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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劳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1.19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精华12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逐渐加深,签订合同成为当事方就某一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您是否了解如何撰写符合自身需求的合同呢?这份“派遣员工劳务合同”是我不断努力的成果,期待得到您的赞赏。欢迎您阅读本页面,希望您会喜欢我们的网站!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1】

用工单位不续签,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用补偿。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工资

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终止劳务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2】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

( )字第____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市(地) 县(市、区)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甲方:

乙方:

日期: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4】

劳务条约是民事条约,是当事人各方在对等商议的状况下告竣的,就某一项劳务和劳务功效所告竣的条约,劳务条约不属于休息条约,从法令合用看,劳务条约合用于条约法和民法公则和别的民事法令所调解,而休息条约合用于休息法和相干行政法例所调解。

劳务调派条约书

甲方(劳务调派单元)

地点:

联络人:

乙方(实践用工单元)

地点:

联络人:

甲方按照乙方的消费(事情)需求,为乙方供给劳务调派职员和劳务调派相干效劳,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休息法》和《江苏省休息条约条例》等无关法令法例,为明白单方的权益任务,经甲乙单方商议分歧赞成,订立以下条约:

1、劳务调派限期:

本条约限期自年代日起至年代日止。

2、劳务调派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供给契合乙方用人需要的相干劳务调派职员和劳务调派效劳。(乙方详细需要劳务职员前提详见乙方〈岗亭人材需要表〉);

二、甲方输入调派给乙方的劳务职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调派职员签署休息条约,发下班资,并打点各项无关保险福利报酬等其余相干事件。

3、劳务用度结算与付出:

一、劳务用度的组成:

(1)劳务职员的人为报答(根本劳务费、查核劳务费)(尺度不低于姑苏市划定的最低人为尺度);

(2)乙方每个月付出给甲方的劳务办理费:每人每个月元;

(3)乙方每个月付出给甲方的贸易保险费:每人每个月元;

(4)乙方每个月付出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个月元(按社保局每一年的实践缴费基数调解);

(5)乙方每个月付出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个月元(按社保局每一年的实践缴费基数调解)

二、结算工夫和方法:乙方应在每个月日前将实践发生对付的劳务用度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并供给各项劳务用度结算明细清单。劳务职员人为应由甲方在每个月日前付出。

三、乙方付出给甲方的相干劳务用度,甲方必需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4、甲方的权益和任务:

一、甲方按照乙方的用人需要,在本条约签订先天内为乙方运送调派到达法定用工年齿、体检及格、持有岗前培训及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及格的劳务职员赴乙方事情,甲方在天内打点好相干上岗手续并供给休息政策指点效劳。

二、乙方将实践发生对付的相干劳务用度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条约商定工夫为劳务调派职员发下班资、交纳相干保险用度(劳务职员小我私家答允担税费部门由甲方从人为中代扣代缴)

三、甲方卖力劳务调派职员从命乙方的事情岗亭摆设,委派专人卖力辅佐乙方对劳务调派职员的一样平常消费办理、岗亭变更、劳务查核,服从乙方制定的宁静消费、休息规律、操纵标准、岗亭义务制等乙方各项办理规章轨制,实现乙方安插的休息(事情)使命。

四、甲方卖力按期对劳务调派职员停止有用的劳务跟踪和劳务办理,能够采纳多种情势理解乙方利用劳务调派职员的状况,乙方应予以共同;甲方应辅佐乙方教诲劳务调派职员服从国度法令、法例,有任务辅佐乙方做好劳务调派职员的思惟事情。

五、甲方应卖力对劳务调派职员停止调派前的政策、法令教诲,职业品德培训,供给须要的倡议和指点,并照实引见乙方状况。

六、甲方应答劳务调派职员停止调派前的安康体检和岗前培训,获得体检及格和岗前培训及格证者方可运送调派给乙方,体检和培训用度由承担。

七、甲方卖力劳务调派职员的任命、退工、退保费手续,辅佐乙方处置劳务纠葛和劳务职员档案办理,卖力处置劳务调派职员因在乙方事情期满或因违背乙方各项办理规章轨制被停止劳务事情的事件。

八、劳务调派职员在乙方事情时期发作工伤、职业病、灭亡等变乱的,乙方应实时传递和共同甲方处置。发作的响应用度和打点处置手续由甲方卖力处置……

九、乙方若有违背本条约、拖欠对付劳务用度和违背休息政策法例损伤劳务调派职员正当权利举动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谈判,请求乙方持续实行任务并按实践丧失的状况向乙方索赔。

十、甲方劳务调派职员在事情中因成心或严重不对给乙方形成经济丧失的,经甲乙单方认定或相干机构认定后,由义务职员卖力补偿,甲方应共同乙方停止追偿。

5、乙方的权益和任务:

一、乙方利用劳务调派职员必需明白其见告劳务事情内容和请求和劳务人为报答等。

二、乙方应为劳务职员供给根本的休息前提和岗亭休息庇护,并对劳务调派职员停止须要的岗亭培训和宁静教诲。劳务调派职员发作事情伤亡变乱或因工形成圈外人损伤变乱(经无关威望部分认定),乙方应辅佐甲方按国度相干划定处置。

三、乙方需按本条约划定实时足额向甲方付出本条约相干劳务用度,不得拖欠。

四、乙方有权根据订定的各项办理规章轨制对劳务调派职员停止考勤查核赏罚等综合劳务查核,乙方可对劳务调派职员采纳响应的赏罚步伐。

五、乙方有权查问甲方发放劳务调派职员的人为(劳务费)和交纳相干保险费等状况,乙方能够依法向甲方谈判请求改正,因而形成乙方丧失的,甲方该当赐与乙方补偿。

六、乙方对劳务调派职员实施天天八小时每周最少歇息一天的事情轨制,乙方因消费需求劳务职员加班的应按无关国度划定付出劳务职员加班费或赐与调休。

七、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休息法》和《江苏省休息条约条例》,甲方劳务调派职员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触及经济惩罚或经济补偿等成绩时,根据乙方相干规章轨制由甲方卖力处置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契合乙方任命工前提的;

(2)严峻违背乙方休息规律和各项办理规章轨制的;

(3)严峻渎职,两袖清风,给乙方形成元以上丧失的;

(4)被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

(5)被调派劳务职员与其余单元成立休息干系对实现乙方事情使命形成严峻影响,经提出拒不矫正的;

(6)被调派劳务职员抱病大概非因工挂花,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处置原事情,也不克不及处置乙方另行摆设的事情的;

(7)被调派劳务职员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经培训或调解岗亭查核,仍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的。

八、按照本条约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调派职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供给或传真无关书面质料或无关部分认定究竟质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置;按照本条约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调派职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早30天书面告诉甲方以便甲方处置。

九、除法令划定和本条约有商定外,,乙方不得随便遣返退回本条约时期的甲方劳务调派职员,若有按《江苏省休息条约条例》和无关法令法例处置。

6、其余商定事变:

一、因乙方消费运营发作严重变革或因其余主观缘故原由乙方确实需求淘汰用工或不克不及持续用工的,由甲乙单方商议处置,肯定乙方需淘汰或不克不及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休息条约条例》和无关法令法例响应划定付出经济抵偿金。

二、本条约实行过程当中,条约无关内容如与国度新公布的法令、法例和休息保证政策纷歧致的,按新的法令法例政策施行。

三、本条约碰到不成抗力或当局政策变革等缘故原由以致条约没法持续实行或单方以为需求修正、弥补时,由甲乙单方商议处置。

四、甲方所输入调派给乙方的劳务职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契合乙方任命工前提而受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所付出的被遣返职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天分证书费、劳务办理费、相干保险费。

五、甲方因乙方需求本市城镇劳务职员,无关用工手续打点等用度,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六、甲方在打点劳务调派职员劳务调派事件中遇有主要事变需求乙方决议的,应征得乙方赞成前方能施行。

七、因主观状况发作变革或本条约期满前,单方均应提早30天书面告诉对方本条约能否持续实行,能否持续实行由单方商议处置。

7、条约纠葛处置:

因实行本条约发作争议的,由单方商议处置;商议不可的,单方均有权向有统领权的法院提告状讼。

8、其余事变:

一、乙方〈岗亭人材需要表〉和劳务用度结算明细内容为本条约有用构成内容部门。

二、本条约未尽事件,由甲乙单方商议分歧后书面弥补商定,弥补条约与本条约内容有纷歧致的,以弥补条约内容为准。

三、本条约一式两份,经甲乙单方具名盖印后见效,甲乙单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划一法令效率。

甲方(盖印)乙方(盖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拜托代办署理人:或拜托代办署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6】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7】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及岗位排

合同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此期限内,受甲方 委托,乙方派遣4名保人员和甲方3名内保共同做好甲方物流中心的守护巡逻工作。保人员实行部 定时工作制,乙方每天16:0022:00时保持1名保人员,22:00次日凌晨7:00时保持2名保人员在岗执勤。

二、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保劳务费______元/人/月(含乙方代发的保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考核工资、等级工资、管理费、)保劳务费半年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在乙方进驻后,有甲方一次性预付给乙方。保劳务费包含以下费用:

1、保人员工资含基础、考核、等级、工龄、超时工资等工资。

2、社会保险金含养老、医疗、工伤等工资

3、管理费含税金、培训费、服装费,劳动合同解除备付金等其他办公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人员对保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 权要求调换不适应在甲方的保人员。

2、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3、负责处理排保人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发生的争议,与乙方共同处 理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的争议。

4、提供当班保人员工作餐和必要的执勤用品(如手电筒、笔、雨具及各类登记簿)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加强保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及督查,及时处理违纪保人员和调换不适合甲方工作的保人员,提高保服务质量。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对服务范围的 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合同约定的保职责以外的工作,有权拒绝非甲方指定负责人的直接指挥。

4、遇保人员学习培训或重大活动时,可提前与甲方联系,甲方应予支持,但乙方应保证人员在岗执勤

5、与保人员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及时发放保人员工资,提供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

五、乙方保人员的职责

遵守甲方门卫管理制度,推行乙方质量管理体系中门卫服务的相关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服务要求。

1、对出入人员实行严格验证,并依据甲方相关的 制度严格询问、联系、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载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检查、核查,严禁 物资流失;禁止私自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

3、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责任区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

4、 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做好盗窃、火灾的防范工作,在岗期间保证每______分钟巡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与甲方内保共同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全。

5、协助做好疏导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上岗执勤文明礼貌,着装规范统一。甲方员工上下班前后15分钟保持单人立岗,重大活动时,需立双岗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若遇国家或地方重大政策变化,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签的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除本合同允许的情形外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合理可预期的损失。

2、如甲方拖欠劳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8000元。

3、保人员书面向甲方提出某某全隐患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甲方财务人员不遵守财经纪律,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附则: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8】

公司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 年 月 日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范本2016-09-18 14:53 | #2楼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

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

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9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

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9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016-09-18 8:30 | #3楼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考勤管理 公司实行考勤机打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考勤人员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1.1考勤打卡时间:

1.1.1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根据工厂生产情况,部分生产人员实行倒班制度(日班及夜班)。非直接生产人员及日班人员工作时间为:

―8:00 ~ 12:00 ―14:00 ~ 18:00

夜班人员工作时间为:

―21:00 ~ 24:00

1.1.2超出规定打卡时间范围的一律不计工时,若有特殊原因在超出规定打卡时间范围工作的,需经本部门主管签卡,并及时上报考勤人员登记,否则一律不计工时。

1.2考勤规定:

1.2.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准时打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打卡或替人打卡时,均给予双方各2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并及时找本部门主管签卡;

1.2.2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打卡的,应于3天内通知主管补签并注明未打卡原因,任何人不得私自签卡和涂改。财务于工资核算日未签卡的一律扣除当班工资; 1.2.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每次扣5元,十分钟以后每一分钟加罚一元,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

1.2.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1.2.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1 ―19:00 ~ 21:00

1.2.6工作时间因公需离开厂区者,应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并经相应主管批准。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也应事后尽快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早退或因私离岗。

1.2.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1.2.8旷工1次罚款5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试用期员工旷工者,予以辞退;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1.2.9持卡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马上向办公室人员申请补领考勤卡,并支付工本费10元。若丢失后不及时补领,空缺的考勤记录视同无打卡处理;

1.2.10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2. 劳动纪律

2.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2.1.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1.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1.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1.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2.1.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2.1.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2.1.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2.1.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2.1.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1.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2.1.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2.2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2.2.1生产主管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2.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2

2.2.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生产主管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2.2.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2.2.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Z任何物品;

2.2.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2.2.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2.2.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2.2.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Z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2.2.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2.2.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2.2.12下班时要整理机械、物料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3.奖惩管理

3.1质量管理奖罚

3.1.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3.1.2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3.1.3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3.1.4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3.1.5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店或不合格产品出店,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生产工序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5)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的;

(6)因错发产品/材料,对生产产生影响的;

(7)因个人疏忽,致使产品不良的;

(8)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

(9)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10)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3.1.6 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a、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b、罚款。

3.1.7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1)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2)发现工艺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3)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4)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

(5)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6)在对外来往中,维护本公司利益/形象,使公司损失减少、利益增加/形象提高的;

(7)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质量方面奖励/表扬的;

(8)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9)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3.1.8励的类别:质量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颁发奖品或发放奖金。

3.1.9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由公司总经理发给特别奖,并召开表彰会进行表彰。

3.1.10司将定期开展质量标兵的评选活动,凡授予质量标兵称号者给予200元以上奖金或物质奖励(具体条件另定)。

3.2纪律奖罚

3.2.1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3.2.2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3.2.3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Z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3.2.5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6)在禁烟区吸烟的;

(7)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8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2.9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生产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3.2.10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

4.聘用及解聘、离职

4.1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4.2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4.3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4.4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4.5人员一经面试合格,双方应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特殊情况双方约定,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4.6试用期满后,由人事部开出转正工作评估表,通知所属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评估,如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试工期三天,在试工期内双向选择,试工期不合格没有工资;

4.7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8.1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7.2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4.8.3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8.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8.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8.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4.8.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9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本劳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自2015年1 月 1日生效。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9】

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三)、(四)、(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借用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补偿费中包含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00%;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章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1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规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派遣协议要求

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九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11】

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

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十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住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十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但仅限于______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将工时制如实告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九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十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应监督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日(节假日、休息日提前到最近工作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十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十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二十一、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二、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劳务派遣合同》(编号:)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续延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续定。

备注:本合同续定生效日期:

终止日期: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事宜,依照

1、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与终止。

3、其他原因解除、终止。

于年月日正式解除、终止。

备注:本合同解除、终止生效日期: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

一、派遣单位及期限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岗位性质为下列第______种。

1、临时性

2、辅助性

3、替代性

(二)甲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______工作标准。

______

(三)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作)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

三、工作时间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年/季/月/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

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

(三)用工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每月基本工资______元,并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分配办法正常调整;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合理确定。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应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人员,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对乙方所派遣的员工,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试用期。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派遣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员工个人另签协议并抄送乙方备案。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2.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施?市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场所与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与管理。

3.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规范。员工经培训后,应建立有本人签字的备档。

4.严格执行国家和施?市规定的工作时制。在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时,应按相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

7.员工若非因甲方违背法律、法规提出辞职,乙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乙方。

第二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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