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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27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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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1)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 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梳理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自查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

()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 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 年 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拟废止、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公布阶段(年 月底前完成)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将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 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 年 月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法制办;、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县法制办汇总报送。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者被后法代替的情况,还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的对象已消失,也有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客观要求。《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更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每隔两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执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2、确保质量。为保证这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三句话要求:“讲责任,集众智,精修改”。讲责任,即,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集众智,即,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精修改,即,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切勿“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3、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县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研究处理。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有序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成立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金融办主任罗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具体落实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构建并完善信息互动机制,加强与部际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能职责,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做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区县(自治县)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能优势,有效助推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扎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从事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坚决纠正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决定》精神,主要工作要求:一是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三是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四是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前,还要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五是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三、工作计划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全市交易场所的数量、名称、设立时间及批准部门、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安排等基本情况,确定清理整顿对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各交易场所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结果。对不符合《决定》要求的,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计划。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将各类交易场所分成“符合要求类”和“不符合要求类”。对符合要求的,健全规章和完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限期关闭。

(四)验收报告阶段(2012年5月)。

市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结果报告部际联席会议。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防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确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同时,要及时将清理整顿工作部署、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和问题报告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力度,确保信息上传下达及时有效。

(三)关注舆情,把握导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密切关注舆情,把握舆论导向,督导媒体宣传报道,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避免误导群众而引发不稳定事件,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管,完善制度。由市政府明确的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督促其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附件: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凌月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欧顺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广 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阮路 市金融办副主任

马树卿 重庆证监局副局长

丘斌 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

丁灿 重庆银监局副局长

焦清平重庆保监局副局长

樊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梅永康 市信访办副主任欧阳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祝轻舟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蔡永生 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梁震 市科委副主任陈孝来 市交委副主任黄深政 市农委副主任陈国华 市商委副主任黄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黄茂军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幸群 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温俊华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尹祖海 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陈速 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声斌 市林业局副局长罗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彬 市高法院副院长梁田 市检察院职侦局局长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3)

xx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GSP认证跟踪检查方案

xx医药有限公司于 年 月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对该公司实施药品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方案如下:

一、跟踪检查范围:批发

经营范围:

二、检查时间和日程 检查时间:2010年4月 日 日程安排:

(一)首次会议

1、检查组与公司代表会面;

2、公司简要汇报自认证以来的GSP实施情况;

3、检查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认证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现场检查

按照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全面检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

1、认证检查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认证检查缺陷项目是否及时整改,具体整改落实情况,请检查组具体描述已整改或未整改缺陷项目情况。

2、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其中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变更应注明变动的时间、频次,以及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在职在岗的情况)。

3、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

检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的相关情况,与上次认证时是否有变化,各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在职在岗的情况。

4、员工的培训情况和健康情况

企业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认证后的员工培训情况和体检情况。

10、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的经营情况 认证以来企业的经营情况;

许可证上如有某项经营范围而实际尚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11、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查各项制度相关的记录和表格。

12、退回药品、不合格药品是否按规定管理

退回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是否专人管理,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完整;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规范。

13、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

企业自认证以来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药品法、GSP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药监部门的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

14、现代物流情况

核查企业现代物流有关的立体货架、叉车、RF系统、电子标签等设施设备情况、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仓库空调系统及运行情况,输出制冷量是否符合要求; 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及运行情况,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对现代物流系统的现场操作情况。

15、其他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在跟踪检查报告中如实记录。

(三)末次会议:宣读跟踪现场检查报告。

三、检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组长):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1-5项(组员1):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6-10项(组员2):主要负责跟踪检查内容的第11-15项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4)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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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gZ85.Com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5)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发改价检[2003]513号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会议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列为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

附: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附: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价格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因此,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今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今年,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二、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5月上旬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检查重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差价率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截止5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46.82万人次,检查经营单位51.91万个,查处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4.56万件,实行经济制裁6174.22万元。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迅速出动检查人员,重拳出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了执法权威,震慑了违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价格秩序,为防治非典大局创造了好的条件。现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

(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下一步,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除每年第一季度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外,各地要将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

(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建立农村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在组织上为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城市教育收费检查。城市教育收费检查试点工作已于4月份启动,对湖北、陕西、四川三省的4个教育主管部门、13所高等院校、9所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试点检查。6月份要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就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拟于8月份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明确重点。9月、10月将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和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实施专项检查。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五、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

(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

(二)加紧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国家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规范,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等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以及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抓紧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制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

(四)研究医用材料价格监管办法。在开展医用材料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价格监管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用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要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

六、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见,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和铁路、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八、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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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6)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食药监办﹝2012﹞5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根据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要求,省局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深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局的部署要求,重点围绕7类药品生产企业、4类药品批发和4类药品零售企业,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全面加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要通过集中整治,巩固近年来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药品生产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一些其他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为制贩毒分子所利用,发生流弊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三、工作安排

省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各设区市局重点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各县(市、区)局重点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尚未设置分局的,其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和整治由市局负责。

集中整治行动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24日起至3月5日):各市、县局于3月5日前将此次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目的、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涉药企业,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各市局要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整治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上报省局。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3月底):各市局督促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

(三)集中检查和督导检查阶段(2012年4月至5月底):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在此期间省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6月):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局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前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坚决消除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省局成立由刘岩山局长为组长,刘骁悍、许彦增副局长、石幼明书记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局、县局都要成立由一把手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结合“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年”活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整治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建立由安监、市场、稽查、法规、认证、检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共同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要充分利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局)际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和配合公安、工商、质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和部署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三)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效果。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凡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按照 “六个一律”的明确要求严肃处理。即: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四)严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凡重大案件、制售假药的案件、跨设区市的案件,各市局必须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或责成相关市局共同查处;凡跨县(市)的案件,县(市)局要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或责成相关县(市)局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县(市)局必须及时报告市局,市局要立即报告省局备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及时跟踪核实、及时予以查处。集中整治期间,各设区市局要于每月25日前,通过《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信息网》“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整治行动”专栏上报前一阶段案件查处情况。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0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市局要加强督办,并向省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建立整治工作周报制度。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局自3月1日起,每周五下午4点前,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信息。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保证集中整治行动“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中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网络上有信息”,形成舆论宣传与整治行动互动的良好局面。

(六)严肃纪律,加强执法监督。各级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7)

关于印发《XXXX医院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XX省登革热防控专业技术指南(2015年版)》(粤卫办〔2015〕20号)、《XX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42号)、《XX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穗卫〔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登革热防控及临床诊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2018年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XXXXX医院

2018年XX月XX日 XXXXXX医院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版)

登革热是通过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XX市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患者和隐性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防止出现全院性的暴发疫情,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

健全医院领导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的登革热防控工作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蚊媒防制、疫情处置主体责任;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加强能力建设,调动大家力量,做实防控措施。

(二)完善日常蚊媒科学治理体系。

落实以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室内外蚊虫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性防蚊灭蚊措施;完善蚊媒监测管理,每周开展一次全院性的巡查,使蚊媒密度控制在不致发生登革热流行的程度。

(三)完善疫情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体系。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提高疫情预警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好传染源管理和病例救治,重症病 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会诊,需要转诊的做好转诊工作。

(四)落实疫情应急处置,确保疫情在早期得到控制。按照XXXX市卫生计生委及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和规范落实每一个疫点的处置,确保疫情不发生传播扩散。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蚊灭蚊、隔离与治疗并重;专业指导,科学防控。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灭蚊防病宣传教育,切实有效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卫生责任和防病意识,动员医务人员自觉行动起来,清除室内外白纹伊蚊孳生场所,防止居家水生植物、阳台花盆等孳生蚊虫,使用蚊帐、纱窗和驱蚊剂,防止蚊虫叮咬。

(二)强化日常蚊媒防制工作,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开展以防蚊灭蚊为重点的经常性全院爱国卫生行动,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医院环境的防蚊灭蚊,采取快速杀灭成蚊和清除伊蚊孳生地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将消杀灭蚊工作落实到医院的公共场地、建筑工地、各个病房、医生办公室和家属区等。对负责我院蚊虫消杀工作的人 员加强督导,严把质量关,确保消杀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强化预警,及早发现疫情。1.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监测体系。完善传染病监测报告;加强对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传染病报告等监督检查,提高临床医生的诊断意识和水平,对发热和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病例及时采血检测,提高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2.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开展登革热NS1(抗原检测)方法,加强对就诊可疑病例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对筛查阳性的住院病例,及时抽血送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PCR检测(核酸检测);对筛查阳性的门诊病例,立即电话告知阳性结果,建议其尽快到医院或疾控中心做PCR检测明确诊断,做好隔离治疗。

(四)落实病例隔离治疗和传染源管理。

1.指定登革热定点收治病区,强化传染源管理。指定登革热收治病区,每个病区设一间病房专门收治登革热病例。XXXXX.收治登革热患者的病房要落实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和病房内防蚊灭蚊措施,做好院内感染预防工作。落实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要求,规范病例报告和病例管理,实施登革热患者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成立院内 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及时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提高治愈率。出院病例必要时予以居家隔离,指导患者按照登革热居家隔离指引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2.做好职工感染登革热的管理。职工一旦感染登革热,应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3.做好重症病例救治。广州市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我市登革热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对符合登革热重症病例的,要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专家会诊,同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组专家会诊,指导病例的救治及转诊工作。

(五)规范疫情处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1.迅速规范落实疫点处置。医院内一旦出现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即14天内患者(指患者住院已超过14天及以上者)无外出史的病例,立即按《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要求,迅速落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孳生地清理、紧急杀灭成蚊、动员单位周边群众做好防蚊灭蚊等工作。

出现疫点后,通知医院所在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做好 登革热防控工作,在疫点及可能波及的范围,迅速组织落实扫荡式灭蚊、挨家挨户清除蚊虫孳生地,入户搜索病例、健康宣传动员、病例收治入院等工作。

2.加强应急准备和资源调度。在出现疫情时,立即通知院区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迅速做好应急灭蚊工作。在院区所在街道未出现登革热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1次/周;当出现本地病例时,消杀次数为2次/周。在登革热疫情流行严重时期,各部门每天下班前用灭蚊片灭蚊一次,发现有蚊子时随时用电蚊拍电蚊。

(六)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领导。建立登革热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院做好登革热日常防制和疫点处置工作,每周通报疫情风险,分析研究防控形势,落实防控分工职责。联席会议由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参会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后勤设备管理科、检验科、门急诊、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协调管理。

2.完善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及时更新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对登革热防控及诊疗知识的认识,做到科学防控。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负责完善医院登革热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将蚊媒等“四害”防制列入医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灭蚊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蚊媒,完善监测预警,做好传染源隔离和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和应急响应,预防和控制登革热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等。

(二)医务科。

负责组织院内专家对疑似病例及确证病例进行会诊,对出现重症登革热预警指征的病例及时邀请广州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指导治疗或转诊等。

(三)护理部。

负责督促全院护理人员在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门诊就诊人员及家属、住院患者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督促各部门做好防蚊灭蚊工作等。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

负责开展全院医务人员登革热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公众 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知识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登革热知识考试;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督促医务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登革热病例网络直报;做好疫情期间发热及感染性病例每周一报等。

(五)ZW科

负责做好全院环境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防蚊灭蚊;做好全院蚊媒的消杀;做好“防蚊灭蚊预防登革热周记本”登记;做好医院办公区、病房纱门纱窗的安装及维护;加强建筑工地积水灭蚊等。

(六)检验科

负责开展登革热NS1检测(抗原检测);在疫情流行期间保障检测试剂供应;对需要外送做PCR检测(核酸检测)的标本做好登记报告等。

(七)门急诊

负责做好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等症状的就诊患者或家属做好登革热的排查;如符合住院的患者不愿意住院治疗,门急诊要马上通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安排人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做好病情记录,由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将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临床科室

负责做好登革热防控及诊疗方案的培训;加强住院患者 体温监测、对有发热、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血小板降低的患者做好登革热排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按现有条件做好隔离并抽血送检验科进行筛查;筛查阳性的病例及时向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报告;确诊病例及时转定点收治病区进行治疗;做好病房防蚊灭蚊;在疫情流行期间尽量减少患者请假外出到登革热流行地方;做好探视家属管理;对出院患者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发现患者出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应及时报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组织专家会诊等。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日常蚊媒防制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投入必要的日常蚊媒孳生地治理、防蚊设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目前灭蚊主体责任。

以院区为单位,落实每个院区的灭蚊责任,不留死角。医院环境由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防蚊灭蚊;病房的环境由护士长负责防蚊灭蚊。

(三)强化考核与责任追究。

结合创文、创卫、健康医院创建活动,将登革热防控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蚊媒控制、环境治理、登革热病例处置等纳入各科室考核。不落实登革热防控工作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解释。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方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附件:1.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

2.登革热防控工作小组 3.登革热临床诊治专家组 4.登革热患者处置流程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篇8)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73号 【发布日期】2009-10-24 【生效日期】2009-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建立全覆盖、高效率、数字化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为有效推进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市区联动”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科学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立问题发现及时、处置快速、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由滞后到实时、由粗放到精确、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为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编制依据

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2008)、《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

三、建设目标

以万米单元网格为管理基本单位,以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为管理对象,以城管监督员监督、移动视频监控车和固定视频探头监控、城管投诉热线反馈等为信息来源,以城市管理信息库为基础,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空间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数字化集成技术,构建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运行体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城市管理精确、快捷、高效,真正建立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提高城市运行水平和创新政府管理的目标。

(一)系统平台建设目标。综合利用电子地图、高空正摄影像图、网格划分、事件部件编码确权等数据信息,整合现有资源,开发适应我市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构建能够满足我市城市管理需要的信息通道和市、区两级工作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为实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目标。建立监督与管理相对分离的双轴心管理体制,创建将城市管理对象精确定位的万米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指挥有效、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设原则

(一)分级负责,明确功能。根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功能。市级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挥调度功能,区级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对城市管理问题的快速处置和对处置过程的综合评价功能。

(二)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布的相关标准,统一基础地形图,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网格划分、事件部件编码、信息交换和接口等标准,并在统一的标准下开发软件,实现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有效对接。

(三)整合资源,先进适用。充分整合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涉及的人防、应急、社会治安、城管、交通、公安(交警)、执法、环保、水利等视频监控资源,以及12319等城管投诉热线资源,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系统的适用性、先进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为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指挥有力,处置快捷。紧紧围绕提高问题处置效率这一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畅通指挥调度渠道,加大指挥调度力度,确保问题处置快速、及时。

(五)高效监督,科学评价。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市、区各明确1个相对独立的监督考核机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数字城管在高效监督下顺畅运转。

五、实施范围

(一)地域范围。近期主要为沈阳市建成区,并逐步向已进行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扩展。

(二)管理对象。以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确定的公共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他设施类和扩展部件类等7大类部件,以及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突发事件类、街面秩序类、扩展事件类等6大类事件为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件和事件的类别进行适当增减,实施编码管理。

六、建设内容

按照“两级监督,两级指挥”的总体架构,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内容包括:

(一)基础数据建设。市、区两级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以1:500城市地形图、正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元网格数据库、城市事部件数据库及地理编码数据库。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分别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终端系统、指挥调度系统、UPS供电系统、图像接入和传输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平台。

市级平台建在市人防办,共享市人防办光纤网络平台、视频监控资源、安全防护系统、后备发电系统等资源,主要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呼叫中心受理、大屏幕监督指挥、督察督办管理、抽查考评管理、综合评价、信使服务、视频监控、移动视频传输、门户网站、视频会议等业务系统功能模块,以及协同工作、地理编码、基础数据管理、数据交换、构建与维护等对业务系统提供支持的基础功能模块。

区级平台由各区整合资源自行建设,主要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呼叫中心受理、协同工作、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基础数据管理、地理编码、数据交换、构建与维护、督察督办、信使服务、视频监控、移动视频传输等系统功能模块。

区级平台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子系统,各应用子系统要在市、区平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运行模式建设。市级平台履行对各区及相关市直部门的指挥调度和监督、评价职能。对“12319”等城管热线、视频监控、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巡查考评及区级平台上报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按照属地、属事的原则,转交相关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处理。通过对各区平台业务流程中自动生成的内部综合评价数据和考核评价子系统中的外部抽查考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考核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结果。

区级平台采用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完成区级城市管理业务流程。

(四)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制度体系,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由1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及干部考核等的制度体系建设,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五)专职队伍建设。针对市、区两级管理平台的功能定位,市级平台配备考评员、坐席员和派遣员,区级平台配备信息采集员、坐席员和派遣员。

考评员。市级平台利用现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或其他方式组建考评员队伍,负责对各区及相关市直部门城市管理情况的抽查考核工作。

信息采集员。各区平台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用自管或市场化管理等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坐席员。市、区平台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坐席员,负责办理领导批示,受理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以及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派遣员。市、区平台结合工作任务科学配备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七、工作分工

(一)市行政执法局(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筹建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整合现有各类资源,统一建设标准和系统平台软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资金编制和筹备建设,建立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相适应的高效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建设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普查;负责其他涉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办公场所、网络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共享资源,配合市筹建办建设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三)市建委。负责整合“12319”城建热线资源,将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四)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五)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实施信息普查工作和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维护;负责提供基础地形图;负责万米单元网格的划分。

(六)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可共享的视频监控资源,配合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等工作。

(八)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审查。

(九)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审批,核拨人员办公及运行费用等工作。

(十)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视频整合等的协调工作。

(十一)市编委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沈阳市城市管理体制。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人员的招聘、指导、培训工作。

(十三)市综治办。负责提供综合治理视频监控系统共享资源。

(十四)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统筹协调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工作;负责配合市筹建办完成市区平台的无缝对接、联网运行;负责建立与信息采集、指挥、监督和处置等工作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信息普查和数据采集等工作;负责其他涉及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的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一)建设阶段(10月24日-11月30日)。

1.完成招投标工作。

2.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包括应用软件开发,市、区两级硬件系统建设和系统软件、工具软件购置等。

3.完成信息普查工作,包括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确定普查标准和数据入库要求,开展部件和事件的调查、网格划分、确权工作,建立城市管理信息数据库等。

4.完成城管监督员、考评员、系统管理员、受理员、派遣员和终端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调试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对市、区级平台进行功能测试,对系统联网运行进行调试,完善市级平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平台的接口功能。

(三)试运行、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6日-2010年5月底前)。

对试运行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实现市区联网运行,各项功能基本完备。按照建设部的有关技术规范提交项目文档,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整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城管建设,是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摆上重要日程,按照市统一部署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

(二)分级投入,保证资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投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顺利进行。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由各区财政安排。在资金筹措方式上,可采用融资方式解决。

(三)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发挥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监督,确保质量。各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招标和审批、建设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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