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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26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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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1

双江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江县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单位:

近期,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等场所连续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全面做好我县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公安部召开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及临沧支队防火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近期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结合双江实际,制定本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展开,成立双江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白光兴担任,副组长由双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朝军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双江县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吴明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策划和检查、指导、验收。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加大对建筑工程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装修材料的抽检频率和力度,对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必须抽检。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对辖区的公众聚集场逐一排查,并逐一填写登记表,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4月10日前,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领导小组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被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要于3月8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的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3月10日将本县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直供高耗能企业用电问题的批复》(计基础〔1999〕1138号)等文件关于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及供电价格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规定。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用电价格调整方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报我委。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我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3

xx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GSP认证跟踪检查方案

xx医药有限公司于 年 月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对该公司实施药品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方案如下:

一、跟踪检查范围:批发

经营范围:

二、检查时间和日程 检查时间:2010年4月 日 日程安排:

(一)首次会议

1、检查组与公司代表会面;

2、公司简要汇报自认证以来的GSP实施情况;

3、检查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认证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现场检查

按照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全面检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

1、认证检查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认证检查缺陷项目是否及时整改,具体整改落实情况,请检查组具体描述已整改或未整改缺陷项目情况。

2、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其中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变更应注明变动的时间、频次,以及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在职在岗的情况)。

3、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

检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的相关情况,与上次认证时是否有变化,各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在职在岗的情况。

4、员工的培训情况和健康情况

企业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认证后的员工培训情况和体检情况。

10、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的经营情况 认证以来企业的经营情况;

许可证上如有某项经营范围而实际尚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11、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查各项制度相关的记录和表格。

12、退回药品、不合格药品是否按规定管理

退回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是否专人管理,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完整;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规范。

13、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

企业自认证以来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药品法、GSP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药监部门的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

14、现代物流情况

核查企业现代物流有关的立体货架、叉车、RF系统、电子标签等设施设备情况、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仓库空调系统及运行情况,输出制冷量是否符合要求; 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及运行情况,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对现代物流系统的现场操作情况。

15、其他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在跟踪检查报告中如实记录。

(三)末次会议:宣读跟踪现场检查报告。

三、检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组长):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1-5项(组员1):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6-10项(组员2):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11-15项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4

辽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根据今年国家政策变化情况,暂停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三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四是阜新、朝阳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自己财力情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第二,制定转移支付方案。2003年省对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原则和办法总体不变,2004年继续执行。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及免征农业税试点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影响的市县财政收入,省财政将制定具体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的工作任务发生变

化,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不该管的事减下来。二是继续做好精简机构和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乡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要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的职能转变,强化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人员,做好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坚决清理超编和借用人员。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分流人员安置的资金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稳定。第四,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责任。二是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税减免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减少。三是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今年的主要任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做好核定编制及教师队伍的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第五,化解村级债务。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总的原则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今年的主要任务,一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刹住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乡村借款、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行为。二是开展清理村级不良债务的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省选择2个县、市选择1个县、县选择1个乡进行清债试点,摸清村级不良债务的基本情况,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清债务形成的责任,研究、探索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指导全省开展清债和化债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按照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继续推动化债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全省清债和化债工作的开展。对乡镇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化解乡镇不良债务试点。

第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措施,刹住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二是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全省推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三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力,加强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力度。五是规范和推广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

第七,改革县乡财政体制。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委关于“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逐步理顺省、市、县、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政的收支范围,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三是改革和完善县乡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财政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第八,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改

革,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乡镇卫生机构布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的设置,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继续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农村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农村公共卫生支出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重点是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实。把握好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作战,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督促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国有农(林)场税费改革的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为使农业税减免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业税征收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二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

全省将减免税额测算到户,落实到纳税人,并同时填列《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三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税减免税额等有关指标,要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分别部署,加强督导,各市要抓紧抓好具体推进工作,落实配套改革成本支出所需资金,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5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政办发[2009]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执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巩固成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到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监控得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得到好转,餐饮服务环境得到净化,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基本消除。

三、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严厉查处研制、生产和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整治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着力加强对米、面粉、食用油、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

(二)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流通环节。一是严查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蛋白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二是建立健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蔬菜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畜肉产品中磺胺类和“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以及水产品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加强抽检,打击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监督食品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跟踪抽查。加强高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对达不到承诺保证或加工标准的企业,及时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取缔。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四)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整顿,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全面监控,加大抽检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可追溯,不合格食品全部及时退市。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整顿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酒类经营业户的监管力度。

(五)餐饮服务环节。以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饭店、建筑工地食堂、集中聚餐场所、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农家乐旅游点、旅游景点和繁华地段饭店为整顿重点,进一步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健康资格、卫生消毒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等审查,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无证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集体食堂和重点餐饮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厉查处采购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定点屠宰企业的检验检疫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和注水、注胶肉等非法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保健食品。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对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食品企业实行通报制度和责令退出行业制度。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核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责令有关企业和单位下架、退市、召回。

(二)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提高食品安全检测频次。建立覆盖各区、县(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开展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推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资源、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五)规范食品行业自律行为。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网上公示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经费投入,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整顿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又要主动协调、互相配合,建立上下互通、横向联动、信息共享、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大力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大规模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学习贯彻情况、整顿措施和成效,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信心。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知情举报等社会监督效能。

(四)加强督查,做好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将适时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7

关于印发《XXXX医院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XX省登革热防控专业技术指南(2015年版)》(粤卫办〔2015〕20号)、《XX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42号)、《XX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穗卫〔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登革热防控及临床诊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XXXXX医院

2018年XX月XX日 XXXX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版)

登革热是通过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XX市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患者和隐性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防止出现全院性的暴发疫情,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

健全医院领导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的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蚊媒防制、疫情处置主体责任;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加强能力建设,调动大家力量,做实防控措施。

(二)完善日常蚊媒科学治理体系。

落实以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室内外蚊虫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性防蚊灭蚊措施;完善蚊媒监测管理,每周开展一次全院性的巡查,使蚊媒密度控制在不致发生登革热流行的程度。

(三)完善疫情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体系。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提高疫情预警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好传染源管理和病例救治,重症病 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会诊,需要转诊的做好转诊工作。

(四)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确保疫情在早期得到控制。按照XXXX市卫生计生委及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和规范落实每一个疫点的处置,确保疫情不发生传播扩散。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蚊灭蚊、隔离与治疗并重;专业指导,科学防控。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灭蚊防病宣传教育,切实有效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卫生责任和防病意识,动员医务人员自觉行动起来,清除室内外白纹伊蚊孳生场所,防止居家水生植物、阳台花盆等孳生蚊虫,使用蚊帐、纱窗和驱蚊剂,防止蚊虫叮咬。

(二)强化日常蚊媒防制工作,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开展以防蚊灭蚊为重点的经常性全院爱国卫生行动,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医院环境的防蚊灭蚊,采取快速杀灭成蚊和清除伊蚊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将消杀灭蚊工作落实到医院的公共场地、建筑工地、各个病房、医生办公室和家属区等。对负责我院蚊虫消杀工作的人 员加强督导,严把质量关,确保消杀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强化预警,及早发现疫情。1.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监测体系。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加强对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传染病报告等监督检查,提高临床医生的诊断意识和水平,对发热和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病例及时采血检测,提高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2.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开展登革热NS1(抗原检测)方法,加强对就诊可疑病例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对筛查阳性的住院病例,及时抽血送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PCR检测(核酸检测);对筛查阳性的门诊病例,立即电话告知阳性结果,建议其尽快到医院或疾控中心做PCR检测明确诊断,做好隔离治疗。

(四)落实病例隔离治疗和传染源管理。

1.指定登革热定点收治病区,强化传染源管理。指定登革热收治病区,每个病区设一间病房专门收治登革热病例。XXXXX.收治登革热患者的病房要落实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和病房内防蚊灭蚊措施,做好院内感染预防工作。落实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要求,规范病例报告和病例管理,实施登革热患者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成立院内 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及时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提高治愈率。出院病例必要时予以居家隔离,指导患者按照登革热居家隔离指引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2.做好职工感染登革热的管理。职工一旦感染登革热,应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3.做好重症病例救治。广州市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我市登革热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对符合登革热重症病例的,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专家会诊,同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专家会诊,指导病例的救治及转诊工作。

(五)规范疫情处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1.迅速规范落实疫点处置。医院内一旦出现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即14天内患者(指患者住院已超过14天及以上者)无外出史的病例,立即按《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要求,迅速落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孳生地清理、紧急杀灭成蚊、动员单位周边群众做好防蚊灭蚊等工作。

出现疫点后,通知医院所在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做好 登革热防控工作,在疫点及可能波及的范围,迅速组织落实扫荡式灭蚊、挨家挨户清除蚊虫孳生地,入户搜索病例、健康宣传动员、病例收治入院等工作。

2.加强应急准备和资源调度。在出现疫情时,立即通知院区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迅速做好应急灭蚊工作。在院区所在街道未出现登革热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1次/周;当出现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2次/周。在登革热疫情流行严重时期,各部门每天下班前用灭蚊片灭蚊一次,发现有蚊子时随时用电蚊拍电蚊。

(六)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领导。建立登革热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院做好登革热日常防制和疫点处置工作,每周通报疫情风险,分析研究防控形势,落实防控分工职责。联席会议由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参会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后勤设备管理科、检验科、门急诊、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协调管理。

2.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及时更新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对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的认识,做到科学防控。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负责完善医院登革热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将蚊媒等“四害”防制列入医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灭蚊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蚊媒,完善监测预警,做好传染源隔离和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和应急响应,预防和控制登革热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等。

(二)医务科。

负责组织院内专家对疑似病例及确证病例进行会诊,对出现重症登革热预警指征的病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指导治疗或转诊等。

(三)护理部。

负责督促全院护理人员在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门诊就诊人员及家属、住院患者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督促各部门做好防蚊灭蚊工作等。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

负责开展全院医务人员登革热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公众 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知识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登革热知识考试;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督促医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登革热病例网络直报;做好疫情期间发热及感染性病例每周一报等。

(五)ZW科

负责做好全院环境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蚊灭蚊;做好全院蚊媒的消杀;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登记;做好医院办公区、病房纱门纱窗的安装及维护;加强建筑工地积水灭蚊等。

(六)检验科

负责开展登革热NS1检测(抗原检测);在疫情流行期间保障检测试剂供应;对需要外送做PCR检测(核酸检测)的标本做好登记报告等。

(七)门急诊

负责做好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就诊患者或家属做好登革热的排查;如符合住院的患者不愿意住院治疗,门急诊要马上通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安排人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做好病情记录,由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将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临床科室

负责做好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的培训;加强住院患者 体温监测、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血小板降低的患者做好登革热排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按现有条件做好隔离并抽血送检验科进行筛查;筛查阳性的病例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报告;确诊病例及时转定点收治病区进行治疗;做好病房防蚊灭蚊;在疫情流行期间尽量减少患者请假外出到登革热流行地方;做好探视家属管理;对出院患者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发现患者出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应及时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专家会诊等。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日常蚊媒防制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投入必要的日常蚊媒孳生地治理、防蚊设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目前灭蚊主体责任。

以院区为单位,落实每个院区的灭蚊责任,不留死角。医院环境由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防蚊灭蚊;病房的环境由护士长负责防蚊灭蚊。

(三)强化考核与责任追究。

结合创文、创卫、健康医院创建活动,将登革热防控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蚊媒控制、环境治理、登革热病例处置等纳入各科室考核。不落实登革热防控工作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解释。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方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附件:1.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

2.登革热防控工作小组 3.登革热临床诊治专家组 4.登革热患者处置流程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8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9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8]55号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1998-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

我省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的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不适应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实施外向牵动战略的需要。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保持全省利用外资规模的适度增长,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辽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1.近期我省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围绕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改善我省的软环境。当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作为全省改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

2.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立足于各市。各市政府都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总结本地软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年突出抓一两个重点问题,使本地区的软环境不断改善。

二、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涉外“窗口”部门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

1.坚持实施办事“三公开”。各级外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海关、商检等涉外窗口部门,要按国际惯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章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办事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公开办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标准及对内部人员的要求等。公开的收费标准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将“三公开”的内容公布在企业人员前来办事时能明显看到的地方,同时公布投诉电话,以便监督。

2.实施文明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各涉外“窗口”部门要实行文明办公。接待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要礼貌待人,讲究文明用语,回答问题要明确,解释问题要耐心,处理问题要公正,解决问题要及时。

3.加大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力度。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行业和部门,都要推出本部门的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业务的部门都要实施服务承诺制,要利用宣传媒体或在涉外部门公布的承诺的内容、目标、服务时限及要求。各市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采取与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行业和部门签订责任状、建立投诉制度、违诺赔偿制度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把社会服务承诺制落到实处。

4.加强对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延伸服务。各涉外窗口部门要根据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请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

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边检等部门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周六加班制,节假日加班预约制,对重点企业和大宗进出口货物实行信任放行、便捷通关、转关,实行检验员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等新办法。

金融部门要提高结算速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等结算业务,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告企业。

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经常了解和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和要求,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给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建立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的正常渠道。实行“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广泛、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沟通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也要实行“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

6.积极帮助企业招聘所需人员,鼓励引进高水平的专业、科技人才。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落户时,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管理费用。

三、三、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1.加强依法行政,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是否履行合同、章程。要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提供信息为企业服务,逐步实现按国际惯例对企业依法管理。

2.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企业需要知道并可以公开的政府文件。属于地方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要征求外经贸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如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及时召开涉外政策说明会,传达并讲解有关政策。

3.进一步治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7号),严格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原则执行,各地在各自的权限内可以确定减、缓、免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在未得到肯定答复前暂不收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则按国家新公布的为准。

4.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应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检查由辽宁省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

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

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个人以上。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

5.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应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禁止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投保、订阅报刊杂志和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省,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市,并不得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住宿。需要收费的培训应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险种外,其他保险项目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严禁各级保险公司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企业进行保险。企业自愿订阅报刊杂志,严禁各有关执法部门下发文件,强制企业订阅有关报刊杂志。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会计、律师、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7.企业参加社会活动及到企业参观、考察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企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参观、考察。如果确实需要,需经省、市外经贸部门协助联系。

8.建立行政执法“窗口”单位。各市都要选择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窗口”单位,确定为行政执法“窗口”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书和牌匾。到“窗口”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其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由企业保存。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检查记录。

四、四、进一步完善投诉工作,依法协调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1.完善省市投诉机构设置,健全全省投诉机构网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协调功能,积极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都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代表政府受理并协调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以增强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功能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诉中心的工作,及时反馈涉及的投诉处理结果,加快投诉案件的结案。对于暂时不能结案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向投诉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2.加大各市、县处理投诉的力度,把外商投诉解决在基层。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对一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予以协调解决,尽量把投诉案件解决在当地。

3.要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坚持公正,不得偏袒某一方,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中外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五、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利

1.不得干涉企业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任何部门、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党政机关应当带头遵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总经理及其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未经董事会决议,任何行政部门和组织以及投资方不得任免、撤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撤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以及销售额、利润指标。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盈利情况。

2.尊重“嫁接”企业的独立法人权益。“嫁接”式合资企业与中方老厂都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老厂作为投资方,可以通过董事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不得干涉合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撤换合资企业的总经理,不得干预合资企业一般人员的聘用,不得无偿借用、调用、占用和统管合资企业的人、财、物。

六、六、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

1.凡在我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各企事业单位为其提供金融、保险、法律、水、电、气、热、通讯、劳务咨询、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服务,要公开收费标准,要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准抬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

2.对来我省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的付费与国内人员同一标准。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其就医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七、七、提高涉外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监督及违法的处罚

1.大力抓好涉外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涉外执法人员的素质。各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不断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他们执法的严肃性、自觉性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2.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对执法人员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如到企业乱收费,不按程序到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以各种名目和理由随意对企业做出“停业”、扣压财产等处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要予以投诉,有关部门要对违规、违纪、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揭露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事件,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3.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对各级人大、政协有关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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