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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10.19

海权论读后感(范本9篇)。

普希金曾经说过,人的影响是有限而微小的,而书的影响则是广泛而深远的。当我们阅读作家的作品时,我们不仅可以获得知识,还能从中得到人生的启示。你是否曾对写作品的读后感感到困惑?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海权论读后感”的内容,我推荐你阅读这篇文章。

海权论读后感 篇1

环境法作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以及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利的法律,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便是环境权①理论及立法实践。环境权是在国际社会两度引起高潮的课题,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拟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以拓展我国环境法的研究领域。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②。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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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④:?(277433.coM 正能量句子)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

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环境危机的威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重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开始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才有可能将自己的善恶观、良心观、义务观等道德观念扩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实体,并重新确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从而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才产生了环境权的要求。众所周知的《人类环境宣言》被认为是人类新的环境观产生的标志,而正是这个《宣言》明确宣布了公民环境权,这不能说是巧合,只能充分证明环境权是现代环境观的产物。

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表至今的二十几年间,国际环境保护掀起了二次高潮,环境权理论也经历了二次发展。从这里可以看到:现代环境观作为一次革命性变革,有与传统环境观的长期影响作斗争的过程;而环境权的实现,也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这其中还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变过程。?

七十年代初期,环境权理论提出之时,人类环境保护的视野开始从自然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领域拓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和单纯地科学技术手段难以奏效的现实迫使人类寻求管理环境的途径。《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人类已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认识它的自然因素及其变化规律,而且要认识它的社会因素及其变化规律。但是,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两方面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终要将这两方面的认识统一起来,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在人们初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社会因素后才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并进行了研究,开始了立法实践。但由于当时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加之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后果尚未显现,局部地区严重的环境污染经过治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人们

对环境问题的威胁感到舒了一口气,有些松懈。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环境权理论曾一度衰落。客观地说,在当时传统的环境观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环境权理论也不可能得到深入研究和大力倡导。直到八十年代后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如博、帕尔毒气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墨西哥液化气爆炸、意大利塞维索剧毒性化学品泄漏等危害巨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过去长期以来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积累性后果开始显现为全球性酸雨、温室效应和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臭氧层破坏。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出现,并且老的环境问题还在以新的形式出现,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人类才真正开始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认真思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要求建立以尊重自然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正是在这样一种全新的环境观下,环境权理论重新受到了重视。?

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停滞反应了认识论上的局限性。过去研究环境问题分别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展开,而这两个领域认识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因此人要依赖自然,服从自然规律,在环境上尤其要服从生态规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因此,人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而自然环境是被人改造的对象。可见,自然科学将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而社会科学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根据和理由。而作为法学范畴的环境权,既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体现其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特性,又要使这种调整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的目的。它所碰到的首要难题当然是对人与自然的本质关系的认识问题。不从世界观的高度,将环境问题纳入哲学视野,环境权理论也无从建立。?

近年来环境理论与环境哲学的发展,使人们对环境权理论的哲学基础获得了新的认识:一方面,人与自然是一种依赖、服从关系,人作为生物体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参与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赖自然环境提供物质生产资料,要服从自然环境运动规律;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又是一种改造创造关系,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和最高产物,具有能动性,人以其心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因素影响自然环境,通过社会劳动有目的有意识地改变环境创造属于人的自然界⑿。可见,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服从,又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统一的基础既不是自然环境,也不是人,而是人类的能动性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实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

正是基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这种认识,我们才认为,现在的环境权理论是建立在全新的环境观上的全新理论,这种新的环境观至少包括如下内容⒀:?

1、人类不过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人类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毁坏环境,就等于毁坏了自己。 ?

2、自然界能够为人类发展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自然界的发展变化是有客观规律的。因此,人类在寻求发展、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自觉地约束自己,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

3、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只是某些拥有技术、将备和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所有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人。因此,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享受良好环境与开发使用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都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义务。?

4、环境与资源不仅仅是属于我们当代人的,而且更应属于后代人,因为环境是我们从后代人那里”借“来的,今后总会有一天我们要将这些环境与资源还给他们。因此,当代人绝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应当在寻求当代人的利益与发展中保护好环境,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确保自然资源的水续利用,实现人类持续发展。?

5、人类应当及时、坚决、彻底地纠正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将自然界仅仅当作自己的仆人与玩物,把对自然界的破坏性改造当作人类战胜自然的成果与标志的错误观念,毫不犹豫地将渗透在人类几百万年以来精心构造在历史文明之中的那些无视自然的愚味、野蛮的旧的文化观念及陈规陋习从人类优秀历史文化的遗产中分离出来,真正建立起一种既符合人类持续发展的主观需要,又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客观要求的、现代化的、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平等、和睦、协调、统一、相互尊重的关系。?

这种全新的环境观将从人的深层意识上调整从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可以预见,在实现由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社会发展模式向人与社会、生态持续协调发展模式转换的过程中,环境权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是作为整个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同时,它的性质又决定了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可以说环境法就是围绕环境权保护而展开的。但是,在研究我国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时,却明显发现存在对环境权的忽视。这种现象导致两种弊端;一是在理论上关于环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对现行法条的释义上,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理论成果;二是在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力忽视公民的环境权,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保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人们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很难达到环境法保护环境,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虽然,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包含有环境权的意义⒁。笔者却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立法的现状,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仅仅作为应有权利还不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使环境权法律化,使其能充分发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公民环境保护积极性的作用。否则,没有公民的支持与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将是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笔者希望,对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成果能够引起注意,并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立法有所裨益,在进一步加强环境权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中国的环境权法律制度。

说明:本文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收入《司法部”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

》。曾获得司法部”八。五“优秀科研成果奖,武汉市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①本文所称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系同一概念,即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

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些,特指环境权为的狭义的应有权利,即应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1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③关于环境的理论研究,学者们有多种观点,将其进行分类,可归纳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两种。

④参见叶明照《自然保护中的公民环境权》,《中国自 然保护立法基本问题》第40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

⑤参见《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页。

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发概论》,康树华译,第293页。

⑦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

⑧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

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页。

⑩《人类环境宣言》 序言六。

⑾参见杨朝飞:《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思考与选择》,载《环境管理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244页。

⑿参见张文然《现代环境理论的形成》及余昌谋《全球环境变化的人类因素》《环境理论与实践》第15~31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

⒀参见《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3页。

⒁参见唐大为:《试论公民的环境权利》,载《环境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

海权论读后感 篇2

秦前红* 程关松**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法权力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是人类政治行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在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生产活动中,人不仅建立了人与自然的联系,同时也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物,人总是实践着的、现实的人,即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人们不断将对自然的规律性认识内化为个体的特质并将这种特质对象化为与他人的关系。这种“调节社会行为规律性的实际存在的机会”②首先表现为习惯,约定俗成之后则转化为习俗。“习俗的稳定性基本上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③然而,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④在由习俗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主体权利尚未出现,个体的利益也就是社会的利益。

随着分工的发展和财富的不断积累,财产观念、占有意识和主体权利开始出现。⑤原来的习俗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的需要,社会规则必须经过一个理性化的过程。“行为‘理性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用有计划地适用利害关系去取代内心服从约定俗成的习俗。”①利害关系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调节规则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谁要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行为的取向――没有‘预计’到别人――,惹起他们的反对,或者得到一种他本来不想得到的和没有预见到的效果,因而就有损害自己利益的危险。”②尽管以利害关系调节社会关系比以风俗调节社会关系更具约束力和有效性,但其只以个体权利为指向,义务并不是这种调节方式必需考虑的维度。一旦个体偏离这种规则,权利冲突开始出现,停滞或“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③状态将形成。人类行为“理性化”的.过程要求人们“在相互之间发展和维系双赢关系的路数,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秩序”。④未来的规则既要有内在的约束,又要有外在利害关系的形式,同时还必须有一种有效的保障,以使人们在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到义务的普遍履行,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己的现实后果。这种规则就是法。“文明时期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于前辈经验而体现在风俗习惯里面的东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续而已。”⑤至此,社会规则获得了它的普遍形式。为保证这种规则的适用,必然从社会中分化出一种特定力量以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维持这种力量的主体必须居于超然地位,同时又须有足以维护权利义务的社会权威。因为,“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⑥为保证法的适用,社会便分化出一种特殊的力量――公共权力。重复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共同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⑦“‘法’这个概念,有一个强制班子的存在,是决定性的。”⑧

自从公共权力出现以后,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利益行为模式开始转化为权利――权力――利益行为模式,个体――社会关系转化为个体――公共权力――社会关系。在权利――利益行为程式中,权利的行使表现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实践关系,其遵循一种内在自我约束的方式而对个体行为进行调节。这种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无疑是把责任加于我的一条法则;但仅就这个责任而言,它根本不能期待我,更不是命令我应该用这些条件来限制我的自由。”①然而,公共权力的出现,使得原

   

海权论读后感 篇3

摘 要: 罢工权设置方式的选择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只能从其价值实体即罢工和价值标准即社会的需要、目的两个方面来考察。价值标准是个历史范畴,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工会的独立性、配套法规的完善、劳动者的罢工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价值标准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当前将罢工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盲目地从西方国家移植罢工权制度,与我国当前的实际不相符合,罢工权应该缓行。

关键词: 罢工;价值证明;价值实体;价值标准;自由权利;社会秩序

罢工作为一个事实概念在中国无疑是客观存在的,自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罢工现象就一直存在,近年来罢工已经成为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 年到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 9 %的速度在递增,根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我国从1990 年到1994 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 3 万、28. 86 万、26. 84 万、31. 03 万、49. 56 万,五年中增加了一倍,在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可以肯定的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加快。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或动者的罢工权,这一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加之实践中对罢工具体处理方式上的不统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缺少应有的预期,势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究竟应该怎样认识罢工现象?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是否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不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是否又有漠视公民权利之嫌? 当前我国关于罢工的立法又该如何地与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的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相协调? 所有的这一切,都需要在理论上首先给出进一步的回答。

当前我国学界在罢工问题上的观点,可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在应然层面上,学界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主张应该赋予公民以罢工权;在实然层面上,即对当前我国罢工现象的认识评价以及所应该采取的立法措施上则分歧较大:部分劳学者主张通过修改《宪法》、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罢工法》等方式,一步到位地实现公民的罢工权,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模式,我们称之为修宪说;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待罢工权应该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认为我国目前以法律形式直接规定罢工权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可以贸然将罢工权提升到法定权利的高度,进而主张罢工权应该缓行,我们称之为缓行说。

如果我们将目光仅仅停留在争论的表面,将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任何的法律争议的解决都依赖于从法律争论的背后得到解决的方法。分析修宪说和缓行说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学说之争,实际上是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权利的冲突。

修宪说之所以主张自上而下的规定公民的罢工权,是源于其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可侵犯的初衷,就罢工权的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形式而存在,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权,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部分,所以罢工权又称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被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设置罢工权的依据可以归结为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并且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压制劳动者一方,这种经济上的差异,造成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平等,而赋予劳动者以罢工权,则使得劳动者有可能利用集体的力量来拥有足以对抗资方经济上强势的有效手段,使劳资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助于劳动关系的改善,从中可以看出,修宪说的提出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权利的考虑。

   

海权论读后感 篇4

严格地讲,这本《海权论》不是经典的“海权论”,正宗代表马汉理论的是“海权论”三部曲,即《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海权对法国革命和法帝国的影响:1793-1812》和《海权与1812年战争的联系》。很惭愧,这三部经典都未读过,所以只能对这本《海权论》稍作品评。

作者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是美国杰出的军事理论家,曾两度担任美国海军学院院长,他在1890年-1905年间相继完成了被后人称为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美国政界,特别是前总统罗斯福(连任四届的那位富兰克林,做过美国海军助理部长)深受海权论的启发,在门罗主义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海洋业、大幅强化海军力量、大肆扩充海外基地,为当今美国海军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海上霸主打下坚实的基础。

马汉在发表充实自己理论前夕,世界刚刚经历了几百年的大航海大探险的帆船时代(姑且算西葡二牙和荷兰的时代),进而英、法、德、俄又借着欧洲工业革命的东风以及法国大革命的旋风,从大陆和海洋两个方向横扫亚非拉地区,从此,英法西葡荷等小语种就像病毒传播一样,迅速占领世界各土著人的语言高地,在这种情况下,貌似全球蛋糕已瓜分殆尽。

此时,美国作为后起之秀,经过独立战争、南北战争以及一系列巧妙而周密的买骗抢,迅速成为世界移民大国和第一经济强国。以马汉为代表的美国政军界精英,清楚地看到世界的陆权(除了菲律宾和夏威夷,其实还是海权)已不在美国掌控之中。而当时,美国工业化发展迅速,美国国内的市场不足以消化其迅速膨胀的社会化大生产,换句话讲,美国的经济支柱是对外贸易,这要求必须打开其他国家的国门,而且要与其他欧洲强国享受平等的关贸待遇(比如中国这块大肥肉),从而完成其产品向自然资源丰富经济状况羸弱国家的最大化倾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海权论应运而生。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其一,对外贸易需要三个要素,即生产、运输、市场,生产在本国,市场在海外,运输在国与国或者大洲与大洲之间进行,运输的文章可就大了,运输路线的长短、运输力量的强弱、运输过程的难易,这都是完成贸易的基本成本。而海运相比陆运付出的代价要便宜的多,所以选择较短的海上航线就是经贸之生命线。

其二,海运要靠船舶,船舶可不像太阳那样一直无私地发光发热,它得需要中途不断补给维护保养(蒸汽时代要不断补充煤炭,后来要补充燃油),那么在必经航线选择占领建设基地就太重要了,每条航线都需要一串串珍珠般的基地来提供补给。

其三,任何人和国家对待财富都是会眼红的,几个人抢是小强盗,国家组团抢劫是大海盗。(打个比方:你的电脑配置高,网线数据线却比较长,经过之处总有人比划着大剪子,或者别人的网线数据线也从这过,互相有干扰,你有随时断网断数据的可能,你说你纠结不纠结。)所以航海路线是要有保镖的,这个大保镖就是海军,那时的铁甲舰战列舰就相当于现在的尼米兹提康德罗加,有他们镇着,我的贸易欺负起未开化国来,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因此,国家(美国)要发展强大,就要在全球水道密集建立基地(陆上依托),要向英国学习并组建强大的海军力量(规模要大于世界上任何老二与老三海军力量之和),要控制海洋,而不是控制别国陆地领土。

作者在海权要素上比较强调各国家的民族特征,几个曾经强大的海洋强国的民族特征分为四个梯队:1.西葡二牙只喜欢暴力掠夺殖民地,不喜欢开发与制造,甚至不喜欢贸易;2.法国喜欢在殖民地小打小闹,小富即安,小资情怀;3.荷兰喜欢占殖民地,但只重商贸,不喜政治与军事的介入;4.英国也喜欢殖民,且适应性强,乐于开发新资源新产品,勤于贸易,通盘考虑政治经济军事贸易。所以,马汉认为,美国应学习效仿英国的民族特征。

作者非常重视武器装备对军事变革的影响。他讲到,“海军的战术是建立在各种条件之上的,改变这些条件的主要原因是武器装备,武器装备的变化能够引起战舰构造的变化,战舰操纵方式的变化,从而引起整个舰队的变革。”看不到武器装备及操作技能的变化,战术就会过时,就会吃败仗。“武器的变化必定会引起战术的变化,只是这两个变化之间的间隔是非常漫长的'。这也印证了一个事实:武器的革新往往归功于一两个人的功劳,而战术的变革却必须战胜这个阶层中的保守派势力。然而,这种习惯性的势力是非常冥顽不化的。”这说明,战术变革的谷堆效应何时出现,作者也表示很无耐。

作者对海军基地的选址颇有见地,海军基地本身就是称霸世界这条锁链上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条锁链的结构为:工业——市场——控制——海军——基地。而不同航线的交叉点则是重中之重,必须要掌控(很像复杂网络理论-关键节点),比如几个运河几个海峡几个岛国(大家都清楚)。

作者强调,“国家间力量的强弱也会影响国际争端的处理情况,就像“能够怎样”和“愿意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我们的决定。”意即,我不想打仗,但必须具备能打的力量与势力,我要先有大棒,然后才有橄榄枝。

国与国之间,不同于人与人之间,如火如荼的亲密只是理性契约的薄薄纱衣,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和国家政体差异都可能是纷争的幌子,只有最大化最优化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缘由,所以要在利益上面贴上一道符,就是“射程即正义,口径即公理”!你信吗?我有点儿信。

海权论读后感 篇5

海权是一个濒海国所必须面对的一种权力,但是往往人们只认为海权就是管理领海的权力,但是这就缩小了海权的范围了。所谓海权,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但这种权力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这周我读了马汉的《海权论》,书中以英国在拿破仑称霸大陆时代因为取得制海权而最终战胜那时的法国来阐明海权的重要性。

海权不仅仅是简单的控制问题,更重要的是用海洋来开拓一个新的舞台,一个新的时代。海洋对濒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要拥有海权,就必须发展强大的海军,海权即凭借海洋或者通过海洋能够使一个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一切东西。一国的海岸线是其边界的一部份,凡是一个国家其疆界易于与外界接触者,其人民便较容易向外发展,与外面世界相交往。地形平坦、土地肥沃可能使人民安土重迁,不愿投身海洋,如法国;反之,则逼使人民不得不讨海维生,如荷兰、葡萄牙。岛国、半岛国家受限于地形上的因素,若欲发愤图强,则必须重视海权的发展。反观我国,沿海一带大都以平原丘陵为主,如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闽浙丘陵、珠江三角洲等等土地肥沃地区,人们丰衣足,在土地上辛勤耕耘就能得到很好地收成又何必冒着大风大浪的去开发海洋呢?这就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海权意识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土的大小必须与人口、资源及其他权力因素相配合。一个国家人口的总数与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具极大重要性。否则广大的领土可能反而成为弱点。如面积太大,而人口与资源不成比例的国家,防守密度低,国家的危险性增高,假使又被河川或港口所割裂,则更是一大弱点。以美国内战时的南方为例,以人口和资源的比例而言,其面积是太大了,尤其是有了太长的海岸线和太多的内陆水道,兵力易被分割而导致失败。我国又何尝不是呢?在战争期间,英国远征军以区区几万人就打败了在沿海设防的几十万绿营和八旗兵,可谓教训深刻,需要防守的面积太大,而兵力不能集中。但是英军可以用先进的军舰的高机动性对我国沿海进行打击,广东不行就取到北上,反正不管你怎么防守总有不足的地方,因此才有了直叩南京,逼清政府签订城下之盟。

海权不用质疑,是一国极为重要的权限,充分利用这一点才能永葆国泰民安,为建设强国奠定基础。

海权论读后感 篇6

环境法作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以及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利的法律,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便是环境权①理论及立法实践。环境权是在国际社会两度引起高潮的课题,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拟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以拓展我国环境法的研究领域。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

    

海权论读后感 篇7

我国的行政改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对  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行政权力、管理职能、行为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和行为规范的调整和变革。建国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行政改革,但与预定的目  标均有很大的差距。对此,理论界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地探讨,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  果。这些成果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在所有的这些讨论  中忽视了行政改革过程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即行政改革权问题。  行政改革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党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设置、行政机关  的运行等一系列问题。不同问题的位阶不同,因此,改革权的归属也就不同。这样,才  能确保行政改革的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

有学者把我国建国以来所进行的多次行政改革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80年代以前的  摸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从改革的任务和目标的确定到  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基本上是靠经验指导的,改革的成效不大。第二阶段是80~90年代  的政策和科学理论指导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依据1988年国务院提出通过的“三定方案”  进行,改革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三阶段是90年代至今的  法学和科学理论指导阶段。一方面,行政管理学等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并指导行政改革的  进行;另一方面,开始认识到法律,特别是宪法、组织法对改革的规范作用。但是,行  政改革权问题始终未能引起人们的注视,以致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法、不合  理甚至混乱的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关系处理不当,导致以党代政行使行政改革权。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  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这确立了党在行政改革过程中的`领导地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在实践  过程中,如果党政关系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新问题。因为,党在改革中的作用  应该是依法对行政改革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不是包办和替代。但是,实际上党组织不经  法律程序干预政府行政改革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不经法律程序在改革中强行干预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以党的决议代替政府的改革决策等。同时各级党组织也一度设立了与政  府部门重叠的工作部门,直接指挥和管理行政改革事务,形成党政两套机构共同领导行  政改革、共享行政改革权的局面。既削弱了党对改革方向的总体领导和对改革全过程的  有效监督,又使各级政府应有的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延误了行政改革的进程。此外  ,我国实行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各级政府领导的使

  

海权论读后感 篇8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 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 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 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 8 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9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11而在同一个国家,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分歧也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惊人的一致。产业界和大量贫困人口都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环境与生态保护之上,而为环境权大声疾呼的却往往是知识分子群体。对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与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的要求在实践层面却往往造成对其他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财产权的威胁和限制。在一般公众的思想观念中,环境权还远未获得与人权的平等地位,这就使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大打折扣。

在国际社会层面,与环境或人权有关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软法文件对环境权的性质也表现出暧昧的态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

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采用了“man h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的措辞,这显示出人类对解决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的信心,隐含了把保障环境权益置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位置。在这之后的一些国际环境法立法建议和软法文件也使用了“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

   

海权论读后感 篇9

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物质源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环境保护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水市场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而水权则是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市场建设的关键。

水资源紧张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一个全球性问题,水贵如油和水危机甚至“水资源争夺战”的现实正在逐步向人类逼近。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突出地表现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西北部和城市缺水严重、水环境污染严重等方面;随着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和生态化的发展,水环境污染和人们对清洁水环境需求的矛盾、水资源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自2月16日《人民日报》文章《我国首笔用水权交易成交》,披露“位于浙中盆地的义乌市出资2亿元向毗邻的东阳市买下了近5000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的消息后,水权和水市场问题成了我国理论界继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又一热点问题。

从理论上看,研究水权体系和水市场问题,有利于从理论上阐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与水权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理论、环境资源权理论和环境资源市场法律调控理论。从实践上看,研究水权体系和水市场问题,有利于推动水权制度和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特别是跨行政区、跨流域管理;有利于发挥经济手段,特别是所有权和价格机制在优化配置水资源方面的作用,建立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水资源市场机制;有利于解决南水北调、向缺水地区供水等水权纠纷和水利益合理分配问题;有利于更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污染、浪费和枯竭,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鉴于目前我国建立水权法律制度和水资源市场尚处于开始阶段,加之水权和水市场涉及水资源产权、物权、土地权、环境权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等许多重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有关水权和水市场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刚刚开始,因而本文只是对水权问题的一个初步探讨。

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

水是人维持其生命和生存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有享用江河湖水体的自然权利,包括: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的水生态环境的资格和自由,如有享受水自然景观、清洁水体以及亲水等权利;有利用水环境资源或水环境功能以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自由,包括利用水体的自净功能而排放适量污染物的资格和自由(如向水体排放生活、生产废物);有要求维持河流流量和湖泊正常水位的权利;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而获得水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利,如获得江河湖海的恩惠,获得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的水环境条件等效益。我们把这种水权称为水环境权,它是环境权的一种。

最初,水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天赋权利,不需要法律规定或政府恩赐,政府和法律也不能否认或撤销。例如,在瑞典,自古以来就承认水环境享受权(主要表现为习惯),人们可以在他人所有的水域里取用饮水、游泳或乘船游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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