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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6

试行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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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高分范文网 www.977139.COM]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或本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字体: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试行通知 篇2

(一)公布学校自主招生方案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自行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自主招生方案,方案须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自主招生计划、范围。

2、报名、确定考核名单、综合能力考核、预录取、公示等流程具体安排。

3、招收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具体要求,以及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具体要求。

4、考核名单审核、选拔录取的标准及办法。

5、学校宿位安排情况。

6、咨询及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自主招生学校将方案上传到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下同),省、市属学校的方案由市教育局在中考服务平台备案,区属学校的方案由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备案完成后统一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二)考生报名

考生最多可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考生的综合表现评价、推荐材料及荣誉证书等报名材料按招生学校要求整合成一份PDF文档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三)确定考核名单

普通高中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5倍的人数,确定参加本校综合能力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核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志愿填报

进入考核名单的考生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学校填报确定1所学校参加综合能力考核。

(五)综合能力考核

在全市统一安排时间内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考核。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对考生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生的最终考核结果。严禁组织考试,鼓励创新考核办法。

(六)预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选拔标准择优确定预录取资格名单并上传至中考服务平台,预录取资格人数不得超过自主招生计划数。预录取资格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

(七)正式录取

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进行。获得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后续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试行通知 篇3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19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录用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集中招录与分散招录相结合,由原来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各区、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前置核准备案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分类减省办事程序,提高聘用备案工作效率

1.对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上级任命文件、政策性安置通知书、原机关辞职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证明原件,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对经公开招聘的录用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结果。同意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一)优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两院”院士、国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聘用在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拓展空间。

(二)下放部分等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权限

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局级规格的事业单位,7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处级规格的事业单位,8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中,除二级岗位和特设岗位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自主聘任。事业单位可在规定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双控”原则,将未使用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暂时借用到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严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纪律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方案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和调整招聘岗位和人员。自行组织考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

(二)确保公开招聘方案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任职无关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坚决防止“萝卜招聘”。上级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审核同意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

(三)坚持完善事后备案监管,规范聘用人员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在办理公开招聘人员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的公开招聘方案;

2.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招聘公告;

3.关于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的情况说明;

4.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

5.《备案表》(一式四份)。

(四)加强不占结构比例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审慎把握不占结构比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不占结构比例人员名单,应在事业单位年度聘用情况备案材料中予以报备。

(五)严格规范统筹的管理岗位设置程序

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规格及职责任务需要,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原则,对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进行统筹安排。自主统筹设置的管理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前需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

1.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强化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过程监管。

2.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加强与舆论媒体的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舆情。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群众意见和舆论监督。

3.建立公开招聘诚信档案,逐步建立诚信应聘制度。充分运用市信用平台,限制招录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要加强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履职尽责能力;要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一)对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不受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限制。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原《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XX〕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6日

试行通知 篇4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5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

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

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健康的融资担保行业,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规模的整顿,将使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变得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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