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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7

印发性通知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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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1)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霍邱分公司2010年

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本公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司《关于开展2010 年安全月活动的通知》(中电信皖〔2010〕242 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安全月活动总体要求,根据省、市公司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县分公司实际情况,现印发《中国电信霍邱分公司2010年安全月活动计划》,请各单位组织学习并认真落实。

附:中国电信霍邱分公司2010年安全月活动计划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霍邱分公司2010年安全月活动计划》的通知

中国电信霍邱分公司2010年安全月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特殊功能,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员工,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大力宣传“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活动组织

为加强领导,组织开展一系列安全活动,公司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黄传宝

副组长:罗中全、冯卫宏

成员: 薛锐、余茂平、刘冲、沈健、戎军、黄杰、付玉章、张军、朱乐林、王仁龙、屠言海、张健、朱勇、 张传杰、龚关、王波、王忠运、任道林、台俊

三、活动主题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四、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2010 年6 月1 日至6 月30 日。重点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宣传安全生产的意义、目标、任务和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成为整个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推动器。

五、活动安排

1、5 月25 日至6 月1 日,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建维部组织“安全月”教育发动宣传阶段。

26月2日,公司生产现场通讯楼前和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大型宣传标语或横幅;各营业部生产场地悬挂“安全月”宣传主题标语: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三。6月上旬,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活动,

46月中旬,利用短信信息平台向本单位员工发布安全月活动期间的祝福语;

5、6 月上旬利用公司公务平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简报1 期,电信安全技术概述、电信生产与安全特点、电信生产流程、电信生产过程

**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影响因素及对策。

6、6 月中下旬举办公司部门、营业部主任、县公司全体人员安全生产业务、消防培训班1 期,主要是当前安全形形势、党和****生产思想政治、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等基本知识灌输,提高安全意识、管理人员抓安全重要性。

76月25日至6月29日,公司组织对各业务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大检查。

8、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公司安排其他“安全月”活动。如:“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论坛、等各种活动,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高度负责

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推动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围绕主题,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到开展活动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各业务部门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好基础工作。改进和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杜绝“三违”,认真检查整改隐患,做好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

7、 活动总结:6月30日前向市公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月活动的总体情况。

印发性通知(篇2)

龙政发〔2011〕 号

龙王镇人民**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宁陕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质量兴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6号)精神,现将我镇质量兴镇活动实施方案上报你局,请审核。

龙王镇人民**

二○一一年六月日

龙王镇质量兴镇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陕县人民**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意见》和《宁陕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质量兴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6号)精神,全面提高我镇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县上开展“质量兴县”活动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跟进市县发展步伐为目标,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为重点,以提高质量和增加效益为支撑,坚持**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完善推进质量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质量兴镇工作,努力提升我镇整体质量水平,增强产(商)品的竞争力,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之路,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把兴镇活动与质量工作责任制、打假责任制相结合;二是把质量兴镇活动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坚持推进质量提升和打击假冒伪劣;三是把兴县活动与实施企业名牌战略相结合,促进城镇经济优化升级;四是把质量兴镇活动与农业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推进乡镇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工作;五是把搞活镇活动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结合起来,确保全镇食品消费安全。

三、总体目标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

(一)质量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培育了1-2个特色品牌。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扩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本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

(二)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严把安全施工关,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竣工交付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功能齐全、环境友好、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等综合满意度指标不断提高。

(三)服务质量明显改进。全面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和环境管理标准,完善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

(四)名牌战略大力实施。该镇计划到2015年培育不少于一个名牌产品。积极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工作。

(五)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规范。进一步完善防伪责任制、预警监测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形成打假长效机制。

各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建立了办案联动配合机制。防伪信息网络和举报投诉网络进一步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防伪信息交流畅通。

四、组织保证及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镇**成立镇质量兴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镇长担任,成员由镇产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社保所、派出所、统计站、林业站、维稳办、卫生院、粮站、电管站、信合联社等负责人组成,负责质量兴镇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考核检查工作。镇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工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二)村(居)委会、镇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并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与落实国家、省和市、县对质量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起来,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要相互配合,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建立专题会议制度。质量兴镇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镇**定期听取关于“质量兴镇”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质量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质量兴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主要措施

(一)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坚持以“**推进,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质量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努力培育良好的质量信用环境,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提高工程设备和市场商品的管理水平。在建筑、水利、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推行设备监理制度。落实国家“新三包”规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三)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镇主导产业的提升和发展,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以农产品检测中心、服务网络,提高检测水平和应急技术保障能力,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撑。

(四)落实监管长效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打假责任制、预警监控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质量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打假治劣长效机制。一是要彻底清理修改不利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打破区域市场封锁等制度性障碍。

二是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和市场警示制度,建立“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市场预防机制。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支持体系,建立反应灵敏、有效的市场应急机制。三是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建立部门结合、协调配合的市场监管机制。

四是明确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建立统一的权责关系

一、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迅速**查处。

(5) 加强责任追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卫生、农业管理站、公安等部门要始终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相互配合。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重打击、严惩。

(六)突出重点,切实把各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业欺诈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日用消费品、农资、汽车及零配件、成品油、钢材、装潢装饰材料等重要物资检查整治力度,全面开展市场清理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优化市场经济秩序。

(七)纳入年终目标考核。镇**把质量兴镇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作为对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一事一议,考核奖惩。

(八)加强宣传和监督、保护。要充分发挥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宣传“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质量兴镇活动,为做好质量兴镇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印发性通知(篇3)

论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的印发工作

广西活动方案的通知

桂科成字[2004] 52号

市科学技术联席会议、各科技局、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在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期间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2号),现将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本单位的情况,参照制定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做好科技周活动总结和评奖工作,请各市、各单位于2004年5月19日前将本市、本单位科技周活动总结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

**:0771-5845749、2093830

联系人:陈丹

附:2004年全国科技周广西活动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2004年全国科技周广西活动计划

一、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通过宣传、奖励、讲座、竞赛、旅游、交流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全员参与的形式,在全区范围掀起传播、普及现代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科学素质,推动科教兴国、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民富裕奔小康。

二、时间

5月15—21日

三、主题

国家主题: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广西主题:科技引领美好生活

四、主要活动

(1) 2004年全国科技周广西活动开幕式

时间:5月15日上午9:00-12:00

地点:区党委礼堂

内容:1。表彰2003年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队伍和选手

对在2003年全区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优胜队伍、个人进行表彰,对部分优胜者授予“广西技术能手”、“广西五一劳动奖章”。

2、领导讲话

3、科普出版物赠送仪式

4、授旗仪式

(1)为“推介科技项目,服务县域经济”专项行动授旗;

(2)为广西科普演讲团授旗;

(3) 为服务南博会科普志愿者队伍服务。

4、科技报告

主题:科学发展观、西部大开发与生态环境

主讲人:中国林科院院士蒋有绪

(二)“推介科技项目,服务县域经济”专项行动

1项农村输送了100项农业实用新技术和新产品。

从院所、高校、农业推广部门中选择百项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在全区开展巡展活动,并针对当前我区各地农业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为农民答疑解感、传播信息。

2引进百项专利技术成果,开展专家诊断专项行动。

筛选百项优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并组织专家进入中小企业,诊断推介专利成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中的疑难问题,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3、专家网上答疑

时间:5月15—20日

以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村、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网络,针对在生产中遇到的产品技术等问题,邀请专家**答疑。

(三)绿城科普欢乐广场活动

时间:5月16日

地点:朝阳广场

主题:科技引领美好生活

活动内容:

1、“绿城科普一日游”启动仪式

在南宁市选择有科普性质的旅游景点、教育基地及院所、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青少年学生参观旅游,学习科学知识。

2中国南方博览会科普志愿者宣誓仪式

3、“东盟语言大家学”活动

将一些常用语翻译成东盟各国语言,编制成宣传材料发放给市民,组织市民和科普志愿者进行现场学习,并邀请区团校东盟五国培训班学员参加活动,与现场群众进行互动交流。

4东盟国家海关及相关内容展示及获奖知识问答。

5开展了环境保护、气象、生物科学、学生健康、卫生、防疫、农民工维权、蔬菜农药快速检测等咨询活动。

6、科普文艺演出

7、结合“国际家庭日”(5月15日),组织家庭文艺表演。

8、流动科技图书馆

(四)科学进万家,壮乡盛开科技花——科技示范村科普文艺汇演。

时间:5月18日20:00-22:30

地点:武鸣县文化广场

武鸣县8个科普示范村文艺队每队出3个节目,以舞蹈、小品、合唱、山歌、相声、快板、独唱等形式,反映当代农民依靠科技致富、计划生育等农村新风尚,演出开展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五)“快乐科普伴我行”系列青少年科普专项活动

1广西青少年发明创新作品展示与科技实践

时间:5月16—20日

地点:广西科技馆天象馆

组织第四届中国青少年机器人大赛部分获奖作品的展示和比赛表演;组织学生进行微型机床、计算机机器人制作实践;**“爱我壮乡星空”天文节目等。

2广西青少年科普网络大赛

围绕环保、卫生、发明、健康、和平等内容,组织我区青少年开展网上作品创意大赛,主要内容有科普征文比赛、科普摄影比赛、flash科普动画制作大赛等。

(六)科普讲座、论坛

1青少年健康心理素质教育讲座

主讲人: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唐登华教授

2、东盟农业、物流论坛

(七)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科教电影服务周活动

由文化厅调拨科教片,在全区市、县举办为期一周的放映活动,并于5月15日以南宁市为主会场,以柳州、桂林、梧州、北海4市为分会场同时举行首映式。

(八)“科教进社区活动”

活动周期间,在南宁市五大城区的社区开展健康知识巡讲、科技大篷车、流**书馆进社区、卫生科普挂图展示、义诊及咨询活动、科技知识有奖问答、科教电影、录像展播及学习东盟国家语言等系列活动。

(9) 科普基地和实验室开放周活动

活动周期间,全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高校实验室免费向社会开放。

(10) 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展销会

时间:5月19日

请专家为南宁市各宾馆、酒楼、快餐店,南宁市大中专学校、幼儿园饭堂管理员讲授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原理、样品采集方法、处理方法及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判定方法等,发放有关资料,并组织学员进行现场技术操作展示和互动交流。

(11) 召开广西第三次科普工作会议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普法》,总结第二次全区科普工作会议以来的经验做法,部署新时期广西科普工作,表彰先进,命名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强化科普机构,促进广西科普事业的发展。

(十二)科技活动周闭幕式

时间:5月21日

1.总结科技活动周。

2荣获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优秀组织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受到表彰。

(十三)宣传表彰工作

1制定科技周宣传计划,组织**对科技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2、在广西科技信息网开设“科技活动周网上行”宣传专栏,将科技活动周的各项活动以文字、**、音频等形式进行网上宣传和报道。

3、在《科学时报》上发表广西科普工作系列专题宣传文章,将广西多年来科普工作的成绩、做法、特色、经验以专题文章形式在《科学时报》上连续登载,以提升、宣传我区科普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推动广西科普事业的发展。

4组织开展200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总结表彰活动。设“优秀组织奖”和“优秀项目奖”,在闭幕式上进行表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印发性通知(篇4)

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工作方案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4年1月16日

****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和要求,为组织动员广大干群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统一领导,全员发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单位和城市卫生水平,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出我局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保证我局在三年内通过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鉴定,实现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① 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应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② 爱国卫生组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做到齐抓共管。

③ 该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员。

④ 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⑤认真配合所在社区开展卫生工作,社区群众对单位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5%以上。

2、健康教育

① 该局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全面承担健康教育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②能紧紧围绕单位职工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使广大职工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③督促各直属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⑥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督促大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在单位医院内禁止烟草广告。

3、单位环境卫生

①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单位环境卫生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督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卫生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要达到院内整齐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乱吐乱扔,无乱搭乱建,无不卫生死角、无家禽家畜,院内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98%。

② 督促委托物管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医院的保洁工作,使医院干净整洁。 ③督促各科室人员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做到办公室摆放整洁。

④ 路面平整干净,院内无乱搭乱堆、乱吊、乱停、乱贴、乱落现象。除实施四项病虫害防治措施外,无违法养殖畜禽。

4、食堂卫生

① 重视食堂卫生工作,把食堂卫生纳入工作计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食堂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③ 有食品安全整顿计划并已实施。制定了食品中毒重大食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④ 食堂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资。我局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云飞、副调研员郭时江等任副组长,蒋华清、王桂华、刘红星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足够的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要根据创建的要求,安排与创建相关的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全力支持创建工作。

2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参与创建,人人支持创建,人人服从创建管理,群策群力,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高潮。

三。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综合管理。要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层层分解指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限期达标。使卫生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科学管理轨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创建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引入激励机制,及时下发通报,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序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① 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计划,分解任务,明确需求。

② 召开动员会,部署宣传,表面发动,形成创作氛围。

③ 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学习培训。

2、专项整治阶段

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

② 按照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③ 配合市爱卫会完成省、市标准的检查评定。根据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在市区创建国家卫生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创建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落实措施进行突击整改,使我局责任范围内卫生全面达标。

4、考核验收阶段

① 建立和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建立的实际情况,发挥我局优势,培育健康亮点。② 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反复督导,促进创建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③ 做好省、市爱卫会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部分:关于印发薪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文件

赣机集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通知各机关、部、局、中心、公司、机场分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

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3月27日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附件2: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 1 —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熊武**:7112153)

主题词:人力薪酬制度通知

抄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4月18日发布-2-

附件一1. 目的

为贯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指导意见(修订)》(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59号)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61号)精神,规范江西省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确保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目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分(子)公司。

3. 指导原则

3.1.战略导向原则

体现战略发展重点,支持战略目标实现。

3.2.预算约束原则

以国家“两个低于”政策为前提,按照不突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预算进行薪酬管理。

3.3.提高效率原则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1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3-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规范薪酬结构,精简薪酬单位,强化激励效果,提高薪酬效率。

3.4.公平评价原则

对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公平评价反映了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员工薪酬与集团公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体现了员工的自我公平。

3.5.尊重历史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留员工历史贡献的相对价值,逐步实现同酬。

3.6.市场竞争原则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确保薪酬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3.7.多元发展原则

关注员工发展需求,拓宽员工职业渠道,明确岗位晋升路径,体现员工长远利益。

3.8.岗位管理原则

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2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体系,实施计划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3. 人力资源部

4.3.1条。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实施方案。

4.3.2.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适时对集团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岗位价值进行评估调整,对人员异动后的薪酬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2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4-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4.4.财务部

4.4.1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支付各种工资项目。

4.4.2条。汇总、审核集团公司薪酬及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核集实性。

4.4.3条。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报表和预算表。

4.4.4.代缴个人所得税。

4.5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局、机场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

4.6条。集团公司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

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 薪酬形式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市场价制相结合的薪酬模式。

5.1.年薪制

5.1.2.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支付,具体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

5.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5.3.协议工资制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3页共25页第一版修订状态:0-5-

【第三部分: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2016年度“法制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性通知(篇5)

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进步社会进步,赋予雷锋精神新的内涵,开展学雷锋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根据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建设和谐幸福的青白江,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目的

雷锋精神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长,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可促进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培养教师的奉献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社区、社会积极参与到学雷锋活动中来,对于推动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制度保障

“学雷锋活动”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紧密结合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建立长效机制,以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以青少年学生道德品质培养为重点,以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大力推进,使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为此,成立以局长为总负责人的活动领导小组,以相关科室、全区各学校为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附件一),同时建立青白江区教育局“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德育目标考核。

三、主要活动

(一)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教育科)(各年级组长落实)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中小学深入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读一本书、讲一个故事、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读一本好书、讲一个故事”让今天的中小学生知道雷锋是如何对待学习、工作、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了解雷锋的成长;通过“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让学生充分讨论什么是雷锋精神,为什么雷锋精神能够历久弥新,怎样传承雷锋精神,并结合自身的成长写出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为父母、同学、集体、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教育科、成职幼教科)

紧密结合市委“五大兴市”战略,区委“五区发展”战略,着眼我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长远发展,深入开展系列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1. 开展“学雷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

3月,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月——文明交通我先行”系列活动

(1) 利用法制教育课堂,普及儿童交通安全知识。(学校牵头落实)

(2)利用“红领巾监督岗”,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协助交通指挥、疏导。(学校牵头落实)

(3)利用“小手牵大手”活动,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明交通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倡导文明交通的意义,让雷锋精神焕发出新的活力。

2. 结合“我们的节日”活动,开展关爱他人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残疾人关爱活动。目前我们已经有教育系统志愿者服务队和敬老院建立了联系,关爱活动进入了常态化,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志愿者队伍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等建立“一对一”的服务联系,让志愿服务活动起到实效。具体活动有

(1)和社区敬老院建立联系,定期开展关爱慰问孤寡老人活动。

(2)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定期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活动。

(3) 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联系,定期组织志愿者在艺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方面帮助特殊教育学校。

(4) 农村少年宫组织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为留守学生提供艺术、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指导。

3. 开展“走进社区,文明我先行”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志愿服务队和社区进行对口联系,建立志愿者社区服务站,定时定期为社区的老百姓提供环境卫生、文明礼仪、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入学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在全区农村学校少年宫的帮助下,利用寒暑假在社区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表演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让全区青年受到文化艺术的影响,激发热爱家乡的热情,为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 开展“关爱大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围绕区委“生态田园示范区”建设目标,开展“关爱大自然活动”

(1)3月:利用“植树节”,开展植树活动,发放植树卡,认养小树活动;利用“3月10日——青白江环境警示日”组织“红领巾突击队”、“毗河浪”等志愿者组织,开展养绿、护绿、我区水质情况调查等活动。

(2)4-6月利用清明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无烟日等组织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学校牵头落实)

(3) 9月至12月,定期组织学生调查工业区和车间的城市污水处理情况,并到气象局调查空气污染情况。

(三)强力推进“雷锋精神代代传”展示活动(教育科、电教馆)

1营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

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班会、教师大会等形式,借助学校各种宣传栏,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让雷锋精神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走进师生心灵;全区各学校在做到学雷锋“六个一”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校校园文化特色,让雷锋精神和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2. 搭建平台,展示雷锋精神

建立健全“青白江区教育网络”宣传平台,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及时上传机关、科室、各学校“学雷锋”活动信息;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校园网、课堂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雷锋精神”,结合“百姓故事会”,开展“寻找身边的雷锋”活动,开展“雷锋精神代代传”知识宣讲;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活动,唱雷锋歌,把雷锋精神融入学校艺术教育。

(3)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宣传教育活动(人事部)(由各级领导实施)

1.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五区”发展的新要求,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雷锋精神”、学习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深入开展教职工学雷锋活动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学习优秀教师代表的典型事迹等,不断提高教师对“学习雷锋”与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内涵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区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影响和带动学生、家长群体的道德思想建设。

2. 通过举办报告会、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大力宣传郭明义等模范人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进校园巡讲活动,在校园掀起学道德模范、见实际行动的热潮,激励青少年争当雷锋精神新时代的传人。组织学习“2011年度人物”——成都市教师胡忠、谢晓君夫妇支教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身边的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的挖掘及宣传,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学习大讨论。

3. 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开展“践行雷锋精神”倡议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爱党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倡导教师队伍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雷锋精神为奋斗的动力,锐意进取,自强不息。(学校牵头落实)

4. 组织教师志愿者慰问支教教师,学习支教教师的奉献精神,树立支教典型,促进教师队伍师德建设。

5各学校要积极探索本单位学习雷锋的活动和感人事迹,加强宣传。要借助新闻,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

各校每月20日前报送一篇先进事迹材料,每月至少报2篇专题信息,宣传开展工作的新动态、新成效,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年级组长落实,发电子版)

(4)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实践活动(人事部)

1.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校园文化建设活动。通过校园网、教育博客、板报、美术(摄影)作品比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学雷锋活动。

通过组织开展“雷锋榜样进校园”、“雷锋精神大家谈”、“雷锋事迹在身边”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学雷锋的浓厚氛围,促进和带动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组织开展学雷锋网上系列活动,在系统**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搭建学雷锋网上交流平台,举办雷锋精神**、摄影、动漫等网上作品展评活动,不断增强学雷锋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庄重承诺、严格践诺、多方评诺”诺言践行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学校要广泛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以雷锋同志为榜样,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品德建设,认真学习雷锋同志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积极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价值和自己人生价值的和谐统一,做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3.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主题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家访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联系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省、市、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校长、教师素质”的要求,以“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为主题,全面深入开展教师家访工作,密切家校联系,构建家校教育合力。

4.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志愿服务活动。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创建具有鲜明教育特色的活动。

结合“文明伴我成长”活动开展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结合“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文明礼仪、保护环境、爱粮节水等宣传志愿服务,结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区、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基地。要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

5. 深入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大力选树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先进典型,开展“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系统教书育人楷模推选及表彰活动,开展“雷锋式学校”、“雷锋式教师”创建和命名活动,推动广大教师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

及时发现和选树教育系统学雷锋活动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高尚风范和优良品格,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五)开展“雷锋精神”专题研究活动(研培中心)

开展“雷锋精神”专题课题研讨,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特征,把“雷锋精神“与我区“五区”建设目标紧密结合,找准“雷锋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落脚点,推动“雷锋精神”在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深入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认识学雷锋活动的意义,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活动开展。

印发性通知(篇6)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关于举行“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的通知

公司各部,各分公司:

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员工体质,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提升公司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展“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现将《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参加,按方案规定时间将参赛人员名单报至综合部。

特此通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工会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员工间的友谊,营造和谐的公司文化氛围,特举办第一届员工乒乓球比赛。

1、 比赛项目:乒乓球男女个人比赛

二、比赛原则:按照乒乓球比赛规则比赛,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讲究球风,赛出水平。

3、 比赛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10日

四、比赛地点:公司五楼活动室

五、比赛规则

(1)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各部门推荐名额不低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

(二)比赛办法:

1、比赛分初赛、决赛进行;

2、初赛采用循环赛积分制(5局3胜11分制),以积分方式决出男子组前8名、女子组前4名进入决赛;

三。决赛采用淘汰制(7场4-11分)确定冠军和亚军;

4比赛用40毫米的白色乒乓球。比赛用乒乓球拍可以是自备球拍,也可以是裁判组提供的公共球拍。

5、裁判组由3名裁判员组成。要求各部门熟悉竞赛规则,做到严格、公平、公正。

五、具体实施办法

(一)报名:6月29日下班前,各部门上报比赛人员名单,交到综合部。

(2) 抽签:6月30日下午,将对比赛人员资格进行确认,抽签决定首轮对阵双方。抽签结果和比赛次数将在工作人员工告栏上公布。

(三)比赛规则

1、本次比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手必须服从裁判裁决,如对当局比赛结果有疑异可上报到裁判组,由裁判组裁决。严禁与裁判员争吵或辱骂裁判。否则,除取消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参赛者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超过10分钟者将输掉比赛;

三。比赛采用每场11分制,即先得11分者获胜;到10平后先连续得2分者当局获胜;

4、初赛时,每场5局3胜制,胜者积1分,输者积0分;

5、决赛采取7局4胜制,对阵原则为:男子组积分第1名对第8名、第2名对第7名、第3名对第6名、第4名对第5名;女子组第一名与第四名、第二名与第三名对决,胜者进入下一轮决赛,以此类推;

6在决赛中,比赛结果必须由参赛者签名。

(四)比赛现场细则

1发球权和选边的确定:比赛开始前,双方通过猜硬币的正反两面来决定,胜利者有权优先决定发球或选边。

2、换发球及换边:1)从第一个人发球开始,连续发2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如比分到10平以后,每人发1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2) 比赛结束后,双方换边,发球权也随之改变。

三。重发球:发球入网,球到达对方桌上,不计分,发球者重新发球;

4休息:每场比赛双方可暂停一次,但时间不超过30秒;

每场比赛结束后,双方均有权要求休息,但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5、得分

1) 发球时,击球前球必须远离手(球的高度不受限制),否则视为犯规,对手得分;

2) 如果你发球,但你不击球,对方就会得分;

3) 发球出网或球出网时,对方得分;

4) 接球网下或过网直接出界,对方得分;

5) 球绕过球网的一侧到达对手的桌子,对方得分;

6) 击球后,对手擦到对方桌边线外侧得分;

7) 每场比赛,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异议,分数由裁判组决定。

六、奖项设置

根据决赛成绩评出男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女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进入决赛的人将获得优秀奖,而其他人将仅获得纪念品。

印发性通知(篇7)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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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合集6篇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类公告或者通知。公示通知的作用在于让更多人知道和理解其中的信息,你对写公告通知的格式规范掌握了多少呢?本文供您参考,并请收藏!

印发性通知(篇1)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含现场检测)、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第三章 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

(四)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

(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

(七)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伪造检测数据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被撤回资质证书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1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同时废止。

附录:

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略)

印发性通知(篇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

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

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印发性通知(篇3)

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科室、中队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城管工作宣传面,增强城管执法工作影响力,树立城管系统良好的对外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执法中队、法制科、投诉科、办公室。

二、任务分配

各中队、投诉科、法制科每月报送信息4条,办公室负责汇总、修改各科室、中队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信息科、县新闻中心、电视台及市局报送,每月完成政务信息3条,《新平阴》、《平阴新闻》4条,市局信息2条。

二、报送类型

各科室、中队的工作动态、图片信息、专题调研等内容。

(一)工作业务类。反应城管工作各方面业务进展,执法动态等,要求时效性强、重点突出、要素明确、言简意赅。篇幅一般300-700字,配1-4张照片。

(二)经验总结类。反映城管工作相关的经验总结,包括经验介绍或具体做法,要求可操作性强,有推广借鉴价值。篇幅一般500-1500字,配1-4张照片。

(三)会议仪式类。城管工作中重大会议、仪式的报道,-1-

包括会议背景、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要素,注重重要领导讲话内容等,字数不限,配1-4张照片。

(四)案例分析类。以案释法,通过已审结、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实用性的案例,从基本案情、焦点问题评析和办案体会三个方面编写典型案例,要求案情交代清楚、焦点问题评析具体,办案体会深刻凝练。篇幅1500-2000字。

(五)分析调研类。主要包括调研报告、问题分析、建议等,要求抓住当前城管工作正在考虑和寻求办法解决的问题,或尚未考虑、尚未提出的问题,提出带有规律性、倾向性、可供参考选择的意见或建议等。篇幅一般2000-4000字。

三、考核标准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主要对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计分制,具体按照“报送计分+录用计分+综合计分=总评分”的计分办法进行计算。

(一)信息数量考核(报送计分)

1、各科室、中队每月完成报送基本信息数量的,可得基准分3分,未完成的每条减1分;报送信息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的,不计算数量;超出基本条数的,每条加1分。

2、每篇案例分析相当于1.5条信息,调研报告相当于2条信息。

(二)信息质量考核(录用计分)

1、被局网站录用的,每条计1分。

2、被我县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2分。

3、被县委、县政府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记4分。

4、被济南市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5分。

5、被市委、市政府或《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录用的,每条记15分。

6、被省级部门信息刊物录用的,每条计20分。

7、被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或《大众日报》、《齐鲁晚报》采用的,每条记30分。

8、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或《人民日报》录用的每条记60分。

9、凡被各类媒体刊物录用的参照以上不同级别计分。

10、以上重复录用的信息,可累计得分。

(三)其他加减分事项(综合计分)

1、被县领导批示的每次记15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次记30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次记5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次记100分。

2、按规定完成信息约稿的,每篇加计5分。

3、瞒报、迟报重大、突发性信息的,发现一起扣10分;夸大、谎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扣50-100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未参加信息业务有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年终评比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原则上取消当年评比局先进集体的资格。

(二)设立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基金,按照每分5元的标准,在当月补贴中予以奖励或扣发。

(三)年终根据各科室、中队信息报送、录用情况,评出信息报送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在全局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中队负责人是本科室、中队信息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督办、检查、落实信息宣传工作。

(二)各科室、中队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为信息宣传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报送的所有稿件,分管局长、负责人要审核把关。

(三)信息联络员要围绕全局工作中心,结合本科室、中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勤思多写,及时报送。各科室、中队年底前将录用稿件复印件汇总后报至局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印发性通知(篇4)

关于印发《XXXX医院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XX省登革热防控专业技术指南(2015年版)》(粤卫办〔2015〕20号)、《XX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42号)、《XX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穗卫〔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登革热防控及临床诊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XXXXX医院

2018年XX月XX日 XXXX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版)

登革热是通过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XX市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患者和隐性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防止出现全院性的暴发疫情,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

健全医院领导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的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蚊媒防制、疫情处置主体责任;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加强能力建设,调动大家力量,做实防控措施。

(二)完善日常蚊媒科学治理体系。

落实以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室内外蚊虫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性防蚊灭蚊措施;完善蚊媒监测管理,每周开展一次全院性的巡查,使蚊媒密度控制在不致发生登革热流行的程度。

(三)完善疫情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体系。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提高疫情预警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好传染源管理和病例救治,重症病 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会诊,需要转诊的做好转诊工作。

(四)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确保疫情在早期得到控制。按照XXXX市卫生计生委及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和规范落实每一个疫点的处置,确保疫情不发生传播扩散。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蚊灭蚊、隔离与治疗并重;专业指导,科学防控。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灭蚊防病宣传教育,切实有效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卫生责任和防病意识,动员医务人员自觉行动起来,清除室内外白纹伊蚊孳生场所,防止居家水生植物、阳台花盆等孳生蚊虫,使用蚊帐、纱窗和驱蚊剂,防止蚊虫叮咬。

(二)强化日常蚊媒防制工作,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开展以防蚊灭蚊为重点的经常性全院爱国卫生行动,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医院环境的防蚊灭蚊,采取快速杀灭成蚊和清除伊蚊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将消杀灭蚊工作落实到医院的公共场地、建筑工地、各个病房、医生办公室和家属区等。对负责我院蚊虫消杀工作的人 员加强督导,严把质量关,确保消杀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强化预警,及早发现疫情。1.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监测体系。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加强对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传染病报告等监督检查,提高临床医生的诊断意识和水平,对发热和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病例及时采血检测,提高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2.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开展登革热NS1(抗原检测)方法,加强对就诊可疑病例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对筛查阳性的住院病例,及时抽血送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PCR检测(核酸检测);对筛查阳性的门诊病例,立即电话告知阳性结果,建议其尽快到医院或疾控中心做PCR检测明确诊断,做好隔离治疗。

(四)落实病例隔离治疗和传染源管理。

1.指定登革热定点收治病区,强化传染源管理。指定登革热收治病区,每个病区设一间病房专门收治登革热病例。XXXXX.收治登革热患者的病房要落实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和病房内防蚊灭蚊措施,做好院内感染预防工作。落实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要求,规范病例报告和病例管理,实施登革热患者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成立院内 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及时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提高治愈率。出院病例必要时予以居家隔离,指导患者按照登革热居家隔离指引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2.做好职工感染登革热的管理。职工一旦感染登革热,应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3.做好重症病例救治。广州市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我市登革热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对符合登革热重症病例的,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专家会诊,同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专家会诊,指导病例的救治及转诊工作。

(五)规范疫情处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1.迅速规范落实疫点处置。医院内一旦出现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即14天内患者(指患者住院已超过14天及以上者)无外出史的病例,立即按《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要求,迅速落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孳生地清理、紧急杀灭成蚊、动员单位周边群众做好防蚊灭蚊等工作。

出现疫点后,通知医院所在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做好 登革热防控工作,在疫点及可能波及的范围,迅速组织落实扫荡式灭蚊、挨家挨户清除蚊虫孳生地,入户搜索病例、健康宣传动员、病例收治入院等工作。

2.加强应急准备和资源调度。在出现疫情时,立即通知院区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迅速做好应急灭蚊工作。在院区所在街道未出现登革热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1次/周;当出现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2次/周。在登革热疫情流行严重时期,各部门每天下班前用灭蚊片灭蚊一次,发现有蚊子时随时用电蚊拍电蚊。

(六)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领导。建立登革热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院做好登革热日常防制和疫点处置工作,每周通报疫情风险,分析研究防控形势,落实防控分工职责。联席会议由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参会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后勤设备管理科、检验科、门急诊、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协调管理。

2.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及时更新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对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的认识,做到科学防控。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负责完善医院登革热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将蚊媒等“四害”防制列入医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灭蚊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蚊媒,完善监测预警,做好传染源隔离和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和应急响应,预防和控制登革热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等。

(二)医务科。

负责组织院内专家对疑似病例及确证病例进行会诊,对出现重症登革热预警指征的病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指导治疗或转诊等。

(三)护理部。

负责督促全院护理人员在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门诊就诊人员及家属、住院患者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督促各部门做好防蚊灭蚊工作等。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

负责开展全院医务人员登革热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公众 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知识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登革热知识考试;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督促医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登革热病例网络直报;做好疫情期间发热及感染性病例每周一报等。

(五)ZW科

负责做好全院环境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蚊灭蚊;做好全院蚊媒的消杀;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登记;做好医院办公区、病房纱门纱窗的安装及维护;加强建筑工地积水灭蚊等。

(六)检验科

负责开展登革热NS1检测(抗原检测);在疫情流行期间保障检测试剂供应;对需要外送做PCR检测(核酸检测)的标本做好登记报告等。

(七)门急诊

负责做好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就诊患者或家属做好登革热的排查;如符合住院的患者不愿意住院治疗,门急诊要马上通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安排人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做好病情记录,由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将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临床科室

负责做好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的培训;加强住院患者 体温监测、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血小板降低的患者做好登革热排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按现有条件做好隔离并抽血送检验科进行筛查;筛查阳性的病例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报告;确诊病例及时转定点收治病区进行治疗;做好病房防蚊灭蚊;在疫情流行期间尽量减少患者请假外出到登革热流行地方;做好探视家属管理;对出院患者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发现患者出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应及时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专家会诊等。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日常蚊媒防制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投入必要的日常蚊媒孳生地治理、防蚊设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目前灭蚊主体责任。

以院区为单位,落实每个院区的灭蚊责任,不留死角。医院环境由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防蚊灭蚊;病房的环境由护士长负责防蚊灭蚊。

(三)强化考核与责任追究。

结合创文、创卫、健康医院创建活动,将登革热防控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蚊媒控制、环境治理、登革热病例处置等纳入各科室考核。不落实登革热防控工作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解释。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方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附件:1.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

2.登革热防控工作小组 3.登革热临床诊治专家组 4.登革热患者处置流程

印发性通知(篇5)

静财信〔2014〕 号

静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及股室:

现将《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财政局2014年5月日

财政局2014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信息宣传工作水平,广泛宣传报道财政改革发展动态,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财政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财政工作,注重宣传内容的政策性和影响力,坚持正确导向,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报送信息,确保财政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及股室

第四条财政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准确把握财政工作重点,反映在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三)及时反映财政工作动态,特别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

(四)领导和社会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三章主要任务和报送方式

第五条主要任务

根据《平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县(区)财政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通知》(平财信[2014]3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局2014年财政信息任务96条(篇),其中调研类和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得少于67条(篇)。局属各单位及股室分别每月报送财政信息至少1条(篇),全年报送调研报告至少2篇;各乡(镇)财政所季度至少报送财政信息1条(篇),全年报送调研报告至少1篇。

第六条报送方式

(一)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备案制度,由信息管理股统一备案。向信息管理股报送的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的,由信息管理股负责统计备案;自己在其他媒体刊物发表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的,由本人负责向信息管理股报送刊发报刊杂志的复印件登记备案(自刊发之日期起10内报备)。

(二)向信息管理股报送的财政信息、调研报告,要统一使用财政局财政信息报送单拟稿后,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由信息管理股登记备案后编发。

第四章评比考核

第七条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股室)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信息宣传工作计划,营造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信息管理股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考评制度。凡没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和不按时报送市

局约稿等重要信息的,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优选先。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九条按照发表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作为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单条(篇)奖励标准:

(一)财政信息在省级及以上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在市级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县级宣传媒体奖励20元。

(二)调研报告省级以上刊物媒体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市级刊物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150元,被县级刊物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

(三)财政信息、调研文章和问题建议类信息在省市财政有较大影响或被县、局领导充分肯定,为县、局决策提供参考价值、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在年终考核时另行奖励。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任何财政所、股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

稳定的言论。

第十二条严禁盗用或转载他人的所有稿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责任自负;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财政局财政信息报送单

印发性通知(篇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 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 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KV 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 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 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 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实施。

第九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计划,计划应明确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 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 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 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 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 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 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 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 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KV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 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级地区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35KV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 %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 %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于年中和年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 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 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 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 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公司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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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发通知(篇1)

通知

萍办字〔2011〕39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工作测评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

主题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分解通知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4月20日印发(共印220份)

公司印发通知(篇2)

创建特色学校任务

长丰县---小学申报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目录 C1办学理念

C1-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4分

1、国家基础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2、“素质教育大家谈”摘录

C1-2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6分

3、办学理念及解读

4、“三风一训”及解读 C2办学思路

C2— 1 学校有切合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8分;

1、学校 2009— 2013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绿色学校、语言文 字规范化、体艺 2+1

2、学校 2009— 2012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C2— 2 实施素质教育有明确的思路、完整的方案和具体目标(12分。

3、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方案

4、学校在文化科学、思想道德、身心素质、人文素质等方面育人具 体目标 C3依法办学

C3— 1严格执行教育法规政策,依法治校(3分

1、老师学法材料(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等

2、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3— 2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教育权利(3分

3、学校教师工作要求条例

4、上级部门在教学常规方面要求及学校教学常规

5、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C3— 3 涉校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4分

6、无涉校矛盾纠纷证明(派出所 许阳 C4规范办学行为 C4— 1 不违规招生(4分

1、规范办学月查月报

2、学校招生方案 C4— 2 严格控制班额(5分

3、班额明细表

C4— 3 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采集和录入学生学籍信息(5分

4、籍完成情况证明

C4— 4 不设重点班、快慢班(6分

5、不设重点班、快慢班证明

电子学

6、分班方案

C4— 5 不随意增加课时和课程难度,作业量适度

7、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的规定

8、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家长、学生问卷

9、校训通各班作业布置原始材料(部分

C4— 6 不擅自组织学生节假日、双休日集体补课(5分

10、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证明

11、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家长随访摘录 C4— 7 不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5分 C4— 8 无乱收费行为(4分

12、、收费检查报告(无乱收费证明及自查报告 C5领导班子

C5— 1按学校规模及相关规定,配齐领导班子(3分

1、学校规模

2、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责

3、校级领导任职文件

C5— 2校长持证上岗,符合任职条件、年龄结构合理、学历达标(6分

4、校长相关资料

C5— 3班子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团结协作,行政效率高(6分

5、民主评议材料

C6教师队伍

C6—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持证上岗(3分

1、学校教师花名册

2、教师证复印件

C6— 2按编制配齐配足各学科(部门教师(职工(6分

3、学科教师分布统计表及和上级要求对比

C6— 3专任教师学历合格,学科结构、专业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5分

4、学历、职称复印件统计表及整体情况说明张 C6— 4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有规划、有措施(5分

5、教师培训方案、校本培训方案、学习记录、学习

签到、学习心得、讲稿、继教证书、总结等相关资料、骨干教师、青 年教师培养计划、各类获奖证书

C6— 5师德建设有制度,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6

6、师德建设方案、总结、承诺书、师德论文及相关 活动(师德标兵、身边好老师

7、对学生有无体罚现象家长及学生随访摘录(无体 罚投诉证明 C7校园校舍

C7— 1生均校园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符合省颁标准(5分

1、校园面积、学生数、人均面积与省标准统计对比 表盛

C7— 2根据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馆、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 合活动实践室、团(队活动室、广播室、卫生室、心理辅导室、小 学生科学实验室或探究室、学生理化生实验室以及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等(10分

2、各功能室统计表及照片汇总盛 C8设施设备

C8— 1学校实验、图书、信息技术教育、音乐、美术、体育等设施设 备和教学器材按省颁基本标准配备(15分

1、实验、图书、信息、音体美设施设备明细表 C9管理体制

C9— 1 ①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效行使职权(3分

1、校长职责

C9— 2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2分

2、党支部职责及支委分工

C9— 3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中层干部配备 到位,工作得力(5分

3、管理机构图

4、中层花名册及各部门职责(教务、德育、总务、办公室、科普办、工会 C9— 4校务会议、教代会等组织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3分

5、校务会、行政会记录

6、教工大会制度

7、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9— 5坚持校务公开(2分

8、校务公开栏图片及公开材料 C10制度建设

C10— 1学校行政、教学、后勤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6分

1、行政、教学、后勤相关制度汇总

C10— 2建立健全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导向的岗位责任制(5分 盛

2、班主任岗位职责

3、德育处、教务处职责

4、保健医生、心理咨询老师职责

C10— 3有全员参与、全面考查的学校自评制度(3分

5、学校工作自评制度

C10— 4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机制(6分

6、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制度

7、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制度 C11安全管理

C11— 1 健全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5分

1、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防踩踏、防溺水、路队、预防传染病、晨午检、大型活动„„

C11— 2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分

2、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措施

3、校园各类突发事件预案(防火、防震、防践踏、防传染病„„

C11— 3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强(4分

4、安全教育计划、活动资料(防火、防震、防溺水、交通安全、传染病预防„„和总结

5、学生安全知识问答试卷(部分

6、一月一主题教育材料

7、月查报表

C11— 4 “三防”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到位(4分

8、人、物、技防相关资料 C12校园环境

C12— 1校园净化、绿化、美化(4分 C12— 2校园用字用语规范(4分

C12— 3园文化建设体现环境育人,体现校风、教风、学风和办学特 色(6分 C12— 4园人际关系和谐,师生精神风貌良好(4分

校园绿化、美化、墙壁文化、学生做操场景等图片及文字说明 子木 C13德育教学

C13— 1学校制定了层次递进、适应学生年龄特点的德育目标、德育 计划(4分

1、德育目标、计划(递进

C13— 2有一支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工作水平较高(3分

2、德育队伍名册及个人简介、获奖证书、论文等

3、德育经验介绍(德育工作汇报材料

C13— 3改进德育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与学生生活相 联系(5分

4、班主任手册(班队会德育方面记录

5、课程表

C13— 4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学生德育工作(3分

6、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进校园、走 进科技馆、到工地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4班团队工作

C14— 1班级工作、少先队工作、团组织工作有计划、有实效(4分

1、班级工作计划、总结

2、少先队工作计划、总结

C14— 2班团队活动主题明确,内容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4分

3、少先队各项活动方案、总结(一日常规检查、文 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

C14— 3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学生参与面广(4分

4、少先队、主题班会、队会相关活动过程材料(一 日常规检查、文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含科普内容的国旗下讲话„„

5、校园网站相关页面截图

C14— 4校内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效益(3分

6、校外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 进校园、走进科技馆、到地工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 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5课堂教学

C15— 1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8分

1、省市课程方案

2、总课程表及部分班级课程表

C15— 2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结合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体现办学特色(8分

3、学校每学期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说明、4、地方教材及校本教材

C15— 3课堂教学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师生积 极互动(10分

5、部分老师教案(内含教学计划和总结

C15— 4注重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学习方 式的转变(8分

6、老师关于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的经验总结(论文

C15— 5改进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器材和自制教 具,加强直观教学和实验操作,提高教学效果(7分

6、老师用多媒体上课图片、利用教学器材上课图片、自制教具图片 子木 C15— 6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程度学 生的学习需要,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9分

7、转化后进生经验介绍 C16体育卫生

C16— 1 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做好体育课教学、“二操”和“大课 间”活动,保证每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5分

1、学校课程计划(涉及体育卫生圈出

2、作息时间安排

3、大课间活动方案

C16— 2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定期对学生体检,建立学生 体质健康档案(4分

4、健康档案、体验汇总表

C16— 3每学年举办一次校运会(体育节(3分

5、运动会秩序册及相关材料 C16— 4卫生保健制度健全(2分

6、卫生工作相关制度(学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 度、教室卫生条例„„

C16— 5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室配有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3分

7、卫生保健人员资料(培训、学历„„

8、常用药品照片

C16— 6开展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教育(3分

9、健康教育工作制度、教案、计划、总结、王超

10、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资料(心理咨询记录本、心理咨询 室图片、专题讲座、讲稿

C17艺术教育

C17— 1 重视音乐、美术课程教学(3分

1、学校课程计划、课程表(涉及艺术教育方面圈出 C17— 2培养学生审美情趣,有艺术类兴趣活动小组(2分

2、体艺 2+1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点名册及教学材料

C17— 3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教师,有相对固定的 场所,有供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制品(3分

4、课外艺术教育活动计划、相关材料(舞蹈队、合唱队、竖笛队等 活动计划、学生名单、活动场所、指导老师名单、活动图片等 罗莉、5、音乐、美术、多媒体、会议室图片

6、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部分艺术教育方面光盘 C17— 4每学年举办一次文化艺术节(2分

7、艺术节方案、六一汇演节目单等相关材料

C18综合实践活动

C18— 1有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计划,主题明确(4分

1、课程表

2、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计划、许

3、学生实践具体活动方案(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方 面

C18— 2有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目标、内容、要求具体(4分

4、学校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

5、各年级、各学科实践活动目标、内容及要求 C18— 3信息技术教育与各科教学有机整合(4分

6、老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课堂教学教案

7、各学科教学课件光盘

8、班班通图片

C18— 4充分发挥实验室、图书室(馆等资源对学生实践活动的作 用(4分

9、实验室、图书室使用记录

C18— 5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样,效果显著(4分

10、学生社团活动(地震、观鸟、科普、文学社、主持人、绘画等活动资料(参照体艺 2+1方案

11、学生获奖统计 C19教研科研

C19— 1 建立以学科代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龙头的教科研队伍(6分

1、学校教科研制度、组织机构

2、教科研激励机制

3、教科研队伍名册及简介

C19— 2 学校领导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3分

4、学校领导联系教研组安排

5、教研活动记录(领导签名、领导参与教科研活动 图片 C19— 3 教科研工作联系实际、有计划、有措施保障(5分

6、教研工作计划、相关活动资料

7、教研工作保障措施(场所、经费、时间„„ C19— 4 有市级以上相关课题(5分

8、课题相关资料(开题报告、过程材料、研究成果 等

C19— 5 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研究模式,教师参与面广(6分

9、校本研究经验总结

C19— 6 校本研究促进教学效果优化、教师专业成长成效显著(5分

10、教师专业成长材料(获奖„„

C20多元评价

C20— 1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不以考试分数为唯一评价标准(4分

1、学校在学生评价方面的规定汪

C20— 2注重学生个性成长和发展性评价(5分;

2、学生发展性评价方案

C20— 3学生操行评语采用寄语式评语(3分

3、学生素质报告手册(部分

4、老师评价学生节选

5、学生成长档案

C20— 4全面评价教师工作,综合教学业绩、教研成果、师德和专业 素质等方面(5分

6、教师工作评价制度

C20— 5不以班级学生成绩与升学率为唯一依据考核教师(3分

7、绩效考核方案 C21思想道德素质

C21— 1 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具有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维护公德、保护环境,尊重和理解 他人等良好思想情感和道德素养;(5分

1、学生成长档案(侧重道德品质方面内容

C21— 2 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4分

2、学生素质报告册

C21— 3 逐步具有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正直、有社会责任感等良好 品质(4分

3、“三星”材料

C21— 4近三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2分

4、无犯罪证明(派出所 C22文化科学素质

C22— 1学生具备课程标准规定的文化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率达 95%以上(15分

1、学生素质报告册

C22— 2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较 强(8分

2、家长、老师对学生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 的评价摘录 C22— 3具有实践和创新意识,能综合运用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有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等(7分

3、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汇编及统计

4、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化科方面 C23身心素质

C23— 1 学生初步掌握体育运动和健康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体育课及 格率 95%以上(4分

1、学生体育考核成绩汇总

2、学生素质报告册

3、大课间、2+1活动资料

C23— 2 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2分

4、学生一日常规检查、班级卫生检查等资料 C23— 3 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90%以上(2分

5、体质健康统计表(达标率 90%以上

C23— 4 具有活泼、自信、积极、合群等良好精神状态(3分

6、学生活动图片(精神风貌好如运动会、课外活动、远足、做家务、做好事„„

C23— 5 具有自强、进取、克服困难、不怕挫折等心理品质(2分

7、自强、进取、不怕困难等主题班会、队会材料、8、远足(春秋游活动图片及文字说明

C23— 6 具有一定的适应社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2分

9、家访材料(重点是家长谈学生适应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10、学生成长档案(侧重身心素质方面

C24人文素质

C24— 1 学生掌握基础的音乐、美术知识,教学内容考查及格率 90%以上(3分

1、学生音乐、美术考核成绩汇总

2、素质报告册

C24— 2 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逐步提升, 具有一定的感受美、鉴别美、表现美的能力

3、班级文化建设图片(各类装饰、黑板报„„子 木 C24— 3 自觉做到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2分

4、社区、居民对学生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评价 C24— 4 部分学生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3分

5、学生获奖证书、考级证书

6、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明礼仪方面 C25办学水平

C25— 1 学校形成一批专业优秀、师德高尚,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 骨干教师(5分

1、优秀教师简明情况及获奖情况统计

C25— 2素质教育成效突出,学生全面发展、所有学生都得到发展, 各年级学生全科合格率、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和按时毕业率达较高水平(8分

2、毕业生成绩数据统计及全区平均水平对比 吴卫 东

C25— 3教科研成果(阶段性成果显著,富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4分

3、教研成果统计

C25— 4近年来,学校、教师及学生获得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 相关部门的诸多表彰或奖励(3分

4、C26 办学拓展 学校、师生获奖情况统计 C26—1 充分发挥家庭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家长工作卓有成 效,家长学校制度化、正常化(4 分)1、2、3、家长学校制度 家庭教育经验总结 家长学校开课记录、课表 C26—2 面向社会办学,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在社区 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3 分)

4、小小楼栋长„„)C26—3 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声誉进一步 提升,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高(满意率 85%以上)分)(35、6、7、社区、居民、周边单位、家长对学校办学评价摘录 网上评价摘录 学校规模逐年提高柱状图 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相关材料(到工地宣传普通话、特色学校目录

一、办学特色结合学校实际,符合素质教育方向

1、定特色依据的相关文件

2、创建特色可行性分析

二、特色办学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不断得到丰富完美,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可行性,给市级教育部门审核认定

1、特色办学理论指导文件

2、不断丰富完美的三年实施方案和总结

3、专家指导意见

三、特色办学思想贯穿学校整体工作,体现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

1、C2 办学思路 学校 2009—2013 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学校 2009—2012 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2、办学理念、三风一训及解读

3、行事历(每月都有活动)

4、科普办计划、总结

5、科普活动过程资料(主题班队会、科普小知识、国旗下讲话稿、黑板报(评比、科幻画比赛、科技动手做、手抄报比赛„„)许磊

6、课表

7、科学课计划、总结、完整教案

8、学科渗透教案集(分语文、数学、综合三类)每人两篇

四、有特色办学组织、制度、设施设备,师资及经费等保障措施

1、特色办学组织机构

2、特色办学制度

3、特色办学设施设备图片(活动室、实验室、美术室、科普角、宣 传栏、展板„„)及文字说明

4、特色办学师资名册、简介

5、特色办学经费复印件

五、有实施特色办学的校本课程和教材

1、特色办学课程设置及课表

2、校本教材

六、有特色办学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有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 认可 C19—7

七、师生参与面广,有一定的社会知晓率

1、各类活动相关资料

2、社区证明、家长访谈摘录、致家长一封信

八、特色办学方案实施达 3 年以上,办学成果显著,成为学校品牌

1、学校、老师在各方面成果统计

2、学校、老师科普类获奖统计及奖状、文件复印件

九、办学特色有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学校有一批办 学与特色相应的特长生,参加相关竞赛、演出、展示活动成绩优秀,体现了合格加特长的培养目标

1、所有学生获奖证书统计(分两类,一是方面,二是其它方面)

2、学生素质报告册

十、特色办学的实践模式已经形成,办学经验有实效性和推广价值,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家长一致认可,学校与特色办学有关工作 受上级表彰

1、特色办学经验总结

2、主管部门、社区、家长对学校特色办学的评价

3、学校获得区级特色学校文件

4、学校所获其它称号

标题小二黑体,正文四号宋体,子标题四号加粗宋体,页边距上下左 右全是 2.5,行间距 25

公司印发通知(篇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 | 添加日期:2009-02-2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2413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二、减免税的备案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备案。

省局不再保留备案权限。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备案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减免税的备案权限,按企业备案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备案权限进行备案的,如果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备案机关权限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三、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备案。

除前款规定和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以外,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企业,不需报送以上备案资料,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进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统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分类型分户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定期编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按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预缴时本年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省局,年报按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印发通知(篇4)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公司印发通知(篇5)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年度预算安排,并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二月底前发布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符合省创新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篇6)

国税发[2008]28号

200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

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

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

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

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

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

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

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

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印发类通知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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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4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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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印发类通知 篇5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印发类通知 篇7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调。

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

(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导致诉讼败诉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

(二)过错行为后果严重,但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执法过错的,应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后,应填写《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备案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员应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构成比较严重责任的,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可以下列方式作出: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工作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局领导意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对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分局内通报批评;

(五)全系统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有关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统计情况报市局法制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印发通知"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