参会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后勤设备管理科、检验科、门急诊、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协调管理。

2.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及时更新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对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的认识,做到科学防控。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负责完善医院登革热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将蚊媒等“四害”防制列入医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灭蚊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蚊媒,完善监测预警,做好传染源隔离和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和应急响应,预防和控制登革热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等。

(二)医务科。

负责组织院内专家对疑似病例及确证病例进行会诊,对出现重症登革热预警指征的病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指导治疗或转诊等。

(三)护理部。

负责督促全院护理人员在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门诊就诊人员及家属、住院患者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督促各部门做好防蚊灭蚊工作等。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

负责开展全院医务人员登革热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公众 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知识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登革热知识考试;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督促医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登革热病例网络直报;做好疫情期间发热及感染性病例每周一报等。

(五)ZW科

负责做好全院环境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蚊灭蚊;做好全院蚊媒的消杀;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登记;做好医院办公区、病房纱门纱窗的安装及维护;加强建筑工地积水灭蚊等。

(六)检验科

负责开展登革热NS1检测(抗原检测);在疫情流行期间保障检测试剂供应;对需要外送做PCR检测(核酸检测)的标本做好登记报告等。

(七)门急诊

负责做好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就诊患者或家属做好登革热的排查;如符合住院的患者不愿意住院治疗,门急诊要马上通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安排人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做好病情记录,由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将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临床科室

负责做好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的培训;加强住院患者 体温监测、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血小板降低的患者做好登革热排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按现有条件做好隔离并抽血送检验科进行筛查;筛查阳性的病例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报告;确诊病例及时转定点收治病区进行治疗;做好病房防蚊灭蚊;在疫情流行期间尽量减少患者请假外出到登革热流行地方;做好探视家属管理;对出院患者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发现患者出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应及时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专家会诊等。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日常蚊媒防制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投入必要的日常蚊媒孳生地治理、防蚊设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目前灭蚊主体责任。

以院区为单位,落实每个院区的灭蚊责任,不留死角。医院环境由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防蚊灭蚊;病房的环境由护士长负责防蚊灭蚊。

(三)强化考核与责任追究。

结合创文、创卫、健康医院创建活动,将登革热防控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蚊媒控制、环境治理、登革热病例处置等纳入各科室考核。不落实登革热防控工作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解释。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方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附件:1.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

2.登革热防控工作小组 3.登革热临床诊治专家组 4.登革热患者处置流程

印发性通知(篇5)

静财信〔2014〕 号

静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及股室:

现将《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财政局2014年5月日

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信息宣传工作水平,广泛宣传报道财政改革发展动态,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财政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财政工作,注重宣传内容的政策性和影响力,坚持正确导向,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报送信息,确保财政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及股室

第四条财政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准确把握财政工作重点,反映在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三)及时反映财政工作动态,特别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

(四)领导和社会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三章主要任务和报送方式

第五条主要任务

根据《平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县(区)财政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通知》(平财信[2014]3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局2014年财政信息任务96条(篇),其中调研类和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得少于67条(篇)。局属各单位及股室分别每月报送财政信息至少1条(篇),全年报送调研报告至少2篇;各乡(镇)财政所季度至少报送财政信息1条(篇),全年报送调研报告至少1篇。

第六条报送方式

(一)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备案制度,由信息管理股统一备案。向信息管理股报送的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的,由信息管理股负责统计备案;自己在其他媒体刊物发表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的,由本人负责向信息管理股报送刊发报刊杂志的复印件登记备案(自刊发之日期起10内报备)。

(二)向信息管理股报送的财政信息、调研报告,要统一使用财政局财政信息报送单拟稿后,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由信息管理股登记备案后编发。

第四章评比考核

第七条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股室)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信息宣传工作计划,营造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信息管理股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考评制度。凡没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和不按时报送市

局约稿等重要信息的,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优选先。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九条按照发表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作为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单条(篇)奖励标准:

(一)财政信息在省级及以上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在市级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县级宣传媒体奖励20元。

(二)调研报告省级以上刊物媒体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市级刊物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150元,被县级刊物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

(三)财政信息、调研文章和问题建议类信息在省市财政有较大影响或被县、局领导充分肯定,为县、局决策提供参考价值、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在年终考核时另行奖励。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任何财政所、股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

稳定的言论。

第十二条严禁盗用或转载他人的所有稿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责任自负;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财政局财政信息报送单

印发性通知(篇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 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 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KV 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 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 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 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实施。

第九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计划,计划应明确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 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 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 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 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 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 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 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 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KV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 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级地区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35KV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 %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 %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于年中和年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 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 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 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 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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