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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27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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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1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发改价检[2003]513号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会议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列为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

附: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附: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价格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因此,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今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今年,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二、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5月上旬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检查重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差价率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截止5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46.82万人次,检查经营单位51.91万个,查处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4.56万件,实行经济制裁6174.22万元。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迅速出动检查人员,重拳出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了执法权威,震慑了违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价格秩序,为防治非典大局创造了好的条件。现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

(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下一步,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除每年第一季度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外,各地要将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

(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建立农村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在组织上为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城市教育收费检查。城市教育收费检查试点工作已于4月份启动,对湖北、陕西、四川三省的4个教育主管部门、13所高等院校、9所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试点检查。6月份要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就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拟于8月份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明确重点。9月、10月将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和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实施专项检查。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五、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

(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

(二)加紧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国家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规范,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等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以及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抓紧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制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

(四)研究医用材料价格监管办法。在开展医用材料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价格监管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用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要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

六、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见,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和铁路、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八、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2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建立起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是否达到《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工作方式与实施步骤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由市金融办对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核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市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核准批复文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取得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重点摸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金融办。

2.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0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省金融办网站()上下载有关文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准备申报材料。

3.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金融办对资本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可靠且自查整改后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安排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并组织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办理2010年工商年检。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市)、开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编委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辽宁银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及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重新确认等有关工作,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自查整改,接受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外经贸、编制部门要做好外资及事业性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初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督,做好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把握时限。各级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工作衔接,确保工作进度,力争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核准及登记工作。

(二)严格准入。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规范整顿工作,保证各项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对近3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照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三)促进发展。要注重在规范整顿中促进发展,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进一步强化资本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建立起风险管控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尽快走上依法规范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维护稳定。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2〕20号

2012-03-06 17:02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四川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102〕41号)和全国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从3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为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局的统一安排,由省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流通领域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的检查、督查工作,市(州)局负责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及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区)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集中整治行动。

各市(州)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并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市场处。

三、工作重点

各市(州)、县(区)局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查重点,要切实解决药品经营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走票”、“过票”行为,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药品的行为,应该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向发证机关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上报省局;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重点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对发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购销资质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等情况要从重从严查处。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4个月,共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31日):全省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职责分工,药品批发企业自查报告报所辖的市(州)局,药品零售企业自查报告报所辖的县(市、区)局。

(二)集中检查及总结阶段(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局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6月20日前报省局市场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以及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数量,所占比例、工作措施、今后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全省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各市(州)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监管力量。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好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地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市(州)开展药品批发企业集中整治要与GSP跟踪检查紧密结合,对不符合GSP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市、区)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集中整治,要以销售违法广告品种较多的药店作为重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品种,要提请省局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实施暂停销售,同时也要与GSP跟踪检查相结合,对违反GSP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向社会表明严厉打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各市州要认真落实国家局、省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在确保取得整治工作的成效。对工作不力,不能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市州、区县,省局要重点督查,必要时组织飞行检查,开展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对在整治行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省局市场处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州)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专项检查、督查和评估。将在全省抽调经验丰富的GSP检查员,组成4-6个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察,检查集中整治工作。

联系人:潘衍安 联系电话028-86785793 邮 箱:pan_12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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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

(沪府办[2004]10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与格式,提高报备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共四种)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按照要求的格式(A4纸)和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1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

××府规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区(县)×年×月×日发布的《 》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文件

(文号)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 》的通知

××××(发送单位):

《 》已经×年×月×日第×次区(县)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报送:××

抄送:××区(县)档案馆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

关于《(草案)》的说明

〔注:该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

关于《 》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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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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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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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上海市××局(委、办)

××规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委、办)×年×月×日发布的《 》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上海市××局(委、办)文件

(文号)

上海市××局(委、办)关于发布《 》通知

××××(发送单位):

《 》已经×年×月×日第×次局(委、办)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报送:××

抄送:××市档案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

关于《(草案)》的说明

〔注:该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

关于《 》的制定依据

┏━━━━━┯━━━━━┯━━━━━━━━━┯━━━━━━━━━━┓┃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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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附件3: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上海市××局(委、办)[幼儿教师教育网 wWW.Yjs21.com]

××规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委、办)与××局(委、办)×年×月×日联合发布的《 》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主办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上海市××局(委、办)上海市××局(委、办)文件

(文号)

上海市××局(委、办)、上海市××局(委、办)

关于发布《 》通知

××××(发送单位):

《 》已经×年×月×日××局(委、办)第×次局(委、办)办公会议和×年×月×日××局(委、办)第×次局(委、办)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局(委、办)印章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报送:××

抄送:××市档案馆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

关于《(草案)》的说明

〔注:该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

关于《 》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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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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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附件4:

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区(县)或者××局(委、办)

××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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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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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印章)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请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03月31日(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直供高耗能企业用电问题的批复》(计基础〔1999〕1138号)等文件关于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及供电价格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规定。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用电价格调整方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报我委。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我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6

津政办发 〔2012〕30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推动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坚持将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先试相结合,坚持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落实清理整顿要求,既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又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一)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对按照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要求建立的创新型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其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引领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不符合要求、不合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交易场所,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维护市场秩序。

(二)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在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清理整顿要求,调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管理办法,重点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确保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交易场所要稳妥把握,制定预案,认真整顿规范。

(三)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按照国务院要求,对交易场所名称逐家审查认定。对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经审查合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名称中保留“交易所”字样;对未获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并敦促其按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申请设立条件和规范运营要求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四)限制或取消违法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要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拟定可行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制定预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在清理整顿期间,全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登记注册的审查,对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五)组织相关金融机构自查自清。组织金融机构对其为各类交易场所提供的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进行自查自清,发现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立即停止服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清理整顿期间暂不批设新的交易所,尚未开业的交易场所暂不开业,已运营的交易场所暂不推出新的交易品种。

二、时间安排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自查阶段(3月31日之前)。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主要从单位名称、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同时部署各交易场所自查工作,要求其报告自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

(二)整改检查阶段(4月1日至6月15日)。根据工作组检查和交易场所自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要求。相关交易场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合规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交易场所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合规交易场所,督促其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防控等各项规定,促进其发展;对仍存在不规范问题的交易场所,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检查整改,出具检查验收书面意见;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严重违规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总结收尾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机制,加强监管,确保各类交易场所规范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骨干力量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抓好工作落实。

(三)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农委、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高法院、天津保监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附件: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津渡 副市长

副组长:陈宗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晓雁 市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

刘 宁 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文鑫 天津证监局副局长

李 宏 市商务委副巡视员

石玉颖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浙闽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苏东海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

李均锋 天津银监局副局长

雷颖君 市法制办副主任

董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刘宁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清理整顿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和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加强与各交易场所的沟通联系,防止市场波动产生不稳定因素,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交易场所△ 方案 通知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篇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有序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成立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金融办主任罗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具体落实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构建并完善信息互动机制,加强与部际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能职责,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做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区县(自治县)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能优势,有效助推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扎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从事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坚决纠正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决定》精神,主要工作要求:一是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三是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四是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前,还要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五是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三、工作计划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全市交易场所的数量、名称、设立时间及批准部门、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安排等基本情况,确定清理整顿对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各交易场所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结果。对不符合《决定》要求的,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计划。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将各类交易场所分成“符合要求类”和“不符合要求类”。对符合要求的,健全规章和完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限期关闭。

(四)验收报告阶段(2012年5月)。

市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结果报告部际联席会议。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防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确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同时,要及时将清理整顿工作部署、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和问题报告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力度,确保信息上传下达及时有效。

(三)关注舆情,把握导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密切关注舆情,把握舆论导向,督导媒体宣传报道,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避免误导群众而引发不稳定事件,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管,完善制度。由市政府明确的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督促其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附件: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凌月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欧顺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广 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阮路 市金融办副主任

马树卿 重庆证监局副局长

丘斌 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

丁灿 重庆银监局副局长

焦清平重庆保监局副局长

樊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梅永康 市信访办副主任欧阳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祝轻舟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蔡永生 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梁震 市科委副主任陈孝来 市交委副主任黄深政 市农委副主任陈国华 市商委副主任黄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黄茂军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幸群 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温俊华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尹祖海 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陈速 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声斌 市林业局副局长罗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彬 市高法院副院长梁田 市检察院职侦局局长

"印发工作方案通知"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