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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6.29

案件报告(范文12篇)。

据俗话所说,实践是聪慧的泉源,在当今社会中,书写报告已成为必备技能。只有通过撰写报告,我们才能汲取教训和经验。那么,如果想要写出一份高质量的报告,该怎么做呢?对于“案件报告”,小编为您搜集了一些相关信息,敬请密切关注我们的网站!

案件报告【篇1】

市信访局:

按照市信访大厅《来访事项转送通知单》(伊信访转字[20xx]149号)要求,我厂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王晶莹上访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上访人王晶莹,女,46岁,多年下岗,20xx年办理了退休。该人从1996年我市企业实行养老统筹开始到20xx年,始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xx年,才分两次补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加企业承担部分)共计9,505,89元。当时,人劳部门同志已经为其讲清楚企业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莹同志主动要求补交,并认可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统由其个人承担。现上访人王晶莹反悔当初,要求我厂偿还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同时,还要求工厂补发她的下岗生活费。

我厂于1995年全面停产,企业无财力,职工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完全由天保补助解决。具体由市财政控制使用,按职工个人交纳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资金匹配,每年办理一次。职工个人没有交纳的,天保补助不匹配。由于王晶莹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间,没有按年度及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致使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没有匹配上。起因在于王晶莹同志个人没有及时缴费。类似情况,我厂还有百余例。

处理情况:

1、关于王晶莹同志要求我厂偿还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我厂将积极对上请示争取匹配资金;

2、关于补发下岗生活费问题,我厂现有在册下岗职工167人,无一人享受下岗生活费,因此,根本不存在补发放下岗生活费问题。

当否,请指示。

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信访办

20xx年8月13日

案件报告【篇2】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同样,这部分所反映的证据,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将有关证据,特别是说明审理部门意见的证据,做明确的、有份量的分析。

(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

这部分在对违纪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概括认定的基础上,简单扼明地明确其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为下一步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做准备。

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应以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确认该违纪行为具备哪些构成违纪的要件,认定其构成了何种性质的错误。

如果在认定性质问题上审理部门与呈报案件的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均应在审理报告是写明各自的意见,并择要说明各自的理由和根据。

(3)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应重点写明审理部门的具体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首先,应交代案件检查部门或呈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党组织、政府对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及理由和根据。为提出审理意见,即是肯定、否定还是部分肯定、否定原处理意见,做一铺垫。其次,应对违纪人员的错误行为与证据情况及案件性质,作出高度概况的认定。着重反映主要问题,主要证据。多用一些结论性的语言。

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同意检查部门或呈报案件单位的处理意见,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如果认为检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的处理意见量纪不当的,应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指出其不当之处。类似违纪程度与处分不相适应,处分畸轻畸重,未考虑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无正当理由而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不处分或免予处分)等情况,都应在审理报告中给予纠正。WWw.Gz85.CoM

对于违纪人员违纪之后的表现,如坦白交待、检讨悔过、拒为交待、拒不认错以及具有某些条规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应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

如果属于共同违纪的案件,应根据批准权限的规定,依次分别写出处理意见,并明确提出哪个人的处分需要报上级批准。

对需要建议给予其他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处理意见部分写明。

另外,对于虽然经过努力工作但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有个别问题没有解决的,也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指出。

4、结尾

结尾包括结束语、署名、日期三部分。

结束语一般写成表示作者愿望或者表明正文已表述完毕的用语,如: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特作以上报告,请予审示。”署名应签署审理本案的审理部门的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姓名。以审理部门名义制作的审理报告,也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具体承办人的姓名。

日期应写审理报告制作完成的具体年、月、日。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表述方式

案件审理报告还有其具体的表述方式问题,即如何组织材料并用语言来反映的问题。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说明式

说明式是用简明精练的文字,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状态、性质、特征、表现、危害等,进行具体的解说和阐述。其长处在于,可以依照事物固有的顺序,不加进个人的主张,客观地表达中心主题。说明式也有许多种具体形式,不同形式有不同的特点。

(1)顺序说明 即按照事物发展本身的条理,或人们的认识发展过程,逐步说明。

(2)分类说明

即将所需说明的事物或问题,按其性质和特点分成不同的种类,然后再依类别逐说明。

(3)比较说明

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问题或认识加以比较,可揭示二者的异同、大小、轻重、真假,帮助人们准确地区别事物,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这种比较说明的方法,多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对错误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看法时使用。

2、夹叙夹议式

通过记叙所审理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总结,依据条例规定,阐明观点和主张,或否定原来的处理意见,或提出新的看法。其优点在于能有重点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准确地表明态度。

(1)例证法

即通过典型例证的分析综合,来证明所提出的审理意见的合理与可靠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举出若干事例,然后归纳综合,边叙述事例边议论,最后提出观点。也可先提出观点,然后用事例来说明。

(2)矛盾法

即用所审理案件的事实与结论、证据与意见的出入,来证明事实不准确、证据不充分或是定性、处理意见的不准确。就是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写法可以利用所呈报审理案件的自身矛盾,发现问题并使之不攻自破。

案件报告【篇3】

案由:__省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复方丹参片(080301)案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__年__月__日,收到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陈述标示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为080301,经__市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不符合规定。经认真仔细调查,该企业负责人___承认该批药品是其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经进一步核实,该批药品共生产了__盒,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每盒售价__元,货值金额__元。该企业总经理承认上述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__年__月__号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核查函、药品检验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该企业生产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__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__元。

案件报告【篇4】

根据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的部署,xx法院认真开展“百万案件”质量评查“回头看”活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是召开分析会,认真查摆问题。将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评查的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庭室负责人对评查结果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通过分析总结,每位干警深刻认识到细节的价值,增强了细节意识,践行细节理念,认真检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环节和节点,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两级法院评查该院100件案件中,指出存在七个方面问题:评议比较简单,以主审人意见为准;案件编号不一致;存在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案件装订顺序不统一;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不分正副卷;个别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个别案件判决书对扣押了毒资和犯罪工具没有判决没收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玉林市中院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该院从实体裁判、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案卷装订等各方面进行纠正补缺,对案件的编号、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案件信息的`填报,并改进评议与判决书的不足,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好的案件再由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复查、严格把关,对整改不合要求的案件,退回相关业务庭再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三是全面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对涉诉信访积案进行整改,根据剖析报告的措施和建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专项评查案件进行整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定指导性意见,重点解决同类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判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区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和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对发改案件进行整改,组织相关审判人员针对案件被发改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尽量减少案件因质量问题被发改。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明确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自的质量责任要求,明确院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责任。审判质量的检查要务实,确保不走过场,真正查摆出问题,总结出带全局性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提高案件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定,规范各类文书格式,对各种存在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案件报告【篇5】

一、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0xx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3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几个药店正在销售以下几个品种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首乌胶囊。

从上述几种产品从包装上看,“KING LIGHT 常润茶”和“KING LIGHT 肠清茶”是深圳市东达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KING LIGHT 常润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绿茶、土茯苓、沙参等,“KING LIGHT 肠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桑叶、百合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乌胶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分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配料均为美国库拉索芦荟、珍珠粉、维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内金、肉桂、冬虫夏草等,规格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乌胶囊”的配料是首乌、黄精、黑芝麻等,规格为400mgx90粒。上述几种产品的包装上均为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编号和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报请局长批准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宋仙洲巷17-19号B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思明;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44115;经营范围: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保健食品等;案发地:南京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对当事人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南京4店也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店也销售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等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的标识内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润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和土茯苓;执行标准:Q/DD007-20xx;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xx】第0301B04839号;

“KING LIGHT 肠清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执行标准:Q/DD007-20xx;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xx】第0301B04839号;

“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国库拉索芦荟和珍珠粉;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26号;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虫夏草;产品标准号:Q/IQXV37;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26号;

“喜瑞牌首乌胶囊”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乌。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30号。

上述产品的标识中均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号。截止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共计上述四个连锁药房供应上述“KING LIGHT 常润茶”8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KING LIGHT 肠清茶”5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销售21瓶,销售价格78元/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销售,进,销售价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销售,销售价格98元/瓶;“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未销售,销售价格59元/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 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卫生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商品的卫生许可证;“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做出的检验报告。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当中,并无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营额按照现场检查的数据计算(已经提供的部分数据除外)合计3779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上述5种商品的外包装照片、部分药店的门头相片、柜台陈列相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商品的事实和产品配料的内容;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相关资料、我局给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

三、定性意见:

1、20xx年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xx】51号)中将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物品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xx】274号)中规定:“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0xx年2月6日,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xx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xx】326号)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几个文件均属于国家对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上述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中规定,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和实施等同原则,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被评价食品的食用历史中没有人类食用发生重大不良记录、从动植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的化学结构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评价食品在人体可能摄入量下对健康不应产生急性、满性或其他潜在的危害等。通过安全性评价证明被评价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潜在的危害。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的食品,应当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评价。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5中产品由地方卫生检验中心、疾病预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卫生标准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和质检报告,而未能提供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评价报告以证明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费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过程中及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种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四、处理意见:

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润茶”6盒、“KING LIGHT 肠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

2、罚款4.5万元。

案件报告【篇6】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

案件报告【篇7】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性质问题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三、完善与发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建议与对策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外来看,从1991年开始,根据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在开始录音时,要求说明被讯问人的姓名,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等。讯问结束后,当即将一盘录音磁带封存,标签上要注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讯问人签名;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虽然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但这些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使录音录像操作无章可循的现状得到改善,使得各地在实践中各行其是。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和审查原则,但过于笼统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则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案件报告【篇8】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以来,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0件,结案202件,无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八种情节的应当从重,但从重处罚的标准如何掌握,上级院应当予以指导。同时,原酒精含量标准已经不符合该《意见》的酒精含量标准,上级法院应当结合该《意见》变更量刑指导意见。

2、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中对于酒精含量所适用的酒精含量幅度标准不一,拘役一个月的是80到120,二个月是120到180,三个月是180到240,四个月是240到300,五个月是300到400,六个月的是400以上,可以看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均是以增加60毫克为一个参考值,而拘役五个月也应当以60毫克为参考,超过360毫克的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

3、目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酒精含量高的量刑轻的情况,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酒精含量高且又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法院会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实际量刑中会与酒精含量低而没有发生事故的被告人的刑期相同,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只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起刑标准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把危险驾驶罪作为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所以在具体量刑时关于量刑幅度是否应用百分比进行调节。

4、中院指导意见中对于罚金的适用幅度较大,实践中各基层院均进行上限处罚,即适用缓刑的处罚金2万元,实刑的处罚金1万元,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较轻的罪名的附加刑已经超过了一些侵犯财产罪的罚金数额,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轻罪重罚的影响,同时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案件报告【篇9】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案件报告【篇10】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报告【篇11】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的函》(商市运函【20xx】28号)文件要求,现将印江自治县商务局对全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建设情况

(一)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包括:粮食、食用油、食盐、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等6大类。由工贸局负责管理粮食、食用油2种商品;由盐务公司负责管理食盐储备;由商务局负责管理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类3种商品。

(二)目前我县各储备商品计划储备与实际储备:计划储备食用油58吨、小包装面粉26吨、小包装大米46吨、食盐27吨,肉类商品170吨,蔬菜18吨。截止20xx年12月底实际在库规模为食用油40吨、小包装面粉16吨、小包装大米30吨,食盐20吨。猪肉140吨,蔬菜8吨。

(三)各商品品种以政府储备形式开展储备。

(四)各商品品种储备以实物储备形式开展。

二、市场调控机制建设情况

(一)我县针对肉类、食盐、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储备方式。政府部门宏观指导,承储企业市场运营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科学、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储备工作。对肉类、蔬菜、粮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联系企业,商务局采取优惠扶持政策优先考虑的办法,对于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勇于主动承担社会政治任务的企业,在分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时优先考虑。

(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能够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目前我县应急商品数据库系统样本企业总数已达3家。

(三)应急投放网络健全,科学选定3个供应点用以储备商品的应急投放,明确了商品运送车辆的调集和使用内容,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后运送及时、投放到位。全县目前已建立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的有22个,乡镇覆盖率为100%。

(四)建立了由商务、发改、交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的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各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应急响应机制,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同配合以确保机制运转协调、通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

我县在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

(一)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紧张,此项工作在我县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储备资金短缺和市场调控基金不足;二是各乡镇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三是商业储备制度建设尚未起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多为租赁经营,销售商品采取短期备货形式,而对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鲜类或者保质期相对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随时配送方式。

(二)需要财政部门在储备工作管理、市场调控基金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同时税务部门在承储企业税收方面适当有所减免,金融部门在承储企业信贷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三)希望能够争取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协调发展,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场供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案件报告【篇12】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2.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3.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6.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7.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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