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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6.06

两高报告。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过去的工作之中,我们都收获满满,然后我们就可以开始写工作总结了,工作总结是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问题。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工作总结不至于太平庸?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两高报告,还请你收藏本页以便后续阅读。

两高报告 篇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之举。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报告中的四大亮点,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司法体制改革“动真碰硬”,必须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进展。各级法院受理和执结执行案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

司法不手软,环保才有力。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通过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13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其中向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47件。

“执行难和环境污染都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法院破解执行难、检察院公益诉讼,找对了发力点,都是司法为民的实际体现,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切实保护、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海啸说。

最高法报告直言,人民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向自身不规范执行“开刀”,全面清理积案,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全程监控,有效解决消极、选择性执行;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与多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执行模式根本变革。

最高检报告透露,“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1443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索赔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费用2亿元;督促回收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所长杨梧说:“司法机关查实情、出实招,为解决执行难和开展公益诉讼付出了巨大努力,展现了为民情怀,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成效,老百姓会在这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看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责任制就是这道防线的重要保障。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基础性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目前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共产生入额法官11万名,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实行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责任追究。

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全国检察机关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入额法官结构明显优化,优质司法资源回归审判一线。”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说,“通过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大法官带头开庭,广西地区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占到了受理案件总数的36.9%。”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从在办公桌前批案子变为在法庭上审案子。“名医把脉”更让“患者安心”,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最高法工作报告同时提出,将继续推进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激发改革内生动力。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将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从严掌握员额比例,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建立员额退出机制。

“司法责任制真正激发了法官、检察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全国人大代表司艳华认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要用制度设计让审判一线留得住人、锻炼得了人,让珍贵的员额资源用在“刀刃”上。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瞄准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法院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

“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也在于使无罪的人免受牢狱之灾。”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两高报告强调落实罪行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预示着司法机关未来将更加注重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的规范化。

两高报告显示,各级法院、检察院20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通过改革,相信司法机关将有效转变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说,“同时,也要加强一线司法人员的能力培训,妥善处理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信服,让人民群众支持。”

拿起今年的两高报告,印在报告首页和附件中的二维码吸引了不少代表委员的注意。扫描二维码,人们能看到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展示的法院工作报告、用视频展示的检察机关工作回顾以及相关案例、大数据等。

“用新媒体技术让印在纸上的报告‘动’起来,这种改变方便了普通代表审议报告,拉近了公众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距离。”全国人大代表、青海供销联社主任王玉虎认为,这也体现了“两高”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的决心和努力。

公平正义必须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两高报告显示,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司法机关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4大公开平台。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实现全国法院各类案件全覆盖,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案件进展。

——加强庭审公开,去年7月1日起最高法所有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各级法院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20.7亿人次。

——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万余条、法律文书158万余份。

——新建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表示,“阳光司法”提高了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和认识程度以及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对于保障案件公正办理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力量源泉。

两高报告 篇2

“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 明确14项入刑标准 新规: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报告 篇3

一、“一报告两评议”主要内容: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一是下发《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镇街回访了解等工作的通知》。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实施对象、评议范围、评议方法和工作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二是开展“一报告”工作。全区共有99个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向大会报告了20xx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制度执行情况。三是开展“两评议”测评。全区71个单位(46个区级机关、25个镇街),共5287名干部群众,对20xx年度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的365名中层干部进行了民主评议。四是进行个别谈话。结合班子回访,与806名镇街干部进行了个别谈话,听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91条。五是查阅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台账记录。

从“一报告两评议”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文件要求来选拔任用干部,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积极防止和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取得较好效果。

“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表分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共有五项指标,其中两项最主要的指标分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和“新提拔中层干部总体评价”。

据统计,20xx年度全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的平均满意率为82.75%,其中,区级机关平均满意率为80.94%,镇街为84.38%。区级机关中有7个单位的满意率为100%(机关党工委、信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志办、督违办、人防办),最低的为52.63%;镇街中满意率最高的为96.63%(靖江街道),最低的为71.91%。全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率在90%以上的有19个单位,在80%-90%之间的有32个单位,在70%-80%之间的有16个单位,70%以下的有4个单位。

20xx年度全区新提拔中层干部总体评价的平均满意率为84.95%,其中,区级机关平均满意率为83.87%,镇街为86.64%。区级机关中有4个单位的满意率为100%(机关党工委、团区委、区志办、督违办),最低的为42.22%;镇街中满意率最高的为92.7%(靖江街道),最低的为62.73%。全区新提拔中层干部总体评价满意率在90%以上的有22个单位,在80%-90%之间的有27个单位,在70%-80%之间的有14个单位,70%以下的有8个单位。

从民主评议结果分析看,镇街两项主要指标的整体满意率都要高于区级机关,测评数据大体能够反映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感受和评价。五项指标“满意率”排名靠前的,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得到干部群众认可,部分单位五项指标“满意率”均偏低,反映出其干部选拔工作与干部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1、领导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深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都比较重视,把《干部任用条例》等文件作为中心组学习和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带头进行认真学习,能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和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各单位能认真对照《干部任用条例》、《xx区区级机关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回顾分析20xx年度在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规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材料。如区机关党工委、党湾镇能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政策法规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履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单位总体上能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发扬民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使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走上中层领导岗位;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绝大多数在民主推荐中得票靠前、群众公认度较高;坚持考察人选和任职人选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组织工作认真细致,台帐资料比较规范齐全。如区信访局、区城管局、城厢街道能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选拔过程公开、透明,民主评议各项指标的满意率都较高。

3、创新思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各单位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大多数单位组织实施了竞争上岗;有些单位对任同一中层岗位时间较长的干部实施内部轮岗交流;有些单位进一步探索健全本单位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如区农水局有计划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团区委加大对下属单位职位的竞聘力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选拔任用;区财政局率先实行新任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靖江街道实行中层干部勤政廉政谈话制度。

从评议情况看,少数单位存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程序不够严格、不够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新提拔的干部,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偏低。在此次“一报告两评议”的民主评议中,有8个单位的新提拔中层干部总体评价平均满意率低于70%,反映出个别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缺乏群众公认度。

二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够到位。一些具备竞岗条件的单位,没有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或虽实行了竞争上岗,但在程序上存在简化步骤、走过场的现象,比如对中层岗位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有所放宽,缺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环节。

三是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轮岗交流,有些中层干部长期在同一岗位任职,对发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带来不利影响,有些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的开展。

1、抓督促。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和区委“10+1”文件等干部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习和检查,不断提升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区委组织部将会同区人社局,对满意率偏低的单位实行重点督促整改。

2、抓规范。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凡具备竞岗条件的,均应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在实施前要制定竞岗实施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同意;要按照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会前酝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备案、任前公示、发文公布等程序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坚决杜绝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行为。

3、抓整改。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照相关规定,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特别是存在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单位和满意率低于平均数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不够高的中层干部,各单位要视情予以谈话提醒。分析整改材料请于6月30日前报给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将于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干部任用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议。各单位要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选准用好干部,不断提高我区组织工作满意度和科学化水平。

两高报告 篇4

收到北京寄来的样书《暖流》,此乃我与湖南高棕津合著。编者戏称我俩为“高人”!

该书封底写着:“《暖流》是一幅色彩各异的众生图,人生百态尽展其间。这里既有对时弊的辛辣针砭,也有对崇高的热情颂扬;既有开怀大笑,也有辛酸落泪;既有忍俊不禁,也有嗤之以鼻。作者是两位‘高人’,他们运用闪小说这一短小精悍的文学形式,上自达官贵人,下至三教九流,让这些人物一一粉墨登场。这些人、这些事,都离我们很近,但经过作者的`提炼,似是而非,更耐人寻味。”

书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我和棕津均姓高,编者将我俩称为“高人”,这是这套“当代中国闪小说名家作品集”中,唯一同姓作者合著本。我想,这“两高”合著也是一种缘份。记得我在天涯社区短文故乡看到征集书稿启事时,截稿时间在即,我个人单独完成一本书稿已来不及了,幸好有两人合著之允许。我便发了条征友合著信息。很快得到“独往独自行”网友的响应。他留言他也姓高。于是,我俩就约定各写100篇,我写序言他作后记,终于按时交稿,合著成功!

著编中,我俩随时网上交流,互相帮助,尽管我俩素昧平生,迄今尚未谋面,但因爱好相同,亦为同姓,我们合著得十分愉快!

说来也巧,我同时收到的另一本样书《打开的天空》,均为“风行天下闪小说,引领阅读新潮流”书系,单列为中国闪小说百家选本。主编程思良在该书前言中将它喻为“视觉的盛宴”。这一本中选有我的《车票》,也有高棕津的《坚持》等两篇!再看我国首次出版的“都市心情书系.闪烁其词系列闪小说丛书”中,我与高棕津已“撞车”于其中了!由是观之,我与棕津已是首次合著的“老熟人”了!

两高报告 篇5

各位委员、同志们:

近年来,**党委以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为抓手,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完善了**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四个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年,共调整干部**人,提拔**人。其中,提拔正科级干部**人,副科级干部**人,科员**人。未出现超职数职级配备干部的现象。

现在我代表**党委会就****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作如下报告,请审议。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党委始终将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学习与落实双管齐下,不断增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精神实质的把握和理解,切实提高了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并不断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做到“两个坚持”,强化用人标准和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党委始终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重实绩,重“公认”,把一批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好共事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二是坚持以实绩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们注重对德、能、勤、廉的考察,更强调工作成绩和贡献,把工作业绩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标准。

(二)严把“三个关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细节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执行程序一道不少,履行程序一道不乱。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把推荐提名关、组织考察关和讨论决定关。坚持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作为必须履行的程序,未经民主推荐和集体研究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多数人不同意推荐的不考察,多数人不赞同提拔的不上会,全面推行了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坚持做到“三个不研究”,即:未经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不研究,未经组织考察的不研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研究,使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落实“四项权利”,充分发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

一是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坚持在考察前把推荐的职位及条件、被考察人选、考察组成员、考察目的在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给职工群众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渠道。二是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权”。在推荐、测评工作中,明确规定职工群众参与推荐、测评的范围、人数和比例,扩大职工群众参与面。三是落实职工群众“选择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在民主推荐、测评中得票数相对较高的干部确定为重点考察对象。四是落实职工群众“监督权”。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对职工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坚决不予任用;对试用期满的人员,经考核胜任后,才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四)健全“五项机制”,增强干部工作活力。

一是积极探索正职拟任免人选征求全委会意见制度,对**人选向全体党委委员征求了意见。二是坚持任前谈话制度。党委对干部作出任免决定,在宣布任免前,均要组织党委主要领导、分管干部领导和纪委、组织部门与每位任免的干部进行谈话。三是坚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在年终进行干部考核时,要求每个干部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述职述廉。四是改革用人机制。根据近年来我**单位干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及基层连队职工管理的现实需要,结合以往工作经验,选拔了三名表现优秀的基层治安员和一线职工党员到农业单位担任技术员职务,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五是积极推行公开选拔人才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了公开招录。

一是建立从机关到各基层干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各行各业目标责任,将收入与工作业绩、能力相挂钩,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干部懒、拖、庸、散的现象。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坚持凭政绩用人的工作思路,拓宽“上”的途经,畅通“下”的渠道,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使干部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三是积极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四是积极推行新提拔任用干部党委会票决制及连级以上干部提拔党委全委会票决制。

各位委员、同志们,在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四项监督制度”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章》和党的干部政策,选贤择能,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组织人事基础。

两高报告 篇6

20xx年,我局党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将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作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程序,确保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通知》(内组办〔20xx〕142号)文件要求,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局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各项步骤和措施,明确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等。细化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分工,切实加大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力度,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是全面总结一年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确保“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局党组中心学习组重点围绕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纪律、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加强组工人事干部自身建设等方面,对20xx年度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确定民主测评对象。按照市委组织部文件规定的民主测评对象范围,对20xx年度新提拔的2名科级干部为民主测评对象。

三是认真筹备,切实做好干部工作专题报告和评议、测评工作。根据“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安排,我局需参加“一报告两评议”的干部职工共51人(局机关32人,安监执法支队19人),因事、因病请假7人,实际参加会议44人。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会议上,局党组书记袁昌德代表局党组向全体干部职工就20xx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与会干部职工在认真聆听工作报告基础上,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我局20xx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对局党组班子、8名县级干部(其中:领导干部6名,副调研员2名),以及新提拔的科级干部2名进行了民主测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对评议表和测评表进行了汇总,10名测评对象的满意率均为100%。从测评、分析结果来看,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可度非常高,体现了局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的工作作风,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受到干部群众好评。

一年来,我局在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在近年来的干部选拔任用中,未接到过干部监督部门转办的信访督办件和群众的有关举报。今后,我们将以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为我市安监事业发展进步提供组织保障。

两高报告 篇7

本世纪以来,中国已推动两轮司法改革,当中共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人们发现体制内的修补式改革已接近极限,不能修补的问题多是机制体制性障碍。

中国正努力通过在这个领域动更大的手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最高检不久前都制定各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出台65项、42项具体改革任务。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举措陆续推进,剑指司法领域深层次障碍。

上个月,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敲响第一槌,最高法院工作实现重心下移,就地解决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打破地方限制。此举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审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在巡回法庭全面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主审法官负责制落到实处。

更早以前,法院、检察院系统在上海等地进行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试点。从上海试点来看,探索建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人员分类管理等举措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同样在这里,司法机关明确权力清单,推进去行政化,也为全面的司法改革积累了可推广经验。

也是在去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挂牌成立,依法对跨地区案件实行专属管辖。这是司法系统探索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干扰的一项重大改革性措施,有力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各项司改举措扎实推进的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一项改革都涉及利益的重新配置,司法改革也不例外。有司法系统内部人士就向媒体直言,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所以,绝不能低估司改阻力。

比如改革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使内部结构调整后面临的岗位调整问题,人财物省级统管所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被打破的问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后,司改的主要执行者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将面临削权的情况,这些问题都涉及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的切身利益,成为司改绊脚石。

在当前中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下,新一轮司法改革重锤已经落下,利益藩篱阻挡不了改革洪流,领导层的研判能力和决策智慧也将备受考验。

应该清醒看到,改革者不仅要具备做大手术一样的掌控能力,而且要有甘当燃灯者的品质,唯有如此,中国司法改革才能得到积极稳妥推进,去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两高报告 篇8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一种 ,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审判解释;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检察解释;第三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本文涉及的《司法解释》属于第三类。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它在法学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应该指出,司法解释是在法律存在漏洞和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补充,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法律漏洞的产生主要基于三个原因:一是立法者对所涉案型未予考虑或考虑得不够周详;二是社会现象和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现行环境及其价值判断不断的发生变化,特别是网络与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使原有法律规定对现实不相适应;三是立法者对于认识不成熟的问题不做规定,而有意让最高司法机关来逐步完成。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在我国,司法解释已成为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是司法经验的高度结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司法解释也成为了我国重要法律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打击愈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太窄。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正式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没有确定法定范围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条款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含混等,致使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扩充,属法律解释中的扩充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比如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对“国家有关规定“扩充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再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扩充解释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

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司法解释》专门扩充规定了数量计算的规则,如《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了他人拨打电话的记录五十条,将其出售给同一人或者单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五十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等

三、《司法解释》确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的含义专门进行了文意解释,即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可见,《司法解释》确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但包括了《网络安全法》确定的“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而且还增加了公民个人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隐私内容。

从《司法解释》确定的公民个人信保护范围看,《司法解释》重点涉及的是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这类个人信息的特征是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无关的,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司法解释》根据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危害后果,确定了实施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将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

目前,一些些商业机构为了经营活动公开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的个人信息,且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的法定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对此,《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和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在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单位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一是对单位的罚金,二是对直接责任人的刑罚。《司法解释》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单位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对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进行了扩充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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